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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致車網融資

發布時間:2025-06-11 21:14:40

『壹』 中商惠民完成新一輪16億元融資,快消品B2B市場格局和平台價值

中商惠民宣布完成16億元的最新一輪融資,由濟南產發基金領投,達晨創投、金浦基金、復星資本、華興資本等跟投,為快消品B2B電商領域迄今最大的單輪人民幣融資。成立於2013年,中商惠民專注於面向夫妻店的快消品B2B平台,同時自營、自建倉儲物流。公司曾獲得洪泰基金創始人盛希泰的天使投資、A輪融資以及2016年的13億元B輪融資。快消品B2B市場面臨挑戰與機遇,線下存在600萬家夫妻老婆店,占據市場50%份額。品牌商通過多級經銷商觸達小店,供應鏈效率低效,洞察消費者滯後。小店商品采購價高、質量無保障,管理體系不健全。中商惠民董事長張一春認為這是個苦活、慢活、細活和好活的行業。他指出,行業是苦的,不容易,有主動和被動參與者;是慢的,客戶認可需要時間;是細的,面對多年小店經營者,需要耐心和細心;是好的,代表著一個方向。零售資本論分析師從報告中看出,快消品B2B行業已進入理性發展階段,頭部效應顯現。2017年市場規模為1507億元,行業從高速進入理性發展期。越來越多品牌商接受B2B平台合作,平台更加註重門店服務能力提升。未來產業互聯網與消費互聯網融合,將加快快消B2B產業鏈發展。研究顯示,到2020年市場容量將達3000億元,比2017年翻三倍。便利店對B2B行業滲透率、采購頻次和進貨份額翻倍。巨頭紛紛入場,B2B電商市場擴容,競爭格局分層明顯、類型多樣。平台類型包括撮合交易的阿里零售通,自營控貨的京東新通路、華致酒行、中商惠民、易久批等,以及提供供應鏈服務的蜂網等。撮合型平台發展速度快,自營型平台發展速度慢,但商品質量較好把控。對品牌商而言,阿里、京東具有大數據與技術優勢;對物流而言,京東、華致酒行、中商惠民等逐步擴充倉配設施。截至2018年6月初,我國快消品平台共有234家,第一梯隊覆蓋城市數超過20個,GMV超過50億。小店經常使用的B2B平台(2018)調查顯示,雖然越來越多小店開始使用快消B2B平台訂貨,但訂貨金額佔比並不高。未來B2B電商交易規模有望持續增長,年均復合增長率達38%。取得勝利的關鍵是降低運營成本,提高小店坪效。B端小店對價格極度敏感,平台需通過做大規模形成成本優勢,降低B端小店進貨成本,滿足店主「得利」和「省心」的訴求。快消品B2B平台價值在於提供深度、密度、廣度和品牌認知的服務,幫助實現成本優勢和資源利用效率提升。有價值平台應具備系統化的供應鏈服務能力、極致的增值服務能力及良性的供應鏈金融造血輸血服務能力。系統化供應鏈服務提升物流、信息流和資金流流轉效率。增值服務能力幫助提升營銷效率、優化商業體驗,淘汰劣質產品。供應鏈金融服務能力解決小店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助力擴大經營,實現財富價值倍增。產業鏈核心企業發展供應鏈金融具有優勢,能解決融資問題,保障風控成本,利用品牌效應和資金實力,以及金融科技降低成本,提升效率。快消品B2B平台價值體現在縮短分銷鏈條、避免中間商盤剝,以及數據整合,提升資源利用效率。自營型平台直接接入供應鏈,減少中間環節,保證品牌與小店利潤。整合後,數據化分析效率、成本和績效管理,實現第三方平台車輛、訂單和車輛調度管理的降本提效。未來,提供高效供應鏈升級、成本優勢和附加服務的快消品B2B平台將脫穎而出。

『貳』 速騰聚創公布新一輪戰略融資投資方 新增吉利/北汽/廣汽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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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豆豆錢貸款可靠嗎

豆豆錢貸款靠譜嗎,豆豆錢,是上海維信薈智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全力打造的一款互聯網智能信貸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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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小鵬汽車宣布22億B輪融資有何意義

1月29日消息,今日小鵬汽車在香港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啟動總額22億元人民幣的B輪融資,並獲得阿里巴巴集團、富士康和IDG資本的聯合領投。B輪融資完成後,小鵬汽車從資本市場中融得的資金將超過50億元人民幣。

小鵬汽車產品已經從Beta版、工程量產車(1.0版)到小鵬汽車G3(2.0版)。工程量產車於2017年10月在鄭州成功下線;G3為穿電動SUV,將於2018年年內上市,屆時宣布具體配置和價格,並計劃今年交付。小鵬汽車智能網聯科技產業園(肇慶基地)已於2017年12月11日奠基動工。

『伍』 「互聯網+融資租賃」中的法律問題

「互聯網+融資租賃」中的法律問題

“互聯網+融資租賃”是融資租賃公司以互聯網為基礎設施和實施工具,提高資金周轉效率,加快資金有效運行速度,實現資產出表,擴張資產規模的新業態與新模式。

一、“互聯網+融資租賃”業務模式

(一)P2L(Peer to Leasing)網路借貸模式

P2L是P2P(Peer to Peer)的變種,意即投資者個人對接融資租賃企業,是指在P2P網路借貸平台(下稱“P2P平台”)注冊成為投資者的個人通過借貸合同關系,將資金借貸給專業融資租賃公司的民間借貸投資活動。在網路借貸平台上,融資租賃公司是借款人,在P2P平台上注冊的投資人是貸款人,融資租賃公司用借貸資金購買專業設備出租給相關承租人在租賃期內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與出租人,融資租賃公司將部分租金收益按照借貸合約約定利率支付給投資人(貸款人),租賃項目結束,P2L借貸合同期也結束。

