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融資代建模式和PPP模式有什麼區別嗎我看著覺得是一回事吧都是政府缺錢,總承包單位負責融資來修建
1、定義不同
融資代建(DBFO模式),是政府缺少啟動或者建設資金,由施工單位或者社會資本金提供資本金來進行項目的實施,政府在規定的時間歸還本金的前提下支付資金利息。
PPP模式,具體是指政府、私人企業基於某個項目而形成的相互間合作關系的一種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模式。
2、服務范圍不同
PPP模式適用於投資額大、建設周期長、資金回報慢的項目,包括鐵路、公路、橋梁、隧道等交通部門,電力煤氣等能源部門以及電信網路等通訊事業等。DBFO(融資代建模式)這個術語是英國高速公路局提出來的。用來描述依據私人主動融資模式制定的基於特許經營的公路計劃。
3、運行模式不同
融資代建典型的模式是已確定一個公共工程項目且通過規范的程序選擇了項目發起人,政府與項目公司(由項目發起人和項目參與方組建)簽訂委託特許協議,由項目公司選擇合適的工程(管理)公司代替業主(項目公司)進行包括融資、建設、經營在內的工作。
而PPP模式的典型結構為:政府部門或地方政府通過政府采購形式與中標單位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簽定特許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由中標的建築公司、服務經營公司或對項目進行投資的第三方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負責籌資、建設及經營。
『貳』 什麼是政府的PT項目
所謂的BT,就是「建設—移交」模式,承建方以全額墊資的方式建項目,建成後移交業主,業主分期付款償還項目資金。
完全BT方式
bt完全BT方式是指通過招標確定項目建設方,建設方組建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融資、投資和建設,項目建成後由業主回購的形式。此種方式的特點為:
(1)對建設方無特殊資質要求,只要其具有較強的投融資能力即可。
(2)按照項目融資的方式進行融資。建設方採取成立項目公司的方式,以項目公司為主體籌措建設資金,項目建設方為項目公司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為便於項目公司融資,一般需業主出具回購承諾函及第三者回購擔保。
(3)在建設過程中,業主對工程的參與程度較小。在項目建設期間,項目公司履行業主職能,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不直接參與項目施工。項目施工單位、設計單位以及監理單位由項目公司通過招標確定。業主的主要職責是確定項目建設標准、驗收標准和支付回購款項。
完全BT方式適用於工程技術成熟、技術標准明確、投資規模較大,且業主無工程建設管理經驗或能力的工程項目。
此方式的主要優點為:一是有利於擴大投資者的選擇范圍;二是由BT項目公司作為主體進行融資,可降低投資者的投資風險,拓寬融資渠道;三是項目結構清晰,建設協調、管理的各個環節銜接緊密,業主進行工程管理的難度較小;四是建設風險全部轉移給項目建設方承擔,業主的建設風險較小,同時,建設方具有較大的自主權和利潤空間。
BT工程總承包方式
BT工程總承包方式是指通過招標確定項目建設方,建設方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的承包,並承擔項目的全部投資,由業主委託指派工程監理,項目建成後由業主回購的形式。此種方式的特點為:
(1)工程施工直接由建設方承擔,無須進行二次招標,項目建設方必須為同時具備投融資能力和相應建設資質的工程總承包企業或聯合體。
(2)業主直接和建設方簽署BT投資建設合同及工程總承包合同,一般不組建項目公司。
(3)業主通過聘請工程監理公司或設立工程監管機構等方式對建設方進行履約管理。
BT工程總承包方式適用於工程技術較為復雜、投資規模較大,且業主具有一定的工程建設管理經驗或能力的工程項目。
BT工程總承包方式的優點與完全BT方式基本相同,主要區別在於項目建設方必須同時具備投融資能力和施工總承包資質,且一般不成立項目公司。
