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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規模要求

發布時間:2023-02-06 03:21:48

Ⅰ 為什麼信託產品都是100萬起的,謝謝

《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管理辦法》規定,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內過50人,容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及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第六條 前條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一)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如果信託規模為1000萬元,那麼以50人為限制,則每份平均20萬,前幾天我還見了一個北京信託的20萬起點的信託

Ⅱ 保險信託和家族信託的區別

1、信託范圍不同:家族信託的范圍要比保險金信託的范圍要廣,除合同收益權外,還包括現金、股權、債權、不動產、貴重物品。

2、資金要求不同:家族信託資金起點按照監管要求最低的家族信託起點是1000萬起,而保險金信託資金要求較低,按總保費或總保額來設置入圍門檻,通常保額在500萬以上就可以進行保險金信託。

3、杠桿作用不同:相比普通的家庭信託,保險金信託可以利用保險的杠桿作用實現財富放大,利用較少的保費換取保額。

4、債務隔離不同:進入信託的資產與委託人的資產隔離,對於保險金信託來說,保險理賠之前,即保險金未進入信託之前,信託的隔離作用不能體現。

(2)信託規模要求擴展閱讀


具體設立家族信託的時候,需要有非常好的程序保障:

第一,對信託財產和信託目的合法性進行評估;

第二,對於現金類資產應該由委託人提供收入證明;

第三,對於不動產信託應該對產權人各個方面進行核實;

第四,對於動產,委託人要出具購買證明或者取得動產的權屬證明;

第五,對於股權信託,還是採取比較慎重方式來去進行設立;可以採取剛才我講的設立資金信託,把股權裝入資金信託裡面進行設立。

Ⅲ 保險金信託和家族信託的區別

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信託財產標的不同
保險金信託的信託財產是保險金請求權。目前市面上普遍用於設立保險金信託的險種是終身壽險和大額年金險,以不同的保險金請求權設立信託,信託財產的價值及確定需要視險種不同而確定。家族信託的信託財產形式較為豐富,目前市場上主流的是貨幣資金、資管產品、保單等金融資產及相應權利。當前越來越多的高凈值人士選擇家族信託進行家族財富的傳承規劃,其需求也逐漸多樣化,委託財產具備多樣性。
二、設立門檻的監管要求不同
家族信託在監管方面有明確的設立規模要求。家族信託財產金額或價值不低於1000萬元。但在信託存續期間並不要求任意時點信託財產的價值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可能觸發信託終止條款的關於信託財產金額或價值的限制則應根據合同雙方約定的條款內容為准。
保險金信託在監管方面沒有對設立規模有特殊的規定限制,但仍需符合一般信託的信託財產規模要求。目前行業實踐中操作的保險金信託,其設立的信託規模門檻通常高於人民幣100萬元,以滿足未來財富管理以及傳承的需要。
三、信託當事人的設置要求不同
家族信託當事人的監管要求較為明確。一是在委託人方面,明確了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可以是單一個人或者家庭;二是在委託人與受益人的關系方面,家族信託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託目的;三是在受益人的設置要求方面,委託人不得為唯一受益人,這就明確了家族信託不可能成為自益信託。
保險金信託相關當事人的設置除了滿足信託相關的法律及監管要求,還需要受到保險法以及保險合同的限制。一是保險金信託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問題;二是受託人在保險合同中的角色問題;三是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四是在以終身壽險設立的保險金信託中,其被保險人無法成為該部分信託財產所對應的受益人;五是不同於家族信託,保險金信託可以是自益信託。
四、信託財產管理運用的特點不同
保險金信託對於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階段不同於其他信託產品,有三方面需要關注。一是信息披露;二是對於理賠資金進入信託專戶的過程要求;三是理賠資金到賬之後的信託財產管理要求。
家族信託對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開始於信託成立、辦理完相應資產轉入信託項下的確認手續之後。但家族信託的自身特點,對相應的管理運用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一是客戶對信託財產管理風險的要求;二是對家族信託利益分配的流動性要求;三是家族信託對於非貨幣財產的管理有專業性要求。
五、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的業務交叉
實踐當中,保險金信託業務與家族信託業務還存在交叉。一方面,對於信託規模在1000萬元以上的保險金信託,可以設置為家族信託,也可以將保單和其他財產共同置入家族信託。
另一方面,在家族信託成立之後,可以由家族信託受託人作為投保人進行投保,即保險金信託的3.0模式。

