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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險定金

發布時間:2021-01-10 16:56:15

① 定金和保證的主要規則有那些

定金作為一種擔保方式,因其具有較為復雜的特殊和功能,既不能等同於物的擔保,也不同於人的擔保,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一) 定金的預先給付性 定金合同作為主債的從合同,一般要在主合同成立時或者主合同屆履行期前設定。定金合同為實踐性合同,定金交付定金合同始為成立並生效,這要求定金給付應先於債的履行期,此為定金的預先給付性。有定金的預先給付,定金罰則始得適用,定金的擔保功能才能發生。若沒有定金的預先給付,發生不履行合同時,因為定金罰則無法適用,定金的擔保功能則無從實現。因此定金的預先給付性,是定金擔保形式的首要特性。定金的預先給付性是保證、抵押、留置三種擔保形式所不具有的屬性。保證人只有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合同時,他的保證責任才可能產生,這時有給付行為,在此之前,保證人不負如何給付義務。抵押擔保以合意+登記為其成立模式,其最突出的特徵就是不轉移抵押物的佔有。抵押權的實現也是在發生違約行為時才開始,抵押權人得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受償。留置作為法定擔保形式,成立是在合同履行期滿之後,更無先行給付可能。 質權因在設定時須轉移佔有,質權設定也為未來之債權擔保,所以質權有先為給付形式。但此處質物的交付,僅為轉移物的佔有,而質權人保留所有權,這是質權的一般內容。定金的先行給付與質物的先行交付是否相同,爭論頗大。筆者認為,定金給付發生所有權的轉移,質權的交付僅發生佔有權的轉移。對此,將在下文詳細論述。 (二) 定金的雙向擔保性 定金並非只是對一方當束人提供擔保,雖然在實踐中,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向對方給付定金的情況鮮有發生,即使一方給付定金以後,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擔保作用,而非僅對受定金方發生擔保作用。定金的雙向擔保作用是因定金的擔保功能機制定金罰則而產生的,給付定金的一方在不履行債務時,不得請求返還定金,受定金的一方在不履行債務時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對受定金方來說,其擔保功能在於對方不履行債務時,可以沒收定金,定金因先行給付,具有所有權讓與擔保的功能。在對方履行漬務時,定金可以抵作價款,具有抵銷之優先受償功能,定金對付定金的一方來說,其擔保功能在於對方不履行債務時,可以請求受定金方雙倍返還定金,這對受定金方是一種懲罰,具有保證其履行債務的強制功能,但欠缺優先受償的擔保效果。 一般擔保物權和保證的擔保功能都是單向的,即一方提供的擔保,僅對對方有擔保作用,對擔保提供方則沒有任何擔保作用。在雙務合同中,即使存在雙方提供擔保的可能,雙方均為擔保的提供方,同時都為擔保的享有者,但雙方是分別對兩個獨立的擔保形式享有擔保功能,而非就同一個擔保行為向雙方提供擔保。這與定金同時向雙方當事人提供擔保是不同的。但應注意,定金雖具有為雙方擔保的功能,但對雙方的擔保功能決非同日而語。定金對受定金方,是一種物的擔保,相較對付定金方的債的擔保而言更為可靠。 定金的雙向擔保性也使定金與押金、保證金區別開來。押金、保證金-般表現為以交付一定金錢來保證債務履行的擔保形式,雖然不是法定的擔保方式,在民間交易中卻廣為採用,許多人往往將定金和押金、保證金混為-談,實際上它們有明顯區別。其中最重要的區別是定金的雙向擔保性,押金、保證金只對收受方有擔保功能。押金、保證金不適用定金罰則,因而對給付方無任何擔保可言。另外,定金給付具有預先性,定金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而押金、保證金的交付出往往與債務的履行同時進行,通說認為押金、保證金的交付不發生所有權的轉移, [33] 並且多適用於單務合同,而定金多適用於雙務合同。 (三)定金擔保的懲罰性 定金擔保有鮮明的懲罰性,此為通說。定金擔保的核心是對違約者的懲罰,既不同於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性,也不同於保證的清償責任的擴張,擔保物權和保證的本質在於實現債權的最終清償,而不是對債務人的懲罰。依我國《擔保法》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適用,不以造成實際損害為必要,只要有可歸責之不履行債務的行為,便應承擔定金罰則的後果,以喪失定金返還請求權或者承擔雙倍返還定金責任為代價。定金通過適用定金罰則形成獨特的擔保機制,懲罰性是定金擔保的最重要的性質,由此可見一斑。強調定金的懲罰性,並不否認定金的清償功能,關於這一問題將在下文論述。 (四)定金擔保的雙重歸屬性 定金因其標的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須為先行給付,且因轉移所有權,為頗有特色的擔保形式,一般稱之為金錢擔保,這無異議。但定金屬於哪一類擔保形式,學說意見分歧很大。第一種觀點認為,定金是物的擔保形式,"物的擔保主要三種不同類型:一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成立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二是所有權擔保;三是金錢擔保,包括定金和保證金。" [34] 第二種觀點認為,定金是人的擔保,定金產生於定金合同,是一種債的關系,作為倚的擔保應為人的擔保。第三種觀點認為,定金既不是物的擔保也不是人的擔保,而是與之相並列的第三類擔保--金錢擔保。 [35] 定金的標的為物,即金錢和可代替物,定金設立有物之交付,因此,定金具有物的擔保性質,物的擔保說有一定道理。債權擔保說也有其立論基礎,定金是一種債的關系,對定金給付方尤為如此。金錢擔保說,清楚地看到將定金作為物的擔保或債權擔保的不足,而強調其特殊性,把定金作為一種獨立的擔保形式,有其合理之處。 定金具有特殊的擔保功能發生機制,又有雙向擔保性,這都是其他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完全不具備的,也正是這些特點使定金無法簡單的劃歸物的擔保或者人的擔保之列。定金的擔保功能分為對受定金方和對付定金方兩種情形,且大不相同。首先,看定金對受定金方的擔保。定金對受定金方的擔保作用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債務不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這是定金對受定金方的主要擔保形式。定金因預先給付,一經交付所有權發生轉移,受定金方可以自由進行支配。在對方不履行漬務時,則不再返還定金,此時定金顯然是一種物的擔 保形式,屬於所有權擔保的一種。另一種是質務履行後,定金抵作價款的情形。受定金方享有以定金抵作價款的權利,這種抵銷權是債權的效力,具有優先受償的優先權特徵。 其次,看定金對付定金方的擔保,付定金方在受定金方不履行債務時,可以請求受定金方雙倍返還定金,而不必證明其是否有實際損害。定金雙倍返還請求權屬債權無疑,因之,對付定金方來說,定金是一種債權擔保。由此可見,定金既有物的擔保性質,又有人的擔保性質,所以定金應為一種與擔保物權、保證並列的獨立擔保形式,但稱之為金錢擔保,容易使人發生定金非為物的錯覺。筆者認為直接稱之為定金擔保可矣。 可見,定金對受定金方來說,是一種物的擔保或者是優先受償權,為可靠的擔保。而對付定金方來說,是一種雙倍債權擔保,是對受定金方的加重責任,仍屬人的擔保,即以債務人的一般財產對清償債權提供保證,債權的實現依賴於債務人的履行行為,沒有優先於其他債權受償的效力。在定金交付後,定金方可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定金,付定金方無法也不得控制,也無法防止對方喪失清償能力,也就無法保障債權的最終清償。因此,定金對付定金方來說,比其他擔保形式風險要大,甚至比不設定金所受損失還大。定金對付定金方不過是"向象徵性擔保", [36] 只具有強制債務人履約的外在擔保功能中無保障債權最終清償的效力。 相應參考資料見 http://www.lawtime.cn/info/danbao/dj/20090302608_3.html