『叄』 為什麼要政府基礎設施建設的融資模式
BT建設投融資模式
一、BT模式 、房地產BT模式
BT是英文Build(建設)和Transfer(移交)縮寫形式,意即「建設--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基礎非經營性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融資模式。 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種變換形式,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公司總承包,融資、建設驗收合格後移交給業主,業主向投資方支付項目總投資加上合理回報的過程。目前採用BT模式籌集建設資金成了項目融資的一種新模式。
產生背景
1、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高速發展及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基礎設施投資的銀根壓縮受到前所未有的沖擊,如何籌集建設資金成了制約基礎設施建設的關鍵。
2、原有的投資融資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金融資本、產業資本、建設企業及其關聯市場在很大程度上被人為阻隔,資金缺乏有效的封閉管理,風險和收益分擔不
對稱,金融機構、開發商、建設企業不能形成以項目為核心的有機循環閉合體,優勢不能相補,資源沒有得到合理流動與運用。
運作
1、政府根據當地社會和經濟發展需要對項目進行立項,完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籌劃報批等前期工作,將項目融資和建設的特許權轉讓給投資方(依法注冊成立的國有或私有建築企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根據項目未來的收益情況對投資方的經濟等實力情況為項目提供融資貸款,政府與投資方簽訂BT投資合同,投資方組建BT項目公司,投資方在建設期間行使業主職能,對項目進行融資、建設、並承擔建設期間的風險。
2、項目竣工後,按BT合同,投資方將完工驗收合格的項目移交給政府,政府按約定總價(或計量總價加上合理回報)按比例分期償還投資方的融資和建設費用。
3、政府在BT投資全過程中行使監管,保證BT投資項目的順利融資、建設、移交。投資方是否具有與項目規模相適應的實力,是BT項目能否順利建設和移交的關鍵。
『肆』 項目融資的 PPP 模式如何設計
1、項目投資建設
軌道交通項目可分A、B兩部分投資建設(假設總投資100億元)。A部分主要為土建工程,約占總投資70%,為70億元;B部分主要包括車輛、信號、自動售檢票系統等機電設備,約佔30%,為30億元。
A部分投資建設,採用投融資建設方式,即投資方與政府授權主體簽署《投資建設合同》,並獨資成立項目公司,投資建設完成後由政府在3-5年內回購,政府提供回購擔保。
B部分投資建設,政府與投資方按一定比例出資(如6:4股權比例)成立特許經營公司,負責B部分的投資建設。
2、A部分資產租賃:投資方單獨投資建設的A部分建設完成移交政府後,政府與特許經營公司簽訂《資產租賃協議》,將A部分資產租賃給特許經營公司使用。
3、特許經營(A+B兩部分資產):政府監管單位與特許經營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特許經營公司負責項目的運營管理、全部設施(包括A和B兩部分項目資產)的維護和相關資產更新,以及站內的商業經營。特許經營公司,通過地鐵票款收入及站內商業經營收入回收B部分的投資。
4、B部分資產移交:特許經營期結束後,特許公司將B部分項目設施完好地、無償移交給市政府指定部門。
5、復合PPP模式框架圖
6、模式設計理由:採用復合PPP模式,即公私合作制+投融資建設組合的模式,主要考慮到國家層面政策導向、投資方合理投資收益及政府建設資金缺乏等幾個方面因素。
A.PPP模式是國務院層面大力推行模式,本模式設計中以PPP模式為核心,提領整個項目合作框架,使得項目合法性、融資落地及後期運營規范等方面都更具有保障性。
