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申請破產與申請破產保護有什麼區別
申請破產和申請破產保護不同的是:
破產保護是公司的運營很健康,只是需要解決債務問題,通過資產的重新整合以及剝離不良資產,使公司重新走上正軌,甚至變得比以前更加強大。
破產指債務人的一種特殊經濟狀態。在此狀態中,債務人已無力支付其到期債務,而最終不得不傾其所有以償債務,而申請破產。
(1)金融機構破產債權保護擴展閱讀: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如下內容:
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申請目的;
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申請破產保護的債務人應當具備法人資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合夥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
債務人申請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書面破產申請。
企業主體資格證明。
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
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
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並附審計報告。
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
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帳號、資金等。
企業債權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
企業債務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權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
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
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
『貳』 我國現行法律對金融機構破產有哪些特殊規定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與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金融機構破產問題日益引起人們的關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競爭規律的作用下,由於市場變化以及管理團隊經營能力的差別,金融機構可能出現經營困難、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境況。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既有可能通過重整或和解方式走出困境,起死回生,也有可能從此陷入破產,最後走向清算注銷。
在過去一個較長時期內,由於金融機構主要是由國家投資設立,而且是作為事業單位運行,因此對於金融機構不論因何種原因出現的經營困境,均由國家出面解決。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形成與完善,對金融機構陷入困境的問題要逐步通過市場的方式來解決,即要通過重整或和解使其緩解糾紛走出困境,或者通過破產清算走向「死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起草過程中,對於金融機構破產的問題一直存有爭議。有人主張納入《企業破產法》,使金融機構的重整破產完全按市場規律辦事;也有人主張不納入《企業破產法》,直接針對金融機構破產制定專門法律。經過反復討論和徵求意見,最後通過的《企業破產法》作出了將其納入該法的規定。
金融機構破產的特殊性及國外立法概況
金融機構,即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從事某種金融業務的企業機構。由於國家根據不同金融機構的經營情況分別制定有若干不同的法律,金融機構分為若干不同的類別。我國的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此外,金融機構還包括依法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關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等。金融機構在其市場經營中由於市場變化或經營方面的原因,也會發生一般企業一樣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或者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情況,需要依法終止經營,解散機構,清理清償債權債務並消滅法人資格,即需要依法進行破產。
在破產過程中,金融機構具有不同於一般企業的特點:第一,金融機構所從事經營的資產由兩部分構成。一是公司的自有資本或者固有財產,包括企業設立時由股東投入的出資與經營所形成的資產,為公司資本與權益;二是由金融機構管理的客戶財產,包括吸收客戶的存款,接受委託的投資,吸收的保費,管理的保證金等。金融機構的投資經營活動要以兩部分財產來進行,他們既不能只管理客戶財產而放棄管理自己的財產,也不能只經營自己的財產而將客戶的財產棄之不理。法律要求金融機構在經營中將其自有資產與管理的客戶財產嚴格分離,甚至進行物理分離,嚴禁將兩種財產進行混淆經營,特別禁止侵佔客戶的利益。金融機構破產時,能用於清償債務的財產只限於其自有財產,不能拿客戶的財產清償債務。第二,由於上述特點,一旦市場變化或出現經營失誤,造成的損失就不僅是金融機構自己的損失,也勢必同時造成客戶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金融機構不能拿客戶的財產清償債務,也往往會導致不能「完璧歸趙」地歸還客戶財產。第三,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破產關閉涉及人數眾多,關繫到社會穩定,如果啟動破產程序,必須經監管機關批准。
對於金融機構破產問題,國外通常採取參加保險或建立基金的做法,即在有關金融機構開業時,就要參加保險或者參與相關基金,向其投入一定的費用,一旦這類金融機構破產,就可將破產事務移交保險公司或有關機構進行處理。
