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一邊列支借款利息一邊享受投資收益屬於避稅嗎
某公司一邊大量借款利息支出造成虧損 一邊用借款對外投資,分回利潤享受所得稅免稅政策,這種行為不屬於避稅。
② 借款利息可否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二、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稅[2008]121號文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財稅[2008]121號文有如下規定:
1、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1)、金融企業,為5:1;(2)、其他企業,為2:1。
2、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三、關於企業由於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③ 企業借款利息收入怎樣交企業所得稅
不交營業稅,但是要交企業所得稅
已計入財務費用貸方的話可以調到投資收益,也可以不調整
結轉利潤的時候結到本年利潤即可
④ 關聯企業間借款的所得稅如何處理
來源:財稅派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一定條件下受債資比2:1的限制,這里的債資比的投資金額是指實際已到位的資金。
法律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企業的借款利息,不得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債權性投資是指,是指企業直接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融資。
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債權性投資,包括:
1、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的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
2、無關聯的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並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3、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的有關財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 121號)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得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資料符合獨立交易的原則;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准予扣除。
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和非金融業,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因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照本通知第一條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
有關印發《特殊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 2號)第八十五條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支付給關系方的利息ⅹ(1-標准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其中標准比例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 121號)規定的比例。
關聯債資比例是指<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權益性投資的比例,關聯債權投資包括關聯方以各種形式提供擔保的債權性投資.
第八十六條關聯債資比例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內各月份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投資之和
各月平均關聯債資=(關聯債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各月平均權益投資=(月初權益投資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
第八十七條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間接關聯債權投資實際支付的利息、擔保費、抵押費、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費用。
第八十八條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不得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結轉到以後年度;應按實際支付給關聯方利息占關聯方利息總額的
比例,在各關聯方之間進行分配,其中分配給實際稅負高於企業的境內關聯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間接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應視同分配給股東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別實用的所得稅稅率差補證企業所得稅,如已扣除的所得稅款多於按股息計算應征所得稅稅款,多出部分不予退稅。
《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國稅函(2009 312號)的規定:
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的借款利息ⅹ該期間未繳夠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案例分析:
D企業所有者權益構成實收資本1000萬元,四個非金融企業關聯方借款用於固定資產建設。甲乙丙丁的稅負率分別是25%、20%、15%、10%;D企業稅負率是25%; 2012年向丁企業借款(符合《特別納稅實施方法《試行》國稅2009 2號》規定的獨立交易原則規定,其他三家不符合獨立交易的原則規定。向甲企業借款2000萬,稅負率5%,付息100萬;向乙企業借款2000萬,稅負率7%付息140萬;向丙企業借款2000萬,稅負率2000萬,稅負率5%,付息100萬,向丁企業借款3000萬,稅負率7%付息210萬;同期銀行貸款利率5%;(該企業沒有交夠的注冊資本2000萬)
2012年支付四家關聯企業借款利息550萬
第一步:計算暫時性不能扣除利息
1、支付四家關聯企業利息=100+140+100+210=550萬
2、關聯方借款總額=2000+2000+2000+3000=9000萬
3、暫時不能扣除的關聯方利息:
550ⅹ<1-2/(9000/2000)>=305.56萬
第二步:將暫時性不能扣除利息分配給關聯方
1、支付給甲企業利息應分配比例
100/550ⅹ100%=18.18%
支付給甲企業利息應分配的金額=305.56ⅹ18.18%=55.55萬
2、支付給乙企業利息應分配比例
140/550ⅹ100%=25.45%
支付給乙企業利息應分配金額=305.56ⅹ25.45%=77.77萬
3、支付給丙企業利息應分配比例
100/550ⅹ100%=18.18%
支付給丙企業利息應分配金額=305.56ⅹ18.18%=55.55萬
4、支付給丁企業利息應分配比例
210/550ⅹ100%=38.19%
支付給丁企業利息應分配金額=305.56ⅹ38.19%=116.69萬
第三步:判斷將暫時性不能扣除利息中屬於永久不可扣除利息
1/甲企業稅負率同D公司稅負率相同,不存在超比例發生的永久性不可扣除的關聯方借款利息
2/乙企業稅負率低於D公司稅負率,不符合獨立性交易原則,乙企業分配出的暫時性不可扣除關聯方借款利息77.77萬為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支出
3/丙企業稅負率低於D公司稅負率該借款利息不符合獨立性交易原則,丙企業分配出的暫時性不可扣除關聯方借款利息55.55萬為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支出
4/丁企業稅負率低於D,但符合獨立性交易原則,無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支出
第四步:將上述非永久性不可扣除的關聯方借款利息中高於銀行貸款利率部分進行調整,剔除部分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
1/向甲企業借款產生的關聯方利息,因借款利率低於銀行貸款利率,全部可以扣除
2/向乙企業借款產生的關聯方利息140萬,剔除第三步分攤出的部分77.77萬,因貸款利率7%高於銀行貸款利率5%,需調整金額為17.78萬(62.23/7%ⅹ<7%-5%>)
3/向丙企業借款產生利息100萬,剔除第三步分攤出的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55. 55萬,剩餘部分44.45萬(100-55.55),因貸款利率不超過銀行貸款利率5%,不需調整
