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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研究報告

發布時間:2021-07-15 13:28:53

A. 養老金個人賬戶制度研究的基本結論

中國公共養老金個人賬戶制度的可持續發展須從如下兩個方面著手:其一,審慎考察公共養老金個人賬戶制度的實施條件。目前中國尚不具備消化轉製成本的融資條件和個人賬戶基金投資的資本市場條件,建議實施公共養老金名義賬戶制度。同時中國個人賬戶制度的精算機制和信息系統建設尚不健全,就業市場存在歧視老年人的狀況。因此,應在實施名義賬戶制的基礎上,加強精算機制和信息系統建設,實施有利於老年人就業的積極政策,為制度運行提供有力支撐。其二,理性看待公共養老金個人賬戶制度的功能。作為公共養老金制度的一種模式,個人賬戶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實現制度內的財務平衡,並不能發揮社會統籌養老金機制的互助共濟作用。過於倚重個人賬戶計劃的公共養老金制度體系無法有效地發揮確保國民養老權益、解除國民養老後顧之憂的作用。所以,一國公共養老金制度體系的建設應該確保社會統籌層次在其中的一定比例,協調好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規模的結構。當前,中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繳費率為參保者本人繳費工資的8%,企業繳費率一般不得超過其工資總額的20%,大部分省市已經達到20%,二者規模的結構比率大約為40%,這一比率是否合理,也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

B. 中國養老金發展報告2019:社保經辦服務體系改革

一,十八大報告中關於社保的闡述主要體現在第七部份內容如下:
二,在改善民生和創新社會管理中加強社會建設
1,加強社會建設,是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保證。必須從維護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2,加強社會建設,必須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重點。提高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是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根本目的。要多謀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憂,解決好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在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上持續取得新進展,努力讓人民過上更好生活。
3,加強社會建設,必須加快推進社會體制改革。要圍繞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管理體系,加快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導、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加快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加快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
(一)努力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教育是中華民族振興和社會進步的基石。要堅持教育優先發展,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社會主義現代化服務的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著力提高教育質量,培養學生創新精神。辦好學前教育,均衡發展九年義務教育,完善終身教育體系,建設學習型社會。大力促進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資源,重點向農村、邊遠、貧困、民族地區傾斜,支持特殊教育,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水平,積極推動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讓每個孩子都能成為有用之才。鼓勵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教育。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提供師德水平和也未能力,增強教師教書育人的榮譽感和責任感。
(二)推動實現更高質量的就業。就業是民生之本。要貫徹勞動者自主就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和鼓勵創業的方針,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和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引導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鼓勵多渠道多形式就業,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做好以高校畢業生為重點的青年就業工作和農村轉移勞動力、城鎮困難人員、退役軍人就業工作。加強職業技能培訓,提升勞動者就業創業能力,增強就業穩定性。健全人力資源市場,完善就業服務體系,增強失業保險對促進就業的作用。健全勞動標准體系和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和爭議調解仲裁,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三)千方百計增加居民收入。實現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須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努力實現居民收入增長和經濟發展同步、勞動報酬增長和勞動生產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顧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註重公平。完善勞動、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初次分配機制,加快健全以稅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調節機制。深化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保護勞動所得。多渠道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規范收入分配秩序,保護合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調節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
(四)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社會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調節社會分配的一項基本制度。要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建成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改革和完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逐步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社會保障待遇確定機制和正常調整機制。擴大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渠道,建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制度,確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健全社會福利制度,支持發展慈善事業,做好優撫安置工作。建立市場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制度,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滿足困難家庭基本需求。堅持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大力發展老齡服務事業和產業。健全殘疾人社會保障和服務體系,確實保障殘疾人權益。健全社會保障經辦管理體制,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務體系。
(五)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健康是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必然要求。要堅持為人民健康服務的方向,堅持預防為主、以農村為重點、中西醫並重,按照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要求,重點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葯品供應、監管體制綜合改革,完善國民健康政策,為群眾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健全全民醫保體系,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機制,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和重大疾病防控機制。鞏固基本葯物制度。健全農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網路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深化公立醫院改革,鼓勵社會辦醫。扶持中醫葯和民族醫葯事業發展。提高醫療衛生隊伍服務能力,加強醫德醫風建設。改革和完善食品葯品安全監管體制機制。開展愛國衛生運動,促進人民身心健康。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質,逐步完善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六)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提高社會管理科學化水平,必須加強社會管理法律、體制機制、能力、人才隊伍和信息化建設。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加強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體系建設,增強城鄉社區服務功能,強化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社會管理和服務中的職責,引導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充分發揮群眾參與社會管理的基礎作用。完善和創新流動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服務。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建立健全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完善信訪制度,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的工作體系,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強化公共安全體系和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建設,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加強和改進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加強政法隊伍建設,切實肩負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捍衛者的職責使命。深化平安建設,完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強化司法基本保障,依法防範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完善國家安全戰略和工作機制,高度警惕和堅決防範敵對勢力的分裂、滲透、顛覆活動,確保國家安全。
全黨全國人民行動起來,就一定能開創社會和諧人人有責、和諧社會人人共享的生動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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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做實部分和未做實部分分別指的是什麼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做實部分是統賬結合養老保險制度的內在要求按照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設計,統籌基金部分現收現付。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未做實部分是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相結合的養老保險。

做實個人賬戶,積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既確保了當期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按時足額發放,又對未來人口老齡化高峰的支付風險進行了必要的資金儲備,為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3)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研究報告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我國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個人賬戶基金區別於企業年金的關鍵在於其強制性,可以參考企業年金制度,實行市場化的基金運營,將其做成強制年金。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制度特徵決定了其可以做成強制年金。個人賬戶具有強制性,屬於基本養老保險范疇,由社會保險法強制實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必須按工資總額的規定比例向個人賬戶繳費。

個人賬戶具有私有性,個人賬戶基金屬於個人所有而不屬於公共所有,個人繳費與個人賬戶權益直接關聯,其制度目標是經濟效率而不是社會共濟。

職工繳費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養老保險統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D. 養老金個人賬戶制度研究的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的關系