P2L網貸模式圖

P2L網貸模式操作說明:

1.融資租賃公司與P2P平台通過協議建立合作關系,通過平台尋求借貸資金;

2.融資租賃公司將租賃項目借款信息以借款標形式在平台上向投資者展示,內容包括融資租賃項目信息、借款額度、利率、借款期限、擔保措施(若有)等;

3.P2P平台與第三方支付公司簽訂投資者出借資金及借款人借款資金託管協議,向投資者明確表明平台不接觸投資者和借款人資金;

4.投資者對融資租賃公司借款標進行投標,中標後將資金匯入第三方支付公司對資金進行託管;

5.由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據平台的指令向融資租賃公司發放貸款資金;

6.融資租賃公司將租賃項目的收益(本金與利息)按照平台指令匯入第三方支付公司;

7.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據平台指令將租賃項目的收益(本金與利息)歸還投資者,本次網路借貸活動結束。

(二)債權轉讓模式

債權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

融資租賃債權轉讓模式一般由融資租賃企業直接在P2P平台上發起項目,平台根據對承租企業的承租合同、盈利能力和租賃物做盡職調查,並把信息在平台上向投資人披露;項目成立後,承租企業通過融資租賃協議取得租賃設備使用權,承租人向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租金,融資租賃公司則把租金形成的融資租賃債權轉讓給投資人,承租企業定期向租賃公司支付的租金由P2P平台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為監管,用以償還投資人。租金支付完畢、項目到期後,承租企業獲得租賃設備的所有權。若承租企業不能支付到期租金,則由融資租賃公司聯合P2P平台收回設備,按照合同處置後償還投資人本息。此種模式一般用於小型通用設備,比如農用機械、小型製造設備、汽車等融資租賃。

債權轉讓模式圖

債權轉讓模式操作說明:

1.P2P平台對融資租賃項目(承租企業)進行盡職調查,確定融資租賃項目可行性;

2.P2P平台將融資租賃項目債權轉讓信息向投資者展示,投資者確定是否投資;

3.融資租賃公司與投資人簽訂債權轉讓合同,投資人成為新的債權人,融資租賃公司退出與承租企業的債權債務關系;

4.投資人向第三方支付公司交付投資資金;

5.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據P2P平台的指令,將投資資金向融資租賃公司發放,融資租賃公司獲得債權轉讓資金;

6.承租企業向第三方支付公司交付租金;

7.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據P2P平台指令,向投資者支付投資收益(承租人交付的租金)。

附加說明:

1. P2P平台有可能要求融資租賃企業另行提供擔保;

2. P2P平台會要求融資租賃企業將投資者資金及承租企業還款資金交第三方支付公司託管,並對融資租賃企業及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該項資金進行監督。

3. P2P平台在承租人不能按期如約支付租金時,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對債權進行回購。

(三)收益權轉讓模式

財產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與處分四種。收益權是所有權人通過財產的佔有、使用、經營、轉讓而取得的經濟效益,收益權是所有權的一項基本權能。因實務中收益權往往被當作與所有權相分離的一項權能,近年來有愈來愈獨立存在的趨勢。融資租賃資產收益權轉讓是融資租賃企業將對承租人的租金收益以一定價格轉讓與P2P平台投資人(受讓人),由P2P平台投資人支付相應對價與融資租賃企業,受讓租金收益的投資行為活動。

融資租賃資產收益權轉讓模式,一般由融資租賃公司作為項目發起方,其基本流程是:融資租賃公司與承租企業簽訂融資租賃協議後,把該筆融資租賃資產收益權(應收租金賬款)通過P2P平台轉讓給投資人,由融資租賃公司向承租企業收取租金再按照合約定期向投資人還本付息,融資租賃公司賺取二者差價,平台賺取傭金。與債權轉讓模式不同的是,在融資租賃資產收益權轉讓中,承租企業的盡職調查由融資租賃公司完成,平台只需評估融資租賃公司的資質和參照項目信息,並在線上向投資人披露,與此同時,融資租賃公司必須通過平台對該項目投資人負有償還責任。

收益權轉讓模式圖

收益權轉讓模式操作說明:

1.融資租賃企業對承租企業進行盡職調查,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並交付租賃設備與承租企業;

2.P2P平台將租賃資產收益權轉讓信息在平台進行展示;

3.投資人根據平台上展示的收益權轉讓信息決定與融資租賃公司簽訂《收益權轉讓合同》;

4.投資人向第三方支付公司交付《收益權轉讓合同》對價資金即收益權轉讓款;

5.第三方支付公司將收益權轉讓款發放與融資租賃公司;

6.承租企業向第三方支付公司交付租金收益;

7.第三方支付公司向投資人支付租金收益,投資者獲取投資收益。

附加說明:

1. P2P平台有可能要求融資租賃企業另行提供擔保;

2. P2P平台會要求融資租賃企業將投資者對價資金及承租企業交付的租金收益交第三方支付公司託管,並對融資租賃企業及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該項資金進行監督;

3. P2P平台在承租人不能按期如約支付租金收益時,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對收益權進行回購。

二、“互聯網+融資租賃”的法律問題

(一)三種模式的合法性與責任承擔

1.P2L網路借貸模式合法性

前述純借貸平台模式中,P2P平台並不參與交易,也不承擔擔保還本付息的責任,而純粹起到撮合借貸雙方的媒介作用。我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我們認為上述平台在法律上應當認定為是居間服務中的居間人。

純借貸平台模式中,雖然P2P平台促成了交易的達成,但本質上借貸關系依然是個人與個人或個人與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我國《民法通則》、《貸款通則》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均對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予以保護,這是此類P2P平台的合法性基礎。

