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債權可否作為信託制spv財產的問題
當然可以了。債權信託是很普遍和常見的信託類型。當讓可以作為信託制的spv財產。
② 信託貸款債權轉讓是怎麼規定的呢
可以的,按照《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信託公司可以開展貸款業務,債權轉讓回後,信託公答司成為債權人,可以理解為貸款業務。 而且,有時在剛性兌付過程中,信託公司先拿自己的錢墊付給投資者,就是一種債權轉讓。
③ 債權和股權信託有什麼區別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債權類信託一般分為借貸之債與買賣之債:①借貸之債,即信託成立後,受託人(信託公司)
將信託資金以貸款形式貸放給融資方並簽署借款協議,按照約定周期收回利息及到期返還本金的投資方式。該種投資方式由受託人與融資方形成借貸之債;②買賣之債,即信託成立後,受託人將信託資金用於購買融資方某項財產的所有權或收益權(
如購買機器設備所有權、商業物業收益權等) 並簽署權益轉讓合同與溢價受讓( 回購) 合同,按照約定周期收取溢價款及到期收取與信託資金等額的受讓( 回購)
款。該種方式由受託人與融資方形成買賣之債。
股權類信託一般分為股權融資類信託與股權投資類信託。兩類信託均為在信託成立後受託人將信託資金以增資形式、購買融資方持有的股權或股權收益權形式進行投資,只是在股權融資類信託中投資人獲得固定收益,而在股權投資類信託中投資人獲得非固定收益。
債權融資與股權融資是兩種最為基本的投資方式,從法律上講,債權類信託所構建的法律關系以「債」為基礎,構建債權關系,股權類信託則構建股權法律關系。債權類信託與股權類信託各有利弊,在選擇信託產品投資時,投資者應結合融資方財務情況、經營情況、擔保情況以及項目管理情況等要素對項目進行篩選投資。
( 一)
控制力比較。債權具有相對性,受託人在債權法律關系形成後具有要求融資方按照先前約定支付價款、償還債務的權利,此時如融資方拒絕償債或無力償債,受託人只能訴諸法院(
即使有擔保財產,受託人處置擔保財產也必須通過法院訴訟或強制執行),因此受託人權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股權則類似於物權,表現為受託人在投資完成後成為交易對手股東之一(
一般為大股東),雖然不享有債權,但是對被投資主體具有支配地位,從理論上講,此時的受託人不僅能夠控制被投資主體的資金往來和進出,而且能夠決定其董事選任與人員安排,財務上、人事上均能對被投資主體加以控制。因此,從這個角度講,股權投資的安全性是高於債權投資的。
(二)優先性比較。債權投資對於融資方來說,屬於其一般債務(如有擔保則為優先債務),而股權投資對於被投資方來講則不是債務。債務金額不會變,但是投資的股權價值卻隨著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變化而變化,因此債權投資在投資之初即將風險進行了鎖定,而股權方式投資的風險和收益卻時刻發生著變動。同時,債權因是融資方的一般債務,其具有法律上的優先性,舉個例子,對於同一個融資方,其既有借款1000萬元(受託人貸款,期限1年),又被增資款1000萬元(受託人投資,於1年後受讓退出),如在運行1年後融資方僅剩餘1000萬凈資產,則在償還完畢借款後企業凈資產為0,受託人投資的股權便沒有任何價值。因此,從這個角度上講,債權投資的安全性又高於股權投資。
④ 債權轉讓集合信託是什麼意思
1、債權轉讓類信託:所謂債權信託,通常指委託人將債權轉移給受託人,版由受託人為受益人對該債權權進行管理或處分的一種信託。
以某企業發行的一款債權類信託理財產品為例,該公司以自己擁有產權的一些固定投資作為抵押,聯合信託公司發行一款信託理財產品。
2、債權轉讓類信託風險要素:
與股權類信託一樣,債權類信託也存在一定的風險。比如,某企業成功通過債權融資以後,一旦經營發生困難,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和收益就可能產生困難。
⑤ 請問債權投資計劃產品和信託產品有什麼不同呢謝謝
首先你問的問來題沒源有對比性,因為他們不是一個類型的
債權類的投資產品是按照金融產品的交易結構分的,分為債權類、股權類、權益類等,是指金融機構將資金發放給融資人的形式;
信託產品是金融理財產品分類中的一種,金融理財產品有信託產品、銀行理財產品、證券類產品、保險類產品;
基本上每類金融理財產品又可以分為債權類、股權類、權益類,信託產品也分為債權類、股權類、權益類信託產品。
⑥ 債權類信託與股權類信託有什麼區別
債權類信託一般分為借貸之債與買賣之債:①借貸之債,即信託成立後,受託人(
信託公司) 將信託資金以貸款形式貸放給融資方並簽署借款協議,按照約定周期收回利息及到期返還本金的投資方式。該種投資方式由受託人與融資方形成借貸之債;②買賣之債,即信託成立後,受託人將信託資金用於購買融資方某項財產的所有權或收益權( 如購買機器設備所有權、商業物業收益權等) 並簽署權益轉讓合同與溢價受讓( 回購) 合同,按照約定周期收取溢價款及到期收取與信託資金等額的受讓( 回購) 款。該種方式由受託人與融資方形成買賣之債。
