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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委託理財

發布時間:2021-01-27 00:42:57

㈠ 華夏證券的概述


華夏證券成立於1992年末,是中國成立最早規模最大的全國性證券公司之一。從1995年起,華夏證券在證券交易額、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等指標的排名中均位於行業前列。
與同期其他券商一樣,華夏證券之後陷入了未加限制的擴張,投資於各類實業,之後又違規坐莊,之後更是深陷保底違規委託理財,給公司造成巨額虧損。
除挪用客戶保證金,華夏證券還在大規模對外融資,甚至增資擴股,由於財務成本過高,最終難以收拾。 2005年12月15日,中國證監會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發文決定停止該公司及所屬分公司、證券營業部和證券服務部的證券業務活動,撤銷華夏證券公司的業務許可。
2005年8月,中信證券與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共同出資籌建了中信建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和建投中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分別受讓華夏證券的全部證券業務及相關資產和非證券類資產。華夏證券公司名稱得到保留,但成為沒有任何業務的空殼公司,承接原華夏證券的債務。
據受理華夏證券破產的北京市二中院的一位人士介紹,華夏證券的破產過程並不漫長。從去年9月份「三暫緩」停止後,中國科技證券正式被北京二中院承辦,到7月3日,已經進行了第一次財產分配,金額1.5億元,主要涉及工會、社保基金、公積金等機構。
這次分配主要是針對四川震區內江等地的一些具體情況:有些災民需要修繕房屋。法院因此選擇在奧運前期進行了第一次財產分配。部分財產已經分配到當事人手裡。
這位人士還介紹,華夏證券是7月被北京二中院受理,案件前期清理工作是由清算組進行的,清算組是由信達資產進行。鑒於這種情況,法院已把信達資產指定為破產管理人。

㈡ 六盤水的金融是如何支持農業發展的 也可以這樣說,全國的金融支持農業發展的態度和措施有些什麼。

建議你去查一下國家有關「三農」的政策。還有小額信貸這些內容

㈢ 我國商業銀行的現狀

您好
現狀是保守,瓶頸是壟斷。

㈣ 中國期貨交易法中不允許代客理財的是哪一條 明細 謝謝

《期抄貨從業人員管理襲辦法》第三章執業規則
第十四條,期貨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職業行為規范:(七)不得以本人或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
第十六條,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二)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
第十七條,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二)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
第十八條,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的業務的機構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二)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

我從書上一個一個抄下來的

㈤ 中國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構成的發展與演變

●2001年「·14」後,市場環境出現較大變化,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結構也出現變化,即市場結構從以個人投資者為主體轉變為以機構投資者為主體。

●1999年滬深兩市月均換手率為33.97%,到2002年換手率降為20.39%。這至少反映出投資者有長期持股的趨勢。

●基金作為市場最大的機構投資者之一,其持股從相對集中走向相對分散。基金過度分散化投資不但不能夠起到風險防範的作用,而且有可能陷入分散化投資風險。

●今年,主流券商一般都調低了盈利預期,更加註重深入研究市場趨勢、上市公司、競爭對手,採取建立適度分散、重點持有具有長期投資價值股票的投資組合模型及波段滾動操作的手法。(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選擇「6·14」為轉折點的一點考慮

證券市場經歷了從散戶投資者為主體到機構投資者為主體的結構轉變,是一個動態的過程。為了論述的方便,本文將2001年「6·14」滬深綜指同時達到最高點這天作為市場結構轉變的一個重要分水嶺,但這種劃分只是相對的。

散戶時代市場操作特點

一、2001年「6·14」以前,市場投資者結構中的主體是散戶

1991—1998年,散戶是滬深證券市場的主要力量。此間,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機構投資者不僅開戶數量少,而且資金投向也不僅僅是在證券市場,有相當大的一部分資金投向了房地產等領域。到1998年,管理層意識到一個穩定的證券市場必須以機構投資者為主體。特別是1999年政府允許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上市公司等三類企業資金進入股票市場,標志著中國證券市場開始了由散戶投資者為主體向以機構投資者為主體迅速演變的過程。

二、散戶時代證券市場的主流操作特徵是投機

1、股價波動大

2001年「6·14」以前的滬深證券市場,談的最多的是機構投資者的坐莊、散戶投資者的跟庄、股評的「套住莊家」,熱衷於研究莊家行為。還有一些主力機構操縱市場,引起股價巨幅震盪。(詳見表1)

