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trust(信託)和anti-trust(反壟斷),姑且這么翻譯,有什麼關系么
Anti是"反"的意思,Trust是「信託基金」的意思。
Anti-Trust,《反托拉斯法》到最內後就是反信託基金。即容:《反托拉斯法》實際上是反信託基金法,也就是反大家族法。
因為美國大家族實際上是很多信託基金的持有者。因此,Anti-Trust,《反托拉斯法》實際上是反信託基金法,也就是反大家族法。大家族所代表的不僅僅是既得利益者的問題,而是一個資本家的理念。所以歐美各國不但在法律層面上,例如普通法,來尋求一個馬克思所追求的公平。同時擬定法律,化解資本家及勞動者之間的矛盾。而化解是從資本家開始化解,而不是說從勞動者開始化解,這個思維太重要了。
㈡ 中國信託業發展歷史有哪些
中國的信託業始於20世紀初的上海。1921年8月,在上海成立了第一家專業信託投資機構——中國通商信託公司,1935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央信託總局。新中國建立至1979年以前,金融信託因為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管理體制下,信託沒有能得到發展。
1979年10月,國內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宣告成立,此後,從中央銀行到各專業銀行及行業主管部門、地方政府紛紛辦起各種形式的信託投資公司,到1988年達到最高峰時共有1000多家,總資產達到6000多億,佔到當時金融總資產的10%。
我國信託業發展的幾起幾落有其客觀原因:
誕生時缺乏基礎,一是缺乏一定的市場需求和經濟基礎。「受人之託,代人理財」是信託的基本功能,因此信託生存的首要條件是有「財」可理。建國以來長期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採取的是高積累、高投資、低工資、低收入的政策,民間基本上無可理之財。二是缺乏健全的社會信用基礎。
信託「以信任為基礎」,信任關系的確立和穩定是信託賴以生存的土壤。我國社會信用關系尚缺乏剛性,信用鏈條十分脆弱,契約意識較差;總體而言,信用基礎仍十分薄弱,制度建設滯後,不完備。
直到2001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正式施行,我國的信託制度才初步確立。在此之前沒有一部專門的信託法,也無其他明確信託關系的法律規范。這使信託機構的活動長期缺乏權威的基本准則,令信託業的發展陷入歧途。這些年來,信託公司主要從事銀行存貸業務、證券業務和實業投資業務,沒有集中到「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主業上來。
㈢ 請教各位關於央企信託的問題
央企就是想利用這個金融牌照作為自己融資便捷低廉的渠道。尤其是發行單一資專金信託是最低廉便屬捷的模式。
信託公司的融資業務也好主動管理型業務也好都是應市場而生的,我個人認為應該更好的鼓勵質地較好的民營私企參、控信託公司,這樣才能給信託行業帶來活力。央、國企的很多行徑是為人所不恥的,類似於英大信託,其資金來源成本低廉(國家電網),這都是不符合市場規律的產物,毫無競爭可言,根本就是一種壟斷行為。壟斷行為勢必導致行業失調,缺乏活力。信託行業被寄予厚望的是其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這和央企有毛關系,千萬不要相信所謂大型企業入駐信託業會幫助信託業的發展,這都是他們想賺錢的理由而已!