從理論層面分析,社會統籌養老金制度既可以採用現收現付制,也可以採用基金積累制度。但是,從各國實踐看,社會統籌養老金制度往往採取DB型的現收現付制。此外,一般性稅收收入支持的基礎養老金亦可看作全國統籌層次的社會統籌機制。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制度可看作一國養老保障制度體系的兩個最重要層次。由於在養老金制度建立之初老年撫養比較低,各國一般採取現收現付制的模式。但是隨著人口老齡化趨勢的出現,老年撫養比不斷上升,傳統的現收現付制需要不斷提高其供款率或退休年齡,抑或降低養老待遇才能實現制度的財務平衡,但是供款率和退休年齡又無法無限度地提升,在社會保障待遇剛性的影響下,養老待遇不易降低。因此,其財務穩定性受到嚴峻挑戰。事實上,如果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帶來的國民產出增加能夠抵消或者超過人口老齡化給國民產出帶來的消極影響,傳統的現收現付制並不需要無限度地提高供款率或退休年齡,抑或降低養老待遇才能實現財務平衡,但其畢竟極易導致逆向收入再分配和「養懶漢」的狀況②。在這種情況下,DC型制度在一些國家開始出現,並成為各國改革的潮流,稅收水平的提高往往使得納稅人通過稅收轉嫁(主要是前轉)將其稅收負擔轉移給消費者,從而使得物價上漲,通貨膨脹水平上升。應該看到,在制度實施強制性不足或執法不嚴的情況下,傳統現收現付制極易產生參保的逆向選擇和提前退休的沖動,這種狀況在發展中國家較為普遍。它彌補了傳統現收現付制的缺憾,但是缺乏較為有力的收入再分配性。在養老保障制度體系的建立過程中,各國又紛紛建立了一般性稅收收入支持的基礎養老金,以增強制度的再分配性。這樣,很多國家建立了NDC、FDC等專門供款型養老金制度與一般性稅收收入支持的基礎養老金機制以及與傳統現收現付制相配合的養老金制度體系。從實踐來看,一國社會統籌養老金制度應與個人賬戶養老金制度協調發展,第一,在基金制個人賬戶與傳統現收現付社會統籌機制的關系方面,有的國家用個人賬戶基金支付當期退休者的養老金,以緩解社會統籌基金的支付壓力,如波蘭,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保障當期退休者的養老權益,但是,會使得基金制個人賬戶流於形式。嚴格來講,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應該分賬運行,不應混賬管理,否則會給基金運行帶來混亂,如在中國。一個國家如果具備實施基金制個人賬戶計劃的基本條件,並實施了該制度,那麼社會統籌部分和個人賬戶部分應該嚴格劃清界限,而不能隨意挪用個人賬戶基金補償社會統籌養老金支付。如果一個國家並不具備實施基金制個人賬戶的基本條件而盲目實施基金制個人賬戶計劃,那麼面對巨大的投資壓力時,社會統籌部分挪用個人賬戶部分的資金可能成為實現資金保值的變相手段,然而這會使得原來設想的基金制個人賬戶計劃陷入一種畸態,造成整個養老金制度體系的紊亂。第二,現收現付的社會統籌制度與個人賬戶制度協調發展的另一重要內涵是建立互相協調的養老金調整機制。這種協調並非指兩種制度的養老金調整機制完全一樣,而應主要體現為兩種制度按照自身運行機理實現養老金的合理調整。從理論層面分析,現收現付制養老金制度應該按照其收益率即工資收入總額增長率進行調整,以使退休者能與當期勞動者充分共享國民經濟的發展成果;而基金制度要麼通過傳統保險,要麼通過繼續投資於資本市場實現養老金調整①。

E. 基本養老保險將實現個人賬戶基金保值增值嗎

人社部和財抄政部日前印發《關於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意見要求,各地要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要求和規定,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委託投資,實現基金保值增值,提高個人賬戶養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專家張盈華表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委託投資,告別了以非常低的利率存在銀行的這種 「長錢短存」的方式,可以通過多元化投資獲取更好收益,確保「長錢」實現保值增值,從而提高參保人員的待遇,激勵參保人多繳費、長繳費。

F. 養老金個人賬戶制度研究的靜態設計

公共養老金個人賬戶制度的待遇給付模式往往為繳費確定型(DC),它強調繳費與養老金待遇之間的聯系,有利於激勵勞動者的勞動積極性,延長他們在勞動力市場的停留時間。在這一制度下,每個參保者將來所能領取的養老金主要由其個人賬戶積累(或名義)額決定。這一制度強調參保者個人對自己的養老負責的理念,缺乏社會統籌模式下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之間的再分配。待遇確定型(DB)的養老金一般依據退休前一年或幾年的平均工資確定,這對收入曲線較為陡峭的人群有利,而這部分人群往往終生收入較高,從而產生了不利於低收入者的逆向收入再分配,違背了養老金制度設計初衷。個人賬戶制度則通過DC型的待遇給付模式避免了這一問題的出現。從宏觀角度講,養老金制度是將一定時期的國民產出在各代之間分配的機制。從個人角度分析,養老金制度是一種生命周期收入平滑機制。面對人口老齡化的挑戰,傳統現收現付制度的財務無以為繼,實施NDC模式有助於實現制度的財務穩定。但是,當人口老齡化程度較為嚴重,同時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不足以彌補人口老齡化對NDC制度帶來的壓力時,NDC制度所提供的養老金便難以實現目標替代率。因此,名義個人賬戶往往與公共儲備基金相結合共同構成NDC制度。FDC與NDC的主要差別是財務模式的不同,前者屬於基金積累制,後者總體屬於現收現付制(PAYG)。在人口老齡化背景下,為了保持養老金制度的財務平衡,可以降低平均養老金與平均工資的比率,增加繳費率,抑或通過提高退休年齡減少退休人數。PAYG制度的待遇給付模式可為DB型,亦可為DC型。DB型的PAYG制度即傳統的現收現付制度可通過互助共濟將富裕者的收入轉移給貧困者,進而促進社會公平。DC型現收現付制即NDC強調效率,因為它將參保者的繳費和未來領取的養老金緊密聯系起來。現收現付制和基金制孰優孰劣應謹慎思考。應該看到,一個國家的養老金制度一般具有多個層次,人們可以從不同的層次獲得養老金。面對人口老齡化的壓力,基金制和現收現付制都面對著風險。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劇,現收現付制不得不採取削減財務赤字的政策。而基金制度很容易受到資本市場風險的影響。養老基金很可能由於資本市場的周期性波動或經濟危機而破產,政府不得不承擔最終責任。很多人認為,相對於基金制度,現收現付制更容易受到政治風險的影響。但應該看到,即使在基金制度下,政府很可能改變養老金制度運行的環境,進而對基金制度施加影響。一個國家即使已經實施了基金制度,在將來也可能出現左翼政府挑戰這一制度的狀況。必須指出的是,隨著基金制度在一個國家的逐漸發展,養老基金規模會持續增大,而參保者個人對其控制能力極為有限,政府對這一基金收稅的沖動會不斷增強。如果政府開始對需求彈性低的養老基金征稅,國民個人避免這一稅收的可能性極低。此外,養老金制度模式選擇還會受到具體國傢具體國情的影響。在美國法制比較健全,同時資本市場發展較為完善,人們更加傾向於選擇基金積累制度 ;而在中歐地區,很多國家經歷了戰爭、貨幣政策改革以及政治體制更迭,民眾往往更加信任現收現付制度。