2、投機氣氛濃厚

在以散戶投資者為主體的市場環境中,一些機構投資者是市場的操縱者。部分機構通過對倒、拉抬股價,或者與上市公司聯手炒作。一些機構對上市公司的重點投資和股價拔高,並不是出於對其投資價值的本意認可,而主要是為了從二級市場的炒作中獲利以及擴大圈錢規模的需要。通過部分機構投資者與散戶投資者的博弈,形成諸如「中科系」等許多頗具規模的機構大鱷。在市場行為表現上,「6·14」之前市場換手率極高,1996年達到最高峰時,滬深兩市換手率分別為760%和950%;到2001年6月才逐漸下降為126%和132%,仍比發達國家高出許多。滬深股市換手率極高的特點,足以說明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時間短,存在著較普遍的炒作現象(見表3)。

3、由於信息不對稱,違法操縱行為比較突出

由於當時股市深層機制存在缺陷,信息披露還不規范,上市公司造假行為時有發生。有的機構利用信息不對稱,集中資金優勢,憑借有利的交易地位和交易手段操縱市場。據統計,我國上市公司中三年內平均一家公司發生過兩次大型的資產重組事件,個別上市公司頻繁重組的目的是為了達到在二級市場配合股價炒作的需要、滿足增發配股的要求、大股東將上市公司的資產更徹底地據為己有等。需要司法介入立案查處的先後有億安科技股價操縱案、銀廣夏財務造假案、中科創業內幕交易和股價操縱案等。

機構投資成為主流

一、市場和監管環境出現重大變化

「6·14」後,市場和監管環境出現較大變化,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結構也出現質的變化,即市場結構從以個人投資者為主體轉變為以機構投資者為主體。

從監管方面來看,管理層對證券市場採取了嚴厲的監管措施,並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規定。從市場角度看,從2001年6月開始,滬深綜指開始大幅度調整,到2001年12月底,滬深綜指均下跌1/3以上。在市場和監管出現重大變化的環境里,證券市場結構也悄然出現變化,機構越來越成為證券市場投資的主體。

二、「看得見的手」培育機構投資者

滬深市場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基本上可以分為兩塊:一塊是政府力量推動型的機構投資者發展;另一塊是民間力量推動型的的機構投資者發展。政府力量推動的機構投資者包括證券公司、基金、信託投資公司、信託公司、保險公司等。

證券公司 到今年11月底,國內證券公司數量上已經達到124家,注冊資本為1043億元。此外,一些券商還存在一些不同形式的委託理財資金。

基金 截至11月底,國內封閉式基金數量增加到54隻,其規模也將近800億元。除了封閉式基金外,到現在為止,共有17隻開放式基金,其規模達到560多億元。而且,根據目前開放式基金發行和發展態勢,相信今後將有更多的開放式基金進入證券市場。

信託公司 到2002年,被保留的信託投資公司為57家。就這些信託投資公司本身的資本金而言,57家信託投資公司資本金應該在600億元左右(平均每家10億元左右)。根據「自用固定資產和股權投資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80%」的原則,簡單估計其可投資於證券市場的自有資金在480億元左右。此外,信託投資公司可以將受託資金投資於證券,其可用規模應該與自有資金相當,大約為500億左右。

保險基金和社保資金

至2002年11月底,全國保險公司總資產達到6167億元。以平均入市規模為10%計算,國內保險資金可投資於股市的資金大約為610多億元。另外,還有投資理財型險種的保費,它可以100%投入股市,這個規模大概在400億左右。合計2002年11月全國社保資金規模約為1000億元。

三、機構投資者成為市場主流

1、國外現狀及發展趨勢

從國外市場來看,證券市場的潮流應該是機構佔主導。美國、英國等是保險資金、共同基金和養老基金等穩定持有股市絕大部分股份;日本等則是法人機構相互持股,也是機構占據主導地位。而且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有增無減。美國機構投資者佔美國總股本的比重由1950年的7.2%上升到2001年三季度末的46.7%-。其中,養老基金由0.8%上升到19.8%,共同基金由2%上升到17.9%,保險公司由3.3%上升到7.3%。

2、滬深開戶數構成及其變化趨勢

從機構數量、機構規模和市場換手率三者可以反映證券市場是否由機構佔主導。目前,機構投資規模大約在10000億元左右,是目前市場流通市值的76.65%,反映了一個機構時代的特徵。

從開戶數量看,目前市場也開始呈現機構占據主導地位的特徵。從1995年到2002年,機構開戶數占總開戶數的比例一直在上升(表2),尤其是新開戶的增長率更有明顯的變化。

