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已自產產品對外投資的賬務處理 為什麼會涉及到長期股權投資。
只要是對外投資必須用到長期股權投資,不論用產品還是用貨幣資金。
將自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產品並沒有離開企業,所有權並未轉移,因此雖然在增值稅稅法上屬視同銷售,要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額,但是不確認收入。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如果將自產的產品用於對外投資,產品的所有權轉移了,因此在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額的同時還要確認收入。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❷ 企業以自產貨物對外投資怎麼做分錄
根據稅法規定,自產貨物用於對外投資,應視同銷售並確認收入: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營業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同時結轉銷售成本:
借:營業成本
貸:庫存商品
僅供參考
❸ 以產品對外投資,按同類公允價確認收入10萬元,產品成本8萬,增值稅率17%,怎樣做會計
借:長期股權投資10萬元
貸:庫存商品8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10*17%
股權投資收益0.3萬元
❹ 以產成品對外投資應交的增值稅為什麼計入長期股權投資
通過投資,取得被投資單位的股份,就記入長期股權投資。
投資單位: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產成品
應交稅費——增值稅銷項(市價計算)
被投資單位: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增值稅進項
貸:實收資本等
通過上述可以看出,產品對外投資時,銷項計入投資成本,這個銷項被投資單位可以作為進項抵扣。
❺ 自產的產品對外投資為什麼有的記主營業務成本有的記庫存商品
自產貨物對外捐贈在會計上不確認收入。企業所得稅,增值稅上要做視同銷售處理。
第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及銷售代銷貨物。
稅法中規定的這兩類視同銷售業務,在會計上的處理基本不存在爭議。
會計上,委託代銷有兩種方式:視同買斷方式和收手續費方式。在視同買斷方式下,將貨物交付代銷方時,委託方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人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在收手續費方式下,將貨物交付代銷方時,委託方應借記「委託代銷商品」,貸記「庫存商品」,不確認收入。當委託方收到受託方開來的代銷清單時,根據代銷清單列的已售商品金額確認收入。
受託方銷售代銷貨物的會計處理也要看委託代銷的方式是視同買斷方式還是收手續費方式。在視同買斷方式下,受託方銷售代銷貨物時,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在收手續費 方式下,受託方銷售代銷貨物時,按收取的手續費,作為勞務收入 確認人賬,不確認銷售商品收入。
第二,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增值稅的應稅項目包括:銷售或者進口貨物;提供加工、修理 修配勞務。對於製造業企業來說,增值稅的非應稅項目主要是指生產增值稅應稅產品以外的項目。
以將自產貨物用於在建工程為例,准則的應用指南中提到「企業自營的在建工程領用工程物資、本企業原材料或庫存商品的,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工程物資、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據此,筆者認為「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的會計處理應按第二種方法,即不需要確認銷售收入、直接結 轉貨物成本,按計稅價格計算銷項稅。
第三,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一些權威教材中,如2007版的注冊會計師考試用《會計》教 材,東北財經大學編著並出版的2007版的《中級財務會計》,對於 企業的這種行為都作了如下的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庫存商品等
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這也就是前面提到的第二種處理方法,不確認銷售收入、直接結轉銷貨成本,按計稅價格計算銷項稅。但新准則應用指南中有這樣的描述:除同一控制下合並以外,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或其他方式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涉及以庫存商品等作為對價的,應按庫存商品的公允價值,貸記「主營業務收人」科目,並同時結轉相關的成本。推而廣之,我們有理由認為這類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處理應採用第一種方法,即按公允價值確認銷售收入、並結轉銷貨成本。
第四,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
在新會計准則中沒有這類視同銷售行為會計處理的明確依據,早期財政部《關於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93)財會第83號]要求:企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應按對外銷售進行會計處理,即按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借記「應付利潤」科目;按照應交增值稅,貸記「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照應計銷售額,貸記「產品銷售收入」、「商品銷售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
目前該規定仍適用,不過會計科目應按新准則調整,即:
借:應付股利或利潤
貸:主營業務收人(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第五,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指南》明確規定:「企業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人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
【例】甲公司有職工200名,其中一線生產工人170名,總部管理人員30名。2008年2月,甲公司決定以其自產的一批產品作為集體福利發放給職工,每人一件。該批產品單位成本為8000元,單位計稅價格(公允價值)為10000元,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
根據上述規定,當甲公司決定發放自產產品時應作如下處理:
計人生產成本的金額=170xlOOOOx(1+17%)=1989000(元)
計入管理費用的金額=30xlO000x(1+17%)=351000(元)
借:生產成本 1989000
管理費用 351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23400(10
對應的,實際發放自產產品時,應按第一種方法,即按公允價值確認銷售收入、並按實際成本結轉成本:
借:應付職工薪酬 234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600000
貸:庫存商品 1600000
如果選擇第二種方法進行實際發放自產產品時的會計處理,即不確認銷售收入、直接結轉銷貨成本,按計稅價格計算銷項稅,則會導致借貸方金額不等:
借:應付職工薪酬 2340000
貸:庫存商品 16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00
第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財政部《企業執行現行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解答》[(94)財會第31號規定:自產自用的產品主要包括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於饋贈、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產品。自產自用的產品在會計處理上應按成本結轉,不作為銷售處理。企業將自產的產品移送使用時,應將產品的成本按用途轉入相應的科目中,借記「在建工程」、「營業外支出」、「銷售費用」等科目,貸記「產成品」等科目。因將產品用於上述用途而交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及其他稅金,也應按用途記入相應的科目,借記「在建工程」、「營業外支出」、「銷售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等科目。