B.若整個項目(A、B兩部分投資)都採用單一PPP模式,項目的投資回收期太長(以北京地鐵4號線為例,B部分46億元投資,項目資本金內部收益率10%,回收期16年)。A、B兩部分都採用單一PPP模式,投資回收期保守估計超過30年,是任何企業都無法承受的。因此投資金額較大的A部分可採用投融資建設的模式,合理縮短企業投資回收期。
C.此外,若整個項目A、B兩部分都採用單一PPP模式,為使項目達到一個合理的收益水平(如10%內部收益率,15年投資回收期),政府每年需要補貼費用大大增加,巨額補貼會造成不利的社會影響。
D.就項目A部分而言,也可採用政府自建,然後將資產租賃給投資方與政府成立的特許經營公司,但政府方面資金壓力較大,目前來看不太現實。因此,較為可行的方式是A部分採用投融資建設方式,投資方能夠縮短投資回收期的同時,政府也減輕了項目建設資金壓力。
E.項目A部分投融資建設方式也可適當變形,如採取投融資建造+土地聯動的方式(BTR),即投資方可摘牌地鐵沿線配套的商住用地,沖抵部分投資款。
7、模式重點說明
1)合法性文件:投資方投融資建設A部分項目政府應通過人大決議,並列入財政年度預算;特許經營權授權文件。
2)特許經營公司股權:在特許經營公司中,我方股權比例應低於50%,原因在於我方只是參與項目的運營,而非主導,控股方應為政府方面授權主體(軌道公司)。
3)項目融資: 項目資本金部分可考慮引入信託、資管計劃及保險資金等多種形式。項目貸款部分,需要提前與國開行及四大國有行等實力雄厚的銀行對接,研究銀團貸款落地的問題。
4)招標方式:由於目前法規層面對PPP模式沒有完整的規范性文件,需要與當地政府部門充分溝通,在大的政策支持及現有招投標法框架下,先行先試,最終實現投資建設施工總承包一體化招標。
5)項目A、B兩部分的分割:不同線路的客流收入情況、建設成本、票價政策等因素存在差異,投融資建造模式與單一PPP模式的比例可以在本方案基礎比例上進行微調。即如果線路的經濟特徵較好,那麼投融資建造部分的比例可以下調,反之則上調。
6) 票價與客流預測:票價與客流預測是項目實施的前提條件,需要與當地發改委相關部門充分溝通票價政策,並需要第三方專業公司提供客流預測數據。
7)特許經營收入調整機制:項目投資體量大,特許經營期限長,運營效益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科學、靈活的調整機制是成功實施項目的關鍵。
A.票價調整機制:在政府核定票價與社會投資商業化運作所需要的商業化票價之間,建立科學、合理的票價調整機制。
政府核定票價:政府監管部門根據現有政策,結合客流數據確定的平均人次票價。
商業化票價:政府核定票價基礎上,錨定與特許公司經營成本緊密相關的電價、工資、消費價格指數等指標,建立票價調整公式,依據該調整公式計算出來的票價為商業票價。
政府核定票價與商業票價之間的差額部分,由政府與投資方按一定比例分擔,以反映項目運營成本的正常變化。票價調整機制的核心是解決特許經營公司運營成本正常增長的問題。
B.租金調整機制
A部分投資建設完成後,政府將資產租賃給特許公司並收取租金。在項目特許經營期,租金將作為分擔客流風險和調節運營收益的手段:實際客流低於預測客流一定比例時,政府減免特許公司應支付的租金;當實際客流高於預測客流一定比例時,政府提高特許公司應支付的租金。
租金調整機制的核心是解決客流波動對特許經營造成較大風險的問題。
8)投資退出機制
在實際客流與預測客流嚴重背、政策調整、政府違約及不可抗力等情形下,投資方可合理退出,且政府需要給予投資人以公允價格補償。
9)資源整合:一般投資人須與與軌道運營經驗豐富的企業建立戰略夥伴關系,並形成聯合體參與特許項目的投資建設,可大大增強對政府的項目談判地位,同時也有助於提高項目投資、建設及運營管理效率。
『伍』 政府在項目融資過程中承擔的風險 類型
(一)宏觀層面的風險
伴隨於PPP項目的全操作流程與全生命周期的,可能導致PPP項目失敗的宏觀風險包括:政治風險、法律風險、市場風險以及不可抗力風險。通常,政治風險和法律變更風險通常多存在於項目識別階段,市場風險則多出現在項目准備階段,不可抗力風險則各個階段都有可能發生。
(1)政治風險
政治風險指在PPP項目中因政府決策及相關政治因素所導致的各種風險,在政府方面來看,主要指政治反對風險。
