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信託 在銀行 信託公司 第三方購買的區別,分別是什麼 高分!
銀行掌握渠道,一般是包銷項目,所以又定價權,一般來說收益比市場上回的同等水平低,當然如果答是客戶經理私單的另算;
信託公司是直營機構,一般會把最好的項目留給自己銷售,收益是市場正常的水平,但是產品種類打上了信託公司的烙印,除了大信託公司外產品比較單一;
三方機構,產品比較多,收益也是市場水平,不夠三方機構魚龍混雜,產品篩選不嚴格,客戶如果沒有產品辨識能力的話,很難買到最適合自己的產品。
不過,現在基本各方都能合作,掌握客戶的話,就是最根本的,所以銀行的話語權還是最大的。
『貳』 信託公司與第三方理財公司的區別
從你獲得的利率上面來看,兩者是相同,也就是說同一個項目你在信託公司購內買是多少,容在三方也是多少
從項目數量上來說,信託公司所有的是自己開發的項目,而三方則是擁有多家公司的項目
從購買程序上來說,也是完全一樣的,你的錢是直接打在信託公司開在銀行的託管賬戶上的,合同也是和信託公司簽的
從服務上來說,三方會開一些答謝會之類,平時買信託還有可能送些東西
從風險上來說,兩者風險一樣
『叄』 信託公司治理指引的董事會
第一節 董事
第十五條 信託公司董事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銀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十六條 公司章程應明確規定董事的人數、產生辦法、任免程序、權利義務和任職期限等內容。
第十七條 董事應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出席董事會,對所議事項表達明確的意見。董事無法親自出席董事會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按其意願代為投票,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董事個人直接或者間接與公司已有的或者計劃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關聯時,應當及時將其關聯關系的性質和程度告知董事會、監事會,並在董事會審議表決該事項時予以迴避。
第二節 獨立董事
第十九條 信託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要關注、維護中小股東和受益人的利益,與信託公司及其股東之間不存在影響其獨立判斷或決策的關系。
獨立董事人數應不少於董事會成員總數的四分之一;但單個股東及其關聯方持有公司總股本三分之二以上的信託公司,其獨立董事人數應不少於董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條 信託公司獨立董事應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道德品質,熟悉信託原理和信託經營規則,並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信託公司獨立董事不得在其他信託公司中任職。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明確規定獨立董事的產生程序、權利義務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獨立董事享有以下職責或權利:
(一)提議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議或董事會;
(二)向股東(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三)基於履行職責的需要聘請審計機構或咨詢機構,費用由信託公司承擔;
(四)對重要業務發表獨立意見,可就關聯交易等情況單獨向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五)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計劃、激勵計劃等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六)法律法規賦予董事的其他職責或權利。
第二十三條 獨立董事在任期內辭職或被免職的,獨立董事本人和信託公司應當分別向股東(大)會、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提供書面說明。
第三節 董事會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部分職權的,授權內容應當明確具體。
董事會、董事長依法行使職權,不得越權干預高級管理層的具體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應制訂信託公司的戰略發展目標和相應的發展規劃,了解信託公司的風險狀況,明確信託公司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管理規章。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應當制定規范的董事會召集程序、議事表決規則,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董事會會議記錄應做到真實、完整,並自做出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董事會決議應當經董事會一半以上董事通過方為有效,但表決重大投資、重大資產處置、變更高級管理人員和利潤分配方案等事項,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會應當立即通知全體股東,並向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一)公司或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公司財務狀況持續惡化或者發生重大虧損;
(三)擬更換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四)其他可能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應當向股東(大)會及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及時報告一致行動時可以實際上控制信託公司的關聯股東名單。
第三十條 董事會應當下設信託委員會,成員不少於三人,由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人,負責督促公司依法履行受託職責。當信託公司或其股東利益與受益人利益發生沖突時,保證公司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務。
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和需求,董事會還可以下設人事、薪酬、審計、風險管理等專門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應當設董事會秘書或專門機構,負責股東(大)會、董事會的籌備、會議記錄和會議文件的保管、信息披露及其他日常事務,並負責將股東(大)會、董事會等會議文件報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肆』 新中國第一家信託公司
12.A(1979年10月,國內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成立)
13.B(應該是GDP)
14.A
15.C(狹義的金融市場的表回達就是資金融通答的場所)
16.C(場內交易市場是有固定的交易的場所,按規定的程序標准化運作)
17.C(根據A分為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根據B分為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根據D分為期貨市場/證券市場等)
18.B
19.
