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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購融資銀行

發布時間:2021-01-12 09:59:19

⑴ 新三板公司特有的獨立性要求和融資方法,你造嗎

1. 掛牌貸——沒錢也能掛牌
有的企業體量小、現金資產不太充裕或周轉比較困難,尤其是一些中小型創新企業,想掛牌卻無力支付券商上百萬的輔導費用,雖然地方政府有補貼,但是資金全部到位往往需要掛牌成功,而券商有時要求企業先支付一部分資金,這時候企業就會犯難了:要是賬上資金給了券商,這幾個月如何周轉啊?別著急,可以試試找銀行辦個「掛牌貸」。所謂掛牌貸是指全國股轉系統合作銀行只針對擬在新三板掛牌,並已和相關推薦機構簽訂推薦掛牌輔導協議的中小企業,根據當地政府對其補貼金額,給予其一定額度流動資金貸款,用於企業掛牌過程中的各項費用支出或生產經營周轉的貸款業務。目前推出這種業務的銀行有光大銀行、浦發銀行和廣發銀行等。
2.信用貸——無抵押也能輕松貸
當然,如果你不想通過抵押、質押或者擔保這種有包袱的方式獲得資金,你也可以試試信用貸款——無抵押、無質押、無擔保哦!目前,華夏銀行、交通銀行、興業銀行、齊魯銀行和杭州銀行等諸多銀行都推出了信用貸款。
3. 新三板企業個人缺錢就找——「精英貸」
如果你是一家新三板企業的董事長、董秘等高管甚至核心技術人才缺錢急用?有解決方法嗎?當然有,新三板掛牌企業齊魯銀行推出了人性化的精英貸:專門針對齊魯銀行已做授信的"新三板"掛牌和擬掛牌企業高管的個人消費、經營融資等需求,視具體情況匹配相應的額度。企業高管包括:原始股東、核心員工及一致行動人等。
4.做市企業福利多多—— 「做市誠信貸」
如果你是一家做市轉讓企業,倦於做市的無滋無味,別急,做市也是有好處的,怎麼著?杭州銀行推出了做市誠信貸:主營業務突出、有較好成長性,同時財務狀況清晰、負債率較低的做市掛牌企業,額度一般不超過2000萬元。請注意這是信用貸款!
此外,對於做市轉讓企業,信用貸款的額度都會比一般企業高。例如,興業銀行推出的信用貸款,對於已掛牌企業額度是800萬,如果是做市企業則有1000萬額度;再如齊魯銀行的信用貸款,普通企業額度只有300萬,如果是做市企業那就有500萬額度了。做市企業還是會被區別對待。
對於新三板這樣一個新興的市場來說,初期的艱難是一個必經的過程,但是對於掛牌企業來說,要善於利用一些便利條件學會自救。說了這么多你依然不知怎麼做也沒關系,就找金牌顧問,專業的企業融資顧問,幫你解決大額資金難題。
5.兼並收購缺錢?有「並購貸」啊!
如果你打算兼並收購,可自己沒有充足的資金,也不打算發過多的股份,擔心發太多會稀釋其他人權益也容易喪失控制權。這時候可以考慮一些銀行的並購貸款,比如:廣發銀行、齊魯銀行等銀行。
所謂並購貸款是指為滿足並購方或其子公司在並購交易中用於支付並購交易價款和費用的需要,以並購後企業產生的現金流、並購方綜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為還款來源而發放的貸款。合法收入為還款來源而發放的貸款。
太逆天了吧!其實這個早在2015年11月推出的《分層意見稿》就有提到,要在創新層試點推出並購貸款的政策紅利。
6.綜合性融資產品
除了上面說到的這些產品外,還有很多綜合性和結構性的產品,涵蓋掛牌貸、股權質押貸、科技成果轉化貸、科技補貼貸、訂單貸、知識產權貸、供應鏈融資和上市貸等全流程業務產品。
前面掛牌貸、股權質押貸都已經有過詳細介紹,下面針對其他比較有特色的貸款產品進行介紹。
(1)科技成果轉化貸
科技成果轉化貸是指銀行專門針對科技型企業發放的、用於支持其對優質科技成果實施轉化,並以企業轉化產出、經營收入或其他現金收入作為還款來源的融資業務。具有以下幾點特徵:
1)保證方式:科技成果質押&實際控制人擔保。
2)融資金額:不超過3000萬元(或成果轉化後續規劃總投入的30%)。
3)融資方式:流動資金貸款。
(2)科技補貼貸
科技補貼貸是指銀行向科技型中小企業發放的、用於支持其開展科技創新活動,並以企業未來收到的科技補貼資金或經營收入作為主要還款來源的融資業務。具有以下幾點特徵:
1)保證方式:准信用(企業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2)融資金額:最高不得超過借款人享受的對應科技補貼金額。
3)融資方式:流動資金貸款。
(3)訂單貸
訂單貸是指銀行根據中小企業客戶與核心企業商務合同、或支付能力較強且支付記錄良好的政府機構、事業單位簽訂的商務合同、工程合同,向其發放用於履行商務合同、工程合同、並以商務合同銷售回款、工程合同回款為第一還款來源的貸款業務。具有以下幾點特徵:
1)獲取合格訂單,符合審批條件即可為企業融資,不再需要其他抵押物。
2)最高可以將訂單或交易合同金額的50%一次性融資給客戶,解決簽訂合同後生產備貨的資金需求。
3)貸款的操作流程比保理、動產質押等其它 貿易融資產品簡便,降低小企業融資的操作成本。
4)採用企業主個人保證和訂單項下未來應收賬款質押為擔保方式,並通過跟蹤貿易流程式控制制風險。
(4)知識產權融資
知識產權融資是指企業以合法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經評估後向招商銀行申請融資。其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激活企業無形資產的經濟價值。
2)增加新融資途徑,提升無形資產的經濟效益。
3)通過政府補貼、大幅降低融資成本。
4)藉助政府媒介,提高企業品牌效益。
(5)供應鏈融資(1+N)
供應鏈融資是指銀行通過審查整條供應鏈,基於對供應鏈管理程度和核心企業的信用實力的掌握,對其核心企業和上下游多個企業提供靈活運用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一種融資模式。其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打通上下游融資瓶頸,降低供應鏈條融資成本。
2)提高核心企業及配套企業的競爭力。
3)整合供應鏈,全方位地為鏈條上的「n」個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6)上市貸
上市貸是指招商銀行向擬上市企業提供的,根據企業上市的不同進程,並結合企業經營實力和發展前景核定的,以企業自有資金為主要還款來源的流動資金貸款。具有以下幾點特徵:
1)保證方式:信用為主。
2)融資金額:無最高額限制,信用額度一般不超過2000萬元。
3)融資方式:流動資金貸款。
7、結構化融資
結構化融資是指資本市場融資方式的一種,這種方式不是通過發行債券來籌集資金,而是通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方式來出售未來可回收現金流從而獲得融資。
絕大多數情況下,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人是該證券基礎資產的發起人。
這些資產涵蓋的種類很廣,包括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商業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資產支持證券、商業租賃合約證券以及其他任何具有可回收現金流的金融工具。