政治反對風險主要是指,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公眾利益因PPP項目而得不到保護或受損,或者公眾主觀認為自身利益存在受損的可能性,從而引起政府、公眾反對PPP項目所造成的風險。例如北京第十水廠的水價問題,由於關繫到公眾利益,遭到了來自公眾的阻力,政府為維護社會安定也不支持漲價。
(2)財政風險
為實施PPP項目,政府部門將面臨新型的財政資金需求:一是直接債務,二是或有債務,三是由隱形擔保導致的資金需求。
實踐經驗證明,質量不高的PPP項目會增加政府財政負擔,主要表現為:一是政府部門過度承擔項目風險,二是在公共服務的使用費達不到PPP合同規定的水平的情況下,政府部門被要求彌補收入缺口,三是因不能有效識別和分配財政風險導致政府責任不清晰,四是項目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導致政府與運營方的信息不對稱,五是未安排項目的長期預算,六是將政府的財政責任轉移到預算外,七是財政風險監管不到位,八是受PPP項目前期收益較低影響,政府可能過度投資。
(3)法律變更風險
法律變更風險指在項目合同生效後出台了新的法律、法規或者對法律、法規進行修訂,而導致項目的合法性、市場需求、產品或者服務收費、合同協議的有效性等要素發生變化,影響項目運行或者各方收益甚至直接導致項目中止和失敗的風險。目前PPP模式的法律法規體系並不健全,多以規范性文件與政策為主,不同政府部門頒布的規范性文件與政策存在沖突、矛盾或者不一致的情形下,將產生風險。
法律變更的風險一般由政府一方承擔。為減輕此類風險帶來的不利後果,政府一方應密切監控相關法律的變更動向,由雙方事先商定此類風險的分擔方式,同時,政府一方也可通過排除對稅費變更的補償或通貨膨脹的補償來降低其承擔的法律變更風險。
(4)不可抗力風險
不可抗力風險是指合同雙方無法控制,在簽訂合同前無法合理預見,情況發生時,又無法避免或不能克服的事件或情況,如自然災害或事故、社會異常事件、考古文物、戰爭、禁運等。不可抗力風險是任何項目都會遭遇的風險,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認定標准及其影響後果的評估程序方法,並給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如及時通知、積極補救減損等,以維護公共利益。
對於此類風險,除有保險的情況外,一般由私人部門承擔資產的損失或破壞及收入損失,而政府則承擔服務中斷的風險。
(二)具體操作層面的風險
在具體操作流程上,PPP項目分為項目識別、項目准備、項目采購、項目執行、項目移交五個階段,在各個階段所存在的風險如下。
(1)項目識別階段的風險
在PPP項目識別階段,主要對基礎設施與公用事業領域的新建項目、改建項目以及存量公共資產項目進行識別與篩選,並通過物有所值論證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來評估、判斷項目是否適合採用PPP模式。在項目識別階段主要存在的風險包括項目范圍的風險、項目主體的風險、兩個論證的風險以及可能存在的違約風險。
(2)項目准備階段的風險
項目准備階段的風險主要存在於項目實施機構、項目合同、采購方式、項目運作方式以及交易結構等方面。項目實施機構的潛在風險主要存在如何選擇適格主體、相應的授權內容與職責以及期限等方面;項目合同的潛在風險主要存在於項目邊界、交易條件、權利義務以及履約保證等環節;項目采購的潛在風險主要存在於如何依法選擇采購方式以及采購程序等方面;項目運作方式的潛在風險主要存在於如何選擇符合項目的運作方式;交易結構的潛在風險在於如何設置投融資結構以及項目回報機制。
(3)項目采購階段的風險
首先,招投標的競爭性和透明性有待進一步提高,政府采購、招投標過程中的合謀串標、貪污腐敗等現象,2014年修訂了《政府采購法》,2015年發布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等。但具體執行情況有待實踐檢驗。其次,部分PPP模式與現行法律法規存在脫節。例如,「使用者付費」模式的PPP項目,其資金來源並非財政性資金,適用《政府采購法》規定的競爭性談判等非招標方式依據不足。
(4)項目執行階段的風險
PPP合同的長期性及不確定性決定了在PPP執行過程中可能會出現較為頻繁的「再談判」,其應被視為一種常態化的規則而非特殊情況,而我國並沒有建立起就PPP合同條款「再談判」的具體規則,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杜絕了一些機會主義行為,但也為項目的順利運作埋下隱患。由於經驗和能力不足,PPP合同在最初簽訂時的公平性很難得到保證,若缺乏「再談判」機制則容易導致項目失敗。
