⑴ 上市公司收购另一公司股权,从交易金额等条件,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楼主给的信息太少了 没法下准确判断
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主要看第十一条的规定 不完版全是看交易金额权 收购的是股权也属于资产
如果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那也要根据公司章程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一般情况下收购都要信息披露 对外公告
被收购公司的信息太混乱了 不是符合五十一条 应该是符合五十条吧 五十条是关于完整经营实体的规定 结合符合二十八条但不符合十二条的信息 该被收购公司应该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业绩需要模拟计算 但可能经营时间不满3年或者最近两年净利润不达标 但楼主又说不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标准 那第十二条根本就不适用 谈不上什么符合不符合的
⑵ 无形资产是否会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吗
1-该交易为关联交易,不是重大资产重组。2-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3-法律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第二章第三条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七)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法。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三)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
⑶ 关联交易达到多少金额才算资产重组举例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所列举关联方交易包括:(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担保;(5)提供资金;(6)租赁;(7)代理;(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9)许可协议;(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从以上所列举的交易内容可以看出关联交易是指构成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交易,资源或义务的转移是关联交易的主要特征。通常情况下在资源与义务转移的同时,风险和报酬也相应转移。
从集团利益出发,关联交易是有利于集团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节约交易成本。一些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进行资产重组,改善了经验状况,提高了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还有一些上市公司通过资产剥离和重组,将优良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成为集团融资的窗口,从而盘活存量资产。据《联合证券
》与《证券时报》的调查
显示,被调查的上市公司经理中,72.34%承认存在关联交易,66.67%认为上市公司中存在的关联交易是“益大于害”,28.95%认为关联交易有利于资金形成良性循环,26.32%认为有利于重组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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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上市公司有重大资产重组意向前,需要向证券交易所还是证监会报告
一般这种信息之前是看不到的,只有证券所证明重组事实后,将该司股票停牌后才能看的到披露的消息。
⑸ 重大资产重组成功后的股票上市首日是不是没有涨跌幅限制
重大资产重组成功后的股票上市首日没有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限制是指证券交易所为了抑制过度投机行为,防止市场出现过分的暴涨暴跌,而在每天的交易中规定当日的证券交易价格在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基础上上下波动的幅度。
股票价格上升到该限制幅度的最高限价为涨停板,而下跌至该限制幅度的最低限度为跌停板。涨跌幅限制是稳定市场的一种措施。
(5)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扩展阅读
在下列几种情况下,股票不受涨跌幅度限制:
1、新股上市首日;
2、股改股票(S开头,但不是ST)完成股改,复牌首日;
3、增发股票上市当天;
4、股改后的股票,达不到预计指标,追送股票上市当天;
5、某些重大资产重组股票比如合并之类的复牌当天;
6、退市股票恢复上市日。
上市公司编制的重组预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设立情况及曾用名称,最近3年的控股权变动情况、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包括总资产、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下同),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概况。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交易对方为法人的,应当披露其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最近3年主要业务发展状况和主要财务指标,按产业类别划分的下属企业名目等;
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披露。
⑹ 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是什么意思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票价格于 2013 年 1 月 23 日、1 月 24 日、1 月 25 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 涨幅偏离值累计达 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 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经自查、征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确认,除在指定 媒体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截至 2013 年 1 月 25 日,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2013 年 1 月 23 日、2013 年 1 月 24 日、2013 年 1 月 25 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20%。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 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经向公司管理层核实,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 3、经向控股股东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征询,均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 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并承诺至少未来 3 个月内 不会策划上述重大事项。 三、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外,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董事会也未 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披露而未披 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 风险提示 《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 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和借壳上市是什么意思
1-该交易为关联交易,不是重大资产重组。 2-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 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3-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第二章第三条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 本回答由企业管理分类达人 彭朝轩推荐
⑻ 上市公司收购另一公司股权,从交易金额等条件,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楼主来给的信息太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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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主要看第十一条的规定
不完全是看交易金额
收购的是股权也属于资产
如果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那也要根据公司章程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一般情况下收购都要信息披露
对外公告
被收购公司的信息太混乱了
不是符合五十一条
应该是符合五十条吧
五十条是关于完整经营实体的规定
结合符合二十八条但不符合十二条的信息
该被收购公司应该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业绩需要模拟计算
但可能经营时间不满3年或者最近两年净利润不达标
但楼主又说不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标准
那第十二条根本就不适用
谈不上什么符合不符合的
⑼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是什么意思
1-该交易为关联交易,不是重大资产重组。
2-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
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3-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第二章第三条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
⑽ 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是什么意思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票价格于 2013 年 1 月 23 日、1 月 24 日、1 月 25 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
涨幅偏离值累计达 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
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经自查、征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确认,除在指定 媒体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截至 2013 年 1 月 25 日,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2013 年 1 月 23 日、2013 年 1 月 24 日、2013 年 1 月 25
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20%。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
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经向公司管理层核实,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
3、经向控股股东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征询,均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
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并承诺至少未来 3 个月内 不会策划上述重大事项。 三、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外,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董事会也未 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披露而未披
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 风险提示 《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 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