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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信託法

發布時間:2021-01-11 15:29:52

『壹』 江平的代表成果

《中國大網路全書法學卷》(編委、民法學科主編)
《羅馬法教程》(合著)
《西方國家民內商法概要》(獨著)《容民法教程》(合著)
《公司法教程》(《新編公司法教程》)(主編、合著)
《法人制度研究》(主編、合著)
《中國采礦研究》(主編)
《中國司法大辭典》(主編)
《商法全書》(主編)
《證券實務大全》(主編)
《商法案例評析》(主編)
《沉浮與枯榮》(江平口述,陳夏紅整理) 《論股權》,江平、 孔祥俊,載《中國法學》1994年第1期;
《從《企業法》到《公司法》──企業制度法律規范的過渡》,江平,載《工商行政管理》1994年第6期;
《論中國的信託立法》,江平、 周小明,載《中國法學》1994年第6期;
《關於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幾個問題》,江平、 劉智慧,載《中國工商管理研究》1994年第11期;
《羅馬法精神與當代中國立法》,江平,載《中國法學》1995年第1期;
《1996年企業面臨的法制建設》,江平,載《中外管理》1996年第2期;
《論有限合夥》,江平、曹東岩,載《中國法學》2000年第4期;

『貳』 中融國際信託江平

業務員?

『叄』 什麼是家族信託 家族信託的法律問題

「家族信託」在中國還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就字面意思上看,」家族信託」可能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涵:第一,它是一種以家族內部人為受益人的信託;第二,它是有一定規模的信託,一般適用在家族企業上。
我國在信託發展的現階段當然沒有《家族信託法》,規范家族信託關系的主要還是《信託法》。《信託法》15條關於「委託人死亡後,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的規定,對家族信託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它是家族信託承擔財富傳承功能的基礎。有了《信託法》特別是其15條,理論上在中國可以設定家族信託,信託合同中可以約定家人照料和保護信託的條款(如果受託人同意,並有可能執行的話)。
家族信託的受託人實質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為家族信託的時限很長(會超出自然人終生范圍),受託人如果是自然人執行信託事務可能有困難,並且自然人的財產管理能力也比較有限,所以,家族信託最有可能的受託人是信託公司。所以,有關信託公司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也是重要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7條第2款規定,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託公司」字樣。第2條第2款又規定,本辦法所稱信託業務,是指信託公司以營業和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託人身份承諾信託和處理信託事務的經營行為。因為沒有自然人或非信託公司從事受託行為的司法解釋,民事信託的范圍受到了「以信託為業」這個模糊邊界的擠壓。再加之家族信託本身的原因,家族信託的受託人在很長時間內都將主要是信託公司。
家族信託的信託財產也受到限制。最主要的限制是不動產信託。因為《信託法》10條規定,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加之,相關配套登記制度沒有健全,所以在我國目前不動產信託的登記是很困難的。類似的,其他需要登記的財產信託也會遇到這個問題。
家族信託受到限制還來自於稅制安排。
雖然,《信託法》2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但是,關於信託財產的歸屬,史尚寬先生說,受託人受財產權之移轉處分,該財產權歸屬於受託人。因為受託人之管理處分財產,非管理處分他人之財產,乃自己管理處分屬於自己之財產。但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非為自己利益而管理處分自己之財產,乃系依一定目的為他人利益而管理處分該財產。[18]還說,不動產所有權之信託,委託人不能不將該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於委託人。[19]雖然,江平先生接受了「委託給」這種讓步的立法方案,但也對日本和韓國信託法中「信託財產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觀念,一直深信不疑。[20]
如果我國稅法不對信託做出特殊安排,所有權轉移的信託可能會帶來很多稅務上的問題o比如,房產的轉移要繳納印花稅、契稅,還可能要繳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並且,這種繳納是雙向的,即信託設立時,委託人向受託人轉移要繳納一次,信託終止時,受託人按約定向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人轉移時還要繳納一次。在信託受益繳稅的問題上,公司作為受益人時,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認為,「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人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若企業認購的信託產品屬於金融商品的范圍,對外轉讓信託產品時,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而對於個人來說,國稅函[2005]424號指出,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精神,個人取得信託產品收益,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雖然,當前並沒有信託公司執行代收代繳的義務,但並不否認以後有按受益繳納的可能性。而信託受益在信託計劃的執行中,都已經依法納稅。這就又涉及雙重征稅的問題。