3、換手率在逐漸下降

換手率也是反映證券市場結構的一個重要的特徵。表3所列是1999年至2002年間滬深市值、流通市值和換手率的一些情況。一般而言,換手率越高,資金進出就越頻繁。而頻繁資金的進出絕大部分是小資金運動的結果,大資金則難以頻繁換手和進行頻繁資金運動。從表3可見,1999年滬深兩市月換手率為33.97%,到2002年12月換手率降為20.39%。當然,也不排除換手率的下降是由於市場不景氣的結果。但是,這至少反映出投資者有長期持股的趨勢。

種種跡象表明,證券市場結構正在出現重大變化,即從過去的個人投資者為主體轉變為機構投資者為主體。

基金陷入分散化投資風險

結構發生變化,機構投資者的主流操作行為也因此發生重大的轉變。基金作為市場最大的機構投資者之一,其持股從相對集中走向相對分散。

一、持股集中度降低

一般而言,持股集中度越高,機構就越有可能重倉持有某一家或者數家上市公司股票。反之,機構持股就有可能相對均勻。根據我們的分析,從1998年12月到2002年9月基金的持股集中度在不斷下降。以基金開元為例,1998年12月持股集中度為76.45%,到了2002年9月基金開元的持股集中度降為42.28%。整體上,從1998年到2002年9月基金持股平均集中度總體也在不斷下降,1998年12月基金整體持股集中度為61%,1999年12月為55.37%,2000年12月為60.75%,-,2001年12月為59.12%,2002年9月下降為42.96%。持股集中度的降低說明現在基金更多地不是將投資於證券市場的資金集中投資於某一隻或者某幾只股票上,而是採取分散策略,將資金均勻或者相對均勻地投資於各基金組合之中,這點從後面的持股數量分析中也可以看出。

二、投資越來越分散

基金操作變化之二就是投資越來越分散。考察一下基金近年持股數量,就會發現這一趨勢。2000年11月,23家基金平均持股家數為66.39家,到2002年6月52家基金(含開放式基金)的平均持股家數為124.6家,將近翻了一番。持股家數的增多說明基金投資越來越分散,組合投資越來越成為基金投資的主流,同時也反映基金投資行為越來越謹慎。從相對分散和相對集中收益率來看,如果以持股的家數超過124.6家為分散投資基金,持股家數少於124.6家為相對集中投資基金,則2002年中期16家分散投資基金中有5家實現盈利,盈利比例為31.25%;反之,35家相對集中投資基金中有8家實現盈利,盈利比例為22.86%。分散投資基金盈利能力相對好於集中持股基金盈利能力。

三、過度分散化投資能不能降低風險

分散投資究竟能否降低基金的投資風險呢?根據對基金的分析,我們認為,目前的市場結構情況下過度分散投資不能降低基金的風險。

據統計,在扣除上證綜指和深證綜指的漲跌幅後,我們發現在持股相對集中的時期,基金的業績明顯好於持股相對分散的時期。以基金總收入同比增長比例來看,除了2001年6月30日出現指數和基金業績增長背離外,在持股相對集中時期(1999.12.30—2001.6.30)基金業績(收入增長率)明顯好於大盤指數的漲跌幅度;反之,在持股相對分散時期(2001.6.30—2002.6.30)基金業績則明顯劣於大盤指數的漲跌幅度。據此,我們判斷,2001年6月可能是基金投資行為轉變的一個分界點。

從同一時期不同的基金錶現來看,基金的收益與基金持股數量多少之間會得出一些不同的結論。2002年中期,16家分散投資基金中有5家實現盈利,盈利比例為31.25%;35家相對集中投資基金中有8家實現盈利,盈利比例為22.86%。分散投資基金盈利能力相對好於集中持股基金盈利能力。但是,如果仔細觀察這些收益較好的基金,我們會發現持股相對分散且業績較好的基金有相當一部分是新上市的封閉式基金,如基金豐和、基金鴻陽、基金科瑞等。由於這些基金入市時間較晚、入市時機相對較好,因而在整體業績上好於老基金是顯而易見的。如果將這些基金排除在外,持股相對分散的基金業績未必好於持股相對集中的基金。