2.債權轉讓模式合法性

債權轉讓模式中,債權受讓方(投資人)與債權轉讓方(融資租賃公司)在P2P平台上直接簽訂債權轉讓暨回購合同,P2P平台只是信息披露和交易撮合的角色,不能直接參與交易,而交易資金和支付賬戶則由平台、融資租賃公司及其他第三方(銀行或第三方支付)一同監管,融資租賃公司和平台則可獲得一定的傭金收入;一旦承租企業不能支付租金,則由融資租賃公司聯合平台收回設備,按照合同處置後償還投資人本息。

具體而言,債權轉讓模式主要有一種以與P2P平台有高度關聯的個人享有的債權為轉讓標的的“唐寧模式”,以宜信為代表。宜信的創始人唐寧作為第一出借人,將個人自有資金借給有需要借款的用戶,並簽署《借款協議》;然後,宜信再把唐寧的債權進行金額和期限拆分,打包成類固定收益的組合產品,如宜信寶、月益通等銷售給投資者,但其實質上都是債權轉讓的過程。在這一債權轉讓過程中,唐寧擔任職業投資人,其並非以獲取未來利息收益並承擔一定投資風險為目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也並非一一對應。在“互聯網+融資租賃”債權轉讓模式中,類似唐寧的人扮演職業投資人角色,負責購買融資租賃公司的租金債權,融資租賃公司獲得融資,職業投資人則將購買的債權在P2P平台上進行信息展示,眾多投資者通過P2P平台購買債權成為新的債權人。

《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通過以上過程分析,債權轉讓模式總體上應是合法的,只要在轉讓過程中履行對債務人(承租人)通知義務即可,至於對承租人通知義務的履行方式是一對一的書面通知,抑或是報紙公告、網站公告等,法律未作明確規定,應理解為不拘泥於任何通知形式。

3.收益權轉讓模式合法性

在債權轉讓模式中,融資租賃公司對承租人的租金債權已經轉讓,融資租賃公司即退出了既有的法律關系主體行列,租賃債權的購買人成為新的債權人,依法享有對承租人的租金債權;而融資租賃公司收益權轉讓中,融資租賃公司仍是轉讓後法律關系的主體,其融資租賃交易主體的地位並未因未來收益權的轉讓而動搖,融資租賃公司也不必就收益權轉讓負有向承租人通知的義務,承租人對出租人——融資租賃公司繼續負有租金支付義務,也即融資租賃公司與收益權購買人之間的收益權轉讓合同並不關涉第三人——承租人,這一點是迥異於債權轉讓合同的。

在收益權轉讓模式下,現有的法律規范中並無有關資產收益權轉讓的法律規定,也無法律明確禁止性規定,盡管有關資產收益權作為一項民事權利的獨立性是否存在仍具有較大爭議,但我們認為,根據民事領域“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基本原則精神,從促進市場交易,方便當事人交易活動,提高資產的利用效率與資金使用效率以及優化資產配置等方面進行考量,現行存在的資產收益權的轉讓模式總體上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4.P2P平台的責任承擔

P2P平台在交易中,雖然處於居間地位,所起的作用也僅是促進雙方交易的作用,所得報酬也僅僅是參加居間活動的傭金,能否成交,主要在於融資方與投資方之間的成交意願,但筆者認為,P2P平台在一定情況下仍可能負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1)民事責任。《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居間人P2P平台來說,此處的委託人既是融資租賃公司也是投資人,就P2P平台承擔責任的對象來講,主要是對投資人負責。當P2P平台未有盡到明顯對融資租賃公司融資項目的盡職調查義務或者在項目上線的工作中有明顯疏漏時,就應該對投資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至於民事賠償責任數額,筆者認為一般應以平台傭金所得為限,如果與融資租賃公司一起欺騙投資方,造成投資人嚴重損失的,投資者可以要求平台承擔超過傭金所得的損失。

(2)行政責任。各地金融主管部門在接到投資者舉報或者在工作檢查中發現P2P平台偷弄虛作假、非法集資等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時,可以根據情況給予平台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P2P平台與融資租賃公司一道弄虛作假、虛構融資項目騙取投資者較大數額資金或者非法集資數額較大時,應以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二)債權轉讓模式中的拆分轉讓與期限錯配的合法性

1.債權拆分轉讓合法性。債權拆分轉讓是指融資租賃公司將對承租人的單一債權根據投資者人數拆分多個債權,使債權份數與投資人數匹配,本質是P2P平台在對債權拆分重組後將其轉讓給平台上的大眾投資者。《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僅僅規定了一對一形式的債權轉讓,尚未涉及同一債權拆分後多對多的債權轉讓形式。現實中,主要是信託計劃、資產證券化等產品涉及債權的拆分轉讓,而P2P平台上債權拆分轉讓被人稱之為“資產證券化”。所謂資產證券化,是融資方以具有穩定的、可預期的、持續性的現金流的特定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SPV),SPV以此作為基礎資產,通過一定的操作(如拆分、重組這些資產的風險與收益,增強資產的信用)向不特定的`投資者發行證券的行為,而證券本質上就是均等的份額化的財產權利。在美國,債權拆分後通過P2P平台向多個投資者的轉讓行為被定義為證券轉讓行為,網路上的債權轉讓就是簡易的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現行的《證券法》中,證券的范圍僅僅包括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符合條件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企業債券、政府債券與證券投資基金份額,諸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信託計劃、有限合夥份額、債權拆分份額等均未納入證券的范圍,因此不存在有人所說的債權拆分轉讓為證券發行行為問題,債權拆分轉讓行為是合法的,將其稱之為“類資產證券化”而不是“資產證券化”是恰當的。

