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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融資十條

發布時間:2020-12-12 08:29:26

Ⅰ 在銀行業十條禁令出台前員工如果參與民間借貸怎麼處理

將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銀行員工行為十條禁令
一、嚴禁以任何形式參與或介紹他人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民間借貸等活動。
二、嚴禁參與涉恐、涉黃、涉賭、涉毒、涉黑、傳銷和洗錢等活動。
三、嚴禁挪用、盜取銀行或客戶資金,嚴禁空存空取、空繳空撥,嚴禁以個人賬戶過渡銀行或客戶資金。
四、嚴禁偽造、擅自印製、套用重要空白憑證。
五、嚴禁私刻、盜用、出借銀行或客戶印章、印鑒卡,嚴禁在與業務無關的賬、表、簿、證等上蓋章, 嚴禁在空白紙張、空白介紹信、空白合同、空白票證、空白賬簿/表等上預留印章。
六、嚴禁代客戶保管存單、卡、折、現金、有價單證、票據、印鑒卡、支付設備、身份證件或身份證件復印件等重要物品,嚴禁違規代客戶辦理業務。
七、嚴禁盜用、超許可權持有系統工號、智能令牌、口令、密碼,嚴禁復制指紋、嚴禁密碼「公開化」。
八、嚴禁弄虛作假為本人或他人套取銀行信用,嚴禁發放頂冒名貸款,嚴禁違背信用卡申請人真實意願實施虛假進件,嚴禁泄露信用卡申請人敏感關鍵信息。
九、嚴禁預簽借款合同、貸款借據、受託支付申請書、借款支用單等信貸單證。
十、嚴禁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違規操作,或接受他人授意、指使、強令違規操作且不舉報。
凡員工行為違反以上禁令,屬於合同用工的,給予開除處分;屬於勞務派遣用工的,給予退回派遣單位,並建議給予開除處分。 本禁令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現行制度與本禁令內容不一致的,以本禁令為准。

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什麼是生產經營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的'生產經營需要『,是指用於企專業產品的投入屬、產出、銷售、分配乃至保持簡單再生產或實現擴大再生產的需要。
如開超市的用來購買商品、發員工工資、裝修超市等,房地產開發商用來購買土地,支付建築商的工程款等,保險公司用來賠償投保人的事故損失等,都屬於生產經營需要。
如果將借來的錢轉手給其他單位使用,收取比借時更高的利息,就不屬於生產經營需要了。這種民間借貸就是無效的。

Ⅲ 擔保法第十九條和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1條有矛盾嗎

1、擔保法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版任保證承擔保權證責任。
2、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第二十一條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兩者沒有矛盾,司法解釋是判斷簽字蓋章的是不是保證人,擔保法對於保證人的保證方式的法律責任予以明確,是不同的方面。

Ⅳ 給高速公路發展的十條意見 求解啊啊啊!謝謝!!