『肆』 試述信託的基本法觀念

信託理論與信託理念

1、民事信託。我國的江平教授和日本的中野正俊教授不約而同地提出了發展中國民事信託的構想。與《信託法》(如第三條)確立的「民事信託+營業信託+公益信託=信託」的模式有所不同,江平教授提出了「民事信託(含營業信託)+公益信託=信託」的制度架構,他認為我國的民事信託應相當於英美法系的私益信託[ ],而營業信託只是以經營信託業務的機構作為受託人的一種民事信託。這無疑是對信託制度本源和社會基礎的回歸——民間財產轉移與管理,對於滿足民眾迅速增長的理財需求和從根本上推動信託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盡管「日本無民事信託」的觀念已在人們心目中根深蒂固,但中野正俊教授在總結大量民事信託判例的基礎上指出,日本的民事信託實際上隨處可見,只是它們在性質上僅僅作為判例而沒有明顯地表現出來罷了。這不僅是對日本信託理論和觀念的觸動,也對我國民事信託的認識和發展極具啟示。難道我國當前的民事信託活動就僅限於小額財產管理、遺產管理和貴重物品保管等初級形式嗎?目前,學界對發展具有我國特色的民事信託充滿信心。隨著信託思想的普及和信託制度的健全,越來越富裕的國人必定會逐漸認識並充分運用民事信託的財產保護和增值功能。由此,受託人在「職業受託」 的基礎上也會產生「非職業受託」,不斷積聚的公民生活資料會更高效地轉化為生產資料。不論這樣的民事信託是否還保有在英國起源時的「原汁原味」,但它對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促動作用將是非常可觀的。

2、公益信託。我國當前各方面的公益需求非常巨大,但公益事業主要以基金會的形式出現。江平教授認為,目前基金會的設立成本和管理成本較高且程序較繁瑣,與公益信託相比雖具有現實的可操作性,卻沒有明顯的成本優勢。學界普遍呼籲,積極引入靈活、便捷的公益信託,以扭轉我國公益事業發展嚴重滯後的被動局面。但是,在目前的法律環境之下,發展公益信託仍面臨著諸多障礙,一是動力不足,即各項鼓勵措施(如稅收等)還未出台,影響了委託人設立公益信託的積極性;二是機制不健全,即由於公益事業管理機構還未真正明確到位,公益信託的受託人資格難以核定,有效管理無法落實。值得期待的是,有關部門已將公益信託列入議事日程,相信不久將在我國的公益事業中發揮重要作用。民政部門等相關國家機關應積極推動公益信託的開展,鼓勵和保障社會捐助,實現信託業和公益事業的「雙贏」效應。

3、信託法學說。目前,學界的目光多集中於信託制度的沖突與協調,對信託理論學說的關注和研究相對滯後。中野正俊教授基於當前信託和信託法發展的實際需要,在日本信託法學界已有的「債權說」、「物權說」、「實質性法主體說」和「相對性權利轉移說」之外,提出了頗具創意的「限制性權利轉移說」,即認為信託財產並未完整地轉移財產權,而是根據信託目的限制性地轉移財產權。[ ]該學說對信託目的的重視值得贊賞,在當前的信託理論與實務中均具有相當的解釋力。韓國的洪裕碩教授在全面分析日本信託法理論各流派的基礎上,贊成把信託分為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之後再展開解釋的「新債權說」。一直以來,日本的信託法學說深刻地影響著亞洲其他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的信託立法和司法,我國信託法學界至今沒有影響較大的理論學說,因此借鑒日本的信託法學說既必要又可行。同時,信託法學界應加強與經濟學、管理學等其他學科的信託理論交流,並緊密結合信託實務操作和信託發展動向,及早提出我國自己的信託法學說。隨著我國信託法制的進一步發展,民商法與信託法之間的沖突將會越來越突出,法學界可以考慮將信託法學提升為獨立的法學二級學科,針對其獨特性展開全方位研究。

4、信託觀念。雖然信託在我國的產生和發展由來已久,但國人對信託的認識卻相當滯後。我國本身沒有信託傳統,而「一物兩權」的英美式信託與大陸法系國家「一物一權」的傳統所有權概念和法律體系相去甚遠,加之當前轉軌過程中市場信用機制嚴重缺乏,使得信託制度在我國的繼受和發展面臨諸多困擾。江平教授認為,信託的觀念與運用在我國長期處於誤解和歧義之中。洪裕碩教授也坦言,信託在大陸法系的中國和韓國會產生「異樣」的感覺。的確,由於人們對信託的普遍陌生和信託公司屢屢被整頓,社會上對信託的質疑與排擠在長時間內還難以完全消解,這對於信託觀念的培育和普及產生了負面影響。究其根源,仍舊是我國的法治建設和市場經濟還不成熟,法律不健全和信譽嚴重缺失是制約我國發展信託制度和普及信託觀念的系統性障礙。相信,隨著我國經濟的日趨發達,國民理財的需求與人們對信託的認識將會同步增長,尤其在信託理論和立法的不斷推動下,信託的獨特價值和巨大潛力必將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同與接受。

