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國信託行業發展現狀如何
中國信來托業從1979年恢復至今,經源歷了30多年的發展歷程。2001年《信託法》的頒布奠定了信託行業的法律基礎,2007年銀監會頒布新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明確了信託公司作為財富管理機構的功能定位,為信託業快速發展奠定了制度基礎。
② 信託業的行業現狀
經過第五次清理整,重新登記發牌的信託投資公司普遍經過了資產重組,卸掉了歷史的債務包袱,充實了資本金,改進了法人治理結構,吸取了過去的經驗教訓,革新了市場經營觀念,增強了抗風險能力,夯實了發展的基礎,提高了整體的經營管理水平,以誠信為前提條件的信託業必將逐步獲得社會的認可。 進入2001年,以《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頒布實施為標志,我國信託業基本結束了長達三年的 「盤整」格局,躍出谷底,步入規范運行的軌道。
2002年5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頒發[2002]第5號令,根據《信託法》和《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再次對《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其內容較原《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對信託投資公司業務開展的可操作性方面進行了重大調整,使信託投資公司在發起設立投資基金、設立信託新業務品種的操作程序、受託經營各類債券承銷等方面的展業空間有了實質性突破。
按照新《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直接作為投資基金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而無需先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同時,信託投資公司設計信託業務品種可完全根據市場需求進行,而無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批核准。
《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也於2002年6月13日正式頒發,並在7月18日正式實施,進而為信託投資公司開展資金集合信託業務提供了政策支撐。至此,由《信託法》、新《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文件和規定構建起來的信託公司規范發展的政策平台已經趨於完善。 某些「新觀點」順應信託業發展趨勢。
最近,信託業界對圍繞信託公司的功能定位和業務發展方向傳出的一系列新的觀點(下簡稱「新觀點」),反應較為強烈。新觀點提出了涉及信託公司固有業務、信託業務、關聯交易、資本金、合格投資人、受益權轉讓、資金信託合同份數、異地信託等八項措施,核心是固有業務壓縮、信託業務規范、關聯交易清理。
某些「新觀點」順應信託業發展趨勢
關於固有業務,新觀點要求在「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基本定位下,信託公司應取消現有業務范圍中的同業拆放、貸款、融資租賃業務,並將投資業務范圍界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自用固定資產投資和短期投資(包括股票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央行票據等),原則上取消實業投資,充分保證資產的流動性。
具體操作上,信託投資公司可採取公司分立、業務剝離、公司轉制等方式逐步壓縮固有業務,限期達到上述要求,同時信託公司不得辦理存款、資金拆入、發行債券、資產回購等任何形式的負債業務。不得以經營資金信託或者其他業務的名義吸收存款。降低對外擔保比例,限定不超過凈資產的一定比例。
對於信託業務,新觀點要求對信託業務范圍進行梳理,大致分為信託業務和兼營業務。信託業務按信託產品進行描述,如資金信託計劃、企業年金信託業務、信貸資產證券化、不動產信託、事務管理型信託等;兼營業務包括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投資咨詢、證券承銷、代保管等投行業務和中介業務。信託公司不得將信託財產用於貸款和賣出回購業務。
而對於關聯交易,則進行限制——取消善意關聯,禁止逆向關聯。關於善意關聯,信託公司經營信託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將信託資金投資於自己或者關系人的有價證券;將不同信託賬戶下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以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信託與固有賬戶、信託財產專戶之間不得辦理沒有交易背景、沒有簽訂協議或合同的款項劃撥、墊付甚至混用。
關於逆向關聯,即信託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或信託財產向關聯方融出資金,轉移財產,不得為關聯方提供擔保,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融資,不得接受關聯方股權作為信託財產進行受益權分割。
