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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融資工具承銷

發布時間:2021-01-12 14:50:32

『壹』 如何成為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商

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注冊。
債務融資工具在回中央答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登記、託管、結算。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為債務融資工具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提供服務
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金融機構承銷。企業可自主選擇主承銷商。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
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在中國境內注冊且具備債券評級資質的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
發行法式。一次注冊,一次發行。市場定價

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目前主要包括短期融資券(短融,CP)、中期票據(中票,MTN)、中小企業集合票據(SMECN)、超級短期融資券(超短融,SCP)、非公開定向發行債務融資工具(PPN)、資產支持票據(ABN)等類型。

『貳』 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協議是制式文本嗎

你網路下

『叄』 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 的承銷商資格哪裡有規定

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注冊。 債務融資工具在中專央國債登記結算有屬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登記、託管、結算。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為債務融資工具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提供...

『肆』 法律定向融資工具對認購數額是否有要求

一、產品定義
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向銀行間市場特定機構投資人發行債務融資工具,並在特定機構投資人范圍內流通轉讓的行為。又叫私募中票。
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以非公開定向發行方式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稱為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
二、PPN的要素
1、監管機構: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2、行業限制:(1)國家鼓勵扶持的行業優先
(2)國有房地產行業主體放開,但需用於保障房項目(個地方政府名單上的保障房項目)
(3)有明顯瑕疵的企業暫不受理
3、發行對象:(1)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有協會界定的銀行間債券市場合格投資者認購
(2)定向投資人投資定向工具應向交易商協會出具書面確認函
(3)發行定向工具前,企業應與擬投資該期定向工具的定向投資人達成《定向發行協議》
4、交易流通:不限於初始投資人,可在簽訂《定向發行協議》的投資人之間轉讓
5、發行期限:未做特別限制,可由發行人、主承銷商和投資者商定
6、融資成本:協會不做利率指導,發行利率由主承銷商、發行人和投資者商定,不受貸款利率管制。發行利率略高於同資質同期限公募中票。
7、發行規模:突破「累計發行債券余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的限制。
8、資金用途:未做嚴格限定,用於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的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並在注冊文件中予以明確。
9、信息披露:信息披露要求簡化,只需向債券投資者進行披露,不需公開披露。
10、登記託管:上海清算所
11、其他規定:(1)注冊有效期為2年,首期發行應在注冊後6個月內完成。
(2)企業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主承銷商或變更注冊金額的,應重新注冊。
(3)發行人在定向工具發行完成後的次一工作日,通過主承銷商向交易商協會做書面報告
(4)《接受注冊通知書》發出後,已注冊的《定向發行協議》不得修改,否則自動失效。
(5)發行人應嚴格按照《定向發行協議》約定的資金用途使用募集資金,如存續期內需要變更募集資金用途應提前披露,變更後的募集資金用途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
(6)合格投資者:注冊資本金要達到1000萬元以上,或者經審計的凈資產2000萬元以上的法人或授資組織。
三、PPN特點
1、程序便捷。定向工具採取注冊制,在協會現有中期票據注冊規則的基礎上進一步簡化注冊程序。申報材料簡化,同時僅作要件審核,審批過程進一步加快。
2、產品結構靈活。定向工具產品結構靈活,可以由發行人與定向投資者協商,根據雙方特定需求靈活制定個性化產品。
3、信息披露較少。定向工具發行人的全部信息僅在定向投資者間披露,信息披露的具體要求由發行人和定向投資者協商確定,可豁免信用評級。
4、融資成本或高於公開發行。定向工具只能在定向投資人范圍內流通,相對公開發行其流通范圍較小,因此定向工具流動性稍弱,發行利率高於公開發行的中期票據。
5、突破凈資產40%的限制。定向工具不受企業凈資產40%的限制,企業直接債務融資的空間增長潛力巨大。
四、PPN與公開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比較