⑵ 2008年以前中國股權並購可以獲得銀行支持嗎

國內並購融資工具品種匱乏在我國,上市公司的並購以資產置換和股權置換為主,上市公司並購融資工具單一且發展很不成熟。在以前那種以行政劃撥和協議轉讓為主要方式的財務性並購中,並購融資問題並不重要。隨著並購方式的不斷發展,我國亟需解決並購融資問題,進一步拓寬融資渠道,從而推動我國上市公司的戰略性實質並購。--市場環境影響債務性並購融資開展,銀行制度拖累貸款融資發展。從我國1999-2002年交易額最大的20起上市公司並購案例看,其中有6起並購交易在現金支付時採用了信貸融資方法。一般而言,並購方企業難以自行承擔如此大規模的現金支付,必須藉助於銀行短期和長期信貸。在我國現階段制度環境下,針對並購的銀行短期信貸是難以獲得的。而銀行長期信貸在企業並購中主要用於並購完成後的企業整合安排,用於大規模的結構調整和更新改造。上市公司並購中涉及的銀行長期信貸的難點主要在於:一是目前我國國有銀行的業務能力還沒有專業化到有能力參與並購的操作和並購完成後對企業的運作實施有效的參與、監督和控制,從而難以控制信貸風險;二是目前我國抵押貸款機制還不夠充分有效,在產權市場尚不發達的條件下,對抵押物的處理也會給銀行帶來風險。政策環境制約債券或票據融資前行。從近五年企業債券的發行情況來看,我國發行債券的主體大多是一些關系國計民生的大企業和基礎產業,募集資金主要用於支持能源、交通、通信、重要原材料等瓶頸產業的發展。迄今為止,境內上市公司並購交易中採用發債(不含可轉債)形式融資的尚無先例。就目前政策環境來說,上市公司並購利用發行債券融資還面臨著諸如發債額度、債券利率、資金投向等多種約束。上市公司並購交易中通過票據融資在我國目前亦是空白。對票據狹窄的定位,使得中國的票據功能僅局限於支付信用結算工具,票據的融資功能未能得以充分發揮。因此,建議我國可擇機擴大票據市場參與主體,建立專業性的票據交易機構。允許非銀行金融機構票據承兌、貼現業務,理順票據權利義務關系,商業銀行可以設立專業性的票據交易機構,嘗試票據的承兌和貼現、擔保、買賣和抵押等業務。租賃類融資有調控利潤之嫌。與歐美國家的20%-30%設備租賃市場滲透率相比,我國僅為1%。而在上市公司開展並購業務中利用租賃方法的更是少之又少。且租賃業務在上市公司中大多發生在其關聯企業之間,且不少關聯交易難免有調控利潤之嫌。因此,要穩步推進我國上市公司並購中的融資租賃業務,其前提條件是改善上市公司股權治理結構。隨著與租賃業務相關的《企業會計准則》、《合同法》、《企業所得稅法》的逐步完善,以及行業監管的不斷加強,相信上市公司在並購融資中亦將越來越多地採用租賃方法。為了推動並購融資的發展,我們首先要廣開渠道,逐步解除各種政策壁壘,允許各種資金進入並購融資領域。不僅銀行資金可以用於並購融資,在提高監控水平的前提下,還可以允許證券公司、社會保險資金、商業保險資金、企業盈餘資金、個人資金、外資等全方位進入並購融資領域。

