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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以誰的名義參加股東大會

發布時間:2021-07-08 12:11:03

① 以個人名義注冊成立日本公司需注意什麼

很多日本的品牌在國際上都想有很高的聲譽,這對於想要進駐日本市場的中國投資者來說毫無疑問是極具吸引力的。滿足什麼條件才能注冊日本公司?注冊日本公司需要哪些資料?等等問題都是投資者想要關心的話題。
「五大」確定,讓你順利成立注冊一家日本公司,進駐日本市場,拓展海外業務!
一、注冊公司名稱的確定
日本注冊公司名稱,根據日本公司法的擬定,只要公司注冊地址不同,相同的名稱可以重復登記,但是這並不適用全部范圍,知名度高的公司,已完成商標登記的公司,即使你的新公司注冊地址不一樣,使用相同的公司名稱注冊也會被駁回。
二、公司注冊地址的確定
在日本公司注冊,提交公司注冊地址時,只要登記到號(X丁目X番X號)即可,並且在注冊登記時,不需要提交事務所或者店鋪的租賃契約書。當然也可以用自己的住宅作為公司注冊的地址(前提是得到物業管理單位的同意)。
三、經營范圍的確定
經營范圍決定了公司成立後的發展方向。日本公司注冊,能夠想到的經營項目皆可以登記(違法項目除外),登記條數沒有限制。當然後期公司注冊完成後也可以對公司的經營范圍進行變更。
四、公司注冊資本的確定
雖然說日本注冊公司對於投入資金沒有太大要求,即使1日元也可以成立株式會社。但是,公司的注冊資本金額一定程度上展現了一個公司的實力,太低的注冊資金在公司實力以及對外信用上非常的不利。
五、公司股東董事
日本公司法規定,在申請注冊公司時,公司至少設立一位董事,並且這位董事在注冊登記時就成為了公司的法人。此外,公司可不設立監察人員與會計人員。
成立注冊一家日本公司所涉及的方面非常廣泛,中國企業如果想要進軍日本市場還需要提前對當地進行一番市場調查,注冊公司期間可以向專業的機構尋求專業的服務。

② 有夢想,想當ceo,應該從哪方面努力

我們有夢想,想當ceo,怎樣才能獲得成功呢?
我個人體會是,首先要堅持既定目標;其次要付諸實際行動;同時要發揚拼博精神。
一、堅持「既定目標」
1、制訂好「長期目標」:明確自已對人生理想的奮斗方向。
2、制訂好「中期目標」:明確自己對實現理想的五年規劃。
3、制訂好「近期目標」:明確自己對實施規劃的起步安排。
二、付諸「實際行動」
1、要腳踏實地的干。切記「千里之行,始於足下」!
2、要刻苦耐勞的干。切記「有志者,事竟成」!
3、要持之以恆的干。切記「成功往往在於再堅持努力一下之中」!
三、發揚「拼博精神」
1、要「奮發向上、永不服輸」;
2、要「敗而不餒、勝而不驕」;
3、要「勵志竭精、矢志不渝」。
實踐使我深深體會到:我們只有堅持了既定目標,並付諸了實際行動,且發揚了拼博精神,我們才能堅持奮斗並獲得成功當上ceo!

③ 股東大會參加人員必須是股東嗎

必須是股東。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股東大會既是一種定期或臨時舉行的由全體股東出席的會議,又是一種非常設的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公司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關。

它是股東作為企業財產的所有者,對企業行使財產管理權的組織。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會認可和批准方才有效。所以,股東大會由股東參加,可以授權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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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的性質,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體現股東意志

股東大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權力機關、它是全體股東參加的全會,而不應是股東代表大會。現代企業股權分散,股東上萬甚至幾十萬,不可能全部出席股東會。因此,股東不能親自到會的,應委託他人代為出席投票,以體現全體股東的意志。

2、企業最高權力機關

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是企業經營管理和股東利益的最高決策機關,不僅要選舉或任免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而且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和股東的利益分配等都要得到股東大會的批准。但股東大會並不具體和直接介入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它既不對外代表企業與任何單位發生關系,也不對內執行具體業務,本身不能成為企業法人代表。

④ 市招標投標服務中心和招標代理機構的區別是什麼

找了張圖: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核准流程圖

⑤ 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有什麼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三節的相關規定,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股份公司的總經理是董事會聘任的,對董事會負責,在董事會的授權下,執行董事會的戰略決策,實現董事會制定的企業經營目標。總經理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公司日常業務的經營管理,經董事會授權,對外簽訂合同和處理業務;組織經營管理班子,提出任免副總經理、總經濟師、總工程師及部門經理等高級職員的人選,並報董事會批准;定期向董事會報告業務情況,向董事會提交年度報告及各種報表、計劃、方案,包括經營計劃、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法第四十九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⑥ 長期住在某個地方守倉庫能不能算超時加班