2.債權期限錯配合法性。債權期限錯配是指債權期限與投資者投資期限不匹配時,債權人或P2P平台將債權期限人為拆解為幾個時間段的債權與投資者投資期限相匹配的行為。具體到融資租賃企業,為解決期限錯配的問題,融資租賃公司或者P2P平台一是盡量選擇1-2年內的短期小項目上線,二是融資租賃公司採取“分拆項目”的方式與P2P平台對接,即把一個長期項目拆成多個短期項目,而P2P平台則在前一個項目到期後再設立第二個項目標接盤。債權期限錯配本質上就是債權拆分轉讓,不是公開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證券發行行為,並不違反現行法律。

(三)債權轉讓模式下租金債權的擔保效力

在收益權轉讓模式下,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債權人即使在收益權轉讓與投資人情況下,並不退出與承租人的債權債務關系,融資租賃公司仍享有向承租人的租金請求權,而租賃資產收益權的請求權只能由投資人向融資租賃公司主張,承租人租金的支付義務也仍向融資租賃公司履行,因此融資租賃公司在租賃合同中為保證承租人的租金支付義務履行而設立的各種擔保合同條款的效力不存在任何疑問。但在債權轉讓模式下,這些擔保條款效力值得探討。

租金債權的擔保機制包括租賃物出賣人(供貨商)的設備回購擔保,第三人對承租人的履約擔保,對債權出讓人的追索權,以及特別為保證債權受讓人權益而設定的擔保等類型。因租賃物出賣人(供貨商)的回購擔保不是我國《物權法》規定的法定擔保類型,因此不在本文論述之列。

第三人對承租人支付租金義務所提供的擔保,屬於《擔保法》所規定的法定擔保方式,可以作為從權利讓與債權受讓人。對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抵押權人為分散的多數投資人如何辦理抵押登記的問題。對此,實務中設計了一種投資人在受讓債權時一並委託第三人持有抵押權或者委託投資人中的一人持有抵押權的格式條款;也可借鑒目前我國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中,信貸資產轉讓予特殊目的機構(SPV)做法:在發生義務人不能到期履行義務,需要執行擔保措施條款前,仍由信貸資產轉讓人(原始權益人)持有,當發生義務人不能到期履行義務,需要執行擔保措施償還債務,則擔保權人行使擔保權,此時擔保權自動轉移到債權人名下,這被稱為權利完善措施。

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債權轉讓方對債權受讓人可追索的承諾以及第三人對受讓人所作的保證,是專為受讓人設立的擔保,在法律關系的主體上具備可執行的基礎。其設立方式是通過網頁公告的方式對投資人所作的公告式承諾,也可在P2P平台投資人注冊須知中,由平台加入債權轉讓模式下附屬擔保權益隨之轉移的相應條款使之合法化,如果投資人完成了網站指定的注冊行為,則認定雙方間符合擔保合同成立的要件,藉此確定回購承諾或擔保承諾的有效性。

(四)債權轉讓模式下租賃物所有權的轉移問題

融資租賃是一種創造性的運用租賃物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特性,將物的使用權能發揮到極致,充分發揮物的使用效能產生的經濟效益,從而幫助物的使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融資技術(對承租人而言)與商業模式(對出租人而言)。正是這一物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的二元分離特性催生了融資租賃這一行業,但也給在P2P平台債權轉讓模式下,租賃物的所有權是否能夠隨著租金債權轉移而附隨轉移到新的債權人——投資人名下帶來難題:如果租賃物附隨債權轉移到投資人名下,則因為存在眾多的投資人而造成一個租賃物的所有權要分割轉讓與多個投資人問題,這顯然是不可能的。如果租賃物的所有權不能附隨債權轉移到投資人名下,則當承租人違約不能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時,投資人作為新的債權人因不是租賃物的所有人,無法享有租賃物的取回權。

解決這一問題有兩種思路:一是在租金債權轉讓時,租賃物的所有權一同轉讓與投資人中某個人名下,由其他的投資人委託某個人代為行使所有權人的權利,在債權轉讓通知中明確告知承租人;二是租賃物的所有權並不附隨租金債權一同轉讓,仍由融資租賃公司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投資人放棄租賃物的所有權(放棄民事權利並不違反法律),但在租金債權轉讓合同中,投資人作為新的債權人明確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在承租人未能按期履行租金支付義務時,由其以所有人身份取回租賃物,對租賃物進行處置以償還投資者的本金和利息。

(五)債權轉讓與收益權轉讓模式下非法集資問題

融資租賃公司在P2P平台上發布虛假融資項目,融得較大數額資金,屬於虛構事實,騙取投資者信任,構成集資詐騙罪,該罪名較容易掌握,筆者不再贅述。難以把握的是債權轉讓與收益權轉讓模式下,融資租賃公司有可能觸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10年,最高法院頒布的《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4個構成要件:(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並規定構成此罪必須四個要素齊備。該《解釋》第3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該《解釋》第3條所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實務中,為避免構成此罪,一是平台不建構資金池,P2P平台將投資人的投資資金託管到第三方支付機構,投資人資金進出直接進入第三方賬戶,做純粹的居間平台;二是將公眾投資人通過網站注冊特定化,使之公眾投資人變為私募投資人;三是每個融資租賃項目限定投資人數,最多不超過150人;四是將融資租賃項目拆解為多個項目,一個項目多次融資(這也是當前狀態下不得已的消極應對辦法)。

(六)融資租賃公司及其股東設立P2P平台為其項目融資問題

實踐中,有一趨勢,就是越來越多的大型融資租賃公司或者其股東成立P2P平台,為其進行的融資租賃項目業務融資,最為典型的是安徽鈺誠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設立的“e租寶”P2P網路借貸平台。該平台發起的許多債權轉讓或收益權轉讓項目,本身就是其設立該P2P平台的安徽鈺誠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的租賃項目。這就涉及到如何看待關聯交易以及平台自融的問題。