G. 中國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投資管理足夠成熟了嗎

經過這么多年的運作,中國養老保險的個人基金投資管理的話,應該處於逐步增長的狀態。對於他們的運作應該抱有信心。

H. 關於中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內外研究概況

從政府集權管理到多元自治管理—中國社會保險組織管理模式的末來發展

【關鍵字】社會保險制度;組織管理模式;政府集權管理;多元自治管理,全國文秘工作者的!
【摘要】組織管理模式是社會保險制度發展的重要制約因素。中國社會保險組織管理模式是以官設、官管、官辦、官督為特色的典型政府集權管理模式,這種模式排斥了社會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責任主體——勞資雙方的參與權,對社會保險制度自我調節、自我發展造成了不良影響。中國社會保險組織管理模式應當由政府集權管理向多元合作的自治管理模式轉化,成立由政府、僱主代表、勞工代表和專家組成的社會保險自治管理委員會模式,使社會保險實現自我調節、自我發展,保證社會保險制度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實行這種組織管理模式還必須創造相應的條件,包括將社會保險制度的確立權交給全國人大,將社會保險的實施向官民結合的方向推進等。
中國的社會保險改革已經持續進行了將近年,但還面臨著許多問題與困難在政府集權管理下,僱主與勞動者既缺少發言權也缺少參與權,社會保險責任正在走向政府化,有鑒於此,重新思考中國社會保險制度的組織管理模式,已經成為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務。
一、中國社會保險是官設、官管、官辦、官督型政府集權管理模式中國是一個典型的集權型國家,這_傳統色彩在社會保障領域得到了充分體現。在計劃經濟時代,中國面向城鎮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是以勞動保險的名義實施的國家保險制度,它雖然由勞動者所在單位直接提供,卻完全服從國家政府的政策規范與行政管理,單位沒有自主權,企業的盈虧狀況不影響職工的勞動保險權益,國家財政事實上充當著勞動保險制度的經濟基礎與物質保證,因此,提供勞動保險的雖然是單位,但實際上單位只是國家保險制度組織管理的最後一個環節。
世紀年代中期以來,由於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快速推進,原有的勞動保險制度因無法適應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而被摒棄,新的社會保險制度逐漸得到確立。與國家保險模式的勞動保險相比,中國現行社會保險制度實現了如下轉變:一制度模式由原來現收現付式的國家保險制勞動保險制轉變為部分積累式的社會保險制。二財政責任由原來的國家政府負責轉變為政府、企業與勞動者等多方分擔。三實施方式由原來的單位分割、封閉運行轉變為統「的、開放型的社會化實施。上述轉變表明,中國社會保險已經基本完成了制度轉型的任務。然而,就社會保險的組織管理模式而言,這種轉變只是將過去由國有單位分散實施變為政府機構統一實施而已,仍然具有很強的政府集權管理的色彩。具體而言,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其一,現行社會保險制度由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規、規章或文件加以規范。迄今為止,中國的立法機關還未通過相應的社會保險立法,雖然今年已經確定將社會保險法納入本屆立法機關任期的立法規劃,但近年內仍將難以上升到立法機關法律規范的層次。現行社會保險制度都是通過國務院或國務院所屬職能部門或地方政府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或規章來確立的。在國家層面,規范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依據甚至還不是規范的行政法規,而是以國務院名義發布的改革方案與決定;規范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是國務院先後制定的失業保險條例與工傷保險條例;規范生育保險事務的只是勞動行政部門發布的試行辦法。在社會保險費征繳方面,則由國務院制定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來規范。社會保險方面的財務會計制度、基金管理均由行政職能部門通過相關政策文件來規范。地方政府亦有權在中央政策框架內制定相應的政策來規範本地的社會保險事務。可見,中國現行社會保險制度的依據不是由立法機關確定的,而是由政府決定的,這種狀況影響了社會保險制度的權威性與穩定性。
其二,社會保險事務的主管部門是政府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中國政府的架構與職責劃分,負責全國社會保險事務管理的是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中央政府中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地方則是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該部門制定各項社會保險政策並管理相應的社會保險事務。
其三,各項社會保險業務由設在勞動保障系統內部的官方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局經辦。如中央層次的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實際上完全隸屬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地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樣隸屬於當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官方經辦、承擔著各項社會保險業務。部分地區是委託地方稅務機構代為徵收社會保險費,更為強烈地表明了政府對社會保險具體事務的干預。
其四,監督社會保險運行的是政府行政部門。一方面,政府財政部門承擔著對社會保險制度運行的日常監督之責,社會保險基金必須進入財政專戶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另一方面,社會保險機構還必須接受政府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審計部門設置了專門的社會保障審計機構。
綜上可見,中國現行社會保險制度是政策出
於行政部門、管理權在行政部門、經辦權屬於行政部門、監督權同樣在行政部門,這種官設、官管、官辦、官督型體制是典型的政府集權組織管理模式。
二、中國社會保險政府集權管理模式的緣由及其效應
中國社會保險政府集權管理模式,基本上是原有模式的延續,與改革中已經確立的財政責任多方分擔機制、社會化實施機制以及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所選擇的統賬結合模式不相吻合。政府集權管理模式仍然延續的原因在於:
第一,對原有政府管理體制的路徑依賴。一方面,社會保險屬於公共事務,對社會保險的管理屬於上層建築范疇,它必然要服從於中國現行行政架構。而中國自古以來就是政府集權管理甚至突出地表現為中央集權管理,雖然中國已經開始從無限責任政府向有限責任政府轉化,但政府集權管理行政及社會事務並未從根本上發生改變。另一方面,現行社會保險制度脫胎於計劃經濟時代的國家保險模式——勞動保險制度,從而不可避免地繼承了原有體制下政府負責的傳統。歷史傳統的慣性使現行社會保險管理對原來形成的政府集權管理模式產生了路徑依賴,不可避免地打上了政府集權管理的烙印。
第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離不開強有力的行政力量來主導與推動。中國的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是對原有利益格局的重大調整,責任分擔機制的確立,決定了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政府、企業、勞動者個人責任的重新劃分。不僅如此,中國還對社會保險制度的財務模式、覆蓋范圍、待遇水平等進行了全方位的變革。如此巨大的制度變革與制度創新,如果沒有強有力的行政主導,便不可能推進。因此,中國現行社會保險制度採取政府集權管理模式,客觀上也是中國社會經濟變革過程和社會保險制度轉型期的需要。