⑶ 並購貸款的貸款政策

為了保障貸款的安全性,此前我國的商業銀行貸款禁止投入股權領域,1996年央行制定的《貸款通則》規定,商業銀行不許提供並購貸款。
2005年以來,商業銀行經事前向銀監會報批確認合規後,向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華能、國航發放了相應貸款,用於從事股權並購,即所謂的「 一事一批」制度。「一事一批」制度的普遍模式是:商業銀行先出具有條件的融資承諾函,向監管機構請示確認辦理股權融資業務的合規性,獲得批准後再實際發放貸款。2008年6月29日,國務院頒布的《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提出災後重建的財政支出、稅收、金融、產業扶持等多方面政策,其中提到「允許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並購貸款業務」。
2008年12月3日,國務院部署的「金融國九條」第五條中明確提出「通過並購貸款等多種形式,拓寬企業融資渠道」。
2013年11月4日,銀監會為鼓勵通過兼並重組整合一批產能,將並購貸款期限最多延長至7年。
目前,我國並購融資制度十分不完善。《貸款通則》等法規規章實際上禁止金融機構為股權交易的並購活動提供資金;對企業債的發債主體也有著嚴格的限制,同時,債券的發行還有年度總額度的控制,利率水平的管制和用途的限制;權益融資方面,我國由於公開發行需要通過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的核准,效率較低。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08〕84號各銀監局,開發銀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規范銀行並購貸款行為,提高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能力,加強銀行業對經濟結構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促進行業整合和產業升級,我會制訂了《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現將該指引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允許符合以下條件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開展並購貸款業務:
(一)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有效的內控機制;
(二)貸款損失專項准備充足率不低於100%;
(三)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
(四)一般准備余額不低於同期貸款余額的1%;
(五) 有並購貸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專業團隊。
符合上述條件的商業銀行在開展並購貸款業務前,應按照《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制定相應的並購貸款業務流程和內控制度,向監管機構報告後實施。
商業銀行開辦並購貸款業務後,如發生不能持續滿足以上所列條件的情況,應當停止辦理新發生的並購貸款業務。
二、商業銀行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依法合規、審慎經營、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積極穩妥地開展並購貸款業務,要在構建並購貸款全面風險管理框架、有效控制貸款風險的基礎上,滿足合理的並購融資需求。
三、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要加強對商業銀行並購貸款業務的監督管理,定期開展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發現商業銀行不符合並購貸款業務開辦條件或違反《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有關規定,不能有效控制並購貸款風險的,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採取責令商業銀行暫停並購貸款業務等監管措施。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商業銀行並購貸款經營行為,提高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能力,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增強銀行業競爭能力,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第三條本指引所稱並購,是指境內並購方企業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合並或實際控制已設立並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的交易行為。
並購可由並購方通過其專門設立的無其他業務經營活動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稱子公司)進行。
第四條本指引所稱並購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向並購方或其子公司發放的,用於支付並購交易價款的貸款。
第五條商業銀行開展並購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
第六條商業銀行應制定並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包括但不限於明確發展並購貸款業務的目標、並購貸款業務的客戶范圍及其主要風險特徵,以及並購貸款業務的風險承受限額等。
第七條商業銀行應按照管理強度高於其他貸款種類的原則建立相應的並購貸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統,確保業務流程、內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統能夠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並購貸款的風險。
第二章風險評估 第八條商業銀行應在全面分析戰略風險、法律與合規風險、整合風險、經營風險以及財務風險等與並購有關的各項風險的基礎上評估並購貸款的風險。
商業銀行並購貸款涉及跨境交易的,還應分析國別風險、匯率風險和資金過境風險等。
第九條商業銀行評估戰略風險,應從並購雙方行業前景、市場結構、經營戰略、管理團隊、企業文化和股東支持等方面,包括但不限於分析以下內容:
(一)並購雙方的產業相關度和戰略相關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協同效應;
(二)並購雙方從戰略、管理、技術和市場整合等方面取得額外回報的機會;
(三)並購後的預期戰略成效及企業價值增長的動力來源;
(四)並購後新的管理團隊實現新戰略目標的可能性;
(五)並購的投機性及相應風險控制對策;
(六)協同效應未能實現時,並購方可能採取的風險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
第十條商業銀行評估法律與合規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分析以下內容:
(一)並購交易各方是否具備並購交易主體資格;
(二)並購交易是否按有關規定已經或即將獲得批准,並履行必要的登記、公告等手續;
(三)法律法規對並購交易的資金來源是否有限制性規定;
(四)擔保的法律結構是否合法有效並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五)借款人對還款現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規;
(六)貸款人權利能否獲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七)與並購、並購融資法律結構有關的其他方面的合規性。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評估整合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分析並購雙方是否有能力通過以下方面的整合實現協同效應:
(一)發展戰略整合;
(二)組織整合;
(三)資產整合;
(四)業務整合;
(五)人力資源及文化整合。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評估經營及財務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分析以下內容:
(一) 並購後企業經營的主要風險,如行業發展和市場份額是否能保持穩定或呈增長趨勢,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團隊是否穩定並且具有足夠能力,技術是否成熟並能提高企業競爭力,財務管理是否有效等;
(二) 並購雙方的未來現金流及其穩定程度;
