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呵,你是個懶人,這些問題仔細在網路上搜搜都能找到答案啊。
1、存量貸款和信貸資產實質是一回事兒。銀行既已發放的貸款,就是存量貸款,在其資產負債表上表現為信貸資產。任何一家銀行所能發放的貸款的額度,即受央行總體宏觀調控的限制,也受其本身存款額度的限制,就是所謂的存貸比。
在一個給定的期限內,存量貸款多到一定程度,受限於存款額度的限制,銀行就不能再發放新的貸款了。可貸款與存款的利率差,是銀行賺錢的根本,不能放貸款就不能賺錢了。怎麼辦,把存量貸款賣掉,收回現金,存量貸款下降了,現金增多了,不就能放新的貸款了嗎?真是個好主意。
賣給誰呢?銀行?大家兄弟,境況差不多。保險和證券?那倆就沒貸款的權利。那就信託公司吧,丫也是有權貸款的金融機構啊。賣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沒錢的話,銀行可以發理財計劃,信託與信託公司,並指定信託公司以來自理財計劃的信託資金定向購買自己的存量貸款。爽呆了,銀行賣掉了存量貸款,能放更多的貸款,又發了理財產品,吸引了更多的個人客戶,存款有望增長,信託公司呢,基本沒幹啥事兒,還多少有筆手續費收,信託財產的規模也增長了。好事兒啊。
等等等等,信託公司啥事兒不幹?那萬一銀行賣給我的這幾筆信貸資產成了不良貸款、呆壞賬咋辦?以認購銀行特定信貸資產為信託資產管理方式的信託產品,它的還款來源也是貸款本息的回收啊!好吧,既然啥事兒不幹,那索性徹底些,你銀行得承諾過程管理(銀行去催帳),到期不能收回貸款本息的話,你銀行得承諾收回去。不然就砸了我信託公司的牌子了。
這個交易結構是目前監管機構最恨的交易結構之一!都這么弄,到底實體經濟中以貸款方式投放的貨幣總量有多少?誰也說不清楚了。所謂國家的宏觀經濟調控,還搞毛啊!?而且這事兒吧,還一般不好弄清楚。你問銀行,銀行說我賣掉了啊!你問信託公司,信託公司說我發的信託產品啊!你問投資者,投資者說我買的理財啊!把這幾個人弄到一起查不就清楚了嗎?監管機構說我得有那個許可權和時間啊。大家都是短視的,只為自己的利益負責的,國家宏觀調控?出了經濟危機再說吧。
2、再說信託貸款。信託,指的是將要用於放貸的資金來源的法律關系,是委託人信託與受託人信託公司的;貸款,值得是受託人信託公司接受委託人的資金信託而形成信託財產後,對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的方式是,發放貸款。
因此信託資金的來源,就是資金信託的委託人,可以是商業銀行,也可以是其他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
信託公司的固有資金,當然可以用來發放貸款。但自己的錢,就不存在信託這個法律關系了。當然也就不是什麼信託貸款了。信託公司的固有資金和信託資金必須分賬管理的。
說清楚沒?
『貳』 存量信託資產是什麼
財務報表口徑實際反映的當期數字,是相對於增量而言的,譬如去年底有200億元信託資產,本年兌付結清了50億元,又新增了100億元,那存量信託資產就是250億元。
『叄』 什麼是存量信託項目
就信託計劃項目已經運行,還沒有到期結束的項目
『肆』 國務院 43 號文對信託以及信託銷售會有怎樣的影響
對銷售沒有什麼影響,對信託公司影響大,43號文之後,政府平台融資就越來越少。
信託交易共分為五步 :
1、選擇產品
選擇優質的信託項目,要從三個維度考慮,安全新、流動性、收益性。信託的收益分固定收益類和浮動收益、以及固定收益+超額收益。挑選固定收益類信託產品,需從信託公司、行業、融資方、抵押/質押物和收益和期限五個方面把關。
2、選擇渠道
信託產品的購買包括銀行、信託公司和第三方理財公司三條渠道。一般來講銀行的信託產品種類繁多,網點眾多購買方便,但收益率偏低;信託公司產品收益率高,但產品相對單一,異地購買也是難題,第三方理財收益較高,選擇性比較大,是中產階層理想的理財渠道。
3、認購繳款
推薦期屆滿,投資者確認份額後,除銀行購買信託產品外,投資者採取在信託公司直接購買或通過第三方理財公司購買信託產品,需保證在約定日期前將其足額的認購資金,用銀行轉賬形式劃入受託人為本信託計劃單獨開立的銀行託管資金賬戶內(信託專戶)。第三方理財公司不能通過自由賬戶為投資者代繳、代存資金。
4、簽署合同
委託人(投資者)交款後與信託簽署信託合同及相關文本,簽約時委託人須向受託人提供以下材料:銀行轉賬憑證原件、信託利益劃付賬戶、身份證明文件以及信託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5、購買成功
委託人(投資者)完成繳款,信託計劃成立後,信託公司將在成立後約定時間內向受益人發放受益權證書。
『伍』 存量信託遭便宜資金置換是怎麼回事
一方面,融資方為置換便宜資金使得一些存量產品面臨提前結束;另一方面,對於新增業務而言,融資成本下行使得信託公司展業利差逐漸縮小,同時信託公司還要面臨諸多其他金融機構的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