Ⅳ 什麼是信託,有哪些准入門檻

答:您好,《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規定,合格的個人投資者應符合三項條件之一:個人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收入證明;在認購信託計劃時,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超過100萬元,且能提供財產證明;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

一、設置信託門檻原因
1、提高信託行業整體客戶群的風險承受能力。一般來說,成熟的高端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更強,風險承受能力也更強,設置投資門檻能夠以資金量為指標隔離風險承受能力弱的普通投資者。

2、設置投資門檻可以限制集合信託參與人數,確保集合信託的私募性質。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集合信託屬於私募性質,不向公眾開放。如果准入門檻過低,項目參與人數過多,將變質為公眾產品而失去私募性質。

3、削弱集合信託的融資能力。之前,信託由於行業發展、市場認可等原因,規模較小,在整個金融行業里屬於小眾。在宏觀政策層面,多作為信貸政策調控的補充,對信貸政策、貨幣政策的影響較小。但目前信託規模較大,直接融資功能實際上已經成為銀行信貸的重要補充,這會將資金引入政府需要調控或者需要淘汰的產業里,不利於宏觀調控。

由此可見,信託產品不可能平民化,其門檻將會長期存在,並且水漲船高。隨著通貨膨脹率上升與貨幣貶值,個人投資集合信託投資的起點已由早期的幾萬元就能參與,提升到了100萬的門檻,並且有可能進一步提高,其中「大額」門檻可能會由目前的300萬元提升至600萬元。

Ⅳ 信託起步 一般多少錢

一般信託都是一百萬起步的,收益率在10%左右。
信託簡介:
信託(Trust)是回一種理財方式答,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Ⅵ 信託規模一般都多大的

這個具體要看項目的,一般來說都是億級別的,多的能夠有幾十億,如果是小盤子的話,一般在5億以內

Ⅶ 請問什麼是「信託規模」

信託規模通常是指信託計劃募集的資金總量,信託規模通常是按獨立信版托計劃來核定權的,如果A信託計劃初始募集規模為10個億並且是獨自成立運行的,而後追加認購的5個億屬於另外成立的增發型信託計劃,則兩個信託計劃分別計算信託規模,但根據信澤金的信託培訓,這兩個信託計劃屬於運用於同一項目的兩個信託。

Ⅷ 如何辦理信託業務

1、確認自己屬於合格投資者
只有合格投資者才可購買信託產品。資管新規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資產管理產品不低於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於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二)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三)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或滿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主要要求有三:(一)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三)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2、選定信託產品
在選擇信託產品時,應當到信託公司官網核實產品是否真實存在,並關注該產品的起始時間;應當結合理財目標和資產狀況,綜合考慮產品的投資方向、預期收益水平和投資期限等,挑選適合自己的信託產品。
信託公司會對意向投資者進行合格投資者認定。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才可購買信託計劃。
3、簽署合同
簽署合同也會附帶簽署其他相關文件,如風險聲明書和資金合法取得的承諾書還有信息調查表(個人/機構)。所以後續的需要提供以下資料:1.信託利益劃撥賬戶的銀行卡,也就是信託收益的劃撥銀行卡,是投資者用來獲取本金和收益的銀行卡,所以在信託合同最終分配結束前不得取消。如果出現丟失或者變更的情形,則需要去信託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2.有效身份證,對於個人就是有效身份證,如果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則還需要營業執照(開戶許可證、代買的還需要有授權委託書和公司章程等)等一套文件。
4、視頻面簽
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需要對購買理財產品過程進行錄音錄像,以防範誤導銷售和違規銷售金融產品的過程。「雙錄」的存儲和管理系統具有嚴格有效的信息安全措施,所有錄音錄像數據都非常安全,確保您的信息安全權。
在視頻面簽前,信託公司的理財顧問向客戶推介項目信息及相關風險,在視頻面簽系統中,由客戶本人填寫「風險適應性調查問卷」並閱讀「項目介紹及風險揭示書」。
5、轉賬匯款
經過一定的了解之後,投資者就可以通過銀行轉賬或者匯款的形式購買產品,也就是將認購資金轉入到信託公司開立的募集賬戶。匯款時,一定要註明匯款人的名稱、金額以及認購產品的名稱。
需要注意的是,現實中存在兩類賬戶即募集賬戶和保管賬戶。投資者在匯款購買信託的時候,匯入的是募集賬戶;因為募集賬戶是用來歸集資金的賬戶,一般開在信託公司的注冊地。當一個信託產品募集結束之後,就會自動轉到保管賬戶。
所謂的保管賬戶,又叫做信託財產專戶,是信託產品存續期間對資金進行保管、核算、劃撥和清算的賬戶。記住,匯款的時候是募集賬戶不是保管賬戶。
6、信託計劃成立
信託產品募集額度超出預計規模時,公司將按照「金額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安排客戶經理通知未認購成功的客戶辦理退款手續;特殊情況下,信託計劃因故未成立,匯款則在10個工作日內返還客戶,客戶可以轉投或重選信託計劃。
7、確認書
待信託計劃成立後,信託公司會向購買成功的客戶郵寄《信託份額確認書》。至此,信託購買就走完全部流程了。