(三)並購股權(或資產)定價高於目標企業股權(或資產)合理估值的風險;
(四)並購雙方的分紅策略及其對並購貸款還款來源造成的影響;
(五)並購中使用的固定收益類工具及其對並購貸款還款來源造成的影響;
(六)匯率和利率等因素變動對並購貸款還款來源造成的影響。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應在全面分析與並購有關的各項風險的基礎上,建立審慎的財務模型,測算並購雙方未來財務數據,以及對並購貸款風險有重要影響的關鍵財務杠桿和償債能力指標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在財務模型測算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各種不利情形對並購貸款風險的影響。
上述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一)並購雙方的經營業績(包括現金流)在還款期內未能保持穩定或呈增長趨勢;
(二)並購雙方的治理結構不健全,管理團隊不穩定或不能勝任;
(三)並購後並購方與目標企業未能產生協同效應;
(四)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存在關聯關系,尤其是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情形。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在全面評估並購貸款風險的基礎上,綜合判斷借款人的還款資金來源是否充足,還款來源與還款計劃是否匹配,借款人是否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貸款利息和本金等,並提出並購貸款質量下滑時可採取的應對措施或退出策略,形成貸款評審報告。
第三章風險管理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全部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核心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0%。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行並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分別按單個借款人、企業集團、行業類別對並購貸款集中度建立相應的限額控制體系。
商業銀行對同一借款人的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核心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
第十八條並購的資金來源中並購貸款所佔比例不應高於50%。
第十九條並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具有與其並購貸款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熟悉並購相關法律、財務、行業等知識的專業人員。
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應在並購貸款業務受理、盡職調查、風險評估、合同簽訂、貸款發放、貸後管理等主要業務環節以及內部控制體系中加強專業化的管理與控制。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受理的並購貸款申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並購方依法合規經營,信用狀況良好,沒有信貸違約、逃廢銀行債務等不良記錄;
(二)並購交易合法合規,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准入、反壟斷、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的,應按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取得有關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關手續;
(三)並購方與目標企業之間具有較高的產業相關度或戰略相關性,並購方通過並購能夠獲得目標企業的研發能力、關鍵技術與工藝、商標、特許權、供應或分銷網路等戰略性資源以提高其核心競爭能力。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應在內部組織並購貸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專門團隊,對本指引第九條到第十五條的內容進行調查、分析和評估,並形成書面報告。
前款所稱專門團隊的負責人應有3年以上並購從業經驗,成員可包括但不限於並購專家、信貸專家、行業專家、法律專家和財務專家等。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可根據並購交易的復雜性、專業性和技術性,聘請中介機構進行有關調查並在風險評估時使用該中介機構的調查報告。
有前款所述情形的,商業銀行應建立相應的中介機構管理制度,並通過書面合同明確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應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夠覆蓋並購貸款風險的擔保,包括但不限於資產抵押、股權質押、第三方保證,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形式的擔保。
原則上,商業銀行對並購貸款所要求的擔保條件應高於其他貸款種類。以目標企業股權質押時,商業銀行應採用更為審慎的方法評估其股權價值和確定質押率。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根據並購貸款風險評估結果,審慎確定借款合同中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分期還款計劃、擔保方式等基本條款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保護貸款人利益的關鍵條款,包括但不限於:
(一)對借款人或並購後企業重要財務指標的約束性條款;
(二)對借款人特定情形下獲得的額外現金流用於提前還款的強制性條款;
(三)對借款人或並購後企業的主要或專用賬戶的監控條款;
(四)確保貸款人對重大事項知情權或認可權的借款人承諾條款。
第二十八條商業銀行應通過本指引第二十七條所述的關鍵條款約定在並購雙方出現以下情形時可採取的風險控制措施:
(一)重要股東的變化;
(二)重大投資項目變化;
(三)營運成本的異常變化;
(四)品牌、客戶、市場渠道等的重大不利變化;
(五)產生新的重大債務或對外擔保;
(六)重大資產出售;
(七)分紅策略的重大變化;
(八)影響企業持續經營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提款條件以及與貸款支付使用相關的條款,提款條件應至少包括並購方自籌資金已足額到位和並購合規性條件已滿足等內容。
第三十條商業銀行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人有義務在貸款存續期間定期報送並購雙方、擔保人的財務報表以及貸款人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在貸款存續期間,應定期評估並購雙方未來現金流的可預測性和穩定性,定期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計劃與還款來源是否匹配。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在貸款存續期間,應密切關注借款合同中關鍵條款的履行情況。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應按照不低於其他貸款種類的頻率和標准對並購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和計提撥備。
第三十四條並購貸款出現不良時,商業銀行應及時採取貸款清收、保全,以及處置抵(質)押物、依法接管企業經營權等風險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應明確並購貸款業務內部報告的內容、路線和頻率,並應至少每年對並購貸款業務的合規性和資產價值變化進行內部檢查和獨立的內部審計,對其風險狀況進行全面評估。
當出現並購貸款集中度趨高、風險分類趨降等情形時,商業銀行應提高內部報告、檢查和評估的頻率。
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在並購貸款不良率上升時應加強對以下內容的報告、檢查和評估:
(一)並購貸款擔保的方式、構成和覆蓋貸款本息的情況;
(二)針對不良貸款所採取的清收和保全措施;
(三)處置質押股權的情況;
(四)依法接管企業經營權的情況;
(五)並購貸款的呆賬核銷情況。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指引所稱並購雙方是指並購方與目標企業。
第三十八條本指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⑷ 融資顧問的重點發展的方向是什麼