不難看出,無論是橫向還是縱向比較,持股相對集中的基金業績要好於持股相對分散的基金。這似乎給我們當前的基金操作一個啟示:在目前的市場結構下機構投資應該還是以相對集中為主。過度分散化使基金在每隻股票上的持股數量相對較少,基本上已經淪落為「大散戶」,散戶在股市中被動挨打的境況在基金身上也不可避免地出現了。因此,基金過度分散化投資不但不能夠起到風險防範的作用,而且有可能陷入過度分散化投資風險。

機構博弈操作特徵

一、機構和機構的博弈

市場進入機構博弈時代後,機構面臨的主要對手也是機構,彼此相互了解,市場行為和操作手法相似。目前,各類證券投資基金並未能形成自己獨特的投資理念和操作風格,機構行為散戶化使各大基金投資品種雷同化,主要靠小波段、小批量、高頻率來獲利,側重於短炒。證券投資基金正失卻資金量大、持股集中的優勢,並沒有起到穩定市場的作用。鑒於滬深股市機構主要是基金和券商(目前保險類基金、私募基金基本上還是通過基金管理公司或券商委託理財的方式入市),而且真正具有長期投資價值的績優上市公司仍不算多,基金操作採取了極度分散化持股的策略,機構交叉持股情況必然非常嚴重,所以可供券商選擇和建倉的價值型上市公司甚少。對於券商來講,面對機構與機構的博弈,一方面要調整好心態,在激烈競爭沖擊下如何應對來自商業銀行、信託、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行業滲透的嚴峻挑戰,已經成為關繫到券商生死存亡的大問題;另一方面券商在操作手法上,既要研究券商與基金之間的博弈行為,又要研究券商與券商之間的博弈行為,在一個只有少數人賺錢的博弈中,只有堅持自身操作特色、採取與眾不同手法的少數券商才會真正盈利。

二、從券商投資行為看未來機構的操作特徵

目前由於機構博弈時代盈利模式尚未形成,各種操作策略和行為的對與錯都還需要進行長期的實踐檢驗。但是,從2002年強勢股的表現來看,大部分強勢股的籌碼集中,以前券商的操作特徵依然存在。只不過是根據政府監管加強、市場波幅減小、換手率降低等特點,主流券商一般都調低了盈利預期,更加註重深入研究市場、上市公司、競爭對手,採取建立適度分散、重點持有具備長期投資價值股票的投資組合模型及波段滾動操作的手法。從2002年以來證券投資基金盈利情況來看,極度分散投資十分被動,目前並不能真正降低風險。因此,在少數人賺錢的市場里,機構未來的博弈策略應該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迅速提升自己的研究能力,尋找價值投資機會,採取合理分散、適度集中的模式。這一方面可以避免淪為散戶,另一方面又可以保持靈活、機動,成為市場少數盈利者。

表1 深市A股1991.12.31—2001.12.31震幅前10名股票
名次 代碼 名稱 最高價(元) 最低價(元) 震幅(%)
1 000503 海虹控股 80 0.4 19900
2 000008 ST億安 126.31 3.07 4014.33
3 000534 汕電力A 14.7 0.5 2840
4 000021 深科技A 70 2.4 2816.67
5 000537 南開戈德 50.22 1.95 2475.38
6 000504 賽迪傳媒 34.65 1.4 2375
7 000023 深天地A 31.6 1.3 2330.77
8 000502 瓊能源 46.35 2.01 2205.97
9 000539 粵電力A 27 1.27 2025.98
10 000035 中科健A 59.2 2.95 1906.78
表2 滬深A股投資者構成(截至滬市2002.10,深市2002.11)
年份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機構(萬戶) 5.64 7.58 12.48 14.18 18.47
個人(萬戶) 232 2285 3304 3879 4443
合 計(萬戶) 1238 2293 3317 3893 4462
機構占總開 0.46 0.33 0.38 0.36 0.41
戶比例(%)
年份 2000 2001 2002
機構(萬戶) 21.48 31.33 35.63
個人(萬戶) 5081 6461 6761
合 計(萬戶) 5103 6482 6797
機構占總開 0.42 0.48 0.52
戶比例(%)
表3 1999.12-2002.11間滬深兩市換手率表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上市公司(個) 949 1088 1160 1220
市值(億元) 26471 48091 43522 40347
流通市值(億元) 8214 16088 14463 13047
月均換手率(%) 33.97 41.82 16.93 20.39
表4 基金收入指標與滬深綜指比較
2002.6.30 2001.12.31 2001.6.30
凈值收益率(%) -6.63 5.87 6.19
總收入同比 -161.5 -79.46 -73.65
增長率(%)
總資產增長率(%) -5.37 -37.66 -22.42
分紅率(%) 13.65
滬市綜指漲跌 5.27 -25.79 6.97
幅度(%)
深市綜指漲跌 6.52 -27.7 3.55
幅度(%)
2000.12.31 2000.6.30 1999.12.31
凈值收益率(%) 41.05 30.6 17.97
總收入同比 125.77 540.34 120.56
增長率(%)
總資產增長率(%) 29.15 15.11 19.17
分紅率(%) 90.59 91.97
滬市綜指漲跌 7.54 44.26 -19.09
幅度(%)
深市綜指漲跌 5.59 47.7 -20.77
幅度(%)