② 誰能給我了解一下,這些理財黃金基金怎麼玩有沒有風險什麼的

黃金基金投資有風險,黃金基金投資風險1.較大的流動性和靈活性:合約可以在任回何交易日變現.黃金答基金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可以在任何時可以滿意的價位人市.委託指令具有多樣性,如即市買賣、限價買賣等.
2.品質保證和安全方便:投資者不必為其合約中標的的成色擔心。黃金基金投資有風險不要承擔鑒定費.也不必為保存實金而花費精力和費用.
3.杠桿性和價格優勢:黃金期貨投資能以少量定金進行交易。黃金期貨標的是批發價格,優於軍咨和飾金價格。市場集中公平,黃金基金投資有風險在開放條件下世界主要金融貿易中心和地區的期貨買賣價格是基本一致的。
4.套期保值作用:即利用買賣同樣數量和價格的期貨合約來抵補黃金價格波動帶來的損失.也稱「對沖」。

③ 我買中國人壽保險己交了一萬定金現又不想買了定金能退嗎

反正出了合同的話,10天猶豫期內可以無損失退保
如果沒出合同,在投保核保環節,要求幫你辦保險的業務員撤單
如果單純的交了定金,然後還沒有開始投保流程,直接要求退錢就行。。

④ 請教關於定金問題急!

