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跟一夥人投資開公司,我現在走人了,另外的合夥人說要我到工商局去處理股份的事情,這個我非要去嗎
這個肯定是要去的,就算不為別人作想,你也得為自己呀
萬一將來這個公司違法了,你也會承擔一定責任的
⑵ 法人代表跑了合夥人破產了怎麼辦
召開全體股東大會,並作出變更法人代表、印章及其他的變更請求,同時指定新的法人代表,做好會議記錄及相關文件,經全體股東簽字後,與股東會作出此決定的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提出上述變更請求。
在發生矛盾糾紛時,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成為法人代表後,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進行的民事行為所承擔的責任都由法人承擔。但行使與法人代表身份無關的民事行為而承擔的責任由自己承擔,法人代錶行使代表權違法法律法規存在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六種情況:
(1)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早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這些非法行為仍然由法人來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責任,法律並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然法定代表人還有以下的權利:
(1)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並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2)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職責。
(3)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4)企業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隸屬關系或聯營、投資入股的企業兼任,並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主管機關從嚴審核。
(5)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6)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
⑶ 合夥人跑路了怎麼解決
合夥人跑了,你可以報警,提供相關的信息,讓警察來幫你找到他,哪怕他跑到天涯海角,警察也能找到他。
⑷ 法律問題。合夥做生意投資的錢被合夥人攜款逃跑,打了借條找不到人,如何解決謝謝了
屬於欺詐,俗語就是騙錢,他是假借合夥的名義去騙你的錢,也就是說他目的不是做生意,而是騙你的錢,所以不屬於借貸。這應該是詐騙罪。
詐騙罪立案標准
詐騙罪立案標准 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應當立案。 詐騙罪是數額犯,行為人採用詐騙的方式騙取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准,才構成詐騙罪,予以立案追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范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
如果以合夥為名,行詐騙之實,騙取大量財物,大肆揮霍,根本無意歸還,也無力歸還的,應以詐騙罪論處
你可以報案,公安局會立案調查
當你的情況是公安局不予立案說借條應該民事解決,又轉回法院。公安局認為是民事欺詐了
⑸ 跟我一起合作的合夥人跑了怎麼辦。
對方失聯,那麼就涉嫌詐騙,你收集好證據,建議報警
⑹ 關於合夥投資做買賣,錢被合夥人拿跑了。聯系對方找各種借口不出現也不還錢,怎麼辦
只能去法院起訴他了,要求還錢了。
⑺ 合夥人要退出怎麼辦
你們當初協議過中途退股的事情嗎?如是,按協議執行。
如不是,你們四個人現在可以共同商定怎麼辦?看來你是不同意讓他退股,其他二人是什麼意見。
希望能幫到你
⑻ 合夥投資人中途要求全額撤資,怎麼辦
一、合夥企業的概念和特徵。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特徵:
1、生命有限;
2、責任無限;
3、相互代理;
4、財產共有: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任何一位合夥人不得將合夥財產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夥人僅有權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夥財產;
5、利益共享。
二、合夥協議(章程)。
為了避免經濟糾紛,在合夥企業成立時,合夥人應首先訂立合夥協議(又叫合夥契約,或叫合夥章程)其性質與公司章程相同,對所有合夥人均有法律效力,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合夥企業名稱(或字型大小)和所在地及地址;
(2)合夥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
(3)合夥企業的經營以及設定的存續期限;
(4)合夥企業的設立日期;
(5)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6)合夥人的投資形式及其計價方法;
(7)合夥的退夥和入伙的規定;
(8)損益分配的原則和比率;
(9)付給合夥人貸款的利息;
(10)付給合夥人的工資;
(11)每個合夥人可以抽回的資本;
(12)合夥人死亡的處理以及繼承人權益的確定;
(13)合夥企業結賬日和利潤分配日;
(14)合夥企業終止以及合夥財產的分配方法;
(15)其他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的事項。
三、中途退夥,按照合夥協議規定的退夥條款處理。如果合夥協議約定不明確或者沒有約定,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不能退夥。非要強行退夥不可的,撤資的合夥人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其他合夥人的一切損失(含已經投資的損失和預期的收益)。
⑼ 合夥人把合夥投資的錢捲起跑了,他違法嗎
合夥人把合夥投資的錢,如果全跑之後他屬於違法行為,可以尋找相應的機構予以處理,首先他這種行為可能是一種詐騙行為,可以到法院來進行上訴,也可以申請相關的機構去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