『伍』 請問如何成為當代中國法律人

寫這樣的文字,是出於一種情緒:很多大名鼎鼎的法律圈內人,他們徒有其表,不管他們有多大的名聲和多富的金錢,他們沽名釣譽,他們更巧取豪奪。這些人,我可以列出一個名單來。但情緒歸情緒,仔細思量,我覺得我也有必要整理一下自己的認識和思路,並同時表達自己的一些感受。從另一個角度講,我也有資格給好些人作導師了,給他們講一講如何作一個當代中國法律人。
做當代中國法律人,需要有堅實的知識基礎。這里的知識不僅僅包括法學知識,還包括對傳統文化,現代社會的知識,甚至包括對未來社會的一些預見和判斷。這樣講也許是空洞,但從法學這一塊知識出發來觀察,也可以從中看出當代中國法律人的知識要求。
我國傳統社會中存在一些法律現象,但即使有歷史上的法家學派,歷朝也建立了各種各樣法律制度,我國卻應當被認為嚴重缺乏法治。中國歷史上,法律只是統治的工具,而統治的依據是政治。政治其實是很骯臟很卑鄙的權力斗爭和操弄,沒有法治的政治更是如此。沒有法治的開明政治也許會帶來一時的社會進步,卻最終會順著政治的庸俗化腐敗化而讓社會整體喪失理性,最終導致朝代的更替和新朝代對以前法律制度的廢除,又進入下一個惡性循環。於是就形成了我國歷史發展上的一個奇怪現象:我國雖然有很多年的人類文明文化,卻始終沒有留下多少嚴格意義的法律制度,當然就沒有了法治。沒有體現人類理性的法律制度遺產,相關的社會人際關系只留給了道德標准,只留下了所謂的儒家文人範式。
道德標准和文人範式是很主觀的東西,更是體現個性的東西,其中沒有了法治彰顯的理性標准下的對錯。即使某人的行事已經偏離理性理解的邊際,卻可以以個性偏好而得到合理解釋。即使已經侵害了他人權利,卻從道德倫理的同情感性得到不應當的縱容。社會大眾要譴責他,他卻在自己的圈子裡得到欣賞與同情,於是社會就在這樣的小圈子裡自娛自樂,沒有了整體的進步。從這點看,我國沒有從農業社會走出來進入到工業社會,沒有法治應當是重要原因之一。
其實以上對我國傳統社會中的法律現象的認識,這些認識並不能夠從中國文化本身出發就能夠看個清楚,相反,是對照了現代西方法治知識,才得以進行合適的反思。於是就不得不轉向深入到西方法治知識的研究。
中國傳統法律現象雖然沒有留下法治的根本性社會共識,但也有一些法律制度相當有價值,比如民事法律中的物的擔保的典當制度,又比如刑事法律中的親親相隱制度。這些法律現象的存在是研究中國傳統法律的價值所在,這些法律現象的意義,可與信託法律制度之於英國法律傳統的意義。不同之處在於中國的這些傳統法律制度沒有得到深入研究和現代化改造,觀念還在,但已經為立法忽視。
研究西方法治知識之前,還需要研究中國與西方法治的接觸。從近代開端的施夷之長技以制夷的洋為中用,到後來的體用之學,最終形成西法東漸的趨勢,這是中國與西方法治交流的發展歷程。
當代中國處於這個歷程的什麼階段呢?我很高興也很不幸地告訴大家:代表理性之治的法治是人類發展的必然趨勢,因此我國實現法治的趨勢勢不可擋!但是,在邁向光明前途的征程上,我們只是走過了第一個山頭,到達了一個平台區,這時可以繼續前進,也可能會後退,甚至可能因為出現政治丑惡與民眾性不理性而又被打入下一個新的惡性循環。
這就是說,我國當代正處於一個十字路口:是走向法治更高階段的進步,還是因為政治丑惡或民眾性不理性而出現歷史往復?那麼接下來的結論就是:不進行向法治方向的改革努力,即使改良政治,或馴服民眾,出現歷史往復是必然。
由於我國傳統的法律基本不適應具有後發優勢迅速發展的中國現代社會,我國不能從傳統中尋找發展現代法治的制度資源。前面說的,就是做當代中國法律人對中國傳統文化,當代中國現實的相關知識。有了前述的知識基礎,才會轉向,轉而研究西方法治。這就是我認為做當代法律人的第二個方面的要求:堅實的西方法治知識。西方法治是一個很大的概念,現代西方國家實行的法律制度各各不同,但並不因為西方國家之間的不同而不能從中概括出法治的最基本知識。
法治首先是理性之治。理性應當是社會存在的最根本,任何東西,需要符合理性的要求。不符合理性的,那就是個人隨意,個人任意,甚至暴力沖動,任何社會都應當盡力避免不理性。經濟活動以營利為根本,但經濟活動必須以理性認識市場的需求供給變化,甚至市場的需求供給變化也以個體的理性經濟活動為前提基礎。政治活動以勝利為目的,但政治活動必須接受理性為其設定的規則底線,政治活動的不理性最終導致更加不理性的反對或反抗。人的其他活動應當遵守自由與個性的原則,這是人及人類得以發展的根本,但人的自由與個性的活動也得有一個邊際,而且這個邊際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在變化,一個明顯的體現就是人的權利邊際的變化。一個人不得損害他人的利益,一個集團的人不得損害另一集團的人的利益,這里集團的人的說法雖然是相對於個體來說,但這里的集團的人的利益卻是一個政治性的概念,基本上是政治解決,但如前所講。政治解決這些利益時也需要有理性,當一個集團過度損害了另一集團的利益,得一時之逞或可,得永久的逞卻根本不可能。