Ⅸ 保險金信託保單價值不低於

保險金信託概述

保險金信託是將保險與信託兩種財富傳承工具相結合的創新財富管理安排,具有保險與信託制度的雙重功能優勢,可以有效服務高凈值客戶的財富保護、傳承和管理需求,受到保險業、信託業以及高凈值人群的高度關注。開展保險金信託業務,對保險公司增強客戶黏性、豐富服務內容、補充保單服務、提升競爭能力等方面有重要促進作用,為信託公司回歸本源業務、加強信保合作、完善服務保障、豐富家族安排等方面也提供了有力支持。

(一)保險金信託的概念

1.保險金信託的起源

保險金信託最早起源於英國。信託業與保險業分別於 15世紀和 18世紀均誕生於英國,隨後在整個歐洲地區得到廣泛發展。金融機構為了擴大客戶群體,大量保險工具與信託工具被投放市場來滿足個人投資者的需求,並且金融機構還為客戶制定個性化的投資方案。在此背景下,保險金信託應運而生。1886年,英國推出第一款保險金信託產品「信託安全保險」,運用信託及保險來規避家族的傳承風險。隨著保險制度和信託制度的全球化傳播,美國、日本、我國台灣地區都紛紛開展保險金信託業務實踐。2014年中信信託和信誠人壽推出「家」系列保險金信託產品,成為首個中國大陸地區的保險金信託產品。我國的保險金信託仍處於發展的萌芽階段,未來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

2.保險金信託的概念

保險金信託以保險合同的相關權利(如身故受益權、生存受益權、分紅領取權(如有)等)及對應的利益(如身故理賠金、生存金、保單分紅(如有)等)和資金等(或有)作為信託資產,當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條件發生時,保險公司將按保險約定直接將對應資金劃付至對應信託專戶。信託公司依據信託合同的約定對委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並將信託利益分配給信託受益人。

3.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的聯系與區別

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在功能方面具有相似之處。從信託目的來看,二者都主要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目的。從信託利益的歸屬來看,家族信託是他益信託,受益人是包含委託人在內的家庭成員;目前行業實踐中操作的保險金信託,也主要以家庭成員或親屬為信託受益人。

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存在多個角度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信託財產不同

保險金信託的信託財產是保險金請求權。目前市面上普遍用於設立保險金信託的險種是終身壽險和大額年金險,以不同的保險金請求權設立信託,信託財產的價值及確定需要視險種不同而確定。

家族信託的信託財產形式較為豐富,目前市場上主流的是貨幣資金、資管產品、保單等金融資產及相應權利。除了上述金融資產,越來越多的家族信託客戶在傳承非貨幣類財產方面的意願也逐步加強,以上市或非上市企業股權,甚至不動產、藝術品等財產設立家族信託的情形進一步增多,對家族信託受託人長期穩定的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信託財產規模要求不同

家族信託在監管方面有明確的設立規模要求。根據銀保監會 2018年下發的《信託部關於加強規范管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託監管工作的通知》(信託函〔2018〕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家族信託財產金額或價值不低於 1 000萬元。

保險金信託在監管方面沒有對設立規模有特殊的規定限制,但仍需符合一般信託的信託財產規模要求。目前行業實踐中操作的保險金信託,其設立的信託規模門檻通常高於人民幣100萬元。

(3)信託當事人設置要求不同

家族信託當事人的監管要求較為明確。一是在委託人方面,「37號文」中對家族信託提出了明確定義,明確了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可以是單一個人或者家庭;二是在委託人與受益人的關系方面,家族信託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託目的,其受益人是包括委託人在內的家庭成員,家庭成員以外的人作為信託受益人,則不能視作家族信託;三是在受益人的設置要求方面,委託人不得為唯一受益人,家族信託不能成為自益信託。

