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自己有貸款可以給別人做擔保嗎
1、自己已經貸款的人,同樣可以為別人做擔保。《擔保法》第七條規定,具有內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容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2、能否做保證擔保由貸款銀行決定,主要審查保證人償債能力和徵信情況。
3、貸款買房一般是以房產抵押擔保,再要求擔保人提供保證擔保是雙重保障措施。
4、《擔保法》第二十八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㈡ 擔保公司可以自己名義放貸嗎
擔保公司分兩類:融資性擔保公司和投資性擔保公司,不論哪種擔保公司都回不可以自己名義放貸;根據答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只有銀行才可以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根據《融資擔保公司暫行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託發放貸款。
(四)受託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實際操作中,擔保公司已自己名義放貸是比較常見的現象,但是只要不出問題,雙方也相安無事。
㈢ 金融機構可否為企業提供擔保
金融機構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兩類,都不能為企業提供擔保。
㈣ 銀行有記錄自己幫人擔保了一筆貸款 可自己確不記得幫誰擔保的,到哪去查
可以找銀行調取你擔保的日期,什麼時候單的包給誰擔的保?如果查不清楚,你就報案,讓警察來幫助你查
㈤ 銀行金融機構能否作為擔保人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就可以做保證人。銀行金融機回構能作為擔保人答。
同時對金融機構做擔保人附帶了一項要求即:不能被強令作擔保。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㈥ 金融機構申請訴訟保全能否用自己的辦公場所提供擔保
辦公場所是否為公司自有?如是租賃,那麼已經繳納了多久的租金。主要看你財產的價值,你可以嘗試申請下。
㈦ 金融機構訴訟保全擔保能否用自己的辦公場所提供擔保
金融機構憑信用就可以擔保。辦公場所入為金融機構所有,也可作為擔保物。
㈧ 金融機構申請財產保全是否需要擔保
法律依抄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㈨ 金融擔保,這是一個行業嗎
金融擔保 一:定義 金融擔保[Financial Guarantee]就是為了保證金融合同的履行,保障債權人實現債權,而以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財產保障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 外商到另一國進行投資或與另一國的企業經營某項目時,為了安全收回投資或避免政治風險,而要求另一國他所能接受的金融機構提供保證,這就是金融擔保。 金融機構向外商提供了擔保,就以銀行信用代替或補充了商業信用,使合作雙方特別是繆商解除顧慮,增加信任,既保障彼此的合理權益,又能給予雙方資金融通的方便,促進了交易的順利進行。金融擔保是以擔保者開具保函的形式來進行。一般是金融機構應其國內申請人的要求,向投資的外商(保函的受益人)出具承諾某些保證的書面文件提供擔保。 二:功能1.促進金融機構的資金融通 資金融通是指以借款、發行債券和票據貼現等方式,相互調節資金餘缺,加速資金周轉。例如,企業向銀行貸款就是最典型的資金融通。資金融通採取了保全措施,就可以強化信用作用,使資金融通活動得以順利進行。 2.保障金融債權的實現 一方面,擔保能夠促進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正常實現債權,使債權債務關系順利完成;另一方面,擔保為債權人提供了實現債權的有利救濟途徑和機會,從而能夠起到維護金融活動安全、保障債權實現的作用。 3.確保各方當事人利益 一方面,當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通過非訴訟程序,直接依法採取擔保措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緩解債務危機;另一方面,當出現債務糾紛,債權人直接訴至人民法院尋求法律保護時,擔保又為司法機關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提供了必要條件,打下了物質執行基礎,有效地解決了司法裁判執行難的問題,進而有效地維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