高速公路是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和保障。經過多年發展,我省高速公路通車里程已達5348公里,高速公路網路基本形成,有力地推動了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十三五」期間,我省高速公路要不斷完善路網結構,提升通行服務能力,計劃通車里程達到7600公里,對部分干線高速公路進行拓寬改造。為促進高速公路加快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強化規劃引導
(一)增強規劃剛性約束。按照《山東省高速公路網中長期規劃(2014-2030年)》,嚴格高速公路項目建設管理程序,維護規劃嚴肅性,對列入規劃的項目要積極開展前期工作,落實建設條件,加大推進力度,按照規劃時限完成建設任務,增強規劃執行力。
(二)完善規劃調整機制。研究建立規劃定期評估和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適時完善、調整和修訂規劃,並相應調整投融資政策。因實施國家發展戰略亟需的項目,可以按程序適時進行局部調整。
(三)改革規劃管理方式。堅持統一規劃與分級負責相結合以及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充分調動省和設區市建設高速公路的積極性。省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全省高速公路規劃及實施的監督管理,適時對新建項目開展投資人招標工作。設區市政府可以結合區域經濟發展實際,提出項目建議,多個設區市政府可以聯合提出跨區域項目建議,報經省政府同意後作為項目實施主體負責投資人招標工作,並由省政府授權相關部門與投資人簽署投資協議,設區市政府負責項目推進。
二、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
(一)進一步拓寬融資渠道。進一步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加快形成多層次、多形式、多元化投融資格局。繼續加大財政對交通基礎設施的投入,積極爭取政府債務限額,按規定發行政府債券,支持高速公路建設。新建項目可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模式籌集建設資金。公路經營企業可通過發行企業債券、項目收益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證券化等方式融資,實現籌資渠道多元化。
(二)加快推進PPP項目實施。鼓勵社會資本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參與高速公路投資、建設、運營與維護,發揮政府和社會資本各自優勢。積極運用山東省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發展基金,對通過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並納入省級PPP項目儲備庫的高速公路等項目,積極給予支持。
(三)鼓勵各地政府參與高速公路建設。各地政府可以委託所屬投資機構按一定比例投資入股高速公路,可受投資人委託有償包干承擔耕地佔補平衡、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等工作,也可將其負責的耕地佔補平衡、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等費用按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後的價格入股,與投資人共同組建項目公司,投資建設高速公路。鼓勵有實力的企業投資建設高速公路。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給予資金政策支持。對「十三五」新開工的國家高速公路政府收費項目,積極爭取中央車購稅補助資金。對經營性國家高速公路項目,積極落實國家相關支持政策。
(二)鼓勵新建項目實施土地綜合開發。鼓勵新建高速公路項目多元化經營,在搞好收費和服務區管理的基礎上,可按照「統一規劃、配套供應、統籌建設」的原則在出入口、互通立交、服務區等毗鄰的特定區域實施土地綜合開發,開展倉儲物流、客運站場、商業地產、旅遊服務、廣告、運輸信息服務等業態的開發經營,充分發揮高速公路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三)給予耕地佔補平衡支持。對2015年12月31日前已確定投資人的項目,耕地佔補平衡費用由項目業主按現行政策標准及時足額支付給各設區市政府,費用不足部分由各設區市政府負責解決。對之後的項目,耕地佔補平衡費用全額納入投資概算,由投資人承擔。
(四)採用差別化的通行費收費標准。由省交通運輸部門會同物價、財政部門根據項目交通量、建設成本、項目收益情況、收費期限等因素綜合評估,合理確定通行費收費標准。
(五)鼓勵各地政府給予投資回報率低的項目適當補助。對「十三五」新開工的高速公路項目,收費不足以滿足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報的,在採取政策支持措施後仍不能完全覆蓋成本的,經評估測算,鼓勵沿線各地政府給予適當的資金補助。
四、合理確定相關事權
(一)共同承擔高速公路連接線建設事權。項目所在地設區市政府負責一並辦理主線工程與納入主線建設規模的連接線工程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並負責征地拆遷及路基小橋涵等投資,高速公路項目公司按照標准負責承擔路面和大中橋建設資金。連接線工程用地土地使用權依法供給項目所在地政府,連接線建成後由項目所在地政府管理養護。
(二)合理確定超出項目設計標准部分的主體責任。項目路線走向、技術標准等要按照規劃和國家有關規范執行。若因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等因素確需變更立交橋、高架橋等構造物規模及標準的,在滿足規范和審批部門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誰主張、誰負責」的原則,增加部分的費用由提出變更項目建設內容的政府或單位承擔。
(三)協同推進項目前期工作。設區市政府可成立前期工作班子,充分發揮協調優勢,加快工作步伐,專門負責項目前期工作。對由項目投資人自主開展前期工作的項目,設區市政府要主動成立協調服務機構,協助投資人開展各項工作,營造良好投資環境。
(四)優化項目審批流程。對列入《山東省高速公路網中長期規劃(2014-2030年)》的高速公路項目視同立項,可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核准項目申請報告。項目所需的各支持性文件除法律明確規定外不得互為前置。對其他專項報告已開展論證的內容,項目環評報告中不再重復論證,穿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相關論證及應急預案作為環評報告附件一並受理。屬於國家審批的事項,要盡量壓減省內的審批和報批時間,並由省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主動向上匯報協調。
(五)加快項目用地手續辦理。項目所在地設區市政府與省政府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在保障群眾利益的前提下,對由國家批准立項的高速公路項目,涉及佔用耕地的,原則上實行「先補後占」,確實難以做到「先補後占」的,可在落實耕地佔補平衡方案及所需資金的基礎上,採取「邊補邊占」的方式辦理相關征地手續,但應在項目竣工日前完成耕地佔補平衡任務。
(六)明確政府征地拆遷主體責任。項目沿線設區市政府是落實耕地佔補指標、征地拆遷、管線遷移、征地補償安置、取(棄)土場及臨時用地手續辦理、基本農田補劃、壓覆礦產協調、建設環境維護等工作的責任主體,要統籌做好相關工作。高速公路沿線各級政府和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要廣泛宣傳,依法做好征地拆遷安置,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同時,要依法維護項目投資人和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堅決制止欺行霸市、強攬工程等違法行為,真正形成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多方參與、群眾支持的高速公路建設新格局,營造良好建設環境。
五、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一)加強項目建設組織領導。充分發揮現有議事協調機構的作用,加強對全省交通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的協調推進,協調解決項目建設的重大問題,定期對項目進展情況進行通報。各設區市政府可參照建立相關機制,協調推進高速公路建設。
(二)加強質量和安全管理。全面落實有關部門的監管責任和建設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全面推行高速公路施工標准化和「平安工地」創建活動。加強高速公路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高速公路工程交工驗收時,應當邀請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交通安全設施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車運行。深入開展道路交通「平安行——你我他」行動,強化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執法辦公場所與高速公路統一建設,並與高速公路同步投入使用。高速公路應當按照標准規范的要求安裝路面全覆蓋、高清視頻監控裝置和安全防護設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損壞高速公路及附屬設施、違法佔用應急車道、偷逃通行費等違法行為的查處。
(三)加強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設區市政府公路管理機構對轄區內高速公路派駐路政管理隊伍,路政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全額保障,辦公場所由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提供。公路管理機構要加強路政巡查,依法查處和制止各種破壞、損壞(害)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屬設施的違法行為,保護路產安全;要強化涉路工程和非公路標志設置的事中事後監管。
(四)提升運營服務水平。高速公路經營企業要強化養護運營管理,提高通行效率。要加大服務區綜合整治力度,加強服務設施維修和改造,強化安全監管,提升綜合服務能力。公路管理機構要健全和完善監督機制,加強督導檢查,督促相關單位認真落實各項措施,切實提升服務質量。