融資不足的風險。融資不足的風險是指未能在預期的條件下融到項目所需資金往往會導致項目停工甚至整個項目的夭折。一般認為,融資風險是由項目公司承擔的,然而,即便政府在未能融到資金的情況下有權終止合同,但其仍是該風險的最終承擔者。為避免融資不足的風險,一般會要求項目涉及的所有的標書必須有完整的文件證明最低的資金投入,且融資條件的實現不能存在實質障礙。
技術風險。技術風險是指私人部門或項目公司不具備或喪失項目所需的技術,或者其技術水平無法使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項目,導致其無法提供或停止提供服務。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政府有權終止合同,但其仍是不利後果的最終承擔者。為降低此類風險,項目各方都應合理評估和衡量私人部門的技術能力和經驗,同時,通過合同條款的設計,保證服務提供的連續性,並設置服務暫停或停止時,政府一方扣減付款的安排。
(5)項目移交階段的風險
缺乏權威公正的第三方監督評估機構,一方面,在國有企業參與的PPP項目中,國家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有必要引入第三方監督評估機構對項目績效進行公正的評估,防止利益輸送;另一方面,權威的第三方評估機構有助於減少各利益相關方的風險,提高項目運作的整體效率。
『陸』 PPP 模式和傳統政府融資模式有何實質性的區別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指政府通過公開招標、定向委託、邀標等形式將原本由自身承擔的公共服務轉交給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務供給的質量和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會治理結構,滿足公眾的多元化、個性化需求。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政府采購的一部分
廣義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也稱3P模式,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礎設施一種項目融資模式。在該模式下,鼓勵私營企業與政府進行合作,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通過這種合作方式,合作各方可以達到與預期單獨行動相比更為有利的結果。合作各方參與某個項目時,政府並不是把項目的責任全部轉移給私營企業,而是由參與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擔責任和融資風險。雙方首先通過協議的方式明確共同承擔的責任和風險,其次明確各方在項目各個流程環節的權利和義務,最大限度地發揮各方優勢,使得建設擺脫政府行政的諸多干預和限制,又充分發揮民營資本在資源整合與經營上的優勢。
按照這個廣義概念,PPP是指政府公共部門與私營部門合作過程中,讓非公共部門所掌握的資源參與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從而實現政府公共部門的職能並同時也為民營部門帶來利益。其管理模式包含與此相符的諸多具體形式。通過這種合作和管理過程,可以在不排除並適當滿足私人部門的投資營利目標的同時,為社會更有效率地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使有限的資源發揮更大的作用。
狹義的PPP是指政府與私人部門組成特殊目的機構(SPV),引入社會資本,共同設計開發,共同承擔風險,全過程合作,期滿後再移交給政府的公共服務開發運營方式。
『柒』 政府在ppp融資模式中應做哪些工作