筆者認為,正如有人所說的,關聯交易也有合法與非法之分。合法關聯交易可以節約大量商業談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而違法關聯交易則損害公司、少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的利益。e租寶平台通過轉讓融資租賃債權,實現了投資人、承租人和融資租賃公司三方共贏,不存在損害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利益的現象。P2P平台作為獨立的法人實體,在運營方面是相對獨立的,只要沒有損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就是法律所允許的。

所謂P2P平台自融,主要是指以撮合他人業務成交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居間平台——以P2P網貸為唯一業務或主要業務的網路科技公司,將第三方投資人的本應用於進入融資方的資金,非法落入平台自己囊中,既損害了投資人的利益,危害了投資人的資金安全,又損害了融資人的利益,使得投資人資金沒有全部進入融資項目,影響了融資人的項目效益,造成了融資人利益損失。當然,若類似於e租寶此類P2P平台為自身或股東融資,最後發生了跑路或捲款潛逃現象,構成刑事責任的,照樣應以集資詐騙罪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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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海爾消費金融是正規的嗎

一、海爾消費金融是正規的嗎?

不正規,不審核借款人資料,高利息,高逾期費,惡意催收,別借

二、海爾消費金融是正規的平台嗎?

海爾消費金融是正規的平台。

海爾消費金融貸款是正規的貸款產品,海爾消費金融貸款是海爾消費金融有限公司旗下的貸款業務。

三、海爾消費金融是干什麼的,他旗下的那個嗨付手機客戶端是...

海爾消費金融是經銀監會批准開業的正規持牌消費金融公司,是國家擴大消費金融試點范圍後首批獲准成立的產融結合消費金融公司。秉承海爾集團「人單合一」的商業模式,海爾消費金融在股東產業優勢資源支撐下,打造出家庭金融服務平台「嗨付」,為用戶提供一站式家庭金融解決方案。嗨付手機客戶端可為用戶提供最高20萬信用貸款額度,注冊、申請、激活額度、放款、還款全程都在線上完成,秒貸秒批的,充分體現了新型消費金融服務給信用消費極致新體驗。

四、海爾消費金融是正規的嗎?

海爾消費金融貸款是正規的貸款產品。
海爾消費金融貸款是海爾消費金融有限公司旗下的貸款業務。
海爾消費金融是國家擴大消費金融試點後首家經銀監會批准成立的全國性消費金融公司。
所以,海爾消費金融貸款和其他的互聯網貸款產品相比,您可以放心,海爾消費是比較正規的。
拓展資料:
貸款公司這種稱謂僅局限在我國境內,與國內商業銀行、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信託公司這種可以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公司在定義和經營范圍都有所不同。2009年8月11日銀監會下發《貸款公司管理規定》通知(銀監發2009(76)號),規范了我國貸款公司的行為。
貸款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准,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銀行業非存款類金融機構。
貸款公司是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全額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企業貸款可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信用貸款、擔保貸款、股票、外匯、單位定期存單、黃金、銀團貸款、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商業承兌匯票貼現、買方或協議付息票據貼現、有追索權國內保理、出口退稅賬戶託管貸款。
優勢如下:
1、因為銀行的營銷成本較高,小企業向銀行直接申請貸款受理較難,這就造成小企業有融資需求時往往會向貸款擔保機構等融資機構求救,貸款擔保機構選擇客戶的成本比較低,從中選擇優質項目推薦給合作銀行,提高融資的成功率,就會降低銀行的營銷成本。
2、在貸款的風險控制方面,銀行不願在上投放,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銀行此類貸款的管理成本較高,而收益並不明顯,對於這類貸款,貸款擔保機構可以通過優化貸中管理流程,形成對於小額貸後管理的個性化服務,分擔銀行的管理成本,免去銀行後顧之憂。
3、事後風險釋放,貸款擔保機構的優勢更是無可替代的,銀行直貸的項目出現風險,處置抵押物往往周期長,訴訟成本高,變現性不佳。擔保機構的現金代償,大大解決了銀行處置難的問題,有些貸款擔保機構做到1個月(投資擔保甚至3天)貸款逾期即代償,銀行的不良貸款及時得到消除,之後再由貸款擔保機構通過其相比銀行更加靈活的處理手段進行風險化解。
4、貸款公司時效性快。銀行的固有貸款模式和流程,容易造成中小企業主時間的大量浪費,效率難以保障;而擔保公司恰恰表現出靈活多變的為不同企業設計專用的融資方案模式。
再者,貸款公司在抵押基礎上的授信,額度大大超過抵押資產值。
為中小企業提供更多的需求資金。許多投資擔保公司,在貸後管理和貸款風險化解方面的規范和高效運營,獲得了銀行充分信任,一些合作銀行把貸後催收、貸款資產處置外包給擔保公司,雙方都取得了比較好的合作效果。

『柒』 創業融資的八大忌

關於創業融資的八大忌

中國現在每分鍾會有8家公司誕生,但是會有90。6%的概率死在創業路上,其中很多在不經意間觸碰了創業與融資的地雷。下面和我一起來看創業融資八大忌,希望有所幫助!

