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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東資金佔用刑事犯罪

發布時間:2021-07-08 16:34:11

㈠ 侵犯股東權益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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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非上市公司大股東擅自將錢轉走算刑事犯罪嗎

當然抄算,抽逃資金
根據刑法第159條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㈢ 對股東挪用資金可以先民事起訴再轉刑事案嗎

挪用資金罪構成犯罪的,不適合先民事後刑事,也無需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

按照司法理念和實踐效果來說,刑事案件的訴訟條件,要比民事案件審理更嚴格、細致。在挪用資金案中,只要搞清楚了挪用資金罪已構成犯罪,就可以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追繳被挪用的資金返還給其原單位,無需再啟動民事訴訟。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如果不是依照法律和程序設立的公司、企業或單位,就不存在挪用資金之說了。

㈣ 股東個人涉及刑事犯罪,公司會承擔高額罰款么

股東和公司是不同的主體,公司若沒有參與犯罪活動,不承擔相應責任。

㈤ 刑法如何規定侵佔公司資產的犯罪

職務侵佔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5)控股股東資金佔用刑事犯罪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准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第一條第一款: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第二條第一款: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條第一款: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㈥ 控股股東有刑事處罰能否上新三板

擬掛牌新三板公司董事長、控股股東及高管會對掛牌造成實質性影響
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合法合規,最近24個月內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受刑事處罰;(2)受到與公司規范經營相關的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情節嚴重的界定參照前述規定;(3)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總的原則是:不強制要求企業在申報時提供環保、質檢、安監等官方證明或核查文件,但需要企業日常經營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並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2、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和遵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和義務,不應存在最近24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情形;
3、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近2年不能違法。對於實際控制人變更可以有條件接受,前提是變更不影響公司業務穩定和持續經營能力。公司報告期內不應存在股東包括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佔用公發儲篡肥詁堵磋瑟單雞司資金、資產或其他資源的情形。實際控制人佔用公司資金的必須歸還,資金佔用的視具體情況進行整改或提出改進措施,但應披露信息。
除此之外不會造成重大影響就可以登錄新三板。

㈦ 股東抽逃資金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不一定,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159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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