法治以理性之治的名義,成為社會的最高准則。法律成為社會一切主體的一切活動的最高准則,根據法律對社會一切主體的一切活動進行評價,而且法律評價是最高和最終的評價。於是政黨,政府,公司,社會團體,個體,他們的活動必須遵守法律,他們作出的活動一旦有人提出異議時,就需要接受法律的評價。政治人物,法官的行為也是如此。為了保障法律評價作為社會的最高准則的公信力,就需要司法獨立並讓法官作為有專業訓練的人能夠獨立作出依法的判決。法治成為最高准則本身就包含了司法獨立的內容,沒有司法獨立,就沒有法治。
法治是理性之治,這樣深層的結論運用於相反方向就是:法治不能成為非理性的治,隨意的或暴力的治。這里的治包括權力集團的治,也包括個人的行事或判斷。那麼也可知,法治在個體理性,社會理性發展到一定高度之後才能夠實現。個體有理性也許並不難,便現實中國的個體理性已經存在很多障礙,社會有理性卻相當困難。一個政權建立的基礎是否符合理性的要求,比如財產所有制,比如權力代表者的產生基礎和程序,比如權力者的管理,又比如個體的理性活動能不能在這個社會中得到理性對待和評判,這些是體現和要求社會理性的地方。個體不能充分享有自由,不能行使權利的社會,權力者的產生並不遵循理性的社會,權力者的管理並不遵循分而治之相互制衡的社會,我們很難說這是一個理性社會。
法治有了理性的基礎之後,還需要以理性建立符合理性要求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包括法律原則,法律規則,法律概念這些元素。法治最終體現為建立在法律概念之上的法律規則。法律規則調整權利義務。這里講一講實體法律權利與形式法律權利。可以吹牛地說,這是我自己多年浸淫法學研習而產生總結一個法學知識認識。如言論自由的權利,這個權利應當普遍平等地為每一個人享有。言論自由是一個實體法律權利,這個實體法律權利在不同社會階段有不同的邊際范圍,比如封建專制時期評論國王可能不是當時的言論自由的一部分,現代社會也有法律認為在公眾場合宣揚宗教不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再比如政治人物的私生活這個問題,美國和法國的言論標准就不同。但平等地、普遍地享有相同的言論自由的這類形式法律權利的要求,比如法律上的平等、公開的權利,就是我所說的形式法律權利。這類形式法律權利只有實施程度的不同,而且很容易就考查出是否達到相關形式法律權利的要求。考查一個社會是否是法治社會,只要考察一下這類形式法律權利就很容易得出結論。一些深入研究法律的人都明白,法治在很大程度上,也有些人說在根本層次上,法治是形式法治。其實除了實體法律權利與形式法律權利這類並不為很多人知曉的提法之外,法學知識中有很多關於權利研究的劃分和提法。比如公法權利與私法權利,實體法權利與程序法權利,個人法律權利與團體法律權利。
江平前幾天在北大的講演中提到公法與私法的問題,公法權利與私法權利就是建立在公法私法的劃分之上。這就需要有關公法與私法的相關知識。公法與私法是羅馬法的提法,當時及之後的相當歷史時期,法律的對象是國家與個人,不包括公司及社會團體之類人的集合,涉及國家權力的法律就是公法,只涉及個人權利或個人之間關系的法律就是私法。公法私法的劃分就形成了分別適用於公法與私法的不同規則,比如公法關注國家權力對公共利益或社會利益上的作用,強調公法權力的行使應當得到規范,符合目的和程序。私法則強調意思自治,當事人之間平等。公法私法理論發展成熟於歐洲大陸法系國家,特別是德國與法國。但是英美的普通法系卻沒有公法私法的劃分,他們沒有這種理論上的劃分,更強調法律的實證效用。現代社會,公法私法的理論劃分又因為人與人之間更加緊密的社會化聯系而出現了問題。比如關於某個行業規范管理的法律,特別是勞動關系,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這很難納入公法私法的劃分。這就是關於公法與私法的知識,需要系統學習研究,如果不用心,也許讀到法學博士也不能完全掌握這方面的知識。
這幾天賀衛方提出一個問題:逝者應不應當享有名譽權。那麼按照賀衛方的提法,又可以分出逝者法律權利與活人法律權利。當然,如果逝者不享有法律權利,這個分類就不成立。有人說,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一切社會活動都以活著的人為中心,逝者只能是活人的活動受體,即支配對象,難道死還可以起來相對活動或反對?其實這種看法把人類動物化了,人類是有理性的,有規則的,逝者卻可能通過規則以及社會的理性繼續產生主動性的活動。比如遺囑的執行,又比如著作法中對人去世後若干內的著作權保護。