第三,政府依然承擔著主要的財政責任。盡管中國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確立了政府、企業與個人責任分擔的機制,但總體而言,政府承擔的責任仍然是主要的。根據現行社會保險制度的實踐情況,企業或僱主承擔的繳費責任全國平均約占工資總額的,但有/以上的企業並未參加社會保險,即使是參加了社會保險的企業,亦存在著少繳、漏繳、欠繳社會保險費的現象;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的數額為本人工資額的,但全國多數地區只達到,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截至××年底只有萬人,參加醫療保險與失業保險的職工亦剛逾億人,參加工傷保險與生育保險的勞動者則更少,多數從業人員並未參加社會保險。因此,作為社會保險繳費主體的企業單位與勞動者個人還未真正成為這一制度的繳費主體。與此同時,中國政府卻仍然承擔著社會保險制度的巨大財政責任,包括:一社會保險行政與經辦機構的管理與運行經費列入國家財政預算。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社會保險繳費責任實際上相當於僱主承擔的社會保險繳費由政府承擔。三對養老保險的財政補貼,即對各地主要是老工業基地養老保險基金的年度虧空給以補貼,這已經構成國家財政的重要支出項目。年至××年,中央財政對養老保險支出的補貼分別為億元、億元、億元、億元、億元、億元,年共計補貼億元;如果再加上一些地方財政對養老保險的補貼,國家財政補貼養老保險的支出還要多。這是由於計劃經濟時代職工沒有任何養老金積累而現階段又進入退休高峰期造成的。四對其他社會保險項目的支出補貼,如對失業保險基金及類似於失業保險基金的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補貼,對醫療保險基金不足的補貼等。以中央財政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補貼為例,年至××年,中央財政補貼分別為億元、億元、億元、億元、億元、億元,六年共計補貼億元。
上述四項支出揭示出中國政府仍然在整個社會保險制度中承擔著重要乃至主要責任的事實。這一事實決定了中國政府必須承擔起有效組織與管理社會保險事務的責任。
第四,沒有相應的替代機制。雖然中國政府機構改革的目標是小政府、大社會,但中國的社會組織欠發達,大量社會事務仍然依靠政府管理。在德國等發達國家富有成效的由政府、資方、勞方組成的三方協商機制,在中國雖然在形式上已經建立起來,卻是非常不完善的。中國的工會組織由於經濟結構的多元化與復雜化正在遭遇新的挑戰,中國的僱主組織還很不成熟。因此,如果政府對社會保險事務疏於組織管理,這一制度在現階段便不可能找到相應的替代機制。
正是基於上述原因,中國的社會保險制度雖然變革了,但政府集權管理的色彩仍然十分濃厚。這種社會保險組織管理模式的實踐產生了如下一些效應:
第一,社會保險責任政府化,國家財政風險持續增加。政府集權管理決定了中國政府必須承擔起社會保險制度的直接責任,它部分地沖消了社會保險制度的自我調節功能,迫使政府承擔的社會保險責任無限化,進而將使有效控制政府責任的改革目標落空。同時,由於社會保險制度的影響因素日益復雜化,人口老齡化進程明顯加快,必然使團家財政所面臨的社會保險財務風險增加,進而會波及國家財政的穩定。因此,在政府集權管理下,中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對國家財政的影響會越來越大,並會隨著人口老齡化高峰的到來和退休人員的急劇增長而導致國家財政不堪重負。
第二,對新型社會保險制度的健康發展產生不良影響。在中國現行社會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基本養老保險與醫療保險均採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財務模式,其中個人賬戶被明確為勞動者個人所有。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個人賬戶上的資金完全來源於勞動者個人的繳費,它屬於勞動者個人所有,因而實質上是勞動者延期領取自己的工資。對一種完全由勞動者自己繳費並屬個人所有的養老金由政府集權管理,顯然存在問題。在基本醫療保險中,政府對勞動者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管理基本上形同虛設。由此可見,政府集權管理與中國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獨特財務模式及其個人賬戶基金的私人性質存在著內容上的沖突,這種沖突將對新型社會保險制度的健康發展產生不良影響。
第三,客觀上限制了僱主與勞動者個人參與管理社會保險的權責。由於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是典型的官設、官管、官辦、官督,這種政府集權管理必然剝奪了作為社會保險制度責任主體的僱主與勞動者的相關權益。在現行組織管理模式下,一切聽命於政府,僱主只是單純地充當著繳費義務主體,無權對所承擔的義務提出主張,勞動者亦只是被動地承擔繳費義務和享受相關待遇,並且無權過問由自己繳費、屬自己所有的個人賬戶基金的管理與投資運營。因此,中國社會保險制度的現行管理體制不利於責任分擔機制的合理確定與健康發展,亦難以分散和控制政府的責任。
第四,對社會保險基金與資本市場的有機與有效結合產生相應的影響。以養老保險為例,中國現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安排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其中社會統籌基金完全由企業或僱主繳費組成,個人賬戶基金完全由勞動者個人繳費組成。社會統籌基金基本上是現收現付式,許多地區實際上還需要國家財政補貼;而個人賬戶基金從理論上講應當是逐年積累的,它由勞動者繳費形成並屬於勞動者個人所有,但勞動者卻沒有參與管理的權力。政府管理與個人所有的分離導致了這一基金管理權與所有權的完全分離,顯然不利於個人賬戶基金的發展。在這種權、利分割的格局下,雖然政府統一管理較為簡單,但基金貶值的風險卻因其過分集中而持續增加,勞動者個人對該基金的不安全感也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增加,政府的責任將隨著個人賬戶基金的不斷擴充而增加。
三、未來發展:多元自治管理模式
前述分析已經表明,中國政府對社會保險事務實行集權管理,確實存在著不利於新型社會保險制度健康發展的缺陷,加之其他相關因素的制約和以往社會保險制度改革過程中出現過失誤,更導致政府集權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面臨著信任危機。因此,重新考慮並選擇中國新型社會保險制度的組織管理模式,確實很有必要。
基於對社會保險制度本質的認識和這一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我不太贊成中國未來的社會保險繼續採取政府集權管理模式,而是主張在適當的時候,選擇更有利於社會保險制度健康、持續發展的多元自治管理模式。這一主張的依據是:,全國文秘工作者的!
第一,勞資雙方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真正責任主體,有權參與社會保險事務的管理。管理意味著承擔責任,而責任應當來源於責任主體,誰是社會保險的責任主體,誰就應當對這一制度負責並有權管理社會保險事務。社會保險奉行的是選擇性而不是普遍性原則,強調權益與義務相結合,其繳費主體是僱主與勞動者個人,權利主體是勞動者個人,解決的問題是勞動者的後顧之憂和僱主不確定的勞工風險,因而是平衡勞資利益紛爭的調和機制,而調和了勞資關系則意味著維護了社會穩定。可見,社會保險既不同於政府負責的社會救助制度,也不同於公共財政支撐的其他公共福利計劃,它實際上是勞資雙方利益調整機制,而不能簡單地等同於國家的公共福利計劃。因此,勞資雙方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直接責任主體,也有權直接介入社會保險事務的管理。