20.B(貨幣政策的操作目標是基礎貨幣和存款准備金)
21.D(三大法寶之一是再貼現率政策,不是利率政策)
22.B(整存整取是定期存款的一種,協定存款針對企業)
23.A(分母小了)
希望採納
『伍』 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的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信託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信託公司的經營行為,促進信託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信託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設立的主要經營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信託業務,是指信託公司以營業和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託人身份承諾信託和處理信託事務的經營行為。
第三條信託財產不屬於信託公司的固有財產,也不屬於信託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信託公司終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四條
信託公司從事信託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信託文件的約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信託公司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機構設立
第六條設立信託公司,應當採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條設立信託公司,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並領取金融許可證。
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託公司」字樣。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設立信託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三)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四)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和審慎監管原則對信託公司的設立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說明理由。
第十條信託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申請經營企業年金基金、證券承銷、資產證券化等業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信託公司行業發展的需要,可以調整信託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第十一條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信託公司不得設立或變相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二條信託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公司住所;
(四)改變組織形式;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更換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權結構,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達到公司總股份5%的除外;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合並或者分立;
(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信託公司出現分立、合並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申請解散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後解散,並依法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十四條信託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對該信託公司進行重整或破產清算的申請。
第十五條信託公司終止時,其管理信託事務的職責同時終止。清算組應當妥善保管信託財產,作出處理信託事務的報告並向新受託人辦理信託財產的移交。信託文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章 經營范圍
第十六條 信託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資金信託;
(二)動產信託;
(三)不動產信託;
(四)有價證券信託;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七條 信託公司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開展公益信託活動。
第十八條 信託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按照信託目的、信託財產的種類或者對信託財產管理方式的不同設置信託業務品種。
第十九條 信託公司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投資、出售、存放同業、買入返售、租賃、貸款等方式進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信託公司不得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第二十條 信託公司固有業務項下可以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等業務。投資業務限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
信託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進行實業投資,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除同業拆入業務以外的其他負債業務,且同業拆入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信託公司可以開展對外擔保業務,但對外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
第二十三條 信託公司經營外匯信託業務,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並接受外匯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四章 經營規則
第二十四條 信託公司管理運用或者處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維護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第二十五條 信託公司在處理信託事務時應當避免利益沖突,在無法避免時,應向委託人、受益人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或拒絕從事該項業務。
第二十六條 信託公司應當親自處理信託事務。信託文件另有約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時,可委託他人代為處理,但信託公司應盡足夠的監督義務,並對他人處理信託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信託公司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所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信託文件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信託公司應當妥善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定期向委託人、受益人報告信託財產及其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
委託人、受益人有權向信託公司了解對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要求信託公司作出說明。
第二十九條 信託公司應當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三十條 信託公司應當依法建賬,對信託業務與非信託業務分別核算,並對每項信託業務單獨核算。
第三十一條 信託公司的信託業務部門應當獨立於公司的其他部門,其人員不得與公司其他部門的人員相互兼職,業務信息不得與公司的其他部門共享。