股權類信託一般分為股權融資類信託與股權投資類信託。兩類信託均為在信託成立後受託人將信託資金以增資形式、購買融資方持有的股權或股權收益權形式進行投資,只是在股權融資類信託中投資人獲得固定收益,而在股權投資類信託中投資人獲得非固定收益。
債權融資與股權融資是兩種最為基本的投資方式,從法律上講,債權類信託所構建的法律關系以「債」為基礎,構建債權關系,股權類信託則構建股權法律關系。債權類信託與股權類信託各有利弊,在選擇信託產品投資時,投資者應結合融資方財務情況、經營情況、擔保情況以及項目管理情況等要素對項目進行篩選投資。
( 一) 控制力比較。債權具有相對性,受託人在債權法律關系形成後具有要求融資方按照先前約定支付價款、償還債務的權利,此時如融資方拒絕償債或無力償債,受託人只能訴諸法院( 即使有擔保財產,受託人處置擔保財產也必須通過法院訴訟或強制執行),因此受託人權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股權則類似於物權,表現為受託人在投資完成後成為交易對手股東之一( 一般為大股東),雖然不享有債權,但是對被投資主體具有支配地位,從理論上講,此時的受託人不僅能夠控制被投資主體的資金往來和進出,而且能夠決定其董事選任與人員安排,財務上、人事上均能對被投資主體加以控制。因此,從這個角度講,股權投資的安全性是高於債權投資的。
(二)優先性比較。債權投資對於融資方來說,屬於其一般債務(如有擔保則為優先債務),而股權投資對於被投資方來講則不是債務。債務金額不會變,但是投資的股權價值卻隨著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變化而變化,因此債權投資在投資之初即將風險進行了鎖定,而股權方式投資的風險和收益卻時刻發生著變動。同時,債權因是融資方的一般債務,其具有法律上的優先性,舉個例子,對於同一個融資方,其既有借款1000萬元(受託人貸款,期限1年),又被增資款1000萬元(受託人投資,於1年後受讓退出),如在運行1年後融資方僅剩餘1000萬凈資產,則在償還完畢借款後企業凈資產為0,受託人投資的股權便沒有任何價值。因此,從這個角度上講,債權投資的安全性又高於股權投資。
⑦ 基礎設施債權計劃和信託計劃的區別
基礎設施債權計劃和信託計劃的區別主要有:
1、投資范圍不一樣。基礎設施債權計劃,限內定了債容權計劃主要是用於社會基礎設施建設。而信託計劃范圍更廣,除了基礎設施還能做工商企業類,證券市場投資類,房地產類,等等投資范圍,信託計劃的投資范圍更大。
2、產品安全性不一樣。基礎設施債權計劃,有可能通過私募基金公司發行成私募產品,有可能通過資產交易所的債權轉讓發行成債權轉讓的產品。而信託計劃就是指信託公司管理,通過信託公司風控的產品才能叫信託產品。
3、管理人不一樣。基礎設施債權計劃,管理人有可能是私募基金,有可能是互聯網金融平台,有可能是保理公司。但是信託計劃管理人只有一類,那就是信託公司。
4、產品結構設計可能不一樣。基礎設施債權計劃,如果通過私募基金的形式來做,和信託公司發的產品在結構上相似度就很高。但是如果通過金融資產交易所來發行產品,那麼結構上就有很大的不一樣。投資起點也會和標準的信託產品和私募基金產品不一樣。
⑧ 債權信託投資風險有哪些
1.盈利空間有限,存在支付風險
信託公司傭金收入大概為融資額的1%,100億的融資額才有1億的利潤。版如果通過貸款權的形式使用,信託的收益率通常比銀行利率高大概兩到三倍,而信託貸款的利率按規定受到貸款通則20%的剛性約束,僅可以在銀行利率上下浮動5%,信託公司把本金和收益支付給投資者後,兩者相抵,信託公司所剩無幾。
2.信息不暢、監管不嚴存在經營風險
以房地產信託為例,房地產信託的發售方式是,開發商委託信託公司進行產品設計,由指定銀行代為發售,開發商支付產品的本金與利息。信託公司按理應該嚴格選擇信託項目,但為了收取設計費用,可能會有意忽略一些有可能不利於投資者的重要信息。
3.有關規定不明確存在政策風險
銀行債權信託產品仍是個政策空白,因為有關法規並未規定不允許這么做,銀行利用信託工具在現有法律法規的框架范圍內打了一個擦邊球。一旦遇到政策調整或政策更加明確,信託機構和投資者對因此而出現的風險是難以控制的。
⑨ 應收債權信託什麼(財產權信託)專業的解釋。
財產權信託,是以財復產制權為信託財產所設立的信託關系。
財產權是民事權利的一種,是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權利。財產權包括債權、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部分、繼承權等,甚至信託受益權自身也可以成為另外的信託關系的信託財產。
應收債權信託屬於財產權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