第二,社會保險制度只有通過自我調節、自我平衡,才能實現自我發展與可持續發展。可持續發展是社會保險制度的追求目標,國內外的實踐已經證明,社會保險責任政府化是無法真正實現這一目標的,只有讓這一制度通過自我調節達到自我平衡,才可能自我發展。而這一目標的實現又需要社會保險與政府保持適當距離,以勞資雙方作為責任主體直接介入為基本條件。如果政府包攬勞資雙方對社會保險事務的管理權力,必然導致責任重心向政府轉移,社會保險制度的自我調節、自我平衡功能亦將喪失,因為在政府集權管理下,勞資雙方均無須對這一制度的持續性負責。
第三,有限責任政府的構建決定了中國政府將無法包辦全部社會保險事務。市場經濟改革帶給中國的一個重要變化,就是建設一個依法行政、富有效率的有限責任政府,龐大的官僚系統正在朝著「小政府、大社會」的格局發展。如果中國政府要包辦社會保險事務,則意味著社會保險管理系統將隨著覆蓋人數的增加而膨脹,這顯然與有限責任政府的發展取向相背離。因此,政府責任的有限化和政府管治職能的弱化,決定著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直接責任主體的勞資雙方乃至社會組織有必要介入社會保險事務的管理之中,並真正承擔起自己的責任,而政府在社會保險制度中除承擔起僱主的職責外,還應當扮演最後出場的角色。
第四,中國的社會保險制度模式中包括了純粹屬於勞動者個人所有的部分。如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的個人賬戶部分就完全是勞動者個人繳費積累起來的,它也完全屬於勞動者個人所有。在基本醫療保險中,也有勞動者的個人賬戶部分。上述個人賬戶中的積累,屬於私人積累性質,如果繼續由政府集權管理,不僅難以管理好,而且終會導致個人賬戶所有者的不滿。
第五,各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趨勢揭示了政府集權管理的內在缺陷是無法自我克服的。從工業化國家的社會保險制度發展實踐來看,凡是實行政府集權管理的保險制度,都無法適應人口老齡化的挑戰,表現出剛性增長的不可逆轉規律,難以實現自我調節、自我平衡和自我發展的目標。無論是智利將公共養老金制度改革為私營養老金制度,還是一些國家在社會保險制度中引入市場機制等,都從一個側面揭示出社會保險責任政府化已經走到了盡頭。
總之,政府集權管理模式已經難以適應中國社會保險制度自我發展、持續發展的需要,因此,選擇一種自已夠讓勞資雙方介入其中的多元合作自冶管理模式,可能較為適合中國未來社會保險制空的發展需要。
本文提出的多元合作自治管理模式,是指在立法規范的條件下,構建由政府、僱主、勞動者三方加上專家組成的社會保險委員會簡稱管理摸式,行使對社會保險事務的管理權,並承擔起這一制度發展的責任。多元自治管理的核心在於自治,但多元合作是前提與基礎,是建立在多元合作基礎之上的自治管理。在這種管理模式中,政府參與管理社會保險事務的應當是政府委派的社會保險專員,它在委員會中代表政府的利益;僱主方面則應當由各類僱主組織推舉出來的代表參與,它代表僱主的利益;勞工方面則應當是工會委派的代表,它代表勞工的利益;而專家則是作為獨立人土參與,它應當代表理性與公平。這種組合式的社會保險組織管理模式,既獨立於政府、僱主組織與工會組織之外,又能夠兼顧相關各方的利益,是利益相關各方在合作基礎之上的自治管理,因而是值得考慮的合理的社會保險組織管理模式。
在管理層次之下,具體的社會保險事務可以委託給社會團體來組織實施,而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則在相關立法的規范下制定更為具體的或可操作的政策,並在社會保險制度運行過程中承擔起監督之責。這樣,中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將是由立法機關規范、多元合作的管理機構自治管理、社會團體實施、政府職能部門進行監督。在這樣一種組織管理體制下,各方的積極性都能得到發揮,各責任主體均真正承擔起自己的社會保險責任,同時還能夠藉助社會乃至市場的力量,調動更多的資源為社會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服務。勞資雙方作為社會保險最重要的責任主體的自治權力的擴張,既意味著政府責任的減輕,也意味著社會保險制度具備了自我調節、自我平衡、自我發展的機制,並為這一制度走向更加開放奠定基礎。
四、為社會保險多元合作、自治管理創造條件
從政府集權管理到多元自治管理,是值得中國政府考慮的社會保險制度未來發展取向。但要真正實現多元合作基礎上的自治管理,還需要具備相應的條件。這些條件包括:
第一,需要將社會保險制度上升到法制規范的層次。即需要立法機關將《社會保險法》作為這一制度穩定的基石。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將《社會保險法》納入立法規劃之中,預計自年開始起草並前後幾次擱淺的社會保險立法計劃可能在近年內得以恢復。《社會保險法》的制定將為社會保險制度實施多元自治管理提供穩定的法律依據。
第二,需要根據已經確立起來的責任共擔原則劃清各方的責任。包括政府、僱主、勞動者個人的供款責任、管理責任等,對社會力量與市場機制的運用規范等,均需要有更加明確而具體的規定。目前社會保險主體各方責任模糊或者責任分擔不平等的現實不能再持續下去了。
第三,需要有成熟的政府、僱主組織與工會組織。其中,政府方面需要增強自己的理性並提高效率,在承擔自己應盡的「僱主」責任和公共責任的同時,還能夠通過相應的行政力量諸如財稅政策來引導社會與市場力量參與並分擔社會保險事務;僱主組織應當從過分分散走向聯合,真正有成熟的僱主組織來代表僱主的利益;中國的工會則應當進一步加快建設步伐,並真正從基層做起,從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做起,自下而上地推舉出自己的代表。理性的政府與成熟的僱主組織、工會組織以及它們之間的合作,是社會保險實現多元自治管理的保證。政府適當的退出與僱主組織、工會組織適度的跟進,將是促使三方協商機制走向成熟的基礎性條件。
第四,發達的社會組織與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社會保險的發展需要發達的社會組織來幫助,而中國社會保險選擇基金制,也決定了必須與資本市場有機結合。因此,中國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包括發育成熟的證券市場和投資機制等。
第五,分解政府現有的社會保險職能。即將政府集權管理的社會保險事務進行分解:一是將社會保險制度的確立權由政府轉移到立法機關,雖然行政可以主導立法事務,但社會保險制度的最後確立權應當交給立法機關即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是政府主管部門可以強化具體政策的制定及對社會保險運行的監督職能,但具體管理社會保險事務的權力可以交由多元合作的自治管理委員會承擔,以真正分散社會保險管理責任。三是官方設立的經辦機構應當與有關社會團體相結合,構成網路化的社會保險實施系統。
上述條件是中國社會保險由政府集權管理走向多元合作的自治管理的必要條件,而目前這些條件還不具備或者不完全具備。因此,雖然實行多元自治管理是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應當考慮的一種管理模式取向,但又確實不是短期內能夠完成的事情,還需要創造條件。否則,在條件不成熟的環境下推行多元自治管理,其結果可能還不如由政府集權管理向行政主導的多方參與管理模式轉化,也不一定能夠實現社會保險制度自我調節、自我平衡和自我發展的目標。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十五」規劃重點項目
本文中的數據資料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規劃財務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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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求中國養老基金現狀與改革的論文