世界各國破產法對於金融機構破產的立法規定也各有不同,有的直接適用破產法,也有的由專門法或特別法加以規定。德國是在破產方面針對金融機構進行專門立法的國家。德國通過立法建立了金融機構破產的預警機制,設立了專門的聯邦銀行貸款監督管理局,各類銀行每年須向監督管理局上報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監督管理局對銀行實行分類管理。一是對風險較大的銀行實行以下措施:進行放貸限額管制;必要時凍結銀行資金;重新選擇銀行主管;禁止銀行向其股東分紅;派員進駐銀行以改善其工作。二是對危機嚴重的銀行從嚴處理,措施包括:全面凍結銀行資產(即停業);積極尋求新股東注入資金以挽救危機(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申請銀行破產(只有監督管理局才有此權力)。三是注重預警機制,實行銀行再保險基金制度。即要求所有銀行在開業時按業務額自動交納一定會費形成基金,一旦銀行破產,以此基金支付儲戶。美國的破產法適用於金融機構的破產。該法規定國內保險公司、銀行、儲蓄銀行、合作銀行、信用合作社、住房貸款協會、信貸協會或工業銀行、股票經紀人和商品經紀人、投保銀行等類似機構都屬於該法規定的破產主體。俄羅斯破產法對金融機構破產和特殊主體破產規定得比較詳細,除在該法第九章對金融機構,包括信貸組織、保險組織、證券公司等的破產作出規定外,又制定了單行法,如適用於俄羅斯銀行業的《關於「信用機構破產」的聯邦法》,作為破產法關於金融機構破產規定的支持法。
我國《企業破產法》關於金融機構破產的特殊規定
金融機構破產總體上屬於企業破產,要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原則與程序,但金融機構有自己的特點,也不能完全依照該法的所有條文來執行。針對金融機構破產的特點,借鑒國外經驗,我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有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採取接管、託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這一規定要求:
第一,金融機構達到破產界限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這對國務院金融監管機構來說是一種特定的權力。在一般企業的破產中,能夠對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只有債務人與債權人,以及處於清算中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如法定代表人、高管、股東等。而在金融機構破產中,需要破產的金融機構及其債權人,通常都不會主動提出破產申請,其風險和債務會繼續積累、擴大。本條授權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有關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金融監管機構對其監管的金融機構的風險既了解得比較詳細,其評價也比較客觀,規定金融監管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或重整申請對於及時防範、發現和處理這種經營風險十分必要,也有利於對出現經營困難的機構進行及時救助,使其擺脫困境,起死回生。國外很多法律也有這樣的規定,有的甚至規定金融機構的破產只能由金融監管機構提出。當然,本條對於金融監管機構提出破產申請的規定,並不排除金融機構本身及其債權人依法提出破產申請的權利。
第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採取接管或託管措施,採取必要的手段對其進行救助與 「整改」,使其擺脫困境。這是其他有關法律對監管機構的一種授權,即對於陷入困境的金融機構採取的相關救助措施,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證券公司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保險公司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危及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的,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該保險公司實行接管。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接管組織的組成和接管的實施辦法,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三,對於對有關金融機構採取接管、託管等措施的,允許監管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如以商業銀行為被告的經濟糾紛,以信託公司為被告的商事糾紛等。這一規定是針對當前金融機構清算中的特殊情況所採取的應對之策。近幾年來,國家對於出現風險的金融機構,絕大多數是由金融監管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接管、託管等風險處置措施的。在此期間,經常發生債權人通過向各地法院提出訴訟或對訴訟結果要求強制執行,搶先取得金融機構的財產,使金融監管機構採取的行政處置措施無法正常實施的情形。為了順利處置出現風險的金融機構,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有關監管機構只能進行個案處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通知,要求各級法院中止對被接管、託管的金融機構的民事案件的受理、審理和執行(即所謂「三中止」)。但由於法院採取「三中止」措施法律依據不足,也引起一些當事人的非議,為此,上述規定為這種「三中止」措施的採取提供了法律依據,規定「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採取接管、託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人民法院對這樣的申請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律要求的,應裁定對該申請予以支持,待接管、託管人接管相關業務後,再依據有關法律對這種中止的程序進行恢復或採取其他形式進行處理。
金融機構實施《企業破產法》相關辦法的制定