第三十二條 以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時,信託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四)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五)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六)信託財產管理中風險的揭示和承擔;
(七)信託財產的管理方式和受託人的經營許可權;
(八)信託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託公司報酬的計算及支付;
(十)信託財產稅費的承擔和其他費用的核算;
(十一)信託期限和信託的終止;
(十二)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的歸屬;
(十三)信託事務的報告;
(十四)信託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十五)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
(十六)信託當事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以信託合同以外的其他書面文件設立信託時,書面文件的載明事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信託公司開展固有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關聯方融出資金或轉移財產;
(二)為關聯方提供擔保;
(三)以股東持有的本公司股權作為質押進行融資。
信託公司的關聯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企業會計准則的有關標准界定。
第三十四條 信託公司開展信託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受託人地位謀取不當利益;
(二)將信託財產挪用於非信託目的的用途;
(三)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四)以信託財產提供擔保;
(五)法律法規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信託公司開展關聯交易,應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逐筆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事前報告,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條 信託公司經營信託業務,應依照信託文件約定以手續費或者傭金的方式收取報酬,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信託公司收取報酬,應當向受益人公開,並向受益人說明收費的具體標准。
第三十七條 信託公司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前,信託公司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第三十八條 信託公司因處理信託事務而支出的費用、負擔的債務,以信託財產承擔,但應在信託合同中列明或明確告知受益人。信託公司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因信託公司違背管理職責或者管理信託事務不當所負債務及所受到的損害,以其固有財產承擔。
第三十九條 信託公司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或受益人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解任該信託公司,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該信託公司。
第四十條 受託人職責依法終止的,新受託人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選任;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委託人選任;委託人不能選任的,由受益人選任;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新受託人未產生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指定臨時受託人。
第四十一條 信託公司經營信託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終止:
(一)信託文件約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二)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
(三)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四)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
(五)信託期限屆滿;
(六)信託被解除;
(七)信託被撤銷;
(八)全體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
第四十二條 信託終止的,信託公司應當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作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受益人或者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對清算報告無異議的,信託公司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但信託公司有不當行為的除外。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信託公司應當建立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為主體的組織架構,明確各自的職責劃分,保證相互之間獨立運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與約束機制。
第四十四條 信託公司應當按照職責分離的原則設立相應的工作崗位,保證公司對風險能夠進行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後監督和糾正,形成健全的內部約束機制和監督機制。
第四十五條 信託公司應當按規定製訂本公司的信託業務及其他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六條 信託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應當經具有良好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
第四十七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信託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託公司提供由具有良好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信託公司應當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提供有關業務、財務等報表和資料,並如實介紹有關業務情況。
第四十八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信託公司實行凈資本管理。具體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 信託公司每年應當從稅後利潤中提取5%作為信託賠償准備金,但該賠償准備金累計總額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20%時,可不再提取。
信託公司的賠償准備金應存放於經營穩健、具有一定實力的境內商業銀行,或者用於購買國債等低風險高流動性證券品種。
第五十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信託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審查制度。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任職資格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任職。
信託公司對擬離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進行離任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信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時,在新的法定代表人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任職資格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離任。