不甚明了,但說說出分力!

養老基金的全稱為養老保險基金.

它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也稱養老保險制度.就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現狀來看,它是在勞動者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時,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種社會體系.如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審批手續後,就可以享受養老金待遇了.養老保險基金由國家,企業和勞動者共同負擔,由社會保險事業中心籌集並管理.

所以養老基金的風險不大~~

另附資料!:
一、養老保險基金運用現狀分析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的最為重要的組成部分,從比重上來看,目前養老保險基金占社會保險基金的90%以上,如1996年社會保險基金結余達610億元,其中養老保險基金結余為578億元。據統計,1995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950.06億元,支出836.47億元,當年結餘113.59億元,歷年滾動結餘429.8億元。從基金的運用來看,銀行存款251.6億元,佔58.54%;購買國家債券90。5億元,佔16.58%,動用59.4億元,占 13.83%。1996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1171.76多億元,支出1031.87多億元,歷年滾動結餘578.56億元。1997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收入1337.9億元,支出1251.3億元,當年結餘86.6億元,歷年滾動結餘675.25億元。從對社會保障實行部分積累的基金模式改革以來,資金積累逐年增多,養老保險基金如今已成為一筆巨大的資金,它的投資運用狀況不僅決定社會養老保險能否進行下去,而且可以影響我國的基本建設及資本市場。

1997年7月16日《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中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實現收支兩條線管理,要保證專款專用,全部用於職工養者保險,嚴禁擠占挪用和鋪張浪費。基金結余額,除預留相當於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專戶,嚴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

由以上可以看出,根據規定養老保險基金只能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以保值增值。然而,這兩種方式都無力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首先從銀行存款來看,在1985— 1995年的11年間,銀行存款一年期定期整存整取加權利率低於當年通貨膨脹率的就有7年 (1985,1987,1988,1989,1993,1994,1995,詳見表1),保值都談不上,更無法增值。然後再看國債,由於國家債券品種較少,收益率雖一般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約一個百分點,但因缺乏完善的二級市場反而不如銀行存款有吸引力。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用現狀也說明了這一點。如 1994年養老與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余額為376.99億元,其中購買國債僅81.98億元,占結余額的21.74%;1995年我國國債年末余額 3300.3億元,而當年購買國債僅90.5億元,僅占當年基金結余額的16.58%。國債品種偏少,收益偏低是其主要原因。而且相對通貨膨脹,國債的保值能力令人懷疑。以國庫券為例,在1985—1995年的11年間,國庫券收益率超過當年零售商品價格指數的只有5年,其他6年 (1985,1988,1989,1993,1994,1995)國庫券的收益率均低於物價上漲率(詳見表1),可見養老保險基金用於購買國債也難以保值增值。

資料來源: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有關數據整理得出;銀行存款利率數據來自(1)周忠明,戴文桂.實用利率知識.南京大學出版社,1992.(2)中國人民銀行計劃資金司.利率實用手冊。中國金融出版社,1997.P41—42。
註:①為消除復利與單利對計算結果的影響,本文取一年期數據,而不是看上去更高的較長期限的以單利計的數據(一年期利率復利計算後實際收益率不低於相同期限的較大數據的單利的實際收益率)。
②1990年1月1日至4月15日,年利率為11.34%,4月16日至8月21日,年利率為10.08%,8月22日至12月31日,年利率為8.64%,9.99%為其加權(以天數為其權效)平均年利率,本表括弧內數據均為加權平均年利率。
②一年期利率按復利計算得出,其中1979年取3.96%,1981年為5.04%,1982年為5.58%,1983,1984年均為5.76%。

總體分析,目前由於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用的途徑所限,基金的收益率偏低,這一方面使基金呈逐漸貶值的趨勢,另一方面使得目標替代率(我國目標替代率的確定以養老基金收益率等於工資增長率為假設前提)無法實現,從而動搖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從表1可以看出,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益率遠低於工資增長率,個人賬戶實際積累額達不到目標積累額,如不及時調整養者保險基金的投資組合,提高收益率,我國的養老保險在不久後將陷入「被迫提高繳費率——企業不堪重負,個人無力投保——養老保險制度崩潰」的危機之中。

二、調整機構:提高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收益率的前提

1.調整機構的總體構想

從我國養老保險基金運用現狀可知,其運用途徑僅限於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收益率低而且由基金所有者直接運用養老保險基金,在生產關系高度發達、生產分工日益精細的今天已經力不從心。故基金所有者委託基金運營者代理基金投資運營業務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為此我們有必要引入委託一代理關系來分忻提高養老保險基金收益的切實途徑。