你好!
一。首先要確認你與老闆之間的法律關系,如果是勞動關系則可以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主張相應權利:加班費、未簽合同賠償、未交保險賠償、及經濟補償和經濟賠償金等。
如果是勞務關系,則只能按勞務合同關系主張權利,根據實際情形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兩者有本質的區別,而據你的描述還不能將兩者區分。
二。動關系和勞務關系主要有以下區別:
1、兩者產生的依據不同。勞動關系是基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生產要素的結合而產生的關系;勞務關系產生的依據是雙方的約定。如果雙方不存在協商訂立契約的意思表示、沒有書面協議,也不存在口頭約定,而是根據章程的規定而產生的一種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具有整分合一性質的權利義務關系,一般應當認為是勞動關系而不是勞務關系。
2、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關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關系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范調整。
3、主體資格不同。勞動關系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關系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時都是法人或組織;勞務關系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在第一部分適用范圍中對此進一步界定,其中第1條:「勞動法第二條中的『個體經濟組織』是指一般僱工在七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 1994年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如何確認臨時工用工主體的復函》(勞辦發〔1994〕109號)中曾經指出,私人包工負責人也是用工主體,即私人個人也可能成為勞動關系中的用工主體。但是,2002年6月24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關於廢止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如何確認臨時工用工主體兩個復函的通知》(〔2002〕108號)中明確廢除了上述復函。因此,自然人不能以個人名義成為勞動關系中的用工主體,最低限度的要求是必須為經過工商登記的個體工商戶。
4、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關系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著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關系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這是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最基本、最明顯的區別。
5、是以誰的名義實施工作以及由誰承擔責任不同。事實勞動關系是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名義進行工作,勞動者屬於用人單位的職員,其提供勞動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構成用人單位整體行為的一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法律責任,與勞動者本人沒有關系;勞務關系是提供勞務的一方以本人的名義從事勞務活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在提供勞務過程中純粹是由於自身的過錯給第三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該損害與僱主無關。
《民法通則》第43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8條也規定:「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6、合同內容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范來規定。如勞動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7、內部規章制度的約束力不同。勞動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僱傭契約或者說從屬的僱傭契約。企業對職工遵守內部規章制度的情況有進行獎懲的單方權力。用人單位經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規章制度,或未設職工代表大會的用人單位經股東大會、董事會等權力機構或依相應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盡到告知義務的,一旦發生勞動爭議,這些規章制度將和勞動合同一起作為處理問題的依據。而勞務合同雙方發生爭議,只有勞務合同本身可以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任何一方的內部規章制度不能成為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
8、勞動力的支配權不同。在勞動關系中,勞動力的支配權,歸掌握生產資料的用人單位行使,雙方形成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隸屬關系;在勞務關系中則由勞務提供方自行組織和指揮勞動過程。
9、參與經營管理的權利不同。作為勞動關系中的職工,有權通過工會、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監事會等途徑參與企業的民主管理,就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經營決策、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等事項行使批准、提議或發表意見等權力。但是,作為勞務合同關系中的勞務提供者,則不是企業的內部員工,不享有上述權力,無權干涉或者過問企業的生產經營。

⑦ CEO有怎樣的生活學習歷程!(我給50分)