我給這個問題一個肯定的答案:逝者應當享有名譽權。首先需要解決主體問題,以及實現這個權利的法律主體。賦予逝者有這個民事權利,但逝者已逝,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他如何主張?他通過他的繼承人主張。一個未成年人,他的民事權利可以通過他的監護人主張。一個逝者,他的名譽權利也可通過他的繼承人主張。如果沒有繼承人,則可由相關的享有了繼承權利人的主張。這里可看出,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就很重要,幾代人內可繼承,繼承人主張保護逝者名譽權,就需要證明這個繼承關系。如果是法律規定的繼承代數之外的人,我稱為間接繼承人,他們是否又可以主張保護逝者,這又是一個法律選擇的問題。其次需要解決名譽權的范圍問題,對於存續著的人來說,普通個人與公眾人物的名譽權保護范圍不同,自然人與法人的名譽權保護范圍也不同。逝者的名譽權保護可能也需要為其確實不同的名譽權范圍,以及區分逝者中公眾人物與普通民眾的不同名譽范圍。
其實那些主張逝者應當沒有名譽權的人,你只需要舉示一個反證就可以說服他們:你們直接侮辱謾罵他等人離世的長輩大人即可驗證出來,看他等人還能否堅持逝者沒有名譽權。即使他等人無名譽至此,我想很多人也會出來路見不平。
當然,這里的應當享有名譽權利,與現實法律的權利保護是不同的。一個理論上的應當,一個就是現實的實際情況。一個法治不健全的社會,有些權利沒有法律保護,或是法律保護不力。
前面這一段講的法治本身的知識問題。只有通過廣泛深入的學習研究,對一個西方國家的法治進行研究,還對多個西方國家的法治進行比較研究,才可能形成堅實的法治知識。這一眼望過去,可以用學海無涯來容易。但是也不要有畏難情緒,情緒都是不理性的,用心研究,成為某個法學部門的專家還是可行的。
具備這些知識之後,還要回過頭來學習研究中國現行有行的法律。只有法學理論,沒有對現行法律的研究,只能是空頭高談闊論。甚至有些所謂的法學理論家,他們的理論根本就沒有結合任何一個相關的法律,他們的理論就更空頭了。他們就只好說著一些原則性的套話,舉一些隔空的孤例,對他們的理論進行一番空洞的誇大和扭曲。這種誇大或扭曲很符合普通民眾的口味和思維方式,贏得很多鼓掌當不奇怪。我國當代就有很多這兩類的所謂法學家。
有了對我國傳統法律知識的認識,有了我國西法東漸的知識,加上對西方主要法治國家的法律研究,加上對我國現行法律的研究,才可能具備了知識能力上的准備。當然,在有這些知識准備的同時,也應當養成了相關的法學研究和思考方法。形成這樣的知識和方法,也許已經很不容易,出來挑一挑那些沒有這樣儲備的人的錯誤,可以手到擒來。
但是要做一個當代中國法律人,更需要以下兩個方面的努力,一個是踐行,一個提升。
踐行一是以自己的知識能力發出自己的聲音,也可以直接參與到具體事務的處理中。在踐行中更需要尊重自己作為法律人的基本底線:自己懂法,遵守法律。懂法並不容易,需要動用法學理論,研究現行法律,知道其中的實體邊際和形式程序。只有自己懂了,發出的聲音才會不出錯,並點出其中的具體關鍵。這里我特別強調具體關鍵,拒絕把一切問題都籠統地說成法律不健全,而應當指出在哪些地方如何不健全,又當如何健全。有一些人,自稱為法律人,即使他自主認為具備了知識儲備,卻不知道自己不懂法律,或沒有遵守法律。
那些不具備法律功底的人,即使他們成天講依法辦案,即使他們掌著權柄指示依法辦理,他們也不知道該如何辦理。於是依法成了當代中國社會最流行的空頭套話一個法律人,他的踐行范圍有大小,從參與案件到理論研究,從普法宣傳到立法活動。在當代中國,法治還不完善,政治權力還沒有納入法律規則的理性,踐行法治有時不得不採取一些政治斗爭的方法。這是我個人認為的一種斗爭方法了,但我認為採取政治斗爭的方法也要遵守法治精神為這些手段設定的底線。無論在什麼范圍活動,都應當踐行法治。否則,他不配成為法律人。比如搶奪同行業務的律師就不能算作法律人。
提升主要指理論方面的,比如針對理論上的完善,針對現實問題的法律分析並上升到理論高度。這就更難了。但事因能而可貴,能夠作出一點提升成效,當可稱為法學家。也許有人在現實中推動了法治的發展,但如果他們並沒有相應的知識儲備,他們的推動不是以法學知識的要求而進行,至少他們的立法就沒有採用法學上的說服力。這是一個根本。其次也可以看到,作為社會制度的一部分,一時的推動可能會因為沒有法學功底而錯誤,而成為將來的阻礙。
能夠做出提升成果的人,當是法律人中的翹楚。講正面人物,我列出三位我認為傑出的中國法律人,他們依次是史尚寬、王澤鑒、梁彗星。其他有幾人可以歸入下一個層次,有些人的層次就更低了,甚至有很大部分人應當被排除在法律人圈子之外,他們只是自己宣稱為法律人而已!說了這么多的話,最後卻是要告誡非法律人:人類社會的發展的標志就是生產技術的進步,生產技術的進步表現為專業的細分,不同專業的分工與合作。法治以理性的高度需要成為社會的最高准則,法治本身也是社會分工合作的一個范疇。如果你們不是法律人,雖然從法律上我不能要求你們KEEP

