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信託公司部門架構的問題
負責找項目的都是業務部門,具體根據每個公司按不同業務類型或者1、2、3、4的傳統來細分,負責信託項目資金運營的部門一般有信託財務部和運營部門,負責推廣的部門現在一般都有自己的財富管理中心
Ⅱ 信託機構主營業務
主要包括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和其他財產信託等四大類信託業務。
Ⅲ 信託機構的管理
1、信託機構建立的基本要求中國信託機構設立的基本要求(根據《金融信託投資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1)信託機構的設立確屬經濟發展的需要。一般只在大中城市設立。
2)具有合格的信託業務人員和完備的組織章程。
3)具有法定的最低限額的實收資本金。
全國性信託投資機構──最低自有資本金限額為5000萬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信託投資機構──最低自有資本金限額為500萬元。
以上兩級機構從事經營外的業務的最低自有資本金限額分別為500萬美元和100萬美元。
2、信託機構設立的程序
1)申請。
2)報批。
3)認股交款。
4)股款的交納與驗資。
5)召開創立大會。
3、信託機構的內部組織設置
現代信託機構內部組織設置的三種類型:按職能分工的內部組織設置;按服務對象分工的組織機構;綜合分類的組織機構。 1、信託機構的業務范圍
1)受託經營資金信託業務。
2)受託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信託業務。
3)受託經營國家有關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信託業務。
4)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
5)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企業債券承銷業務。
6)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與處分。
7)代保管業務。
8)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
9)以自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10)公益信託。
11)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如同業拆借,融資租賃和投資。
2、信託機構業務經營原則
1)遵循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原則:信託一旦有效成立,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而成為一獨立運作的財產。
2)忠誠盡力管理信託財產的原則。
3)受託人應當謹慎管理信託財產。
4)禁止從業人員向客戶收受禮物,或參與信託帳戶收入的分配。
5)禁止從業人員議論和泄露信託業務及其他有關客戶的情況。 信託機構財務管理是通過信託機構的內部財務核算實現的。
1、財務核算的意義和要求
1)財務核算的意義:全面、准確反應經營活動全過程;進行財務分析,參與信託機構決策;監督財經紀律、法律貫徹,保證信託財產安全;進行財務成本核算,合理使用信託財產。
2)財務核算要求完整、准確、真實、能提供決策依據,能降低成本。
2、財務核算的基本內容 1、人事管理的意義
1)有利於信託機構在競爭中獲勝。
2)有利於造就一支高素質的信託隊伍。
2、信託機構業務人員的基本素質要求
1)具備良好職業道德。
2)具備較高、較全面的知識水平。
Ⅳ 信託是什麼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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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滿星雲集團的信託機構是做什麼的
信託是一種財務管理方法,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系統和法律行為以及種財務系統。信託是受託人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並且受託人根據客戶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置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
Ⅵ 信託機構的組織形式
1、單一信託機構
單一信託機構指專業信徒機構,具有完全獨立法人資格內,專門辦理金融信容托業務的經濟組織。
2、附屬於其他機構的信託機構
附屬於其他機構的信託機構指本身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本身雖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受到另一機構控制的信託機構。
Ⅶ 信託機構的概述
信託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出現的一種財產管理制度。原始的信託行為起源於數千年專前古埃及的屬遺囑託孤,18世紀後現代信託業在美國興起。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託的本質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是一種多邊信用關系,這種多邊信託信用關系的建立,必須根據法定程序才能成立,並將各方關系人的條件、權利和義務通過信託合同加以確定,以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代信託已成為一種以財產為核心,信用為基礎,委託、受託為主要方式的財產運用和管理制度。我國的信託投資公司是一種以受託人身份,代人理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具有財產管理和運用、融通資金,提供信息及咨詢,社會投資等功能。