首席執行官(Chief Executive Officer,縮寫CEO)是在一個企業中負責日常事務的最高行政官員,又稱作行政總裁、總經理或最高執行長。 他向公司的董事會負責,而且往往就是董事會的成員之一。在公司或組織內部擁有最終的執行權力。在比較小的企業中首席執行官可能同時又是董事會主席和公司的總裁,但在大企業中這些職務往往是由不同的人擔任的,避免個人在企業中扮演過大的角色、擁有過多的權力,同時也可以避免公司本身與公司的所有人(即股東)之間發生利益沖突。 企業首席執行官制度的出現是對傳統公司治理結構的新挑戰 近年來,我國一些企業紛紛實行首席執行官制度,出現了我國歷史上首批企業首席執行官(以下簡稱CEO)。為此,我們首先要回答的是:什麼是CEO?中國為何要有CEO?企業首席執行官的涵義,按照我的理解,可以簡單地理解為企業領導人與職業經理人兩種身份的合一。 企業CEO制度是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在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下,現代企業制度的法人治理結構一般由股東大會、董事會、高層經理人員所組成的執行機構這樣三個部分組成。其中,公司執行機構由高層執行官員組成。這些高層執行官員即高層經理人員受聘於董事會,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擁有對公司事務的管理權和代理權,負責處理公司的日常經營事務。該執行機構的負責人就稱為CEO,也就是首席執行官。擔任企業CEO的,可以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也可以是總經理。CEO的主要職責是:(1)執行董事會的決議;(2)主持公司的日常業務活動;(3)經董事會授權,對外簽訂合同或處理業務;(4)任免經理人員;(5)定期向董事會報告業務情況,並提交年度報告。 CEO領導下的執行班子,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各部門經理、總會計師、總工程師等。 我們發現近來一些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成功企業,正在競相推行CEO制度,於是產生了中國的首批企業首席執行官。 在國外,CEO是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已建立並運轉成熟的基礎上出現的。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跨國公司全球業務的拓展,企業內部的信息交流日漸繁忙。由於決策層和執行層之間存在的信息傳遞阻滯和溝通障礙,影響了經理層對企業重大決策的快速反應和執行能力,一些企業開始對傳統的董事會——董事長——總經理式的公司治理結構進行變革。CEO就是這種變革的產物之一。它的出現在某種意義上代表著原來董事會手中的一些決策權過渡到原有經營層手中。CEO不是總經理,也不是總裁,它的權力非常大,其中有40%~50%是董事長的權力。董事會成為小董事會,其主要職能是選擇、考評和制定以CEO為中心的管理層及其薪酬制度。CEO雖不是企業的出資人,但它對重大決策卻有拍板權。在國外,對CEO的約束主要不是董事會,而是企業中一個稱為戰略決策委員會的機構。這種戰略決策委員會才是支持或否定CEO經營決策的主要權力機構。在許多國家,組成戰略決策委員會的人員大部分不是企業中的人,更不是企業的出資人,而是社會上從事企業管理、經濟學、法學等方面專業的知名人士。所以說,是人力資本控制了企業,而不是出資人,出資人的利益僅僅表現在產權的利益回報上。 CEO的設立,體現了以人為本和為人力資本合理定價的思想。我們通常所講的兩權分離理論為基礎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模式正在受到挑戰。越來越多的事實顯示,現代生產正在由圍繞機器轉向圍繞知識進行。人力資本由此取得了對貨幣資本的壓倒性地位。人們不難發現,年薪制、股票期權以及其他類似的激勵舉措只不過是市場為合理定價企業家人力資本而順理成章作出的制度安排。在成熟的市場環境下,企業家人力資本必然會找到自己的合理價位。人力資本作為一種制度安排進入企業之後,已經引發了企業產權制度的巨大變革。人力資本除了獲得工資之外,還應該獲得產權回報。企業由出資人完全擁有的現象正在逐漸改變。CEO的出現,也標志著傳統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必須分立的理論也已經有了重要修正。 面對經濟全球化及我國加入WTO,讓許多企業都懷著強烈的危機感,忙著策劃、調整,厲兵秣馬,以應對世界市場的挑戰。CEO正是在如此的背景下在我國出現的。也應看到,我國一些企業的CEO只是稱謂上作了更改,實際上還是董事會決策下的總經理日常負責制,並非真正意義上的CEO。應該說,人力資本作為資本走上前台是知識經濟時代的一個最為主要的表現形式。一個企業總經理的稱謂改稱CEO,不能僅僅只是稱謂上與國際慣例的接軌,讓企業在產權制度、治理結構以及企業文化等諸多方面與國際慣例接軌應為更重要。誰是中國企業的CEO? 事實上,想要看清楚誰才是中國公司真正意義上的CEO,或者說,董事長和總經理誰才是真正的CEO,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有關研究表明:(1)在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情況下,這個人就是CEO。