『陸』 江平的生平經歷

一個為救國理想和言論自由而犧牲一條腿的青年;一個陋室中為孩子編織毛線衣的父親;一個循循善誘誨人不倦的導師;一個法律精神的詮釋者佈道者;一個為法治中國建設奔走呼號的社會實踐者,這些符號和形象所代表的歷史含義都很重要。
北京南四環一幢普通民居內,校長江平隱居彼處逾10年。
這里既遠離昌平區的中國政法大學,也避開薊門橋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江平選擇了孤獨但並不沉默的生活。
記者曾數次登門拜訪江平,一條溫順大犬總陪伴身邊,各異仙人掌裝點著桌台。溫和而又剛直,一代法學泰斗性格寓意其中。
滿頭白發稀疏、年到八旬的他精神矍鑠,字正腔圓地向記者滔滔不絕,對法律強烈關注讓這位老人眉宇時皺,他的聲音依舊振聾發聵:「法治在中國的發展,是退一步進兩步,還是在不斷地前進。當然還要看到,現在有些地方是在倒退。」
江平雖只在1988到1990年間擔任了兩年中國政法大學校長職務,但校長的稱呼卻一直延續至今,這種「待遇」在法大歷任校長中並不多見。有1990年法大畢業校友對記者感慨:「江平是永遠的校長,他是中國政法大學的精神符號。」
幾年前,江平題寫的「法治天下」流暢大字矗立於薊門橋校園內,這代表了江平終其一生的理想,更成為中國法學人的思想歸宿。
江平凝重地說:「這也正是我的中國夢」。 江平對學生的愛護,讓賀衛方至今念念不忘。
1984年,中國政法大學慶祝成立一周年(1983年北京政法學院更名),賀衛方等一批研究生對食堂伙食不滿,在校慶時發動罷餐,賀和幾個同學把食堂門口堵住,說服大家加入到罷餐者行列。年輕氣盛的賀在人群中與學校官員辯論,人越聚越多,正口若懸河之際,突然被一隻有力的手拽了出來,抬頭一看,正是江老師。
「衛方,你能不能不要總是以反對派領袖自居?」江平語氣雖然不滿,但眼神里還是一片溫和,「事情都要一步一步解決。這樣的方式又能起多少作用呢?」
一年後,賀衛方留在中國政法大學任教,有機會聽江平聊起過去:「在談到自己經歷的磨難時,他語氣平緩,反而是一些體現人性美好的細節讓他刻骨銘心,這種積極樂觀的人生觀是江老師品格最具有感染力的部分。」
回歸北京政法學院講壇上的江平,憑學識人品聲譽鵲起,用他的話說「在歷史的特殊點上被重用」。
復校的北京政法學院,面臨著最大的問題就是師資和教材缺乏。「文革」這一段,所有人都荒蕪了。老一輩被打成右派的教師年紀很大,不可能再發揮能力;而五六十年代留校學生雖「政治紅」,教學方面卻很差。
曾被錢端升先生譽為「政法二才子之一」的江平成為稀缺資源,「從蘇聯回來的沒幾個人了,而且我在燕京大學學習過,有一定英語基礎,又有一定俄語基礎,還有留學的經驗,學習過比較系統的(法律)課程,這在當時來說是很不錯的。」
江平突破法律禁區,一上來就講《羅馬法》和《西方國家民商法》兩門課,把私權利的觀念引入了國內,讓禁錮多年思想和國際潮流接軌。
賀衛方回憶講壇上的江平,「江老師的課真是一種享受。他站在三尺講台上,器宇軒昂,一口標準的普通話和悅耳的嗓音,談吐之中洋溢著知識的自信,兩千多年前的歷史典故和精妙學說,滋潤著學生們的心靈。」
這期間,江平主持制定新中國第一部民事法律《民法通則》,這部劃時代意義法律首次肯定中國人的私權,被國外譽為「中國民事權利宣言」。一批民事經濟類單行法陸續出台,市場經濟法律「盲點」陸續補上。