㈥ 如果父母成為老賴,子女限制高消費嗎

父母成為老賴,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6)中國委託理財擴展閱讀

春節前後是旅遊消費、餐飲消費及其他高消費活動集中時期,各地法院將把「黑名單」與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等方式有機結合起來,與各地主要飯店、賓館、機場建立協作機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乘坐飛機、高鐵,

禁止被執行人參與國內外旅遊、度假等活動,禁止被執行人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絕不能讓「黑名單」上的債務人大吃大喝、逍遙遊玩。

最高法正在和中央精神文明辦一起協調公安部、民航總局、鐵路運營總公司簽訂備忘錄,建立點對點查詢機制,對被執行人限制其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限制其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限制其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限制其旅遊、度假。

㈦ 1香港現貨黃金誰監管,好多出資金困難的中國人出了問題,2香港黃金允許代客理財嗎

國內有上海黃金交易所,在這可以交易。但現在有好多公司打著國際黃金的旗號,資金不受第三方存管,匯入他們的賬號進行交易,在通過他們取回自己的資金,這可靠嗎?關鍵這合法嗎?投資者受法律保護嗎?
國內並沒有專門做國際現貨黃金的平台,最近幾年越來越多的國外或香港的國際現貨黃金平台商在國內開展業務,投資者確定平台商的合法性後可以向其提交開戶申請,這樣就能放心的投資國際現貨黃金了。近幾年可以核查現貨黃金投資公司的正規性要分兩步進行:
如何辨別現貨黃金交易黑平台
現貨黃金中的黑平台是指:操作的平台並沒有和全球市場連接,客戶的資金是在黑平台(多為租用的MT4平台)的公司內部運作,公司通過操控平台的運作(坐莊)來賺取客戶的錢。
分辨黑平台和正規平台可通過以下幾點:
1.點差和傭金正規國際現貨黃金保證金交易一般是0.5的點差和50美金/手的傭金來收取的。
2.平台商香港的平台商必須在香港證監會(SFC)有備案,香港證監會(SFC)為香港金融業法律監管機構,香港金銀貿易場並沒有行使法律監管的權利。此外,目前正規國際現貨黃金保證金交易一般都是通過代理香港金銀業貿易場的會員公司。在這里要特別注意,香港金銀業貿易場的會員之中,只有A類和C類會員才具有現貨黃金的交易資格,其他類的會員沒有現貨黃金的交易資格。目前國際主流的交易商是歐美的平台。
3.資金管理目前國內的正規國際現貨黃金保證金交易的入倉資金一般都是通過第三方託管的方式交由香港恆生銀行、香港匯豐銀行(或與其合作的國內銀行,如工商銀行)管理的。
4.出境問題如果你遇到的代理公司不是國內,或者平台商不受其當地相關監管機構監管,那麼您就要提高警惕了,很可能這個平台商是違法的,准備等您入金後,就攜款潛逃。