Ⅷ 信託業務的簡介
信託業務是以信用委託為基礎的一種經濟行為,帶有一定的經濟目的。即掌握資金(或財產)的部門(或個人),委託信託機構代其運用或管理,信託機構遵從其議定的條件與范圍,對其資金或財產進行運用管理並按時歸還。由於信託業務是代人管理或處理資財,因此,信託機構一要有信譽,二要有足夠的資金。信託業務范疇含商事信託、民事信託、公益信託等領域。
國際上的金融信託業務,主要是經營處理一般商業銀行存、放、匯以外的金融業務,隨著各國經濟的發展,市場情況日趨復雜,客戶向銀行提出委託代為運用資金、財產,或投資於證券、股票、房地產的信託業務,與日俱增。國內的信託業務是經央行批準的金融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經營業務,主要包括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和其他財產信託等四大類信託業務,如利得財富。 1、以信託關系成立的方式為標准劃分:任意信託、法定信託;
2、以信託財產的性質為標准劃分:金錢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金錢債權信託;
3、以信託目的為標准劃分:擔保信託、管理信託、處理信託;
4、以信託事項的法律立場為標准劃分:民事信託、商事信託;
5、從委託人的角度對信託進行劃分:個人信託(生前信託、身後信託)、法人信託;
6、以受託人承辦信託業務的目的為標准劃分:營業信託、非營業信託;
7、以受益人的角度對信託的劃分:自益信託、他益信託、私益信託、公益信託;
8、以信託涉及的地理區域為標准劃分:國際信託、國內信託;
9、以業務范圍為標准劃分:廣義信託、狹義信託; 信託業可以經營的業務項目依《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法可分為如下:
(一)受託經營資金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二)受託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以及知識產權等財產、財產權,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三)受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四)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
(五)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政策性銀行債權、企業債券等債券的承銷業務。
(六)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與處分。
(七)代保管業務。
(八)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
(九)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十)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公益信託:
(一)救濟貧困;
(二)救助災民;
(三)扶助殘疾人;
(四)發展教育、科技、體育、文化、藝術事業;
(五)發展醫療衛生事業;
(六)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環境;
(七)發展其他有利於社會的公共事業。 信託公司業務門檻提高
銀監會下發了《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及《關於信託公司過渡期有關問題的通知》三份徵求意見稿,向國內55家信託網徵求意見。
此次意見征詢中,新老辦法的主要變化為,大規模調整了信託公司的基本業務,
銀監會要求信託公司回歸其主營業務。並大幅提高資金信託份額利得財富資金要求,由原來的5萬元上調到100萬元。
這就要求信託公司停止經營債券、貸款業務等銀行類業務,而從事如
企業年金、資產證券化之類的本營業務。新辦法設立了三年過渡期,其中過渡期內份額資金要求為20萬元。
信託業部分業務將受限
對於新辦法,業界還是存在爭議的。因為如果按照新的規定,信託公司的業務范圍將被縮小,而在允許進入的領域又存在著很多其他的門檻。
一位信託公司經理告訴記者,這次調整對信託行業的影響是很大的。「監管層為了控制信託公司的風險,監管更透明化,所以做了很多調整。
但是對於信託公司來講,會給業務的開展帶來難度。」
中國信託業協會有關負責人分析:「此前監管部門的思路,是讓信託公司走混業經營之路,目前監管層鼓勵信託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年金信託等創新業務,同時信託公司的債券和貸款業務將受限制,長遠來看有利於信託公司回歸受託理財的主業。」業務領域
Ⅸ 我國主要的信託機構有哪些
我國信託公復司正規的制只有66家,他們受到銀監會的直接監管,而主要的信託機構就是66家正式的信託公司,其中出名的是中信信託、中融信託、新時代信託等。而銀行、三方理財公司還有證券公司,都有售賣信託理財產品。
Ⅹ 信託機構的種類
定義:具有完全獨立法人資格,專門辦理信託業務的經濟組織。
我國目前有兩種:內
1.國家開辦的信託機構
2.地方或容主管部門開辦的信託機構 (附屬於其他機構的信託機構)
定義:既從事信託業務,又從事銀行業務的金融機構。
兩種形式:
1.以從事信託業務為主,同時又從事銀行業務的信託機構
2.以從事銀行業務為主,同時又從事信託業務的銀行信託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