金融機構破產不同於一般企業,因為這類機構的自有資產與他們負責管理的客戶財產是分離的,而他們的經營又要包括客戶資產。一旦出現破產,他們只能以自有的資產清償債務,而不能動用客戶資產。加之金融機構的破產涉及眾多客戶的財產利益,針對金融機構破產的這種特點,有關法律對於金融機構破產規定有一些相應的措施。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對於商業銀行的破產規定為,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要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商業銀行被宣告破產的,要由人民法院組織國務院銀行業監管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即對商業銀行的破產,一是要經銀行業監管機構同意,二是要由有關部門參加組成清算組,三是在有關程序上也需要有一些特殊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託投資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銀行業監管機構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即對信託投資公司的破產要經銀行業監管機構同意。
針對金融機構破產的特殊性,《企業破產法》也規定了一些原則性要求,對這種要求的實施,有賴於一系列具體措施相支撐,為此,《企業破產法》規定,國務院可以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製定實施辦法。即對這類機構的破產,從總的原則來說要適用《企業破產法》,但就操作而言,還要由國務院依據《企業破產法》和有關專門的金融法律的規定製定實施辦法後,按照《企業破產法》與有關實施辦法的規定來執行。-
『叄』 怎樣做好金融債權管理工作,方法是什麼
1.政府部門要積極協調各部門大力開展整治信用活動,營造一個良好的信用環境。
信用是市場經濟賴以生存的基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迫切需要建立良好的信用秩序,大力提倡和樹立良好的信用意識已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十分重要的任務。要充分發揮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作用,在全社會加大誠實守信的道德教育,把強化信用意識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基礎工程來抓,通過各種手段和各種方式促進整個社會信用觀念的提高,為防範和化解銀行信貸風險發揮出積極的作用。
2.強化銀行債權管理工作,改進與完善金融債權保全體系。
政府部門要從大局出發,立足長遠,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國發(1998)4號文件的指示精神,提高對維護金融債權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認識,加大金融債權工作的領導,建議由政府部門牽頭組建金融債權保全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對轄區銀行債權管理工作。今後對企業轉制要嚴格履行法律程序,按照相關政策和法規運行操作,凡是企業兼並、重組、破產等涉及金融債權的問題,人民銀行和相關金融機構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企業兼並、重組、破產清算工作的全過程,以維護金融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促進銀企之間保持一個良好的信用合作關系,使銀行的金融債權管理工作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實現銀行和企業「雙贏」的目標。
3.加大執法力度,切實解決執行難的問題。
近年來,金融部門對一些不講信用、逃廢銀行貸款的企業進行了依法起訴,法律部門對金融部門的行動也給予了大力支持,但是,許多案件勝訴後,在執行過程中卻相當困難,金融部門往往是「贏了官司,贏不了錢」。目前金融部門依法起訴涉及金融債權案件139起,已經結案114起,金融機構勝訴率98%,但收回的信貸資金或抵押財產極為有限。建議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積極協助金融部門追索拖欠資金和抵押資產,最大限度地減少國有信貸資金的損失。
4.地方政府和執法部門在企業改制中要按政策、文件規范運作,糾正不良行為,依法保護金融債權。
地方政府和執法部門既要支持國有企業改制,又要注意克服片面從企業的利益出發,處理金融債權訴訟和破產案件的隨意性和不公正性;要進一步強化銀行貸款是社會公眾儲蓄的觀念,提高金融安全與風險意識,把改制企業金融債權的落實作為產權制度改造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防止金融債權的流失;要加大保護金融債權的執法力度,嚴格掌握破產條件,避免行政破產行為的發生;要充分尊重和重視金融部門的地位和意見,對企業改制過程中保障金融債權的先進典型和好的做法要積極地予以宣傳,在全社會樹立增強保護金融債權的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
5.建立債權管理機構,實施專業化管理。要克服過去那種粗放經營,重投放輕管理的錯誤的經管理念。
銀行要根據具體情況調整現行的信貸資金管理組織,成立專門的金融債權管理機構,專司金融債權的保護工作。建立健全金融債權管理責任制,制定保護方案,層層落實責任,作到責任明確,任務到人。引入競爭機制,實行招標管理,實行獎罰分明的管理體系。對金融債權實行嚴密監控,加強對金融債權變化情況的監測和分析,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要作到一企一策,一事一議,真正把金融債權落實到每戶每筆,達到保護和清收金融債權的目的。
6. 強化信貸資金管理,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各商業銀行要加強內控制度建設,規范信貸行為,從制度上保證風險降到最低限度。在貸款投放上要繼續堅持「三查制度」和「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原則,嚴格貸款審查條件,落實抵押擔保制度,徹底杜絕行政干預貸款、信用貸款、人情貸款和無效抵押擔保貸款。同時,要及時掌握改制企業的動態,強化貸款的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早解決。人民銀行要加強貸款證管理和開戶許可證的審批管理,遏制企業利用多頭貸款、多頭開戶逃避銀行債務。
7.增強金融服務意識,支持地方經濟發展。
當前,銀行要充分發揮現代經濟的核心作用,積極地支持企業實施產權制度改造,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銀行在落實債權的同時,要把工作立足點和著眼點放在搞活企業,實施增量啟動,加大扶持力度;要進一步調整產業、產品結構,開發新產品,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要堅持「區別對待,擇優扶植」的信貸政策,對改制過程中能夠承擔銀行債務、有發展潛力的企業要積極地予以資金方面的支持,使銀行信貸資金存量與增量通過企業的改制和發展得到調整和優化