㈧ 中國牆的英美國家的「中國牆」

中國牆(Chinese Wall)是證券法規中的專有用語,與我國的「內部防火牆」相似,是指證券公司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和隔離制度,防止研究部、投資部與交易部互泄信息,引致內部交易和操縱市場的行為,是解決證券市場無處不在的利益沖突的手段之一。之所以採用「Chinese Wall」的說法,意味這種內部控制與隔離像中國的長城一樣堅固。
在證券實務中,利益沖突是指證券經紀商等的自身利益與其對他人所負的受信義務相沖突的情形,或者其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客戶負有相互沖突的受信義務的情形。現在大多數證券公司在內部設立研究部門,其積極作用是可以較好地發揮研究的協同效益,同時支持一級和二級市場業務,而且公司會給予較為充足的資金支持,因而研究部門沒有利潤壓力,研究較為客觀公正。但這種模式的致命弱點,就在於投資銀行部門和經紀部門試圖影響研究部的觀點。從國際金融市場上主要證券公司的內部機構設置看,證券公司的投行部需要面對上市公司爭取承銷等投行業務,而研究部通常在經紀和銷售部門,要面對投資者,原則上應當為投資者的利益服務。但是投資者此時是「虛弱的大多數」,而研究部門則是證券公司內部的一個部門,研究人員在保護投資者利益與順從證券公司高層意見之間出現沖突時,要勉強研究人員獨立地為投資者利益服務是相當不容易的,同時研究部門知悉的沒有公開的信息也往往會被證券商投行部所利用。因此必須在研究部門與其他業務部門之間建立嚴格的隔離制度。
中國牆有兩種功能:證券業務中的功能和證券法上的功能。在證券業務中,建起一道中國牆可以預防證券商一個部門的人員所擁有的內幕信息被另一個部門的人員濫用;在證券法規中,如果證券商內部設有嚴格的中國牆制度,而證券商遭受從事內幕交易或者違反對客戶的受信義務的指控時,券商可以以中國牆制度來抗辯。預防性的功能現在已經被普遍接受,但是法律上的抗辯功能不同國家卻有不同的解釋。因為在英美法中,證券商和客戶之間的關系主要靠代理制度來調整。代理法有兩條基本的原則:代理人對本人負有誠信和完整忠誠的義務;同時代理人在代理過程中的獲得的信息視為本人的知悉。因此原則上看,研究部門或者銷售部門知悉的內幕信息都應該視為券商獲得的信息,任何一個部門利用這些內部信息都違反了券商對客戶負有的受信義務。然而嚴格按照代理法的規則雖然有利於保護客戶的利益,但是卻會嚴重損害券商的利益。為了保障證券市場的完整性,英美國家在不同程度上作為代理制度的例外,承認中國牆的抗辯功能。 在美國,中國牆和聯邦法院通過的一系列關於內幕交易的法律同時出現。在1966年出現的著名的美林證券公司案中,美林公司承諾建立中國牆:禁止承銷部門任何員工泄漏在討論或者談判某公司證券的公開或私下發行過程中從該公司獲得的,並且沒有對廣大投資者公開的信息。但是下屬人員除外:注冊管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注冊管理機構的法律部,研究部的人員以及承銷團其他的共同承銷人。證券與交易委員會要求美林在承銷部門和其他部門之間建立中國牆的目的在於減少或者防止內部交易的發生,但是如果已經發生了內幕交易,中國牆是否可以成為抗辯的理由,證券與交易委員會卻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
在1973年的Slade v. Shearson案中,證券與交易委員會曾經向第二巡迴法院提供了簡要意見。證券與交易委員會指出,該案涉及兩條重要的原則:不得在證券市場上利用重大的內幕信息;同時經紀商必須公平地對待客戶。證券與交易委員會主張證券商不得基於投資銀行部門或者承銷部門獲得內幕消息向客戶推薦買賣某類證券。經紀商對其做出的推薦應該具有足夠的和合理的理由。雖然證券與交易委員會鼓勵建立中國牆制度,但是同時又不願承認由於證券商內部設有中國牆而不將投資銀行部門知悉的內幕消息推定為證券商知悉。為了保障證券商履行受信義務,證券與交易委員會要求證券商建立「限制目錄」。證券商不得就限制目錄上的證券做出推薦,同時也不能接受任何全權委託理財。雖然中國牆已經成為防止內幕交易的重要手段,但是證券與交易委員會還沒有明確認定中國牆的法律功能。
1980年美國制定了規則14e-3,第一次准許證券商以已經建立的中國牆為由,對規則14e-3之內的指控做出抗辯。也就是說,代理法還是調整券商和客戶之間關系的主要原則,但是在該規則規定的例外的情形下,中國牆僅僅能夠成為代理規則的例外,證券商也就不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此種例外情形是:證券商作出一項投資決定時,其具體的執行人並不知道所依據的信息是非公開的,並且該證券商已經在內部制定了相應的政策和程序防止上述具體的決策人獲得此項信息。1988年美國通過《內幕人士交易與證券欺詐實施法》,規定證券商負有特殊的監察義務,以防止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因此券商有義務制定和實施特定的程序合理的防止濫用重大的非公開的信息。如果證券商既不知情,也沒有莽撞行為,並且已經履行了監察責任,那麼則免於承擔內幕人士的歸責民事責任。最近美國證券與交易委員會通過了約束證券公司分析師的新規則,其主要出發點就是增強業務部門和研究部門的「中國牆」制度,其具體內容大致包括:(1)禁止分析師提供偏向自家投資銀行的利好報告;(2)投資銀行承接股票初始發行後40天內,其分析師不得對該股票提供評估。對第二次發行的股票在10天內不得提供評估;(3)限制分析師和投資銀行部門就評估報告交換意見;(4)除復合性共同基金外,限制分析師交易自己評估行業的初始發行股;(5)分析師在提交評估報告前30天和後5天,不得買賣自己評估的股票;(6)禁止分析師賣出自己近期曾作出過推薦的股票;(7)投資銀行應公布股票評級標准和歷史記錄。
總之,美國傾向於更多的券商利用中國牆這種內在的約束機制來加強內部控制和管理;然而美國好像並不想中國牆成為違反受信義務的抗辯理由,而僅僅承認一定的例外:對於客戶針對內幕交易的指控,如果券商已經建立了完善的隔離體系,那麼券商便可以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英國的中國牆制度的適用范圍要比美國廣泛得多,十分依賴中國牆保護券商免受利益沖突可能導致的不利法律後果。1988年證券與投資局擬定的投資從業行為規則規定中國牆適用於內幕交易的場合,而且還可以對抗其它的規則。
第一,根據證券與投資局的規定,除非證券商在考慮了有關的投資工具的事實以及客戶的其他投資工具和客戶的情況以後,應該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某項投資適宜於客戶。但是如果由於中國牆的存在,使具體的決策人並不知道這種事實的存在而做出不合理的決策,則可以視為證券商已經履行了該項規則。
第二,證券商不得向客戶推薦不易變現的投資,除非事先明確告知客戶相關的情形。但是如果中國牆的隔離使具體進行證券推薦的人並不知道證券商是否擁有這種證券的,可以視為沒有推薦。
第三,如果證券商沒有全部完成客戶的指令,或者決定為客戶的可支配帳戶完成一項交易時,證券商就不能就同一證券進行自營,或者就同一證券為之後的指令完成交易。但是如果中國牆阻斷了信息的傳遞,則並不違反場內交易的時間優先的集中競價原則。
第四,證券商向客戶推薦某一投資工具時,應該向客戶披露該投資工具的長頭寸或者短頭寸。如果中國牆的存在使具體的決策人並不知道頭寸的存在,那麼證券商就視為已經履行了披露義務。