保險金信託相關當事人的設置除了滿足信託相關的法律及監管要求外,還需要受到保險法以及保險合同的限制。一是保險金信託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問題,由於信託委託人即是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在實踐中要符合我國《保險法》中所要求的「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二是受託人在保險合同中的角色問題,設立保險金信託時,受託人具有多重身份,信託公司會被指定或者變更為保險受益人,因而可以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依法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三是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保險金信託的受益人要符合此項要求,但與原保險受益人不需要完全一致;四是在以終身壽險設立的保險金信託中,其被保險人無法成為該部分信託財產所對應的受益人;五是不同於家族信託,保險金信託可以是自益信託。

(4)信託財產管理運用特點不同

保險金信託對於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階段不同於其他信託產品,有三方面需要被關注。一是事故通知和理賠辦理。當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時,應確保受託人(即保單的新受益人)可以及時知曉相關信息,可以由信託合同約定的受益人通知受託人並積極提供理賠所需的全部證明材料,並協助受託人辦理理賠事宜;二是理賠資金進入信託專戶。對於理賠資金進入信託專戶的過程要求,應在信託文件中約定清晰,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後由受託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提交理賠申請,若由受託人以外的其他人就保險事故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受託人;三是理賠資金到賬之後的信託財產管理要求。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實際上並非開始於信託成立初期,而是在保險事故發生、理賠資金進入信託專戶後,此時由受託人按照信託合同約定履行其管理職責,包括但不限於信託資金投資運用、賬戶管理、運營維護、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託人管理信託財產等事務。

家族信託對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開始於信託成立、辦理完畢相應資產轉入信託項下的確認手續之後,但由於家族信託的自身特點對相應的管理運用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一是客戶對信託財產管理風險的要求,家族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應與事先確定的委託人的風險偏好相一致;二是對家族信託利益分配的流動性要求,由於需要為財富傳承發揮重要作用,家族信託的定期分配、條件分配和臨時分配條款通常設置全面,需要受託人進行合理的資產配置,以保障利益分配的流動性需求;三是家族信託對於非貨幣財產的管理有專業性要求,由於委託財產類型多樣,受託人履行對貨幣資金、理財產品、保險產品等金融資產,或者公司股權、不動產、藝術品等復雜資產的管理運用,其復雜程度和專業程度較高,受託人需要根據不同資產所處的不同階段分別管理。

(5)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的業務交叉

在實踐當中,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還存在業務交叉。一方面,對於信託規模在 1 000萬元以上的保險金信託,可以設置為家族信託,也可以將保單和其他財產共同置入家族信託。對於包含保險金請求權在內的家族信託,應當注意滿足法律法規和監管方面的要求:首先,在受益人安排方面和常規保險金信託不同,不得為完全自益的信託;其次,若以終身壽險保單置入信託,還應當符合終身壽險對受益人的限制。

另一方面,在家族信託成立之後,可以由家族信託受託人作為投保人進行投保,即保險金信託的 3.0模式。這種模式下,設立家族信託的委託人不再是保險投保人,而是由信託公司作為保險的投保人和保單的受益人,直接運用信託財產支付保費並依照合同約定對保險理賠資金進行有效的管理運用,有利於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的深度結合,可以切斷保單作為委託人財產的風險,實現資產的充分隔離保護。

(二)保險金信託的功能和特點

1.保險金信託的功能

保險金信託產品主要具有財富傳承、資產規劃、風險隔離、隱私保護、稅務籌劃等基本功能。

(1)財富傳承功能

保險金信託使得財富的傳承更為靈活,委託人可在信託合同中約定受益人的信託利益分配方式、情景等,既能夠突破保險受益人的限制,還可以對家庭成員、子孫後代進行更為靈活的財產分配設計,同時引導激勵家庭成員的正向行為,約束懲罰不當行為,在保證家族基業傳承的同時,實現家族精神和文化的傳承。不僅如此,保險金信託可以充分保護委託人對其財產的控制權,委託人身故後,依然可以根據信託合同約定的決策機制體現委託人的意志,實現財富有效傳承。