以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用僅限於購買國債和存入銀行,根本不需要專門的投資機構。而將委託一代理關系引入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首先應從調整機構入手。

鑒於我國尚不具備專門的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機構,而且資本市場合適的投資工具的數量有限,養老保險基金營運增值的渠道亦受到限制。調整機構不應是局部的修補,而應是全局性的變革(參見圖1)」

首先我們對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作一簡要歷史回顧。我國是從1984年國有企業推行退休費社會統籌開始的。近年來這千變革取得了三次重大進展。一是 1991年6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明確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費用由國家、企業、職工個人三方負擔,基金實行部分積累。二是1995年3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通知》,明確基年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並逐步形成包括基本保險、企業補充保險、個人儲蓄性保險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三是1997年7月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有效地解決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和管理的分散化等問題,適應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適應了社會保險走向法制化相加強宏觀調控的需要。

1997年的這次統一改變了養老保險群龍治水的混亂局面,有效地解決了政了多門、管理費用高等問題。新成立的勞動與社會保障部(以下簡稱勞社部)作為全國性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行使著養老保險基金所有人的職能,亦即擔負著基金法人主體的角色。勞社部作為社會保障的最高權力機關,肩負著養老保險的行政管理和事業管理的雙重責任。前已述及,勞社部缺少投資專家和系統的投資學知識,直接投資必然要成立自己的投資機構,加大基金的管理成本。而直接利用資本市場中的專門投資機構,既能有效地轉移風險,也有別於節省成本。委託專門機構投資可以增加服務的競爭性,增加管理的透明度。

這樣,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所面臨的基本問題之一是如何選擇適當的投資人。可供養老保險基金法人選擇的投資機構主要是資本市場的金融中介機構,如銀行,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經紀公司等。而在我國,由於金融市場尚不發達,為有效降低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風險,宜運用大的銀行,保險公司等合資入股的方式組建股份制非銀行金融機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局(Administration Bureau of Social Security Funds/ABSSF)(以下簡稱為社基局)作為養老保險基金的專門投資者,該局可作為國務院直屬的與光大、中信集團並列的單位,屬於有限責任公司,完全實行企業化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社基局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並可以根據各地的養老保險基金的規模,在全國經濟活躍、養老保險基金結余較多的省設立分支機構,直接協調該省養老保險基金的運作。經濟欠活躍、養老保險基金規模較小的西部地區,可以考慮在西安、成都等經濟中心城市設立分文機構,負責幾個省的基金運作,以節省不必要的設立新機構的開支。同時,在社基局內設立監事會。作為社基局的監督機構,監督資金使用狀況和資金經營狀況,但不幹涉社基局的具體業務。當然因社基局的股東系大的銀行及保險公司等,經濟實力雄厚,投資經驗豐富,一般不會有因營運不善而破產之虞。

此外,為確保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及養老保險各項管理工作順利進行,可以考慮成立社會保障行政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行監會)和社會保障社會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監會)。行監會由政府審計、監察部門牽頭,有財政、銀行、勞社部等機構的人員參加,掛靠於審計部門。社監會由人大、工會牽頭,吸收企業代表、職工代表、民主人士和專家參加,掛靠於各級人大常委會。兩大監督機構的職責都是負責監督包括養老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障政策制定、執行和基金的運營。兩個監督委員會與社基局的監事會從內外監督社基局,確保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和社會保障事業順利進行。

養老保險基金事關全國企業職工衣食住行,國家政策理當扶植,可以考慮效仿農業發展銀行的操作,成為社會保險銀行(Bank of Social Security/BOSS)(以下簡稱社保行),作為支撐全國社會保障事業的專門性政策銀行,並按照人民銀行的機構設置在上海、廣州、西安、南京、天津、成都、武漢、濟南、沈陽等地設立分行。養老保險基金用於存款的部分可存入該銀行,並給予養老保險基金較優惠的利率,並按復利計息,對養老保險基金存款給予保值貼補,社保行在無力支付貼補額時可由財政彌補虧損。養者保險基金收益率較高時,可從其超過當年通貨膨脹率的部分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養老保險投資風險准備金,該准備金存入社保行並享有優惠利率。中國人民銀行對社保行運用養老保險基金存款發放貸款的利息收入,應該減免營業稅,為社保行給予養老保險基金優惠利率提供實際支持。用養老保險基金購買國債,雖然其回報率一般高於銀行存款,但在通貨膨脹盛行的今天,至少應對這一部分國債給予保值貼補。可以考慮由社保行發行特種國債,專門由社基局用養老保險基金認購,並給予較高收益率。出現意料之外的高通貨膨脹時,給予保值貼補,確保養老保險基金保值。社保行的利潤可用於支持與養老保險密切相關的事業,如社基局的辦公設備的添置等。

2.委託一代理的博弈分析

基金所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如何保證這些投資機構能夠按照基金所有人的投資意願或策略行事,這里牽涉到委託一代理關系中的幾個基本問題。一般認為,存在信息不對稱的委託人和代理人之間要達成對雙方有約束力且有效的合同,需滿足以下三個基本條件:(1)代理人以行動效用最大化原則選擇具體的操作行動,即所謂激勵相容條件;(2)在具有「自然」干涉的情況下,代理人履行合同責任後所獲收益不能低於某個預定收益額,是為參與條件;(3)在代理人執行這個合同後,委託人所獲收益最大化,採用其他合同都不能使委託人的收益超過或等於執行該合同所取得的效用,是為收益最大化條件。

但是,在委託一代理合同不完善時,有四個難以克服的困難,使勞社部與社基局的委託一代理存在潛在的風險。一是利益不相同。社基局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有時會採取短期行為或過於冒險的行為。二是責任不對等。代理人掌握著養老保險基金的經營權,但只承擔有限盈虧責任,作為委託人的勞社部失去了基金的經營權,卻最終承擔盈虧責任。這種責任的不對等,使得代理人可能不負責任地決策。第三是信息不對稱。由於代理人的信息優勢,以及獲取信息的邊際成本是遞增的,掌握基金經營權的社基局既有動機又有可能欺騙委託人(勞社部),而且委託人還很難監督和約束代理人。第四是契約不完全。在不完全的合同下,代理人總有空子可鑽。強化委託人對代理人的激勵機制,將使代理人經過收益成本比較後,自覺地按照委託人的意願行事。假設委託人的目標函數為Y=Y(x);代理人的目標函數為:X=X(a,W),a為代理人的決策變數,可代表他的努力程度。W為不受委託人、代理人控制的外生隨機變數。這意味著代理人的經營好壞由其努力程度和外界不確定因素共同決定。1996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莫里斯(Mirrless)指出:如果W具有一定的邊界,即W對x的影響是在一個可觀測的區間里,即便信息不對稱,委託人可以通過事前的警告或鼓勵,使代理人不會選擇較低的努力水平,並且使委託人、代理人均獲得滿意的收益水平。