一般的財務管理涉及的方向有財務分析診斷、投融資決策、財務決策、財務制度及資本運營等方面,而商業銀行的融資顧問業務涉及的領域已遠遠不止這些,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兼並收購
經濟全球化和市場競爭程度的加劇使得並購成為企業快速發展壯大、提高競爭力的一種趨勢。在新建與並購之間,企業選擇並購作為實現產業升級的手段,有助於縮短投入產出時間,降低進人壁壘,獲得最新技術,擴大市場份額,減少競爭對手及實現多元化經營;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推進使跨國公司不得不面對更多的競爭對手,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感受到國際競爭的殘酷性和巨大的生存壓力,同時,經濟全球化使各國內部市場與外部市場的界限日趨模糊,跨國公司要取得競爭優勢就需直接面向全球市場,而跨國並購則成為企業國際化擴展的理性選擇[4]。
企業並購呼喚專業指導。並購的定價、並購的策略程序、反並購策略及並購後的整合等都需要十分專業的金融財務知識和實踐經驗的積累。而一般企業不會是經常進行並購,所以不會有大量並購的經驗,而且並購僅靠企業具備的實力是遠遠不夠的,所以只有專業的財務部門才能擔當起企業並購的融資顧問,對並購進行指導。
銀行具備擔當企業並購融資顧問的眾多優勢。最主要的是銀行擁有大量高素質的金融財務專家,能夠對並購進行理論和實踐指導,並對並購後的重組整合提供建議;銀行擁有天然的資金優勢,當並購需要資金支持時,銀行自然是一種較好的選擇,不但對並購成功提供支持,也為銀行創造了利潤;銀行具有信譽和各方關系優勢,銀行與政府、相關企業及部門都有較好的關系,對政策把握也比較全面,而且信譽比一般財務公司要好。[5]所以銀行擔當並購融資顧問是正確合理的選擇。
二、風險投資
發展風險投資具有重大意義。風險投資是一種高風險、高成長、高回報的投融資方式,投資方向主要集中於新興的、迅速發展的高成長性、高科技中小企業。它有利於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改變我國傳統的經濟增長方式,對於促進高科技產業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是我國實現「科技興國」宏偉目標的重要突破口。[6]目前,政府已經充分認識到發展風險投資的巨大作用和重要意義,正在大力推動風險投資大業的發展。
風險投資運作全過程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專業咨詢單位的指導。風險投資項目的選取、資金的投入、投入的時間和數量、何時退出、退出方式、時機和數量等都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而單靠風險企業和風險投資家來完成整個運作幾乎是不可能的,而銀行可以利用自身的人才優勢和資金優勢對風險投資的各項工作進行財務咨詢及指導,有可能還可以提供資金支持,擴大銀行的業務。
三、項目融資
項目融資是為大型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和大型能源開發項目進行的融資行為,[7]建設項目如:高速路、港口碼頭、水電站、西氣東輸、電網鋪設,等等。
它以項目的產出作為保證,可用較少的資本金獲得數額比資本金大得多的貸款。這種籌資方式對於經濟發展快速增長、國內資金缺乏而又具有許多良好投資項目的發展中國家,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項目融資牽扯的關系較多,融資十分復雜。商業銀行可以積極介入項目的規劃和評估,主要包括進行項目的風險評估、確定結構性融資方案、安排融資方式,組織貸款銀團、實施監督和管理等。在安排銀團貸款時,可以充分創新各種金融產品(如資產券、各貸款證券化、融資租賃、可轉換債券、委託貸款等),[8]從中可以獲取大量咨詢費用,並且可以辦理銀團貸款業務。
四、企業財務
財務相當於企業的血液,一旦出問題,企業將面臨巨大損失甚至破產倒閉。而融資顧問可以充當企業財務的醫生,不但可以為其治病,還能使其更加健康發展。融資顧問擔任的工作可以是:財務分析診斷、投融資決策、項目評估、財務決策、財務創新、財務制度及資本運營等多方面工作。
五、個人理財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加之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會和公眾對私人金融服務的需求無論在質上還是在量上,要求都越來越高。當前,個體、私營經濟方興未艾,私人金融業務才剛剛起步,對於商業銀行來說,應該抓住這一潛力巨大的市場,把握契機,加強業務聯動,拓寬中間業務渠道,以求得自身的發展。更多相關信息,可以到壹顧問咨詢。