(2)資產規劃功能

保險金信託通過兩次增值實現了財富放大和資產的合理規劃管理,首先是以較少的保費投保較大的保額實現保單增值,也可以通過期繳保費方式,降低初始入門門檻,令中產階層也可通過保險金信託實現財富增值和傳承;其次是通過設立保險金信託,由受託人管理運用保險金,取得一定的投資增值收益,實現信託階段的增值。信託公司作為市場上專業的投資機構,能夠根據客戶的不同需求,設置不同的資產管理組合,幫助受益人更好的規劃保險金財產,實現信託財產的保值增值。

(3)風險隔離功能

保險金信託作為保險產品與信託產品的有機結合,能夠更好地保持財產獨立性,實現委託財產風險的雙重隔離。

一是保險的風險保障。在保險端,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項時,可以按照保單約定將保險金支付給保單受益人,具有風險轉移和分散的作用,並且除了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無法確定受益人、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三種例外情形外,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死亡,保險金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來參與被保險人的債務清償,從而可以實現對保險金的有效隔離保護。

二是信託的破產隔離保障。根據我國《信託法》規定,信託設立後,信託財產即與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若委託人遭遇破產,除設立信託前其債權人已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外,債權人不能主張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保障了保險金信託的相關財產與被保險人、信託公司及信託公司管理的其他財產的獨立性,能夠避免保單存續期間作為投保人的財產被追索、保單理賠後保險金作為受益人的財產被追索的風險。

(4)隱私保護功能

保險金信託具有私密性,可以避免繼承權公證、遺囑公證等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遺囑糾紛。以身故為給付條件的保險金信託,在設立時不需要進行提前的公證或者公布,而且在變更的過程中私密性也更強,能夠使得投保人按照自己的意願對身故後財產進行分配。當前諸多高凈值人群並不願意讓自己的家庭成員提前知曉自身的財富傳承安排。因此,利用保險金信託私密性與便捷性優勢,通過身故之後由保險金信託管理機構定期給予受益人一定生活費用的方式,一方面給予保險金受益人基本生活保障,另一方面能夠有效防止受益人大肆揮霍保險金。

(5)稅務籌劃功能

雖然我國目前尚未出台遺產稅,但有關徵收遺產稅的提議近年來一直絡繹不絕,伴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以及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高凈值人群規模在繼續擴大,徵收遺產稅的呼聲預計會越來越高。因此,近年來關於稅務籌劃的問題逐步得到高凈值人群的廣泛關注,保險金信託產品具備的稅務籌劃功能可以幫助高凈值人群合理節稅。實際上,幫助居民合理節稅已成為美國保險金信託行業的最主要功能。

2.保險金信託與保險相比的特點

保險金信託在保險保障的基礎上結合了信託產品的優勢,較之保險產品,可以充分實現受益范圍更廣泛、資金給付更靈活、資金保障更獨立、資產分配更安全、資產增值更有效。

(1)擴大受益群體范圍

保險金信託不僅可以在信託產品中安排保險受益人之外的受益人,同時在保險產品明確受益人的基礎上,也可以將保險金信託的受益人擴大為一個特定的范圍,實現家族財富的跨代傳承。

(2)靈活安排利益分配

保險金信託還可以靈活安排保險金的給付。雖然很多保險公司都可以提供保險金分期給付安排服務,但靈活度有限,而保險金信託則可以根據客戶的復雜需求進行靈活多樣的信託利益給付設計,設定不同的給付條件和頻率,為自己保留分配方案調整的權利,充分體現了委託人的自身意願,滿足家族財富傳承的個性化需求。

(3)保障機制較為獨立

保險產品的理賠資金賠付給受益人後成為受益人的財產,在債務、婚姻等問題出現時存在財產被分割的風險,保障不夠充分,而通過保險金信託可以隔離風險,理賠後的保險金進入信託專戶,作為信託財產與受益人的其他財產隔離,避免出現債務、婚姻等特殊情況下財產無法保全的風險。

(4)財產分配較為安全

保險產品的理賠資金賠付給受益人之後,受益人對資金的處置便不再受到任何限制,因此受益人對資金的使用可能有悖於投保人的初衷,甚至無度揮霍。保險金信託則可以有效避免此類風險,可以通過信託資金的分配頻率、條件等限制,由受託人按照信託文件的約定合理進行資產管理、運用和分配,充分保障財產的合理使用。