公開發行債務融資工具
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
注冊要求
經交易商協會統一注冊,在注冊額度有效期內分期發行,注冊周期一般為2-3個月
經交易商協會統一注冊,在注冊額度有效期內分期發行,但注冊程序相對簡單,注冊周期為1個月左右
注冊材料
包括募集說明書、審計報告、評級報告等,注冊材料相對復雜
注冊材料較公開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申報材料簡單,在銀行間市場發行過交易商協會管轄的融資工具的發行人與初始投資者協商一致可豁免信用評級
投資人范圍
除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外的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
投資人限定為簽署《定向發行協議》的定向投資者,每隻定向工具的投資人不能超過200家
發行額度
不超過發行人凈資產的40%
發行額度不受發行人凈資產40%的限制
定價原則
交易商協會每周一設定指導利率下限,通過市場公開招標或簿籍來確定發行利率
在監管要求范圍內由發行人與投資者協商確定,由於定向工具流動性弱於公募產品,發行利率高於公開發行債務融資工具
流通轉讓
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公開流通
在定向投資者之間流通轉讓
五、發行流程
1、選聘主承銷商
2、准備注冊文件,設計產品,落實認購投資者
3、主承銷商將材料報送至交易商協會注冊辦公室
4、協會對形式不完備的非公開定向發行注冊材料通過主承銷商一次性書面告知發行人予以補正
5、復核人認定非公開定向發行注冊材料形式完備,召開注冊會議,確定是否接受發行注冊
6、交易商協會向接受注冊的企業出具《接受注冊通知書》
7、向定向投資者進行非公開的信息披露,實施定向發行
8、向交易商協會書面報告發行情況
9、按協會要求向債券持有人進行後續信息披露
六、注冊申報材料
1、主承銷商:非公開定向發行注冊信息表
2、發行人:非公開定向發行注冊材料報送函
3、發行人:內部有權機構決議
4、發行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同等效力文件
5、主承銷商:非公開定向發行注冊推薦函
6、主承銷商:承銷協議
7、承銷團成員:承銷團邀請函、回函及承銷團成員資質文件
8、發行人:最近一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9、發行人及投資人和其他相關方:定向發行協議
10、律師事務所:非公開定向發行法律意見書
11、投資人:定向工具投資人確認函
12、其他機構:相關機構及從業人員的資質證明
七、發行方案建議
1、發行規模: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發行額度不受凈資產40%的限制,理論上,公司可根據資金需求情況發行任意規模。但是考慮監管層的態度以及成功發行的案例,不建議發行過大規模,可保持在40%上下。
2、發行期限: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對發行期限沒有明確要求,根據市場情況以及建管層態度,主流發行期限集中在1年、2-3年期品種,部分5年期。
3、發行期次:可以申請一次注冊,分期發行,首期發行應在注冊後6個月內完成。首期發行規模不低於總規模的50%,剩餘數量可在24個月內發行完畢。
4、擔保方式:發行情況來看,已發行產品均為無擔保債券,投資者對於債券擔保並沒有硬性要求。
5、付息方式:固定利率品種。
6、含權方式:可以設計含權條款,如附發行人調整票面利率選擇權和投資者回售權,但不常見。
7、發行利率:略高於公開發行債券融資工具,還要根據發行時市場情況和債券級別等確定。
8、申報周期:申報後1-2月可獲得批文。
9、資金用途:未做嚴格限定,用於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的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並在注冊文件中予以明確。

『伍』 銀行間債務融資工具必須要銀行來承銷嗎

銀行間債融資工具必須由金融機構承銷,並不一定只是銀行,可自主選擇主承銷商。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為進一步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促進非金融企業直接債務融資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經2008年3月14日第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管理辦法如下: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促進非金融企業直接債務融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下簡稱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第三條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與交易應遵循誠信、自律原則。
第四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注冊。
第五條債務融資工具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登記、託管、結算。
第六條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為債務融資工具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提供服務。
第七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八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金融機構承銷。企業可自主選擇主承銷商。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
第九條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在中國境內注冊且具備債券評級資質的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
第十條為債務融資工具提供服務的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應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
上述專業機構和人員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應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利率、發行價格和所涉費率以市場化方式確定,任何商業機構不得以欺詐、操縱市場等行為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二條債務融資工具投資者應自行判斷和承擔投資風險。
第十三條交易商協會依據本辦法及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對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與交易實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協會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自律管理規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四條同業拆借中心負責債務融資工具交易的日常監測,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交易情況向交易商協會報送。
第十五條中央結算公司負責債務融資工具登記、託管、結算的日常監測,每月匯總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登記、託管、結算、兌付等情況向交易商協會報送。
第十六條交易商協會應每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債務融資工具注冊匯總情況、自律管理工作情況、市場運行情況及自律管理規則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交易商協會對違反自律管理規則的機構和人員,可採取警告、誡勉談話、公開譴責等措施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交易商協會、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交易商協會、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與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和交易等有關的信息。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短期融資券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2號)、《短期融資券承銷規程》和《短期融資券信息披露規程》(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10號)同時終止執行。

『陸』 請教高手,英語翻譯 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市場

Debt financing instruments underwriting business market

『柒』 什麼債務融資工具

債務融資工具全稱為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它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目前它包括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和超級短期融資券等。

拓展資料

債務融資工具特點:

1、融資工具發行對象為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

2、融資工具發行參與方包括主承銷商、評級公司、增信機構、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服務機構,需要對發行的企業進行財務審計,並對企業和融資工具進行評級,主承銷商負責撰寫募集說明書,安排企業進行信息披露等工作;

3、市場化定價方式,融資工具的發行利率根據企業和融資工具級別,結合銀行間市場資金面情況進行定價,一般低於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發行期限可以根據資金需求靈活安排;

4、市場化發行方式,實行按照交易商協會相關工作指引注冊發行,一次注冊後可根據資金需求及市場情況分期發行,不需要監管機構審批。

債務融資特點

1、短期性

債務融資籌集的資金具有使用上的時間性,需到期償還。

2、可逆性

企業採用債務融資方式獲取資金,負有到期還本付息的義務。

3、負擔性

企業採用債務融資方式獲取資金,需支付債務利息,從而形成企業的固定負擔。

4、流通性

債券可以在流通市場上自由轉讓。

股權融資所得資金屬於資本金,不需要還本付息,股東的收益來自於稅後盈利的分配,也就是股利;債務融資形成的是企業的負債,需要還本付息,其支付的利息進入財務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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