關於信託份額限制,新觀點還對取消200份限制,允許開展異地信託業務,資本金浮動管理,以及合格投資人、受益權轉讓等做出了相關規定。對取消資金信託合同200份和異地信託業務的限制,順應了金融領域對外全面開放後信託業務的發展趨勢。
「新觀點」令信託公司找不著北
多年來一直對信託業十分關注,不斷提及自己事業發展的第一桶金得益於信託的上海遠景投資有限公司張遠景懷著對信託業的良好期盼,對上述新觀點詳談了自己的看法。他說,信託的本質是設計,信託業務具有多樣性,對信託業務的過多限制,是否有利於信託公司生存和發展?取消同業拆放、貸款、融資租賃經營等業務,信託公司的金融性將大打折扣,而以保證資產流動性為目的,對實業投資的限制,其合理性值得商榷。
自有資金投資實業未嘗不可,投資實業並非資產不流動,資產證券化的結果同樣可以保證資產流動性。信託業務一定要具有多樣性、流通性,其多樣性表現在,除傳統資金信託外,亦有企業年金信託、不動產信託、事務管理型信託、教育信託、公益信託、離岸信託、產業投資信託、投資理財等,而信託產品流通性表現為,流通是風險的最好防範,增強流通才能降低風險,更好地吸引投資者,因此如何設計信託產品,使其具有流通性,建立流通平台交易,以及信託產品證券化,包括交易平台證券化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張遠景說,信託業務和非信託業務區分確定,有廣義、狹義之分,誰能說信託公司現有的兼營業務就不是信託業務?對受益權轉讓設限,妨礙了信託業務發展,也缺乏法律依據。而就關聯交易而言,不是不可以關聯交易,而是關聯交易必須經過合法的程序,應明確關聯交易過程中的兩個合法依據:一是公司法下的公司治理結構;二是金融監管領域中的相關規定。
張遠景認為,美國的信託投資人多為自然人,中國更多的自然人成為信託投資人是趨勢,信託公司應做的是風險提示和按照約定經營。信託工具多為富人運用,他們應該具備較多的風險意識。刻意的限制自然人人數,不是防範風險的辦法,而應在信託公司發展和風險防範上找平衡點。
他感慨,長期以來,信託公司一直在探討發展之路並不斷博弈,結果是五次整頓和隨之而來的一連串嚴厲監管。如今的信託公司面臨的問題是在十分狹小的空間里如何生存?生存的基礎是什麼?他比喻,如今的信託公司處境就好比池塘里的魚,有水但不夠深,缺氧。既然放了水養魚,就要夠魚存活的水量,保持氧分,倘若既要養魚又不給足夠的水量和氧分,魚在水塘中必然會上竄下跳。
談到信託公司的出路時,張遠景說,伴隨著金融市場的開放,信託業務領域亦將得到擴大和延伸,對信託公司既是機遇又是挑戰。信託公司改制或與商業銀行合並成為信託銀行,是值得思考的,這是美國、加拿大、日本、我國台灣地區等金融信託發達地區都相繼走過的道路。這將從根本上改變信託公司缺乏信用基礎,現金流不足,抗風險能力差的狀況,並能實施有效的商業銀行治理模式,徹底改變信託公司現狀。 2015年8月3日,中國信託業協會發布的《2015年2季度中國信託業發展評析》顯示,截止到二季度末,全國68家信託公司管理的信託資產規模達到15.87萬億元,比2015年一季度末的14.41萬億元環比增長10.13%,比2014年二季度末增長27.16%。這也是自2013年三季度至2015年一季度,連續7個季度信託資產規模同比增長率逐季下滑後,首度迎來回暖態勢,信託業邁入「15萬億元時代」。
③ 個人信託業務在我國的發展中面臨什麼問題
在我國這個個人信託業務在中國主要的阻礙就是中國的產權制度還不明晰。產權制度不明晰,直接導致很多資產沒法很方便的裝入信託計劃去。
④ 「我國信託業發展的現狀、問題及對策 」 的英文怎麼寫
The Current Situation,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Trust Instry Development in China
⑤ 我國信託業的發展為何屢屢受挫
好問題。
除了前面朋友的回答,我想可能還有以下因素:
1、國人的浮躁。都想賺快錢,房地產專錢好賺,就一屬股腦進去,不計後果。反正法不責眾
2、激勵機制。一個信託做好了,項目經理分層十幾萬、幾十萬,哪見過那麼多錢,干吧。
3、中國缺乏信託基因。動盪的過去、可怕的文革,人和人已經缺乏起碼的信任,而信託本意就是受人之託之意。法律稅收環境的不足導致很多傳統的信託業務很難做:比如家族信託、遺產信託等等。正規東西不好,就只好另闢蹊徑了。
僅供參考
⑥ 信託基金的國內現狀
在中國,最接近美國產業投資基金形態的金融產品就是信託公司開發的信託基金(註:本文所稱信託基金,是為了反映其實質,並與國外稱謂統一而定義,與目前國內業界使用的概念 信託計劃、信託產品、信託品種含義一致)。其開發依據是《信託法》,全部採用信託制形式,這是與美國產業投資基金最大的差異。觀察2002年7月至今中國信託基金的發展,它彌補了企業不能發行債券、股票的不足,豐富了企業的融資渠道,也為投資者提供了一種價值投資的渠道,使得投資者分享了中國經濟增長的成果。
中國信託基金與美國產業投資基金一樣,主要投資於實業領域,但主要投向集中在基礎設施、房地產、公用事業三大領域項目,屬於傳統成熟行業,經營模式具有一定的壟斷性,沒有高科技含量。對於高科技行業,信託融資案例很少,原因有二:中國自主開發的真正的高科技少;信託公司項目開發人員職業經歷局限於金融業內,沒有工程技術背景,對工業技術並不熟悉,也未曾從事過實業公司的經營管理。
雖然信託基金的投資對象與美國產業投資基金相同,主要是非上市公司,但融資企業一般屬於中型規模企業,缺乏對企業初創階段的投資。這是因為,一方面小企業經營不穩定,信託基金的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又較弱;另一方面,對於大型企業進行股權融資不現實。由於信託貸款過程長,利率並不明顯優惠,與銀行貸款相比沒有優勢,且雙方實力不對等,故有些大型企業目前還沒有興趣向信託公司融資。