第五十一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信託公司的信託從業人員實行信託業務資格管理制度。符合條件的,頒發信託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未取得信託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不得經辦信託業務。
第五十二條 信託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信託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取消其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第五十三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與信託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信託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信託公司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五十四條 信託公司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信託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受益人合法權益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區別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五十五條 信託公司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受益人合法權益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依法對該信託公司實行接管或者督促機構重組。
第五十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在批准信託公司設立、變更、終止後,發現原申請材料有隱瞞、虛假的情形,可以責令補正或者撤銷批准。
第五十七條 信託公司可以加入中國信託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
中國信託業協會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章 罰則
第五十八條 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擅自設立信託公司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信託公司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或開展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禁止的業務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金融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信託公司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第六十一條 信託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予以撤銷。
第六十二條 對信託公司違規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罰款、取消任職資格或從業資格等處罰措施。
第六十三條 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信託公司處理信託事務不履行親自管理職責,即不承擔投資管理人職責的,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對該類信託公司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2〕第5號)不再適用。
『陸』 兩家家投資性信託公司是什麼意思
我想你是想知道這個公司怎麼樣,我找了下該公司的介紹如下,如何評價你自己看看:
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平安」,「公司」,「集團」)是中國第一家以保險為核心的,融證券、信託、銀行、資產管理、企業年金等多元金融業務為一體的緊密、高效、多元的綜合金融服務集團。公司成立於1988年,總部位於深圳。2004年6月和2007年3月,公司先後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股份名稱「中國平安」, 香港聯合交易所股票代碼為2318;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代碼為601318。
它是一個集團性公司,下設:
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人壽」)、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產險」)、
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平安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平安保險海外(控股)有限公司(「平安海外控股」)
平安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平安信託」)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平安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截至2009年6月30日,按照國際財務報告准則(IFRS),集團總資產為人民幣8,854.19億元,權益總額為人民幣1,017.93億元。按中國會計准則,集團總資產為人民幣8,302.20億元,股東權益為人民幣966.83億元。
2009年6月,英國《金融時報》公布其2009年度「全球500強」企業榜單,中國平安在全球壽險公司排名第二。在上榜的中國內地企業中,中國平安排名第八,在國內金融企業排名第五。
同年4月,《福布斯》公布其2009年度「全球上市公司2000強」,中國平安排名第141,在91家上榜的中國內地企業中,排名第八
公司通過旗下各專業子公司共為約4,700萬名個人客戶及超過200萬名公司客戶提供了保險、銀行、投資等各項金融服務。集團擁有約39.4萬名壽險銷售人員及8.3萬余名正式雇員,各級各類分支機構及營銷服務部門3,800多個。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集團實現總收入為人民幣1,108.68億元,凈利潤為人民幣45.58億元。從保費收入來衡量,平安人壽為中國第二大壽險公司,平安產險為中國第三大產險公司。
另保險行業有這么句話形容平安——平安就是保險行業的黃埔軍校。原因:目前保險行業的管理層幾乎80%擁有平安的從業經歷
『柒』 信託產品從銀行買和從信託公司買,還是經第三方公司買一樣嗎
能從信託公司直接買收益最高,但一般情況下客戶無法辨別哪家的信託產品比較適合,這樣回就需要找答第三方公司來買,必竟他們產品多,而且增加一道風控。從銀行買最差,因為銀行的信託類產品也是從信託公司進的,而且扣除了部分客戶應得的利益,出了問題銀行也不負責任。
『捌』 第三方理財和信託公司哪個買信託比較好
作為第來三方理財機構的從業源人員告訴你,兩者並沒有任何區別,第三方理財相當於代銷信託公司產品,起到的是代理銷售的角色,而投資人不管在信託公司買還是在第三方理財機構買都是買的信託公司發行的產品。
我個人認為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第三方理財機構能夠接觸到更多信託公司的產品,而信託公司只會賣自己家的信託產品。(畢竟中國有68家信託公司,總可以有個排名高低,實力強弱之分)。這是第三方理財機構的優勢。能夠讓投資人有更多的產品可以對比和挑選。優中選優。
2、第三方理財機構與信託公司之間信息差異。
第三方理財機構畢竟處於代銷的角色,在信息溝通上和信託公司相差無幾。但是有一定的滯後性是正常的(比如准確的付息時間,到帳時間,當然,如果投資人問信託公司,信託公司客服也沒法給出一個准確的時間點)。
3、第三方理財機構服務意識要強於信託公司。信託公司不缺客戶的。第三方理財機構,由於本來就處於夾縫中生存,往上要看信託公司的臉色,往下要照顧好投資者。所以服務意識上要比信託公司好。(如果不信的話,分別打打第三方理財機構和信託公司的客服電話對比一下就知道,起碼第三方理財機構,工作24小時全天候服務)
產品上並沒有任何區別。
『玖』 信託公司和第三方理財是什麼關系
第三方是處在一個中立的位置,根據客戶需求幫客戶篩選金融產品,正規的第三專方。第三方可以代理屬市面上很多金融產品,所以不止信託可做,例如基金股票,機構融資,投資移民,海外留學,紅酒投資,另類投資等都可做,信託只是其中一類而已。
『拾』 求助:大家覺得去信託公司好,還是第三方理財公司好
這個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第三方理財公司也有做得比較好的,在深圳也有幾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