1983年開始江平擔任副院長,親身經歷讓他對人才格外愛惜。文革後第一批學生被重點栽培,留校形成「第一批梯隊」,法學人才在「斷代」後噴涌。
從上世紀八十年代初「貧窮的法學」,到九十年代「繁榮的法學」,江平視為「一生中在法學教育方面很有獨創的、很蓬勃發展的一段時間」, 「實際上我在學校的主要貢獻也是在這一段時間。」
1990年,主政法大兩年的江平被免去中國政法大學校長職務。
那年年底,江平60周歲生日。政法畢業生們自發為其操辦生日晚會,大家一致要求江老師表演一個節目。他裝著假肢的一條腿不太靈便,卻步履堅定地走上前,唱了一首美國工會運動的英文歌曲《我們決不動搖》。
去職法大校長整整二十年,一些細節讓江平聊以自慰。
有一年紀念法大校慶時候,主持人念在座校長的名字,恰恰到念到江平的時候,台下開始掌聲不斷,「我非常理解學生對我的感情,我認為這是對一個有正義感校長的支持。」
「只向真理低頭」,「法治天下」,「四年四度軍都春,一生一世法大人」,「我所能做的就是吶喊」…… 江平80周歲生日現場,中國政法大學現任校長黃進,將老校長名言倒背如流。 2009年12月28日,江平80周歲生日。
不知是否為寬慰各地趕來的弟子們,江平很樂觀地將活到90歲設定為「下一個目標」,他說:「雖然年輕時失去了22年光陰,如果按60歲退休的話,我再干22年,就可以補回我失去的光陰,我還有兩年就全部補回來了。」
被江平「計較」的22年,凝聚了他刻骨銘心的悲情,也濃縮了中國法律的悲劇。
「從1957年到1978年,我該失去的失去了,不該失去的也失去了,最低谷時,除了這條命,其他所有的都失去了。」
江平的最低谷,出現在1957年。
這一年,在「引蛇出洞」整風下,從莫斯科大學法律系畢業回國任教剛一年的江平,因向北京政法學院坦呈看法,一夜之間被打成右派,從「人民的陣營」劃入「敵人的陣營」,不準許再從事屬於「國家專政工具」的法律專業。
放棄燕京大學新聞系投身革命、並第一批公派到蘇聯的留學生,單純的江平對國內政治情況一無所知。
如今,江平仍夢到被劃為「右派」那驚心動魄場面,醒來後心有餘悸。
「右派」帽子讓時年27歲的江平厄運不斷,在蘇聯相識的新婚妻子迫於政治壓力與他分手。
在北京西山抬鋼管過鐵路,江平累到連火車聲音都沒有聽到,整個人被卷到了火車下,他幸運地活了下來,卻永遠失去了一條腿。
打成右派、離婚、斷腿,接二連三的災難,在江平看來「還是可以忍受」,只是看問題的角度有了些變化,「從火車輪子底下撿回了一條命,我覺得對人生應該有樂觀的態度,多活一天是多美好的事情!」
那之後的歲月,江平在苦難中求生存:1963年開始教俄語,「文革」被下放到安徽「五七幹校」勞動,1972年北京政法學院正式宣布解散,分配到延慶中學當政治老師,一直呆到1978年北京政法學院復校。
其間,江平再次組織了家庭,妻子的父親是一樣的右派身份。
江平學生曾聽師母回憶當年艱難:在延慶改造勞動的江平單身帶兒子,長城外冬天寒風刺骨,沒錢給兒子買棉衣,他把自己舊大衣給兒子改棉襖,還親手一針一線織毛衣。
江平也曾經對前途悲觀過,「文革」後期,他把省吃儉用從蘇聯帶回來的珍貴法律書籍,絕大部分當成廢紙賣掉了,這令他遺憾至今。
1957年到1979年與法律隔絕,江平經歷了知識分子最苦悶的22年,他視之為「人生最大的遺憾」:「我在能夠為中國法治事業做貢獻的時候,已經五十歲了,人生最黃金的時代,恰恰應該是在三十歲到五十歲這二十年,我喪失了人生最寶貴的時間。」