(5)保值增值更為有效

保險公司可以對保險理賠資金進行一定程度的給付安排服務,但對於尚未給付的資金在部分保險機構不計算利息,或者僅按照一年期定期利息計算,不能充分利用資金,存在一定的財產貶值風險,而保險金信託可以通過受託人的專業資產管理能力對資金進行有效的投資配置,保證一定流動性的同時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依照合同約定,更為高效和安全的安排理賠資金的資產規劃。

3.保險金信託與其他信託相比的特點

作為兼具保險保障和信託財產隔離、管理功能的「保險 +信託」的組合,與其他信託相比,保險金信託在受眾范圍、資金保障和收益獲取等方面都具備一定的優勢。

(1)業務門檻較低,受眾范圍更廣

就認購一般的信託產品而言,投資者需要滿足 100萬元的投資門檻,而根據 2018年 8月中國銀保監會下發的《關於加強規范資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託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37號文」),要求家族信託的委託財產金額或價值不低於 1 000萬元,這就大大提高了投資者投資信託產品或者規劃家族信託的門檻。客戶購買保險,一般是通過支付保費實現一定保額的保障,適合設立保險金信託的保險產品是通過大額保單的保額達到保險金信託的門檻,從而使得更多希望對家庭財產進行完善規劃的客戶能夠運用保險金信託的方式實現其對家庭財富的進一步配置安排。

(2)有效利用保費,實現增值保障

在人壽保險中,投保人通過期繳保費的方式,每年支付較少的金額,當保險保障觸發時保險金理賠的數額通常是投保人繳納保費的數倍,而適合設立保險金信託的保險產品即為此類大額保單,一般是終身壽險、大額年金險等產品,有效利用保費,再將賠付的保險金納入信託架構,進行財富的管理傳承,從而可以進一步通過保險金信託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以及資產配置規劃。

(3)切實獲得保障,獲取收益可靠

一般的信託產品投資中,委託人雖然可以獲得一定程度的資產保值增值,但也存在一定的風險,信託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和波動性,收益或高或低,甚至會出現虧損;而在保險保障中,以終身型年金險為例,保險的收益將在合同簽訂後鎖定終身,因此具備基礎的收益保障,再進一步通過保險金信託的架構,可以獲得相對有保障的資產保值增值,其投資風險更低,獲取收益更為穩健。

(三)開展保險金信託業務的意義

1.滿足客戶財富管理需要

保險金信託為委託人提供保單以外的專業信託服務,包括財產隔離保護、資產保值增值、財富有序傳承等綜合服務。同時,由於保險金信託方案具備較強的靈活性,可以通過模式化的常規服務或者定製化的個性服務提供多種服務,實現委託客戶的全方位財富管理需要。

2.提升保險公司競爭力

保險金信託可以豐富服務內容、完善保險產品的功能,通過對保單後的服務安排提供補充,拉升大額保單的銷量,實現客戶增加和業績增長。同時由於保險金信託的長期性和安全性,還能通過為客戶提供更長期的資產規劃,進一步增加客戶黏性,從而使得公司在總體業績、長期客戶以及服務質量方面獲得全面提升,增強行業競爭力。

3.推動信託公司轉型創新

對信託公司而言,可以通過保險金信託進一步加強信保合作。除傳統的保險資金投資信託計劃的方式外,引入資產端的合作,同時豐富客戶渠道。如果未來有更多的壽險產品能夠與信託通過保險金信託實現對接,不僅增加了壽險的附加價值,無疑也會為信託公司注入一筆優質的長期資金。此外,保險金信託提供長期服務,可以全面提升信託公司的財富管理水平,通過對客戶的長期吸引力為信託公司提供持久穩定的業務資源,進一步促進信託行業回歸本源,有利於信託公司進一步提高主動管理能力。

4.深化信託與保險行業合作

保險金信託產品聯結了保險、信託、基金、銀行等多方面金融機構。由於我國實行的是分業經營的金融政策,金融市場的三大分市場,銀行、保險、證券都只能在各自行業內為各自的客戶理財。三個市場的客戶資金一般只能在各自的體系內循環,而無法利用其他兩個市場實現資金的增值。根據新《保險法》,保險資金不能直接用於經營與證券有關的業務,包括證券公司、信託公司、基金公司等。保險資金在投資渠道受限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對保險金設立信託的方式進行保值和增值。這種結合可以使得壽險信託的開發不僅有利於受益人對保險金進行有效管理,還可能衍生出更多的保險產品增值服務,從而可以促進保險與信託行業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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