英大,中糧,中鐵,外貿,華鑫,華能,中航的江南信託,等均為央企,數量好是較多的。
㈣ 中國投資銀行的人為壟斷
中國投資銀行本身就脫胎於受政府保護的銀行和信託等金融中介機構。它可以享受到政府政策上的各種傾斜所帶來的好處。從誕生伊始,中國投資銀行業就被烙上了人為壟斷的印痕。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證券承銷業務的管制與證券經紀業務的價格規制。1999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證券法》規定,國家對證券公司進行綜合類和經紀類的分類管理制度。從而人為地關閉了綜合類券商的大門,並且未就經紀類券商與綜合類券商角色的演變與綜合類券商資格的撤消作出具體規定。在此情況下,綜合類投資銀行就有了政府天然的人為壟斷的保護,在與經紀類券商的競爭中就可以高枕無憂。在經紀業務上,中國投資銀行業一直享受著政府的人為的傭金價格規制(這一狀況直到2001年才進行改革)。A股交易傭金為0.35%,滬、深市 B股交易為0.6%和0.43%,證券投資基金為0.25%。這一相對其他國家較高的傭金率無疑為投資銀行帶來了豐厚的人為壟斷利潤或超額利潤」。
中國投資銀行業務主要由證券承銷、證券經紀和證券自營業務構成,這三項業務收入即證券承銷收入、證券經紀收入和證券自營收入,也就構成了中國投資銀行主要的收入來源。三類收入對利潤貢獻比分別為18%:40%:28%,其他收入對收入貢獻比佔14%。1996年到1999年,中國投資銀行經紀業務收入占其總收入比重分別是41.2%、38.4%、36%和32.9%。雖然比重逐年下降,但是經紀業務收入作為主要收入來源的格局基本沒有動搖」。同時,承銷業務收入在總收入比重中也較高。但是由前面的分析,由於中國投資銀行業在承銷業務和經紀業務上存在嚴重的人為的管制和價格規制等人為壟斷因素,而在此收入格局下,就直接導致了中國投資銀行業畸高的壟斷利潤。 截至2000年底,中國證券市場共計有A股、B股、企業債券、國債現貨、國債回購、基金和可轉換債券等7個證券交易品種,其中,A股交易佔有絕對優勢的市場份額,B股和基金以及可轉換債券正是中國目前領導層所極力推行、發展的金融工具,其市場潛力十分可觀。這種狀況使得中國的投資銀行無心進取,也無進行金融創新的內在動力,靜待市場機會,直到將B股、基金與可轉換債券的市場瓜分完畢。這種格局和現狀就直接導致了中國投資銀行業經紀業務的單一和服務的趨同。
合作趨同
近年來,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形勢下,中國投資銀行開始面臨著潛在的、即將轉變為現實的外國同行的競爭,各投資銀行因此也紛紛開始致力於自身競爭力的提高,進行了一些業務創新和業間合作,包括與國內銀行業的合作和與外國金融中介機構的合作。如,國泰君安證券、閩發證券分別與中國工商銀行開展「銀證通」業務;西南證券、長江證券也分別與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合作推出了這一業務類型。盡管券商進行了創新,但是其業務仍然十分相似。這一點在與國外證券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合作上也十分突出,其業間合作項目基本上是基金管理業務 ,鮮有獨立特行的合作業務或創新業務。
中國投資銀行-分類
㈤ 什麼是商業信託
托拉斯(Trust) 托拉斯直譯為商業信託(business trust,原意為託管財產所有權), 壟斷 組織的內高級形式之一,容 是指在同一商品領域中,通過生產企業間的收購、 合並以及託管等等形式, 由控股公司在此基礎上設立一巨大企業來包容所有相關企業來達到企 業一體化目的的壟斷形式。通過這種形式, 托拉斯企業的內部企業可以對市場進行獨占, 並且通過制定企業內部統一價格等等手段來使企業在市場中居於主導 地位,實現利潤的最大化。
㈥ 四大壟斷組織分別代表什麼意思
康采恩來(Konzern)原意為多種企業集團。康自采恩是高級壟斷組織形式,晚於卡特爾模型、辛迪加、托拉斯出現,規模更為龐大。在2000年左右,中國和日本開始出現的各種「控股公司」以及「集團總公司」,也被認為屬於康采恩壟斷。
辛迪加(法語Syndicat)「組合」的意思,比卡特爾模型發展程度高、較穩定的資本主義壟斷組織形式。
卡特爾Cartel Model是企業聯合的意思。
托拉斯直譯為商業信託(business trust,原意為託管財產所有權),壟斷組織的高級形式之一;
意思都大同小異,漢字是直接音譯過來的。
㈦ 哪些股是壟斷行業和龍頭企業
金融板塊:以兩市金融行業的A股上市公司為板塊成員,包括銀行類、券商類和信託類三個子行業。
龍頭股: 招商銀行 600036、民生銀行600016、中信證券600030、S愛建 600643。