1979年,回到了闊別已久的北京政法學院時,白發已經爬上了江平的額頭。 一年前,一次中風讓79歲的江平倒下了。
因入院及時,手術最後比較成功。江平住了兩個多月的醫院。其中半個月里,他雖然內心非常清楚但語言表達功能卡殼,說不出一句話來,這嚇壞了眾多學生。
從來沒有服過老的他,身體雖恢復但大不如前。
「保命第一,真是老了」,江平鮮有的一聲嘆息,讓很多人擔心。
從《民法通則》、《行政訴訟法》,到《合同法》、《公司法》、《信託法》,再到近年來《物權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與頒行,被稱為「中國法學界良心」的江平,多年來不遺餘力地奔走呼喊,扮演著法治「佈道者」的角色。
自1991年招收第一屆博士,迄今已經19年。在這19年的時間里,江平總計培養了近100名民商法博士。這些畢業生已經成為各條戰線上頗具影響力的青年學者、法官、律師。「這都是我非常不錯的學生,但我培養的學生,從事教學科研的比較多,當官的幾乎沒有,當大官的更沒有。」
病癒初愈,江平執拗地起身,以更高頻率現身說法,參與公共法律事件。
去年12月北大五教授上書要求修改《拆遷條例》引發轟動,江平先後在《財經》、《南方周末》等紙媒發表言論,又到鳳凰衛視現身說法,力挺對拆遷條例的修改。
「江校長在與時間賽跑」,他的學生向本刊記者透露,江老對於時間的珍惜於渴望超出一般人的想像,他一直堅守「只向真理低頭」,既不諛下,也不媚上。
2008年10月25日,一次報告會的提問環節,有聽眾問起他對楊佳案的態度,江平說:「我完全同意上海市高院的二審判決結果。」一位聽眾旋即抓起話筒:「您在楊佳案上的觀點我不同意,假如我手裡有一個雞蛋,我一定會向您扔過去。」
在重慶「釘子戶」事件中,他認為吳蘋一家拒絕拆遷的理由「不涉及公共利益」不能成立,遭致如潮的網路圍攻。在許霆的案上,他也曾有過不順應「民意」的表態。
不過,這絲毫無損江平在人們心中的形象。
他一生捍衛自由民主,卻不贊同民粹主義,「做法律的人要公正,應該關注群眾的利益,但是不是一切都以群眾的感覺作為最高的感受呢?恐怕不行。」
在江平看來,中國真正的復興在於私權真正在人們頭腦中紮根,但過程會遇到艱難險阻, 「中國現在最大的問題在於私權和公權的沖突,私權在公權中得到利益保護,這是我最大的希望。」比如我們最近關於拆遷法的研究,如何保證私人財產權在拆遷中的利益。
對山西煤炭行業兼並重組一事,他依舊見解獨立:政府部門用行政強制手段把民營企業並入到國有企業的做法是錯誤的,這有違《憲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中對私人財產的保護規定。
「如果這種政策的多變性變成了一種先例的話,可能造成民營企業家人人自危的後果,這是一個很危險的信號。」
中風後遺症讓江平語速變慢,「沒有像過去那麼敏銳」。但八旬翁仍不懈地為私權吶喊,與60年前在燕京大學「輿論報國」理想一致。
2012年12月11日江平教授與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賀衛方,參加在台北舉行的第一節「光華學者論壇」,受到台灣領導人馬英九的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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