根據合同法及民法通則的規定,很遺憾的告訴樓主,你的錢是無法退還的。

定金與訂金不同,交納定金後,如果開發商違約,如不賣房給你了,那麼你可以要求開發商既退還定金於你,又賠償與定金數額一樣的損失款。

訂金與上述基本相同,不同之處在於不能雙倍返還。

樓主的情況,是開發商常設的陷阱之一,除非樓主有證據證明開具收條前說的那個「預訂款押金」事實,否則根據「定金罰則」,你的錢是拿不回了。

收條上不必寫退不退的,「定金」二字已說明了這點。

證據方面建議從開發商的廣告或宣傳單上著手,看看有沒有關於「押金」一說。如果有,可能還有一線希望。

以下是來自新浪網的一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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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消費者投訴的種種不平等現象,廣東省消委會總結出八大定金「陷阱」,並提醒消費者注意。

陷阱一:談合同先交預付款2003年7月,范先生等二人在番禺某樓盤看中一復式單位,售樓小姐說談合同要先交錢,楊先生交了2萬元預付款後,該小姐又表示要先簽一份認購書,然後才能看合同,楊先生當即提出異議。後來楊先生看到格式合同添加了很多開發商制定的內容,不利於買樓人,如對商品房面積的確定和辦理房產證的時間等,都不按照國家規定的條文處理,對這種不符合國家規定且顯失公平、單方面強加給消費者的合同,楊先生拒簽。銷售人員表示合同條款是公司規定的,不可能更改。雙方對購房條款協商不成,楊先生要求退回2萬元預付款,但被拒絕。

陷阱二:不說明房屋抵押情況李先生今年2月在淘金路某樓盤看中一套房,簽了認購書並交了11000元定金,當時該公司未說明該套房的抵押情況,也未出示任何相關證件,只是約定三日內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三日後,在李先生再三要求下,售樓小姐出示了該樓相關證件的復印件,但在要求出示預售許可證正本時被以各種理由拒絕,再三盤問下,售樓小姐承認該房已抵押給銀行,但承諾一個月內可解押,李先生要求就解押訂立協議書,被拒絕,要求返還定金也被拒絕。

陷阱三:強制簽訂不平等條款殷先生於2003年底在南州路某樓盤預定了一套128平方米的房子,並按發展商的要求交付了10000元定金,簽定了認購書。到簽購房合同時,殷先生發現條款有許多不平等的地方,與發展商協商要求更改合同中的某些不平等條款遭到拒絕,殷先生因此要求退定,但至今發展商仍未有答復。

陷阱四:宣傳與房屋狀況不符2002年五一期間,陳先生一家到機場路某樓盤看樓,在12棟4樓樣板房,售樓小姐推介了12棟3樓的一個單位,售樓小姐肯定該樓有3米寬的「架空帶」,但由於南面正在搞基建,根本看不到外面的情況,陳先生在看了北面花園景觀後便付了5000元定金。幾天後陳先生實地觀察,發現所謂「架空帶」其實是可直接連接南邊樓房的大平台,並且這些平台是送給兩戶人家的私家花園,陳先生套房的廚房、洗手間、飯廳、小孩房等的窗戶都與3樓平台緊緊連在一起,安全受到嚴重威脅。陳先生認為售樓小姐未清楚告知3樓套房的實際情況,於是要求退還定金,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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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五:無樓房編號也不退定2003年何女士在海珠區某樓盤交付了1萬元的定金,簽定了認購協議書購買該樓盤的C座704單位。為了了解樓盤的情況,何女士拿該樓盤的預售證號到廣州市房地產管理局調查該樓盤的產權情況,回答是此預售證號碼上無C座,只有D、E、F座,何女士懷疑發展商有詐,不敢繼續交錢購買該樓盤了,要求發展商退定。發展商解釋說預售證上的F座即是認購書上的C座,為此她再到市房地產管理局要求出具F座就是C座的證明,但房管局說不會開這樣的證明,就這樣拖了10多天,何女士被告知超過了簽合同時間,定金同時被發展商沒收。