這種情況與美國的董事長兼CEO相似,有20.9%的中國上市公司董事長兼任總經理,該類公司的決策和執行權高度合一。(2)在董事長不任總經理並且不是每天在公司上班的情況下,總經理可以看作是CEO。這種情況與美國的董事長和CEO分任情況類似,該類公司的決策權和執行權相對分離,有34.3%的中國上市公司是這種情況。(3)在上述兩者之間,董事長不任總經理但每天在公司上班,我們認為這種情況下,董事長和總經理都具有CEO的職能,類似於國外往往在兩個公司合並後的磨合期產生的雙CEO現象。至於實際運作中董事長和總經理誰的權力更大就要看實際情況了,一般而論可能董事長強一些而總經理弱一些,有44.8%的中國上市公司是這種情況。 產生這種結果,也有我國法律的原因,《公司法》規定董事長是法定代表人,並且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有代行董事會部分職責的權力——而不是董事執行委員會在董事會閉會期間代行董事會。如果天天在公司上班,董事長必然要介入到執行活動中。 因此,在CEO體制下,董事長與CEO是否由同一人兼任要根據各公司具體情況而定,建立起適合CEO體制的董事會治理機制和結構才是更為關鍵的問題。時代在變,崗位職責也在變。根據網路公司管理的最新需要,將CAO到CZO共26個重要人 物中中除CFO之外的25個崗位職責進行全面修正,待國際互聯網企業管理協會(IIEMA) 正式審核之後,將作為網路企業管理國際標准發布,望各網路公司認清網路行業轉變的 現實,制訂新形勢下的公司組織結構策略,參照崗位職責最新說明執行。執行過程中遇 到的問題請及時向IIEMA反饋,以便在下次標准修改時作為參考。 (說明:下面從CAO到CZO中的縮寫字母中 C 代表 chief,O 代表 officer,中間的A-Z 所代表的含義分別給出其英文單詞。) CAO:Answerer 首席答辯人,專門負責解答媒體、債權人和用戶等有關網站倒閉問題的 詢問。 CBO:Business Plan 首席商業計劃官,是首席財務官的助理之一,專門針對不同的投 資人制訂相應的BP。 CCO:Cost Control 首席成本控制官,凡超過100元以上的支出必須由CC0批准。 CDO:Domain name 首席域名官,負責公司域名注冊、網站清盤時域名的拍賣、域名法 律糾紛等相關問題。 CEO:Exchange 首席交換官,一般由國際CEO自由聯盟隨時更換,是一個常設的短期職 能崗位,類似足球教練。 CFO:Financial 首席財務官,公司最重要的領導人,決定公司命運的主要人物。 CGO:Guideline 首席方針制訂官,規劃公司的宏偉藍圖,一般是5年以後的目標。 CHO:Harmony 首席協調官,調解投資者和經營者之間的沖突,並確保公司內部矛盾不 要泄露。 CIO:Inspector 首席檢查官,檢查公司內部工作狀況,監督員工工作態度。 CJO:Judge 首席執法官,解決內部勞資糾紛,包括員工對降薪、辭退補償等所引起的 問題。 CKO:Keep connecting,網路連接專員,最繁忙的崗位之一,當中國電信的網路連接中 斷時及時向員工通報。 CLO:Lawer 首席律師,負責公司被控侵權時的應訴以及各種合同文本的審核。 CMO:Media 首席媒體官,保持和媒體之間的友好關系,為公司隨時發布新聞做准備。 CNO:News 首席新聞官,向媒體披露公司網站被黑、裁員、被收購等重大新聞。 COO:Observer 首席觀察員,每天在各大網站BBS灌水,有時也被稱為"大蝦",工作 向CWO直接匯報。 CPO:Privacy 首席隱私官,負責公司內部員工Email、ICQ、OICQ等通信內容的監控。 CQO:Quantity Making,數量指標編造專家,負責注冊用戶數量、頁面瀏覽、營業收入等指標的編造。 CRO:Rece the stafftrimmer 首席裁員官,負責所有與裁員有關的事務,直接向股東大會負責,包括董事長在內都不得干預其工作。 CSO:Strategy 首席戰略官,由已經退位的公司主要創建人擔任,在政府機關一般稱為調研員或顧問。 CTO:Testing 首席測試官,是公司唯一負責網站建設的專家,由於技術開發不成熟,需要一直測試下去。 CUO:Union 首席聯盟官,以戰略聯盟的名義,專門尋找有收購自己意向的網站。 CVO:VC reception 風險投資商接待專員,首席財務官的另一重要助理。 CWO:Writer 首席網路寫手,負責將小事擴大化,通過炒作達到擴大網站知名度的目的,其下屬為COO。 CXO:Xingxiang(因為中國特有,所以只能用漢語拼音表示) 網站形象代言人,一般由學歷不高且沒有任何網路知識的年輕人擔任。 CYO:Yearly 公司元老,這是一個榮譽稱號,授予在同一網站工作滿一年的員工(這個職位通常空缺)。 CZO:Zero 最後離開公司的一個人,負責關好門窗,將公司大門鑰匙交給物業管理處,可以由CAO兼任 2

⑧ 董事長繞過董事會股東會,以公司名義入資50萬和他人入資50萬,注冊了一個公司股東不知情怎麼辦他是

不合法。

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股東可以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訟訴。

⑨ 關於股份公司股東大會表決權的規定,是否也能像有限公司那樣由章程另行規定

根據《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表決權,是明定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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