4/向丁企業借款產生的利息,不存在因超比例發生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支出,全部關聯方借款利息210萬,因借款利率高於銀行貸款利率需納稅調增=210/70%ⅹ(7%-5%)=60萬
通過四步,將關聯方利息超過銀行貸款利息部分計算納稅調增=17.78+60=77.78萬
綜合上述,通過第三/第四步總共產生永久性不可扣除關聯方利息=133.32+77.78=211.1萬
⑤ 問企業向股東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何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
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
(一)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
(二)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三)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標准,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4、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二、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三、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條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⑥ 個人股東從被投資企業借款,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除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⑦ 投資公司債權性投資,企業所得稅怎麼交
首先你借入的款項如果有合法的借款合同以及付款發票且不高於同期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設計可以稅前扣除的,而你對外投資的收益分回時記到了投資收益很明顯是收支抵減後差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你收到的投資收益是債權性質的應該視為是借款利息,所以還要先按照100*5% 繳納營業稅和附加稅
⑧ 關於個人借款是否需要繳納所得稅的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的《關於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指出,對企業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借款並支付利息的,應通過核查相關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憑證等方式,督導企業或有關組織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稅[2003]158號、國稅發[2005]120號及財稅[2008]83號文件的規定,對企業員工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對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
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外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是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8)借款投資所得稅擴展閱讀:
一、個人所得稅根據不同的征稅項目,分別規定了三種不同的稅率:
1、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7級超額累進稅率,按月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稅。該稅率按個人月工資、薪金應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高一級為45%,最低一級為3%,共7級。
2、經營所得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適用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稅款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低一級為5%,最高一級為35%,共5級。
3、比例稅率。對個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
二、征稅對象
1、法定對象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國境內居住而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國內公民,在華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員和港、澳、台同胞。
2、居民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是居民納稅義務人,應當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即就其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3、非居民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是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⑨ 借款費用資本化企業所得稅問題
樓上給的答案,覺得有些。。。
就我個人的理解而言,資本化和費用化,是根據會計的權責發生制原則來的,因此不能看這筆費用的所屬期,而應該看這筆費用是為什麼花的,我覺得這才是費用化和資本化的關鍵,因此,雖然是完工以後才借的款,說到底還是因為這筆在建工程花的款子,所以要資本化。
至於在實際操作中,我覺得,如果你的在建工程已經轉了固定資產,而且這筆費用不大的話,其實也是可以費用化的。
關鍵也把握一個質和度的問題。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⑩ 外資借款投資利息能否在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應當提供借款付息的證明文件,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准予列支。 在取消以上審批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若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後續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0號)規定,企業對每次發生的對外借款,在報送其年度所得稅申報表時,應附送以下資料:①借款利率與簽訂借款合同時的一般商業貸款利率比較說明。②注冊資本投資到位的驗資報告。如果企業從非關聯銀行金融機構借款的,可免於提供上述第①項所要求的資料。 對注冊資本投資不到位的企業所發生的借款利息,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利息列支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1]326號)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利息列支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1]326號)規定,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外商投資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予列支。 可見,如果企業有根據證明銀行借款用在了生產經營方面,而不是對外投資方面,那麼,稅務機關認為借款利息不能在稅前列支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 二、如果一公司僅為投資性公司,並無其它實質性的的生產、經營環節,那麼對於投資性公司發生的借款用於投資應該可以定性為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借款利息」。是否作這樣的定性並不影響稅前列支問題。 因為根據稅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得比較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從其境內投資的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可不計入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但與該投資有關的可行性研究費用、投資貸款利息支出、投資管理費用等投資決策實施中的各項費用和投資期滿不能收回的投資損失等,不得沖減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可見,對於純投資性公司,銀行借款用於投資,其所發生的利息是不允許稅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