陷阱六:未簽認購書定金不退廖先生於2004年3月6日同妻子到東風東路某樓盤看樓,夫婦兩對1606單元比較感興趣,代理商一位顧小姐要他們交10000元的定金和簽認購書,當時廖先生表示不一定會買這套房子,暫時不簽認購書,但顧小姐說,那你們先交10000元,待定下來買那一套房子時才簽認購書,廖先生當時想這也不算認購,就交了10000元給發展商。後來廖先生於3月8日去找顧小姐,要求退還所交的10000元,但她說是定金,不能退。廖先生認為所交10000元應該是預定款,他沒有與開發商簽訂任何協議,所以談不上給定金。

陷阱七:不公示樓盤周邊環境譚先生夫婦於2003年9月21日到位於白雲區增槎路的某樓盤看樓,在交了1000元定金後,譚先生夫婦抽中了頭等獎,可獲得房價9.8折的優惠和6150元,售樓部人員要他們第二天把另外的9000元交齊,且不同意把6150元的獎金算入定金,結果譚先生夫婦交了10000元定金。過了兩天,譚先生夫婦發現緊貼該樓盤的是一污水處理廠,但發展商並未在樓盤掛出規劃圖公示周邊情況。譚先生夫婦要求發展商退定,但發展商不肯退,也不作任何解釋。

陷阱八:辦不成按揭不退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黃小姐於2001年12月13日到天河區龍口西路的某樓盤看樓,售樓小姐對黃小姐說:「你只要一次性認購兩套單位以上就可獲得特惠價,物業管理公司還可以幫你辦出租,回報是每月租金8500元以上,你是香港人,只要有穩定的收入和可靠的職業,銀行可辦理7成30年按揭,如果申請不成功,則馬上退還你所交付的全部款項。」黃小姐決定認購三套房子,共交付了6萬元定金。簽訂認購書後,黃小姐按約定交付了首期房款和其它費用,並於同年12月24日與發展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期間,黃小姐積極配合發展商指定的律師行提交相關個人資料,資料經銀行指定律師行審驗合格,並繳納了律師見證費。在有關部門收取了辦理按揭須繳納的契稅、保險費、抵押登記費後,12月25日,黃小姐與中國工商銀行高新技術開發區支行簽訂了三套單位的貸款合同,並填好了三套單位的貸款憑證。但12月26日,黃小姐被告知由於工行對同一業主認購三套房按揭的貸款不能受理,她的按揭申請未被接納。為此,發展商不但不把購房定金退還給黃小姐,還要黃小姐按合同支付房款總額的20%違約金。但黃小姐事前並不知道銀行有同一業主不能按揭三套房的規定,在她簽署合同和交付有關費用時,發展商和發展商指定的律師行也沒有盡告知義務。

□典型案例萬元定金竟遭吞沒7月30日,黎小姐看中了番禺洛溪華薈明苑的一套房子,代理商要求先交訂金並簽署認購書,然後再簽正式的購房合同。第二天黎小姐按要求交納10000元定金並簽訂了認購書。但在簽訂正式合同書的時候,賣方卻要求黎小姐先繳清首期款才能簽訂合同,幾經交涉,雙方不能達成協議。黎小姐因而決定退房。

筆者在華薈明苑的認購書看到第五條有一項這樣寫著:第一期樓款55158元,認購方須於認購書簽訂之日起7天內,交付第一期樓款……認購方應於付第一期樓款當天至「華薈明苑」售樓部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未付清上述款項的,出售方有權拒絕與認購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黎小姐在交付訂金簽署認購書時並未見過認購合同,對錢到帳才能簽合同的條款頗感不解,黎小姐覺得如此購房缺乏保障,決定退房。然而,此時卻被告知所交定金不得退回。黎小姐感到十分無奈。

對此,發展商方面這樣解釋:這不是先付款再簽購房合同,付款與簽合同必須同時進行,也就是在同一天進行,先付款再簽合同或者是先簽合同再付款,只要是在同一天,前後都行。但是消費者過了認購書規定的付款時間就屬於違約,目前市場上基本上都是這樣操作的。消費者肯定是誤解了認購書里的條款。