《解答》中給出的「自產自用」的范圍有待商榷,將自產產品用於饋贈、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已經導致產品流出企業,進入消費環節,因此稱其為自產自用不太合適。既然不屬於自產自用,也就不應該按自產自用的會計處理方式處理。比照文中(三)(四)(五)的處理辦法,筆者認為「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這類視同銷售行為也應該選擇第一種方法,即確認銷售收入並結轉銷貨成本。
第七,非同一縣(市),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
對於稅法上規定的這種視同銷售行為,會計上通常不作處理。
❻ 房地產企業將開發產品對外出租,如何入賬
一、稅務處理上,房地產企業出租和出借的商品房時,《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應當將出售、轉讓收入並入轉讓財產收入。同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該項資產的凈值和轉讓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投資性房地產的報廢、毀損,按照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相關規定處理。
將開發產品對外出租的具體會計處理:
1、將開發產品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後續計量:
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出租固定資產,收取租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3、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時: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累計折舊
二、用於出租的開發產品未轉作固定資產核算,會計上正常做賬就可以了,但是其攤銷的折舊不能稅前扣除。
(6)以開發產品對外投資擴展閱讀
資產轉換的會計處理
企業有確鑿證據表明房地產用途發生改變,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將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其他資產或者將其他資產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投資性房地產開始自用;作為存貨的房地產,改為出租;自用土地使用權停止自用,用於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自用建築物停止自用,改為出租。
在成本模式下,應當將房地產轉換前的賬面價值作為轉換後的入賬價值。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自用房地產時,應當以其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作為自用房地產的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自用房地產或存貨轉換為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時,投資性房地產按照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計價,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小於原賬面價值的,其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大於原賬面價值的,其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
❼ 以資產產品對外投資,分錄怎麼做
以自產產品用作長期股權投資視同銷售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銷項稅)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❽ 房產企業以其開發產品投資如何稅務處理
房地產企業以其開發的產品等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文件的規定,可以適用該文件。
❾ 有個會計分錄的題目是這樣的:以庫存商品對外投資。請問,這個題目的分錄應該怎麼做啊急...
以庫存商品對外投資,屬於其他長期投資,即企業除債券投資和股票投資以外的對外投資。
以庫存商品,如原材料、產成品等對外投資,按現行會計制度規定並非銷售業務,而是一種資產轉變為另一種資產的經濟業務,並不改變所有者權益。但是這種轉變使存貨未經「銷售」而進入消費,如果此時不征稅,以後很難找到征稅環節。因此現行稅法規定,應稅貨物用於投資時應繳納增值稅。
借:長期投資——其他投資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若存貨按計劃成本計價,還需調整材料成本差異。
❿ 為什麼以產成品對外投資應交的增值稅要計入有關成本了
一、視同銷售貨物應徵收增值稅的特殊行為。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雖然沒有取得銷售收入,也視同銷售應稅貨物,徵收增值稅:
(1) 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 銷售代銷貨物;
(3)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 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 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視同銷售的行為應交的增值稅,投資成本應以其投資的賬面價值+相關稅費
二、應稅銷售類包括四種視同銷售行為:
(1)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2)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3)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
(4)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企業發生以上四種應稅銷售行為時,是一種內部結轉關系,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志,企業不會由於發生上述行為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因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結轉,但按稅法規定,視同銷售行為應計算並交納各種稅費。
(10)以開發產品對外投資擴展閱讀:
對視同銷售行為進行正確披露,對「收入」的正確理解是解決問題的關鍵。近日,財政部在2006年2月頒布了新《企業會計准則》,其中《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第2條,對收入則界定為: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其根本點是: 收入的本質是企業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其通常表現為新增資產的取得或原有負債的消失。而這種流入,不一定是以現金的形式。
如果有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就牽涉到該種利益是從外部流入的才可,該種行為體現的應該是企業與外部的關系。如果行為體現的是企業自己內部的關系,則談不上有「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視同銷售行為屬於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業務,從表面上看,大多沒有發生直接的現金流入,但並不等於它們不包含有「經濟利益的流入」的本質,只是這個過程復雜一些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