⑸ 目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並購債務融資工具有什麼規定

銀行間債券市場並購債務融資工具是指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回行的,募集答資金用於企業並購活動,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短期融資票據或中期票據。
目前,銀行間債券市場並購債務融資工具只能以私募方式發行,並購債務融資工具的用途主要為替換商業銀行並購貸款,一般不超過並購總金額的50%。在非公開發行方式下,由發行人和投資人在發行協議中自行約定變更募集資金用途應履行的程序。

⑹ 為什麼進行金融業並購

在國內產業整合和經濟轉型的背景下,產能嚴重過剩成為並購市場火爆的原因。
在間接融資為主的國內金融體系下,傳統的商業銀行往往以存貸款為主,2005年國內各大商業銀行先後成立了投資銀行部,主要經營包括債務融資工具、銀團貸款、兼並收購、財務顧問和股權融資等非傳統銀行業務。進入本世紀第二個十年,商業銀行的綜合化經營已經勢不可擋,除了傳統的並購貸款業務以外,各個商業銀行都在拓展自身的並購業務產品線,包括並購顧問、並購貸款、並購銀團、並購債券、並購基金以及和第三方機構合作的並購夾層融資,以在並購重組大潮中把握先機,實現商業銀行自身的業務轉型。商業銀行開展並購金融業務具有其他金融機構不可比擬優勢。
全產業鏈優勢。商業銀行匯集了收購兼並專項財務顧問,融資顧問和融資安排各個方面,同時由於客戶優勢和網點優勢帶來的撮合業務的優勢。從這個意義上講,商業銀行占據了並購重組業務的整個完整的價值鏈。和國內眾多證券公司和咨詢公司相比,商業銀行能夠對於客戶提供從方案設計、融資安排、後續支持等全方位、迅速便捷、低成本的服務,優勢無可比擬。
並購融資優勢。商業銀行是我國企業尤其是大企業進行並購融資的主要來源。在並購融資市場商業銀行優勢主要表現在:融資速度快、資金實力強、資金成本較低、靈活性較大、融資信譽好等方面。商業銀行和一般的投資銀行不同,更加註意和企業的長期戰略合作夥伴關系。銀行不僅參與企業並購重組的整個過程,而且作為企業持續發展顧問,參與公司結構調整,資本充實和重新核定、資本結構優化設計等。正是由於以上的原因,目前,銀行貸款成為我國並購市場的重要資金來源。
客戶與信息優勢。商業銀行客戶眾多,和客戶的合作不局限在單筆業務上,對客戶的需求、客戶的實際經營情況更加了解。商業銀行可以充分發揮自身的客戶優勢,通過自身的網路協助客戶尋找買方和賣方,體現強大的撮合能力;同時商業銀行也可以發揮自身的渠道優勢,和證券公司、咨詢公司、股權基金、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緊密合作,交換信息,從而有效地實現並購業務的配對和撮合,提升並購交易的成功率。
整合優勢。並購是否成功主要取決於並購方和被並購方是否能夠有效地發揮協同效應,並購方是否能夠有效的實現並購整合。商業銀行能夠通過多種金融手段,包括融資結構優化、貿易融資等多種手段,幫助被並購企業提升績效,實現協同效應。此外,商業銀行還可以通過組織銀團貸款等方式有效地重整被並購企業的債務結構,調整銀行關系,並幫助並購方更好的管控被並購方的現金流,有效地降低並購風險。