一般情況下,PPP模式是公私合營各種模式的統稱。此處是作為一種獨立而具體的模式。就此而言,PPP 融資模式主要應用於基礎設施等公共項目。首先,政府針對具體項目特許新建一家項目公司,並對其提供扶持措施,然後,項目公司負責進行項目的融資和建設,融資來源包括項目資本金和貸款;項目建成後,由政府特許企業進行項目的開發和運營,而貸款人除了可以獲得項目經營的直接收益外,還可獲得通過政府扶持所轉化的效益。
PPP模式是一種優化的項目融資與實施模式,以各參與方的「雙贏」或「多贏」作為合作的基本理念,其典型的結構為:政府部門或地方政府通過政府采購的形式與中標單位組建的特殊目的公司簽定特許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是由中標的建築公司、服務經營公司或對項目進行投資的第三方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負責籌資、建設及經營。政府通常與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達成一個直接協議,這個協議不是對項目進行擔保的協議,而是一個向借貸機構承諾將按與特殊目的公司簽定的合同支付有關費用的協定,這個協議使特殊目的公司能比較順利地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採用這種融資形式的實質是:政府通過給予私營公司長期的特許經營權和收益權來加快基礎設施建設及有效運營。
『捌』 PPP 模式和傳統政府融資模式有何實質性的區別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礎設施中的一種項目融資模式。在該模式下,專鼓勵私營企屬業、民營資本與政府進行合作,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
按照這個廣義概念,PPP是指政府公共部門與私營部門合作過程中,讓非公共部門所掌握的資源參與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從而實現合作各方達到比預期單獨行動更為有利的結果。
與BOT相比,狹義PPP的主要特點是,政府對項目中後期建設管理運營過程參與更深,企業對項目前期科研、立項等階段參與更深。政府和企業都是全程參與,雙方合作的時間更長,信息也更對稱。
PPP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英文首字母縮寫,指在公共服務領域,政府採取競爭性方式選擇具有投資、運營管理能力的社會資本,雙方按照平等協商原則訂立合同,由社會資本提供公共服務,政府依據公共服務績效評價結果向社會資本支付對價。
PPP是以市場競爭的方式提供服務,主要集中在純公共領域、准公共領域。PPP不僅僅是一種融資手段,而是一次體制機制變革,涉及行政體制改革、財政體制改革、投融資體制改革。
『玖』 政府推行工程項目以EPC+融資的模式進行招標是否存在違規與政府出台的政策相沖突
不違規,現在推行PPP就是一種社會資本參與的方式,只要項目能給社會資本充足的 的回報:如特許經營權等,就可以參與 。EPC+融資模式現在就是國家明文禁止的BT模式,財政部發布財預〔2012〕463 號文和與財預〔2017〕50 號文徹底禁止BT模式。
另外就融資+EPC模式而言,即使拿下了該項目,也將會面臨無法融資的風險,銀行一旦在審查環節認定為BT模式,是拒絕放款的。SO~為避免違規以及與政策沖突,要麼將項目設計為真正的PPP項目,要麼通過政府發債,採用傳統政府投資模式。
(9)政府項目融資模式擴展閱讀:
針對工程項目的管理特點進行WBS工作分解結構,每個工程可以根據自己工程的實際WBS工作分解結構情況,運用「工程中標」、「項目評估」、「中期管理」等階段的程序在系統存儲的公共工程標准細目資料庫中指定屬於本工程所能用到的相關分布項目信息。將這些分布項目信息繼續分解為更細的細目、構造物並指定定額。
靈活的工程變更體系,當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現評估階段所進行的WBS工作分解不能滿足當前施工需求時,可使用「中期評估」階段程序進行工程細目的變更,新增的變更重新擬定合同並進行對下計價。對於新增的變更,如果還沒有進行對下分配合同,那麼系統提供變更還原功能,以靈活處理變更中各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