『肆』 申請破產保護的具體意義,需要什麼前提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申請(被申請)破產的債務人應當具備法人資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合夥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 國有企業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時,應當提交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破產的文件;其他企業應當提供其開辦人或者股東會議決定企業破產的文件。 債務人申請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破產申請;
(二)企業主體資格證明;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
(四)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
(五)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並附審計報告;
(六)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
(七)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帳號、資金等;
(八)企業債權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
(九)企業債務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權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
(十)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
(十一)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
(十二)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
(二)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並附證據;
(三)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企業申請破產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要糾正企業破產就是逃避債務的錯誤觀念
二、作好企業破產前的清算工作
三、企業職工安置預案應依法作出
四、依法作好破產清算工作
『伍』 關於中國幾家金融機構的破產倒閉的問題,高手進
我就是原海南發展銀行的,據我的了解,每次出現金融機構關閉的情況時,股市基本沒有相應的波動,因為被關閉的金融機構的規模都不大。
另外目前為止,被關閉的金融機構還沒有一家被正式宣布為破產的,僅僅是行政關閉而已。其原因一是面子問題;一是按正常的會計核算來說,被關閉的金融機構並沒有資不抵債,只是沒有足夠的現金來支付到期債務;還有就是一旦宣布破產,很多相關的利益方不能平衡。
說明的問題:
1、中央銀行(現在是銀監會)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不力,包括無法監管、無力監管、手段落後、縱容違規等。
2、金融機構的某些特權(比如有經濟糾紛時法院對其存款只能查詢不能扣劃),促使其在經營活動中,為最求利益而盲目冒險,比如隨意對外提供擔保。
3、從業人員素質低下,不能隨日益變化的市場而變化、提升。
4、法制建設不規范,表現在:具體問題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很常見的一種就是很多債權債務糾紛到法院後,要麼是得不到公正判決,要麼是勝訴後難以執行。大家都認為不吃銀行吃誰啊?
5、資金流動渠道不活,資金調動效率低。有了問題後,要麼是難以籌集資金,要麼是資金周轉調撥太慢。比如金融機構都實行准備金制度,在海南發展剛出現兌付危機時,人民銀行居然不允許動用准備金,真不知道准備金是用來干什麼的。等到事情鬧大時,准備金已不能解決問題了。
以上僅供參考,望行家指正。
『陸』 什麼是信託破產隔離保護機制
指的是委託人或受託人因為個人出現破產等原因,依法被宣告破產後,信託財產並不被劃入破產財產范圍而進行分配。也就是說,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等情況出現後,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破產隔離保護機制主要關懷的是受益人,這種制度設計明顯向受益人的利益傾斜。凡事有利則有弊,破產隔離保護機制使得第三人,也就是受託人的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大大減弱。
(6)金融機構破產債權保護擴展閱讀:
信託破產隔離功能的意義
1、保護信託受益人、委託人利益的必然需求。
從理論上講,信託公司破產風險絕對不能說小,而我國政府對金融機構的保護政策不會一直延續,如果上述信託公司經營不善破產,在不完善的破產隔離機制下,信託財產受到沖擊,那麼彼時受損的必將是也只能是受益人、委託人。
2、完善信託破產隔離職能是維護信託行業長遠發展的需要。
信託行業發展的趨勢必然是信託的長期化和規模化。完善的破產隔離機制才能保障信託財產的超然獨立性,只有消除了委託人對於信託公司破產可以危害信託財產的疑慮,委託人才會產生設立長期、大規模信託的需求,信託行業健康發展也就有了制度基礎與市場基礎。
3、完善信託破產隔離職能是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需要。
發達國家在其資產證券化操作中頗為廣泛地運用了破產隔離職能。通常的操作方式是,委託人將其資產出售給一家特殊目的載體(SPV),並以這些資產為支持發行證券。
『柒』 金融機構處理債權,關於債權的受讓人身份資格有沒有特殊規定
1,財政部財金[2005]74號通知第三條規定,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內警、資產容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管理層以及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不良資產,即不得受讓不良貸款形成的債權。2,提起訴訟後的債權轉讓,出讓人已經行使債權請求權,提起了給付之訴,此時債權移轉涉及的是受讓人的訴訟主體資格能否變更的問題。訴訟主體資格的變更受民事訴訟程序法的公法調整,不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范疇,因此出讓人和受讓人不能自行約定申請再審權利是否隨債權一並轉讓,必須由法律作出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