第一忌:沒找對需求

第一個需要講的是,大家在創業的時候,一開始總有個遠大的夢想,但到底要解決什麼問題呢?你要解決的這個問題是不是一個真正的需求?這個點如果沒有想清楚,那會是創業者最容易又犯下的最大的錯誤。

在美國做的調查統計里,有42%的人都認為,他們創業之所以失敗,是因為找的方向是錯的,需求沒搞對。換句話說,你認為大家有這種需求,但是用戶不買賬,或者購買意願不強。這是創業最容易遇到、也是最主要失敗的原因。

從方法論來講,本質上是需要認清一個問題:你所想的到底有沒有代表性,或者是你的假設條件是否有普遍性意義。

別以為這個問題只會發生在創業者身上,投資人有時也會搞錯。譬如,我們投資人圈裡有人喜歡偷偏高大上一些的東西,認為偏奢侈的東西就應該投。結果投完了才發現,社會上真正對這個有需求的人不多。

所以,你所假設的市場需求是否經得起推銷?千萬別把你自己的個人需求、或者你所處的那個小群體的需求,幻想為一個大眾的普遍性的需求。

第二忌:產品與服務太爛

這個太爛不是絕對很差的意思,而是相對的概念:按你瞄準的尺度,在你自己標准里,你做的是不是足夠好?

就產品來講,賣點無非就是產品本身和服務兩種東西。

但如果從產品定位來說,它要麼是個極致的產品,比如諾基亞無敵的時候,你推出了一個iPhone,這是一個秒殺之前產品的東西。另一種是性價比產品,在同等條件下,你更優秀更便宜。

所以大體上來講這兩條路都能讓你的產品和服務變得市場、有吸引力。可是舉個例子,如果你瞄準的是一個極致的產品,但這個產品的功能、產品本身實際上達不到這點,那會很糟糕,砸了名聲。

第二條路是性價比,本來你也希望通過性價比打開市場,但是最後實際上達不到,產品和服務都達不到預期,會比較麻煩,明明是方向對了,但最後產品做得不夠好。

說到這里,還想分享一個具體一些的觀察:我發現很多創業公司,創始人對於在產品和服務打磨過程里,並不不親力親為,而且不知道這個參與度其實無比重要。

我做過仔細觀察和對比,賽富投得產品做得比較好的公司,比起那些產品服務表現一般般的公司,最大的區別是創始人是不是甩手掌櫃?有些創始人認為產品這件事,招一個VP就能搞定了。

但這里問題很嚴重,而且坑非常明顯。因為產品方向、產品服務和品質都是需要不斷做調整的東西,創業企業需要的是迅速地做改變和精進,如果你不花時間在上面,就很容易失控。等到你攤子支得很大的時候,再改變就會代價巨大。

不重視產品的第二點表現則是總認為自己的模式有魔力、威力,然後對產品本身不那麼重視,相比於產品,他認為模式更重要。所以有些創業者一上來就說:王總你看我模式如何好,這好那好。於是我問產品,但他沒法兒回答產品如何不同,講起來又回答模式上。各位,我得承認,模式是有四兩撥千斤的作用,但這更多的是錦上添花。如果一個創業項目的基礎不好,產品不行,什麼模式都挽救不了。好的模式並不能幫助你把競爭對手打敗。

所以在考察創業團隊的時候,比起考察誰在賣你的產品,我認為誰在打磨產品更顯重要。

第三忌:團隊出問題

第三忌是團隊出了問題。說實話,我們VC投資了企業後,往往睡不著覺的話是因為兩件事情,一是被騙了,二是這個團隊分崩離析了。比如本來一個非常好的項目,但是最後這幫哥們兒分裂了,VC也會很難受,因為搞定人很難,他們產生了問題,再捏在一起就非常困難。

具體來說,創始團隊出問題比其他問題代價都要大。尤其是當我們投資後,無論是美元架構,還是人民幣架構,都會受到創始團隊分裂的影響。雖然所有的投資架構都會有一些設計,保留了團隊個別成員退出或者新增之類的彈性,但具體影響是,如果你們鬧掰了,這邊不簽字,或者那個哥們兒不給你簽字,而你又搞不定他,會非常痛苦。

那麼有哪些常見的原因造成團隊不和呢?根據過往經驗,我大致列舉一下。一是打工心態,特別是階段很早期的時候,我們喜歡問創始團隊自己投了多少錢,創始人這時候會很反感地反問:我如果自己有錢幹嘛找你王求樂?

但我問這個問題的主要意思是:您自己有多麼深信這件事情?你自己有多少投入?如果你都投入了全部身家,你不再是一個打工的心態,那VC會覺得很放心。

同樣的,如果你要問你自己:雖然你拚命幹活,但你那幾個聯合創始人和高管,是不是有嚴重的打工心態?所以VC考察創業團隊的時候,也會重點看是否有打工者心態。創業團隊從一開始就要避免打工者心態,哪怕你挖個水平次一點的,也比心態是打工的要好。

第二種團隊不和的常見原因是能力不濟,拖後腿,也就是常見的木桶效應。團隊這時候容易產生口角,我這邊市場准備好了,你產品不給力,或者說產品很好,你市場卻賣不動,造成團隊內部的口角和不和。

所以這個時候會特別考驗創始團隊老大的能力,你怎麼去調解?

於是VC在投資前會問你,你們這個團隊是怎麼認識的?認識多長時間了?如何走到一起的?如果你倆是在公交車上認識的,或者某個咖啡館認識的,說這創意不錯,一起干吧,這樣的情況作為VC我會比較害怕,而眾多的經驗也表明,最後的團隊問題從一開始就埋下了。

第四忌:欺騙投資人

這一點講到了剛才令投資人睡不著覺的另一件事——怕被騙。創業項目包裝一下總是有的,特別是去融資的時候,每個人都包裝一下自己,適當的包裝無可厚非。

但這種包裝一定要有個尺度,在幾個大是大非上,千萬別有欺騙:

第一是數據假,一個創業團隊不要以為數據情況只有你自己清楚,就可以隨便告訴投資人。因為我們會做競爭調查,會從各個方面和角度推敲你的數據,你別以為VC只會跟你聊,跟你的團隊聊,我們也會跟你的對手聊,跟你過去的上司聊,所以一旦你有數據方面的誇大,我們是能夠發現的。