資本市場不發達時,市場上可供選擇的投資工具少,而且風險不易分散和轉移,此時政府多採取嚴格的控制措施,對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用規定途徑及比例。如果資本市場是發達的,代理人主要將養老保險基金採取三種投資方式:一是通過某些形式的延期年金政策向保險合同支付保險費,即將養老保險基金用於購買壽險保單。二是把基金會成員的繳費轉移進某種資產的組合,這叫做「分離基金」。三是與其他的基金結合投資於一個單獨的資產組合,這叫作「共同基金」。事實上,成功的代理人會尋求以上三種投資形式的一定比例的組合。

假定社基局通過權衡比較,能夠選擇其中最為有利的一種投資方式,又假設養老保險基金僅存入銀行和購買國饋會貶值,凈收益為-10,設自然的狀態有好與不好兩種,由於我國宏觀經濟定勢良好,好的狀態出現的概率為0.8;設社基局在經營養老保險基金以外,無論如何努力工作所能獲得的最大收益為40、而努力工作需要支付20的成本,其凈收益為20。在委託一代理關系中,基金所有人與運營人有比例分成(為分析方便,本文暫以五五分成為例)和固定收益兩種利益分配方式。其支付矩陣如圖2:
比例(五五)分成

註:①運營人的收益分布是努力程度與自然的函數。為分析方便,本文忽賂了努力程度一般的情形,假設運營人只有努力和不努力兩種策略,努力指運營人殫思竭慮,並總能實現最優投資組合策賂;不努力指運營人仍將基金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兩種情況下,運營人付出的勞動分別為20和5。為簡化問題,設基金收益在「 好,努力」的搭配下為100,「不好,不努力」時為-50,其他兩種情形(好,不努力;不好,努力)時均為0。並假設所有人將養老保險基金委託給代理人後,不從事盈利性的活動,基金收益來自於運營人投資所得。運營人不努力時因合同約束,無暇從事其他盈利活動。
②30=50-20,20為運營人努力工作的成本。
③-15=(-10)+(-5),其中-10表示養老保險基金僅用於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時的實際收益,因本文主要研究委託代理的情形,故在基金不委託專門機構投資而僅用於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時,省略了「自然」好與不好的差異。5表示運用養老保險基金於以上兩種方式時所進行管理等付出的勞動。
④40=60-20,經濟環境好時努力工作收益為100,運營人支付給所有人40以外的60扣除努力工作的成本20即得到40。
⑤-60=0-40-20,40為運營人支付給所有人的固定額,20為運營人努力工作的成本。

可以看出,在圖2中的比例分成或固定收益的利益分配方式下,無論自然出現好或不好的情形,只要運營人接受了委託一代理合同,運營人努力總是好於不努力,即不努力戰略相對於努力而言是可剔除的嚴格劣戰略。在固定收益方式下,所有人的收益40大於-15,故「委託,努力」是精練貝葉斯納什均衡點。在比例分成方式下,由於運營人會選擇努力工作,所有人的預期收益=0.8*50+O.2*0=40。而且50,0也都大於-15,我們可以做以下結論:無論採取何沖利益分配方式,「委託,努力」是所有人和運營人的必然選擇。我們進一步研究可以發現,在以上兩鍾情形下,運營人的預期收益(指凈收益)均為20。然而運營人從事養老保險基金運營以外的工作最多也能獲得20的凈收益,理性的運營人不一定會接受委託一代理合同。而且越是風險厭惡的運營人更可能拒絕這一合同。

明智的所有人可以將五五比例分成改為四六比例分成,以提高運營人的預期收益,而所有人仍將獲得遠遠高於自己經營(不委託)時的收益。可以考慮將所有人的固定收益下調為35,使運營人預期收益增加為25。理論上可以進行—九比例分成或將所有人固定收益下調為5或更低,也可以五五比例分成或將所有人固定收益定為40。

到底選擇何種利益分配方式,比例或固定收益的確定為多少取決於二者的博弈過程、供求狀況以及代理人的類型。在我國現階段,養老保險基金所有人是惟一確定的,如果引入競爭機制,產生較多的養老保險基金運營人,則最終的委託一代理合同的制定會有利於所有人,會形成接近五五比例分成或固定收益為40的合同。在代理人財務公開且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情況下,比例分成是委託人與代理人分享剩餘的最有效的制度安排。但是如果社基局(代理人)是風險中性的,無論勞社部(委託人)對風險的態度如何,固定收益是有效的辦法。在商業銀行與企業間的博弈過程中,企業也是接受了固定收益的辦法,商業銀行的固定收益表現為事先約定的貸款利息。通過固定收益的委託一代理後,基金所有人成功地轉嫁了風險,代理人獲得了剩餘索取權,此時代理人極其努力地工作是最優的。對於委託人,盡管由於剩餘索取權的分割和部分轉讓從靜態上看使其利益受損,但這較之委託人自理基金的經營業務,仍是帕累托改進。因為,從動態上看,由於代理人獲得了部分剩餘索取權,其積極性提高了,運用其專業投資技術,可以增加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收益,使委託人獲得高於自理時的收益。

當然,由於社基局在運用養者保險基金進行投資時,也需要對巨大風險進行控制和轉嫁,保險市場,尤其是長期壽險市場可以滿足這一要求。社基局可以通過購買再保險或購買長期壽險保單的辦法向商業保險市場轉嫁風險。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基本管理結構如圖3。

值得注意的是,調整機構,賦予關鍵的機構如社基局以相應的權利,仍是基本前提。試想,如果作為代理人的社基局面臨著來自社會各個方面的干預力量,其目標函數中W對X的影響太大,以致於隨機變數無法被界定在一定范圍之內,不能滿足英里斯(Mirrless)的基本前提,使得社基局的努力與收益x之間的關系模糊不滑,有效的約束機制難以建立起來。

按照圖1的要求設置養老保險管理機構並按圖3的要求運行,可以給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條件及組織和人員准備。然而要想確實提高基金的收益率,還應從立法、控制通貨膨脹和發展資本市場三個方面下功夫。限於篇幅,本文對此三方面不做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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