㈨ 在我國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現實意義

中國證券市場成立已十幾年,到目前其交易方式仍停留在現貨交易一種方式上,極不成熟、不完善。在牛市中,投資者必須不顧一切奮勇前進,賺到足夠的利潤。因為一旦市場轉壞,從機構到個人,要麼空倉要麼被套,無一倖免。由於缺乏有效的避險工具,A股市場常年處於靠天吃飯的境地。要改變這種狀況,必須盡快開展融資融券交易。

(一)開展融資融券交易是完善資本市場機制的需要

我國證券市場屬於典型的單邊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投資者要想博取價差收益,只有先買進股票然後再高價賣出。即只有股價上漲才能賺錢,一旦市場出現危機,股價下跌,投資人或者逃出空倉,或者被套賠錢。信用交易制度通過融券賣空機制就可以大幅增加股票的供應,達到削弱或消除「莊家」控制股票交易的目的,還原價值規律在股價形成機制中的主導作用。從證券市場的發展歷史來看,各種創新都需要賣空機制。股指期貨期權、股票期貨期權等的條件之一就是存在賣空套利機制。我國證券市場不斷創新,引進股指期貨期權、股票期貨期權,以及開發ETF等新產品,都需要以做空機制為前提。與股票期貨和期權相比,證券融資融券交易的杠桿放大作用較小,信用擴張度也較小,證券信用交易的風險介於現貨和期貨期權之間。從適宜對象上看,信用交易對所有類型的投資者都適合,並不必然要求大量資金,它比期貨期權更具有普適性。