第二是早期團隊會虛增虛構團隊成員,比如你是一個做大數據的項目,本來團隊可能沒有幾個人,或者少有人懂大數據,但你需要一個牌子,於是把某高校的教授拉過來,說這是你的聯合創始人。但VC一旦發現實際情況,就會對你的項目大打折扣。

第三個比較普遍的問題是,搞一個很誇張的簡歷。過去的業績明明沒有那麼好,但是為了融資或者PR,虛誇很多東西。

還有一個是關於競爭展示的,VC通常會問你的競爭對手是誰,然後可能有30%的創業者會說沒有對手,或者只列舉幾個次要的對手。其實投資人一聽就知道你在胡扯,商業經濟發展到這個階段,幾乎你想乾的事情,或者你想到的每一個東西,都會有人想到,只是你沒有發現而已,所以說自己沒有對手、沒有強對手,並不是一個很smart的回答。

那如果確實是屬於自己功課沒做夠,比如你在北京做,然而廣州也有一個類似的你確實不知道,也屬於正常。但如果是明知有卻還說沒有的,或者就說大話,認為我幹得比他大,他不是我的對手,刻意迴避競爭的.話題,我認為是比較愚蠢的。

從資本的角度來看,業界對於競爭還是很慎重的,建議各位可以看看邁克爾—波特將競爭的五力模型,說你不要只看目前,長遠來講,或者上上下下左左右右,可能都會對你形成一些威脅,你有沒有做好准備?

第五忌:資金使用不當

前面講了幾點投資前的事,現在我們談談屬於投後的問題。

投資之後,VC那邊來錢了,創業企業往往會有哪些問題呢?首先是資金使用不當,沒有融到錢的時候一分錢掰兩半花,活得很謹慎。但是一旦融到錢了,開始大手大腳,就會很容易面臨危險。

資金使用不當的問題,此前媒體報道的。時候,往往是哪個資本把創始人誰誰趕出去了,但從資本的角度來看,多數是因為拿了資本的錢,但沒有規劃好,最後沒做到當初的承諾。

舉個例子來講,一開始你的產品也沒有打磨得很好,但是你融資到位後,就迅速擴張產品線,把這個戰線拉得非常非常長,或者招了很多人,讓你的團隊變得臃腫起來,一下子需要的支出變得很多。另外一點是異地擴張,而且還沒有掌握好節奏。哪怕你一下子拿到500萬美金,但一個月燒200萬元,一年後也就沒錢了。如果碰到市場好,你可能還可以遇到跟投的,但是如果行情不行,連個接盤的都找不到,你怎麼辦?

有些企業會勒緊褲腰帶,或者裁員,但即使這么做了,對你公司的士氣和信心都會有很大的影響。

所以一般來講,我們投資以後進入公司董事會,都會要求公司在花錢、資本預算這塊,盡可能得到投資人的批准。但有些企業家不能理解也不能接受,認為投資的時候有這個條款那個條款,有這個否決權那個否決權,你這么干涉我干什麼?其實他不知道我是在幫他、時刻准備救他的命。比如我如果對創業者沒有月度財務報表之類的要求,你很可能撒開了花錢,哪天花沒了才知道賬上錢不夠支撐公司下一步發展了,到時候調整節奏可能就來不及了。

所以一般都會在董事會的時候看報表,知道你每一筆大錢的去向。實際上也是幫你看戰略,因為戰略是可以從資源和錢上反映出來的。

另一種花錢不當的問題,這種情況可能現在比較少了,是公私不分。以前中國老一代企業家,資金往往是個人和公私來回倒騰,公司缺錢的時候我用家裡的補,家裡缺錢了拿公司的錢來補,反正都是自己的口袋。但如果現在還有這種習慣的話,並不好。

特別是有資本介入的時候,這個錢按照公司法來講是屬於公司的錢,不能亂用的。萬一你個人有時候有困難,比如太太需要需要手術費,動用一下也正常,但得跟公司和投資人說一聲,然後打個借條,給個利息,然後按照約定還回來。千萬別公私不分,出現私自挪用的情況,最後反而會因為這種問題摔很慘。

第六忌:疏於跟投資人溝通

我這次著重要講的「一忌」,正是創業者跟投資人的溝通。一般如果企業家和資本方產生矛盾,多半是因為溝通不暢造成的問題。

溝通怎麼會出現問題呢?經驗和經歷來講,首先是心態不好,融資前被問這問那,被搞得很煩,於是陰暗的內心有一種不可避免的小小報復一下的心理。融資到位後就想你們資本方別煩我,我想怎麼干就怎麼干。

這種心態產生的背景其實VC是能想像的到,但作為創業者你也要站在投資人的角度去想這個問題,他之所以最後把錢給你,並不是說之前種種盡調和提問都是有意為之的,這是一個優秀的投資人必須做的,如果這個人不做這些,你敢隨便接受他的投資嗎?把你查了個底朝天之後給你錢跟你合作,說明是認可你了。

實際上,做早期投資的時候,沒有那個創業者或者哪一件事是完美的,但在不完美之中,我們還是要扣這個扳機,有時候明知中靶很難,但還是得扣。所以在盡職調查之前,其實對您這個事,對您的團隊,對所有的優缺點是有一定了解的,但他仍然決定扣這個扳機,說明他內心做好了准備:你這個項目有可能會做得不好,或者在哪些事情上可能會做得不好。

投了你之後,如果他發現你真的出現那樣的問題,都會善意提醒的。比如說你這個公司現在擴張有點快,或者說你這個方向好像有點歪,原來想的這個方向,現在這個方向變得有點歪,歪我也知道你在做調整,但是這個調整是不對的,跟你聊一聊,這是一種善意提醒。創業者千萬不要變得情緒化,覺得「怎麼管這么多」,「我就是對的」,「你不懂,你在外面指手劃腳」等等。你需要克服這種心態。這是我講的在溝通中的第一種。需要把心態擺正了。

