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託產品怎麼付息的
在信託合同里會寫明固定收益信託產品的收益分配周期,常見的是按季付息和按年版付息。 收益權分配時,信託公司將信託產品所取得的收益,會以現金形式直接分配給投資者。所有資金直接回款到投資者的銀行賬戶上。我在利得財富產品列表裡都看到有詳細的付息介紹的
2. 企業支付信託公司收取的利息能否以信託公司開具的收據和銀行回單作為稅前列支憑據
在《2012年度企業所得來稅匯算清繳若自干業務問題解答》中曾經明確「具有金融許可證的財務公司,收取利息屬於營業稅應稅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開具發票,因此支付利息應當取得財務公司開具的發票方能稅前扣除,」計收利息清單(付息通知)「不能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憑據。」 信託公司和財務公司同屬非銀行的金融機構?支付信託公司的利息稅前列支單據按照此條執行。
3. 2年的信託 多久付一次利息的啊給說說的唄!!
利得財富的,給我找起碼半年付息的產品。包括收益等各個方面,你都要跟理財師說清楚的,這樣才比較能挑選到適合你需求的產品。
4. 支付信託公司貸款利息稅前扣除問題
信託公司的利息通知單的效力就是發票。
是可以作為票據稅前扣除的。
利息通知單上要有相應的利息計算期限,利率(與主合同相附),並加蓋印鑒。
5. 買2年期的信託產品如何確認利息收入呢可以1年確認一次利息收入嗎
要視合同而定。每個項目都有不同,也有按年付息的。
6. 信託合同還本和付息分開算,要補息嗎
信託合同中會約定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的期間管理責任,不可能什麼責任都沒有,回不過一般有原狀分配答條款的,信託公司的管理責任都是十分簡單的,做不到的可能性不大,而且一般都跟債務人違約無關。一般來說,委託人已接受原狀分配就表示不再追究受託人的責任了,要不然不會要求信託公司進行原狀分配並終止信託計劃,信託計劃一終止,基於信託的所有法律關系就消亡了,所以從這個結果來看,信託公司是不用承擔任何責任的。
7. 信託按年付息是以信託成立日為准嗎
不同的信託公司不一樣。有的信託公司是以信託成立日為准。有的信託公司是按自然日為准。大多數是以自然日為准。比如說每年的12月25日。分配利息。
8. 向信託公司支付利息未取得發票能否稅前扣除
問:我公司支付給信託公司的利息支出只收到對方的利息清單無發票,對方認為自己只是利息的代收代付方無須開具利息發票,同時支付的利息利率遠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我公司支付給信託公司的利息支出是否一定要取得發票才能稅前扣除?高於銀行同期利率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信託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SPAN>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參考《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對商業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2000]62號)規定,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營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含證券公司),在取得利息收入、結算收入、經營證券收入及其他應征營業稅的收入時,應統一開具地方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金融機構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下列在境內依法定程序設立、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 (四)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融資公司、融資中心、金融期貨公司、信用擔保公司、典當行、信用卡公司。 依據上述規定,信託投資公司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應按「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並開具發票。企業向金融企業(信託投資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據實稅前扣除。
9. 信託自然季度付息和自然年度付息分別是什麼意思
自然抄季度付息和自然年度付息,指的就是你買的這個信託產品。是按照自然年的季度付息,每年3月底,6月底,9月底,12月底付息,這個就是季度付息,自然年度付息就是只有在年底12月底的時候付息一次。
兩種付息方式,季度付息肯定比年度好,畢竟利息你還可以拿去做投資,算下來如果資金不挪用。季度付息會比年度付息獲得不少利息。
10. 信託中按季付息什麼意思
信託中按季付息是信託收益分配的一種方式,即信託收益按照季度進行發放,項目存續期內(從信託項目成立日計算)每三個月分配一次收益,最後一個季度的收益連同本金全部返還給信託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