□各方意見省消委會的通告,彷彿一石激起千層浪,引起各方關注,大家對此紛紛發表了不同的觀點和見解。

退定金對銷售不利天比高物業公司董事總經理馬詠翔如果不交定金或者消費者最終不能簽下正式合同,發展商要把消費者的定金退還給消費者,這對發展商是不公平的。如果先來的消費者落訂下房子之後,一個星期後又反悔,不要這套房子,發展商退回消費者的定金,這會影響到發展商的銷售,也會加大發展商的投資風險。

另外,如果購房不用交定金或交易不能完成,退回定金,會搞亂市場。比如,發展商投入大量的宣傳和准備工作,花了大量的資金,終於可以正式推盤了,其競爭對手或許會安排一批的「員工」喬裝成購房者,人手一份定金,將樓盤認購完畢,一個星期後,這些人都不想要房子,都來退定金……結果耽誤了發展商的最佳的售樓的時間,這豈不害慘了發展商?有合適理由可以退經緯總經理區俊文消費者不購房發展商就要退定金,不能一刀切。現在有很多消費者都懂得保護自己的利益,都會在下定金前把正式合同看清楚的,有的發展商還把正式合同範本以公告欄的形式放在售樓部里,以提醒消費要注意的事項。

簽訂購房合同前所簽的認購書也算是臨時合同,具有法律效應,僅就這份認購書而言,如果發展商最後不想賣了,違了約,卻要雙倍定金賠償給消費者;相反,如果是消費者違約,不想購房了,只損失定金。同樣是違約,發展商方面的代價是消費者的二倍。

消費者當然有權了解清楚正式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以及商品房的各種真實情況,如果消費者所提出的合理要求與發展商達不成一致,或者發展商無法滿足消費者的合理要求最終導致合同無法簽訂,消費費者的定金是應該退還的。

定金沒有理由退華薈明苑發展商李總消委會認為消費者未看合同和條款就落定,屬於霸王合同,可以退還金。發展商也允許這么做,作為買家,他自己不看合同條款,我們的合同條款貼在公告欄上,他自己不看,是個人行為,沒法約定。我們一般在簽正式合同之前,也給買家看了合同,認為沒問題才簽。

退還定金是不行的,顧客交了定金又拿回定金,發展商賣樓一點保障也沒有,消費者一旦交了定金,買賣雙方各自的責任就劃分清楚了,再說發展商又不是社會福利機構,是屬於一種商業行為,要互相承擔責任。不僅發展商賣樓要消費者交定金,在工廠訂一批貨也要交定金的,一旦中途退貨,定金同樣要不回來。所以不簽正式合同,定金是沒有理由退的。

意義不大可以取消廣東合邦律師事務所劉學兵律師在法律上有兩種訂金方式,一種是履約定金,一種是立約定金。商品房的認購書可視為一個立約合同,是為了保證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簽訂。

現實購房中,有些消費對購房中將會出現的問題一無所知,有的甚至連正式合同中的條款都沒有弄清楚,就下定金簽了認購書。但認購書中也沒有體現出正式合同的條款,一般來講,認購書只是將房屋的地址、單位、面積等一些消費者已經較為清楚的內容寫在上面,等交完定金簽正式購房合同時,消費者才會慢慢地發現許多問題,或者雙方就某個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等,因此產生糾紛。

由於認購書的條款比較簡單,消費者在簽訂正式合同時往往會由於此前種種未知的原因而達不成協議最終導致正式合同的無法簽訂,消費者真要退房,也會在正式合同里找出種種理由來拒絕發展商的種種條款,導致合同不能簽訂,因此,從這個角度上看,消費者交定金的意義並不大,購樓定金基本上可以取消。

定金是套子消費者王某我認為購樓下定金完全是一種套子,消費者對房子的了解及購房合同條款的了解,需要一個過程,而發展商方面往往會催著你落定、付首期。許多銷售人員往往會說,有問題在正式簽合同的時候可以商量,但等你發現問題想退樓時,卻發現自己的一萬元定金已經沒有了,這是很不公平的。我認為購房最好取消定金,讓消費者在沒有壓力的情況下進行消費,誰先簽正式合同誰先得,如果發展商的樓真的沒有問題,還怕賣不出去嗎?