第二個溝通上的問題是報喜不報憂,這個能理解,比如小時候考得不好,就不太願意把試卷給父母看。

但投資人不是你的父母,投資人發現你有問題的時候,往往第一個想的是怎麼幫助你把這個事情做好,因為幫你就是幫VC自己。所以不要擔心因為企業有問題不願意和投資人去溝通。

那溝通有什麼好處呢?首先是投資人的能力和資源,會比你好一些,能夠多多少少幫你解決一些問題,或者作為三分之一的諸葛亮去幫你參謀一下。其次是當遇到困難的時候,你對你的團隊、你的家人不是很方便去透露和交流,但你需要一個發泄口、出口,投資人這時候可能是最恰當的對象。所以你一旦有一些不確定性,方向不確定,或者感覺三股東最近胳膊肘往外拐,可以先找投資人聊聊,哪怕討論一下,都能幫你看看是不是找到問題和解決方案。但如果一個人整體悶著,自己扛著,就很容易出事兒。所以投資人其實是可能真的能幫到你,千萬不要有一種報喜不報憂的心理。

當然,除了上述兩種情況,和投資人溝通最常見的是受不了批評,容易敏感和情緒化。

我覺得在某個方向是不一致的時候,討論很激烈,拍桌子都沒問題,但一定要保持對事不對人,作為投資人我雖然有各種各樣的否決權,但是你才是這個項目的主導者,如果你堅決要做,我還是會被迫要讓你去乾的,但我一定要把利弊分析給你聽。不過你不能當做是偏見之類的,對於反對聲音不能太敏感和容易情緒化。

最好的方式是有個定期或不定期的時間點,大家相互檢討一下,什麼方向很決策總結一下,保證溝通、批評和相互意見的通暢。

以上就是我認為的實操篇,操作性還比較強,但是後面四點「修煉篇」的內容,我認為可能還得靠自己去領悟,一個企業能走多遠,差別可能會主要在修煉篇。

第七忌:包裝過度

修煉篇里第一個是包裝過度。最常見的是PR過度,跟媒體保持一個良好關系是可以的,但適當曝光即可,別密集且刻意地天天出去說,忘記了自己真正要打磨的產品和服務。

過度PR里還包括出去吹牛說自己有多少用戶量,希望藉此讓競爭對手感到壓力,提升自己的士氣,從勢能上讓競對害怕,但其實這么做沒用。或者不虛報,就純粹通過數據讓競隊害怕,也意義不大。在你的用戶數活躍或者產生經濟價值之前,這些數據都意義不大。所以創業有時候就是要耐得住寂寞,不要害怕失去鎂光燈下的機會,你做好了,都會有的。進一步說,你如果還不是很成規模,拿了投資就開始PR,別人一聽什麼方向拿了賽富多少錢,有些對手本來沒想這么干,現在就開始轉型干這個,你就會無形中給自己創造對手,總之沒什麼好處。

另一個過度是虛報融資額,因為投資圈其實很小,你拿了多少錢,大家一清二楚。你處於PR目的,把融資額虛誇得很厲害,到最後就會把自己搞很慘。

有時候出於媒體PR,你不想說也別浮誇,比如投了300萬美金,你不願意說就百萬級美元也行,別說拿了1200萬美元或者近千萬美元之類的,差距太大以後會害到自己的。一是你融資額撒謊讓我這個投資人在圈裡掛不住面子,二是你下一輪融資的時候,還得跟人解釋半天,不然人說你上一次融了1200萬美元,這一次怎麼也得3000萬美元級別,你卻要求融1500萬美元,大家就會犯嘀咕,再一解釋,你說你吹牛了,最後印象分肯定會折損的。

第八忌:貪圖虛名

貪圖虛名的話,無論我們VC還是創業者都可能面臨。比如最近圈裡有很多個榜,年輕投資人排行榜、青年創業者排行榜、多少歲以下之類某某榜,一堆排行榜,我覺得其實是沒有多少意義的。

拿投資人來說,你投到好的公司,自然會有回報。但是王求樂如果投不到好公司,天天跑來新浪吹牛也沒用。

關於排行榜,創業者這邊對應的就是各種各樣的創業大賽、排名之類的。有時候也邀請我們投資人去,其實我們往往客串的多,不願意每個場子都去湊熱鬧,因為我不大相信在創業大賽中能夠發現多少有價值的公司,還不如自己在家研究呢。所以創業者不要寄希望於大賽之類的幫助你創業成功,甚至融資成功,扎扎實實做好產品比什麼都重要。

另外一個貪圖虛名是喜歡混活動,然後在這個活動碰上誰誰誰,和這個大名人合個影、換個名片,發到朋友圈,但實際上這種場合下你們雙方基本就是路人甲的關系。對於你的企業來說,最缺的資源無非是錢、人和市場。錢和人你基本努力一下就能找到,但是市場這個事情非常頭疼,你需要在這里花很多時間,打磨好你的產品後,讓它不斷在市場上發揮實力。

總而言之,不要抱有不切實際的想法,認為多混活動就能搞到投資或者抱上大公司的大腿,最後都是看實力的,你產品不行,市場也不行,誰願意投資你呢?另外,就算是和BAT有合作了,也慎重對外發「和誰誰誰戰略合作」之類的,畢竟你一個無名小公司,跟巨頭搞戰略合作,大家都會有些聽笑話的,實際上對你來說意義也不是很大,所以虛名這塊,還是要謹慎吧。

總之,融資成功不等於創業成功,拿到錢也不能證明你怎麼樣,作為創業者,你需要警惕「通過拿錢證明自己」的想法,說到底,你的公司是通過產品和市場去獲得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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