⑺ 工商銀行的境外並購融資是什麼

境外並購融資是指滿足並購方在跨境並購交易中用於支付並購交易價款的需要,以並購後企業產生的現金流、並購方綜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為還款來源進行的融資。

⑻ 委貸銀行能發放股權類並購融資嗎

我國的中小企業目前已經超過1000萬戶,佔全國企業總數的99%,國內生產總值的50%,稅收的43%,出口的60%[1]
。中小企業已經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振興區域經濟,調整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緩解就業壓力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中小企業由於規模小,實力不足,自身資本的積累能力有限,發展過程中通常面臨資金短缺的困難,需要採取外源融資緩解資金壓力,這是世界范圍內的中小企業都普遍存在的問題,但是在我國這個問題尤其突出。我國53.8%的中小企業認為資金不足是影響企業發展最不利的因素。現階段我國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單一,外源融資渠道嚴重不足,沒有創業板市場,深交所於2004年5月設立的中小企業板由於「遵循現有法律環境不變、發行上市標准不變」,並未真正成為適用於中小企業的融資市場。現階段據統計,中小企業融通資金以間接融資為主,間接融資額98.7%來自銀行貸款,中小企業由於資信低,缺乏抵押資產,融資成本高等原因,難以得到銀行資金的支持,存在巨大的資金缺口。
融資租賃憑借其較高的靈活性,問世的短短半個世紀在世界范圍內已經成為僅次於銀行信貸的第二大融資方式。在美國等發達國家,融資租賃業務占設備投資的比例較高,基本上在10%以上。然而在我國,這項業務發展速度緩慢,規模小,目前,我國融資租賃業幾乎全行業處於低迷狀態,甚至一些成立較早的老牌公司也不得不面臨停業的危機。巨大的落差表明我國融資租賃業務嚴重滯後於我國經濟的總體增長,融資租賃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出來,不適應持續增長的融資需求,應積極地對傳統的融資租賃進行改造,發展適用於我國中小企業的創新租賃模式。
1. 傳統融資租賃模式及其擴展形式
企業融資方式按照資金的眾多來源,可分為內源融資與外源融資。融資租賃屬於外源融資,集融資與融物為一體。傳統的融資租賃存在三方當事人,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貨方。出租
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格式 租賃合同注意事項 住房租賃合同 廠房出租合同
- 2 -根據承租方對租賃物的要求尋找供貨方並采購創造相應的設備,然後交付承租方使用。承租方按期交付租金,租賃期滿時,承租方享有停租、續租或留購設備的選擇權。相較於借貸購置設備而言採用融資租賃的方式由於只需要支付租金,更為快捷,能使企業很快形成生產能力,靈活性較高。對於資金嚴重匱乏,購買能力不足的中小企業空間來說,融資租賃具有明顯的優勢。
在傳統模式下,融資過程可分為三個步驟,第一步,迅速出租方協助承租方采購設備;第二步,承租方使用設備,並按期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第三步,租賃期滿時,承租方將租賃物的使用權轉移給出租方,如果選擇續租、留購該騰達設備,則會產生另一個融資租賃或者買賣契約。
現階段融資租賃在理論或者實踐中已經產生了以下擴展形式。
抽成融資租賃――又稱收益百分比融資租賃。對那些收回期長,但未來現金流穩定且有一定壟斷性質的項目可以考慮使用。這種租賃形式的租金不是固定的,其支付要根據實際的生產經營狀況而定。承租人先向出租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租金,其餘金額按照承租人的利潤收入的一定比例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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