Ⅳ 如何理解 第十六條 房地產廣告中不得出現融資或者變相融資的內容,不得含有升值或

也就是不能交什麼定金之類的吧。

Ⅵ 法官都騙人打條子怎麼,就是前年我朋友去賭博欠了100萬,還給對放打了借條,然後陸續還了幾十萬,欠

吃一墊長一智。
高利貸不是隨便就可以借的。
建議打官司確定借款的數額和利息。
最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對於高利貸有所規范:
第二十五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Ⅶ 2017年10月3日最高人民2017年10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的若干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5-08-06 10:52:5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8月6日

法釋〔2015〕1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 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路貸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條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第十五條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十八條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夥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第二十條 經查明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並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路貸款平台形成借貸關系,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第二十五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並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公布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8月13日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Ⅷ 你是假專家,你看最高法院對民間借貸的第十七條規定,看好了看明白後再發表

明確了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問題。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最新司法解釋出台後對訴訟時效 有什麼規定

(一)對於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逾期則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

(二)對於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債務人在約定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應當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從收到欠款條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訴訟時效(2年)。

(三)對於不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也就是沒有寫明還款日期的民間借貸,不受訴訟時效規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長20年保護期的限制。

(四)對於不定期的民間借貸,如果借款人明確表示拒絕還款的(當然由借款人舉證證明其已經明確表示不予還款),則從借款人明確表示拒絕還款之日起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五)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民間借貸,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章,就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

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重新計算。」根據這些規定,對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其訴訟時效應按以下幾種情況分別計算:

第一,對於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關系,按照《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因而其兩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但如果債權人未曾主張債權,就不能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第二,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債權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時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從再次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要再次重新計算,且訴訟時效中斷不受次數的限制籂俯焚謊蒔荷鋒捅福拉。但主張訴訟時效中斷,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

第三,債權人若一直沒有主張權利,則適用最長訴訟時效期,從債權債務關系發生之日起計算20年,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護。具體到你的情況,如果你有證據證明自己曾向朋友主張過權利,則兩年的訴訟時效從你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如果無證據證明,則適用20年訴訟時效期,在借款之日起的20年內可隨時直接起訴。

Ⅹ 最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是什麼意思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內支付利容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條意思是:
1、民間借貸法定年利率為24%,不超過24%都是合理的;
2、借貸雙方如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雙方均認可該利率,但法律規定最高不得超過36%,超出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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