按照有關規定,信託公司的信託基金只能私募。不能公募的原因有二:一方面,監管部門謹慎心態明顯,不願放開;另一方面,中國一些人士受到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的影響,認為對信託基金的發行范圍應予以限制。該法規定,投資公司(即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資者(股東)人數不得超過100人。這本是針對公司制基金而言,由於中國一些人士對此不求甚解,因此要求中國的信託基金不得公募。而且,在信託基金發行時,信託公司不能進行營銷宣傳。
銀監會不允許信託公司採用受益憑證方式發行,能夠證明投資者對信託財產及其收益擁有權利的憑證就是信託合同。目前的規章對信託合同的內容、格式等規定比較原則化,因此信託合同屬於非標準的契約,轉讓手續繁瑣,流動性很差。各家信託公司僅負責該公司的信託基金的交易,沒有全國性的集中交易場所。目前信託期限短,故流動性需求尚不明顯;如果信託期限較長,在信託期間交易需求將變得迫切,流動性不足的問題將比較突出。這也是信託公司無法開發長期理財品種的原因之一。
信託基金投入的項目數量較少,一般僅有一個,風險過於集中。受到信託合同數量200份限制,信託融資規模相對有限,一個信託基金的資金量無法投向多個項目。而且,現階段信託公司在一個信託基金中管理多個項目的能力也有限。
無論發行規模的大小,目前信託公司、信託執行經理很少出資認購信託基金的部分份額。這樣對業務人員缺乏制衡機制。業務人員開發信託項目的初衷可能主要是為了獲取自己的業績提成,存在冒險沖動,因此,業務人員、其所在信託公司與投資人三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與利益沖突的可能。
英文參考:mutual fund
⑦ 信託賠償准備的我國信託賠償准備金現狀[1]
(一)缺乏系統完整的信託賠償准備金制度。目前,關於信託賠償准備金的制度規定散見於《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以上兩制度片面地規定了信託賠償准備金的計提原則、比例和使用范圍,沒有形成完整系統的制度體系。具體條款規定如下,《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101條規定「從事信託投資業務的金融企業,應按本年實現凈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信託賠償准備,用於彌補虧損,不得用於分紅、轉增資本」。第163條規定,「從事信託業務時,使受益人或公司受到損失的,屬於信託公司違反信託目的、違背管理職責、管理信託事務不當造成信託資產損失的,以信託賠償准備金賠償」。《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50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每年應當從稅後利潤提取5%,作為信託賠償准備金,但該賠償准備金累計總額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20%時,可不再提取。信託投資公司的賠償准備金應存放於經營穩健、具有一定實力的境內中資商業銀行或者購買國債」。
(二)信託公司信託賠償准備金缺口較大。根據 2005年公開披露的48家信託公司年報數據分析。截至2005年末,48家信託公司信託賠償准備金余額1.9億元,注冊資本合計410.07億元。按照信託賠償准備金累計總額達到信託公司注冊資本20%可不再提取的規定,48家信託公司信託賠償准備金缺口80.11億元,缺口率高達97.68%。以期末信託賠償准備金余額最高的上海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為例,期末信託賠償金 4522.60萬元,注冊資本25億元,准備金缺口45477.4萬元,缺口率高達90.95%;另有十餘家信託公司期末信託賠償准備金余額為零,從未計提過信託賠償准備金,准備金缺口率高達100%。就河南當地的兩家信託公司,中原信託期末信託賠償准備金余額59萬元,注冊資本59227萬元,准備金缺口率99.5%;百瑞信託期末信託賠償准備金62.9萬元,注冊資本35000萬元,准備金缺口99.1%。信託公司信託賠償准備金缺口大的現象非常突出。
(三)信託賠償准備金來源途徑單一,缺乏有效的「造血」機制。從目前信託賠償准備金的制度規定看,信託賠償准備金的來源局限於信託公司每年從稅後利潤中提取,對於信託賠償准備金的管理運用,只是規定了信託賠償准備金應存放於經營穩健、具有一定實力的境內中資商業銀行或者購買國債,並未規定信託賠償准備金新的來源渠道。信託賠償准備金來源途徑單一,缺乏有效的「造血」機制,是當前信託賠償准備金的重要特徵,已成為制約信託賠償准備金風險防範功能充分發揮的「瓶頸」問題,也是導致目前信託賠償准備金缺口大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不斷攀升的信託規模,降低信託賠償准備金風險防範功能的發揮。根據2005年公開信息披露數據顯示,48家信託公司共管理信託資產規模 1956.99億元,較上年增加443.15億元,增長29.27%。當年新增集合信託項目622個,新增集合信託總規模511.8億元,平均單個集合信託規模8228萬元,而48家信託公司平均每家信託賠償准備金僅為395.83萬元,占單個新增集合信託計劃平均規模的4.81%。2005年河南當地兩家信託公司新增集合信託項目30個,平均信託賠償准備金余額60.95萬元,占單個新增集合信託計劃平均規模15077萬元的0.4%。隨著信託規模的快速增長,信託規模與信託賠償准備金的數量差距不斷增大,會進一步降低信託賠償准備金風險防範功能的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