⑤ 信用卡逾期兩次,一定要買銀行的3000多元的理財產品才給辦理按揭, 請問能要回我的定金嗎謝謝幫助解答

我逾期了一次!馬上都五年了!最近貸款買房也被要求買快3000的理財產品!好氣人

⑥ 郵政儲蓄銀行定金險產品可靠嗎

任何產品都有風險

只是大小的問題

投入之前最好了解清楚

不要虧損太多

⑦ 定金和保證的主要規則有那些求解

定金作為一種擔保方式,因其具有較為復雜的特殊和功能,既不能等同於物的擔保,也不同於人的擔保,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一) 定金的預先給付性 定金合同作為主債的從合同,一般要在主合同成立時或者主合同屆履行期前設定。定金合同為實踐性合同,定金交付定金合同始為成立並生效,這要求定金給付應先於債的履行期,此為定金的預先給付性。有定金的預先給付,定金罰則始得適用,定金的擔保功能才能發生。若沒有定金的預先給付,發生不履行合同時,因為定金罰則無法適用,定金的擔保功能則無從實現。因此定金的預先給付性,是定金擔保形式的首要特性。定金的預先給付性是保證、抵押、留置三種擔保形式所不具有的屬性。保證人只有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合同時,他的保證責任才可能產生,這時有給付行為,在此之前,保證人不負如何給付義務。抵押擔保以合意+登記為其成立模式,其最突出的特徵就是不轉移抵押物的佔有。抵押權的實現也是在發生違約行為時才開始,抵押權人得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受償。留置作為法定擔保形式,成立是在合同履行期滿之後,更無先行給付可能。 質權因在設定時須轉移佔有,質權設定也為未來之債權擔保,所以質權有先為給付形式。但此處質物的交付,僅為轉移物的佔有,而質權人保留所有權,這是質權的一般內容。定金的先行給付與質物的先行交付是否相同,爭論頗大。筆者認為,定金給付發生所有權的轉移,質權的交付僅發生佔有權的轉移。對此,將在下文詳細論述。 (二) 定金的雙向擔保性 定金並非只是對一方當束人提供擔保,雖然在實踐中,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向對方給付定金的情況鮮有發生,即使一方給付定金以後,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擔保作用,而非僅對受定金方發生擔保作用。定金的雙向擔保作用是因定金的擔保功能機制定金罰則而產生的,給付定金的一方在不履行債務時,不得請求返還定金,受定金的一方在不履行債務時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對受定金方來說,其擔保功能在於對方不履行債務時,可以沒收定金,定金因先行給付,具有所有權讓與擔保的功能。在對方履行漬務時,定金可以抵作價款,具有抵銷之優先受償功能,定金對付定金的一方來說,其擔保功能在於對方不履行債務時,可以請求受定金方雙倍返還定金,這對受定金方是一種懲罰,具有保證其履行債務的強制功能,但欠缺優先受償的擔保效果。 一般擔保物權和保證的擔保功能都是單向的,即一方提供的擔保,僅對對方有擔保作用,對擔保提供方則沒有任何擔保作用。在雙務合同中,即使存在雙方提供擔保的可能,雙方均為擔保的提供方,同時都為擔保的享有者,但雙方是分別對兩個獨立的擔保形式享有擔保功能,而非就同一個擔保行為向雙方提供擔保。這與定金同時向雙方當事人提供擔保是不同的。但應注意,定金雖具有為雙方擔保的功能,但對雙方的擔保功能決非同日而語。定金對受定金方,是一種物的擔保,相較對付定金方的債的擔保而言更為可靠。 定金的雙向擔保性也使定金與押金、保證金區別開來。押金、保證金-般表現為以交付一定金錢來保證債務履行的擔保形式,雖然不是法定的擔保方式,在民間交易中卻廣為採用,許多人往往將定金和押金、保證金混為-談,實際上它們有明顯區別。其中最重要的區別是定金的雙向擔保性,押金、保證金只對收受方有擔保功能。押金、保證金不適用定金罰則,因而對給付方無任何擔保可言。另外,定金給付具有預先性,定金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而押金、保證金的交付出往往與債務的履行同時進行,通說認為押金、保證金的交付不發生所有權的轉移, [33] 並且多適用於單務合同,而定金多適用於雙務合同。 (三)定金擔保的懲罰性 定金擔保有鮮明的懲罰性,此為通說。定金擔保的核心是對違約者的懲罰,既不同於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性,也不同於保證的清償責任的擴張,擔保物權和保證的本質在於實現債權的最終清償,而不是對債務人的懲罰。