壟斷行業分為兩種,一種憑借技術上的優勢,進行行業上的壟斷,如美國的微軟公司的操作系統,因為深厚的技術優勢,壟斷了全球各國的電腦操作系統。另一種是由國家控制下的壟斷行業,如,我們國家煙草、電力行業,由國營壟斷,私人不可經營。
龍頭企業涵蓋三個產業,可以是生產加工企業,可以是中介組織和專業批發市場等流通企業。它不同於一般的工商企業,它肩負有開拓市場、創新科技、帶動農戶和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的重任,能夠帶動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帶動商品生產發展,推動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
壟斷行業,我們首先要理解什麼叫壟斷。在古代,人們在市集上作生意。許多行業,都是不只一個商人做的。有些商人想包攬所有客人,就在市集上做高台,叫做壟,他們居高臨下能獲得許多便利,包攬了許多客人。這種行為稱為壟斷。
只要具有市場開拓能力,能夠進行農產品深精加工,為農民提供系列化服務,帶動千家萬戶發展商品生產走市場的,都可以當龍頭。
根據國家有關部委聯合發的文件規定,重點龍頭企業(國家級)的標准:
一是我國東部地區的企業固定資產達5000萬元以上;近3年銷售額在2億元以上;產地批發市場年交易額在5億元以上。
二是經濟效益好,企業資產負債率小於60%;產品轉化增值能力強,銀行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含A級),有抵禦市場風險的能力。
三是帶動能力強,產加銷各環節利益聯結機制健全,能帶動較多農戶;有穩定的較大規模的原料生產基地。四是產品具有市場競爭優勢。重點龍頭企業應建成管理科學、設備先進、技術力量雄厚的現代企業,成為加工的龍頭、市場的中介、服務的中心。
㈧ 信託什麼意思信託基金呢能否舉例說明
信託基金也叫投資信託,即集合不特定的投資者,將資金集中起來,設立投資基金
,並委託具有專門知識和經驗的投資專家經營操作,使中小投資者都能在享受國際投資的豐厚報酬不同的減少投資風險。共同分享投資收益的一種信託形式,基金投資對象包括有價證券和實業。
中國信託基金主要投資於實業領域,但主要投向集中在基礎設施、房地產、公用事業三大領域項目,屬於傳統成熟行業,經營模式具有一定的壟斷性,沒有高科技含量。對於高科技行業,信託融資案例很少,原因有二:中國自主開發的真正的高科技少;信託公司項目開發人員職業經歷局限於金融業內,沒有工程技術背景,對工業技術並不熟悉,也未曾從事過實業公司的經營管理。
近年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火熱,地產信託也開始越來越多人關注。
㈨ 信託的意義
信託的定義依照我國信託法第二條的規定,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簡而言之,信託為一種財產管理制度,是由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移轉或設定於管理人,使管理人為一定之人之利益或目的,為管理或處分財產。因此,信託定義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含義:
1.委託人信任受託人。委託人對受託人的信任,是信託關系成立的基礎。
2.委託人將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信託是一種以信託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系,信託財產是成立信託的第一要素,沒有特定的信託財產,信託就無法成立。所以,委託人在信託受託人的基礎上,必須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
3.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委託人將信託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後,對信託財產沒有直接控制權,受託人完全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或者處分,不需要藉助於委託人、受益人的名義,這是信託的一個重要特徵。
4.受託人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託事務。正是因為受託人受到委託人的信任,一旦受託人接受信託,就應當忠誠、謹慎、盡職地處理信託事務,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即所謂的受人之託,忠人之事。對於違背這種信任的受託人,信託法規定了嚴格的責任。
希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