依我國《擔保法》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適用,不以造成實際損害為必要,只要有可歸責之不履行債務的行為,便應承擔定金罰則的後果,以喪失定金返還請求權或者承擔雙倍返還定金責任為代價。定金通過適用定金罰則形成獨特的擔保機制,懲罰性是定金擔保的最重要的性質,由此可見一斑。強調定金的懲罰性,並不否認定金的清償功能,關於這一問題將在下文論述。 (四)定金擔保的雙重歸屬性 定金因其標的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須為先行給付,且因轉移所有權,為頗有特色的擔保形式,一般稱之為金錢擔保,這無異議。但定金屬於哪一類擔保形式,學說意見分歧很大。第一種觀點認為,定金是物的擔保形式,"物的擔保主要三種不同類型:一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成立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二是所有權擔保;三是金錢擔保,包括定金和保證金。" [34] 第二種觀點認為,定金是人的擔保,定金產生於定金合同,是一種債的關系,作為倚的擔保應為人的擔保。第三種觀點認為,定金既不是物的擔保也不是人的擔保,而是與之相並列的第三類擔保--金錢擔保。 [35] 定金的標的為物,即金錢和可代替物,定金設立有物之交付,因此,定金具有物的擔保性質,物的擔保說有一定道理。債權擔保說也有其立論基礎,定金是一種債的關系,對定金給付方尤為如此。金錢擔保說,清楚地看到將定金作為物的擔保或債權擔保的不足,而強調其特殊性,把定金作為一種獨立的擔保形式,有其合理之處。 定金具有特殊的擔保功能發生機制,又有雙向擔保性,這都是其他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完全不具備的,也正是這些特點使定金無法簡單的劃歸物的擔保或者人的擔保之列。定金的擔保功能分為對受定金方和對付定金方兩種情形,且大不相同。首先,看定金對受定金方的擔保。定金對受定金方的擔保作用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債務不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這是定金對受定金方的主要擔保形式。定金因預先給付,一經交付所有權發生轉移,受定金方可以自由進行支配。在對方不履行漬務時,則不再返還定金,此時定金顯然是一種物的擔 保形式,屬於所有權擔保的一種。另一種是質務履行後,定金抵作價款的情形。受定金方享有以定金抵作價款的權利,這種抵銷權是債權的效力,具有優先受償的優先權特徵。 其次,看定金對付定金方的擔保,付定金方在受定金方不履行債務時,可以請求受定金方雙倍返還定金,而不必證明其是否有實際損害。定金雙倍返還請求權屬債權無疑,因之,對付定金方來說,定金是一種債權擔保。由此可見,定金既有物的擔保性質,又有人的擔保性質,所以定金應為一種與擔保物權、保證並列的獨立擔保形式,但稱之為金錢擔保,容易使人發生定金非為物的錯覺。筆者認為直接稱之為定金擔保可矣。 可見,定金對受定金方來說,是一種物的擔保或者是優先受償權,為可靠的擔保。而對付定金方來說,是一種雙倍債權擔保,是對受定金方的加重責任,仍屬人的擔保,即以債務人的一般財產對清償債權提供保證,債權的實現依賴於債務人的履行行為,沒有優先於其他債權受償的效力。在定金交付後,定金方可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定金,付定金方無法也不得控制,也無法防止對方喪失清償能力,也就無法保障債權的最終清償。因此,定金對付定金方來說,比其他擔保形式風險要大,甚至比不設定金所受損失還大。定金對付定金方不過是"向象徵性擔保", [36] 只具有強制債務人履約的外在擔保功能中無保障債權最終清償的效力。

⑧ 從事金融、保險行業都必須交風險押金嗎

500元的風險抵押金在每家保險公司都要交,一些其他金融機構收取的更多,這項收費屬於金融行業的合專理收費,用於防屬范道德風險,符合金融行業的從業法規,是合理的.
另據了解目前只有恆安標准人壽保險公司對代理人採用職員制,絕大多數公司與代理人簽定的仍然是代理合同,轉正後參加的也僅僅是公司員工的團體醫療保險,建議在這個問題上多做考察.
收取的500元風險抵押金在你辦理離司手續時會全額退還,不會以此對你形成任何約束,這點請放心.
具體的法律法規因手頭無相關資料,不敢貿然回答,但屬於合法收費是事實.

⑨ 我找了專門幫助退保險公司交了2000元定金,會不會被騙

一個問題是說,你找了專門幫助退保險公司,交了2000元定金會不會被騙?我覺得退保險沒必要去交定金的,這個很可能是遇到了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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