(二)規范證券市場信用交易的需要

我國各種法律法規都明確禁止信用交易,但證券商和投資人基於利益的驅動常常進行暗地的信用交易活動以獲取利益。地下證券融資融券交易對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維持正常的市場秩序具有危害性,表現在:第一,投資者透支炒股,信貸資金違規流入股市,交割違約。證券市場多年來惡庄的猖獗、泡沫的堆積、個股的瘋狂炒作、投資理念的偏差以及證券公司遭遇的各種風險和沖擊,都直接間接、或多或少與這潛伏洶涌的地下融資有關。第二,地下信用交易的風險更大。對於這種形式的融資和信貸現金違規流入股市,監管機構很難進行監控,而且每一次對信貸資金入市的查處,都會帶來股市的振盪。第三,券商面臨極大的信用交易風險。一方面,客戶將賬戶上的資金、證券轉移後逃之夭夭,營業部面臨被詐騙的風險;另一方面,客戶在融資融券交易中發生巨額虧損,被強制平倉時,有可能起訴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因違法,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降低銀行風險的需要

由於我國股市屬於單邊市,缺乏有效的避險工具,投資人缺乏理性,因此我國股市風險很大,通常情況下很難吸引投資人,大部分閑置資金寧願存入銀行以獲得較少的利息收入也不願投入股票市場。截至目前,銀行存款余額約達16萬億元,面對如此高額的存款,銀行一方面要付出高額的利息,另一方面銀行在實行資產負債管理和風險控制管理後,其資金安全借貸的去路又窄,銀行的風險是巨大的,這是危及金融安全的頭等大事。融資融券交易的開展一方面可以引導投資人將部分資金投入股市,證券商的資金不是存在銀行而是用於融資,從而使原來流入銀行的資金部分得到分流;另一方面融資融券交易的開展使得銀行資金有機會流入股市,能夠拓展銀行信貸資金的去向,有利於資金的充分利用和優化配置,最終降低銀行業的風險。

(四)促進證券商盈利模式創新的需要

目前我國證券商經紀業務(營業部)收入的主要來源是交易手續費,傭金總收入將主要取決於股市行情的好壞。證監會決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放棄3.5‰的固定傭金制後,券商的收入大受打擊。截止到2002年11月,中國證券公司的年度虧損總額(不包括委託理財業務所發生的虧損)已經達到220億元。券商經營十分困難。開辟信用交易,為券商提供了一個重要的收入來源,有利於我國證券業成功實現盈利模式的轉變,還可以培養一批優秀的券商。信用交易給券商提供了一個競爭的砝碼,風險與收益狀況完全取決於券商的競爭力。

(五)規避風險、促進機構投資者發展的需要

證券信用交易為投資者提供了進行多樣化投資的機會和風險迴避的手段,可以滿足不同市場主體的投資需求和風險偏好。投資者可以擴大投資,通過財務杠桿獲取利潤。證券信用交易不但多了一個投資選擇機會,而且在遭遇熊市時,可以做空以迴避風險。
基金既可以通過「股票持倉+賣空」組合規避股價下跌風險、鎖定投資收益,又可以通過「股票持倉+融出券」組合改善盈利水平,還可以利用融資買空的財務杠桿效應提高資金的利用效率。從國際經驗來看,保險公司和社保基金是整個證券信用交易市場中最為重要的借券方。其收入來源有三:分紅、資本利得、放券收入。其中分紅和放券收入促使保險公司、社保基金等趨向於長期投資,而資本利得促使其趨向於短期投資。在當前的證券市場上,依靠分紅是不現實的,這些在本質上應該長期投資以獲取穩定收益的機構,將轉向短期持有證券。

㈩ 中國共產黨黨員廉政建設內容是什麼

第一章 廉潔從政行為規范
第一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佔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二)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三)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四)以交易、委託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六)違反規定多佔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條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第三條
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二)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
(五)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六)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
(七)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
第四條
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二)不按照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幹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
(四)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五)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六)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
(八)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第五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遊等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
(三)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四)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
(五)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六)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七)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八)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後,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第六條
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或者超過規定標准報銷招待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二)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准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佔用客房供個人使用;
(四)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
(五)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過攤派方式舉辦各類慶典活動。
第七條
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
(二)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五)干預和插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第八條
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干群關系。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
(二)虛報工作業績;
(三)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
(四)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
(五)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
(六)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第二章 實施與監督
第九條
各級黨委(黨組)負責本准則的貫徹實施。主要負責同志要以身作則,模範遵守本准則,同時抓好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貫徹實施。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協助同級黨委(黨組)抓好本准則的落實,並負責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各級黨委(黨組)要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方面的教育,將本准則列為黨員領導幹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
各級黨委(黨組)要認真落實黨內監督的各項制度,通過貫徹實施民主生活會、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巡視、談話和誡勉、述職述廉、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以及考察考核等監督制度,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執行本准則情況的監督檢查。
黨員領導幹部參加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要對照本准則進行檢查,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二條
黨員領導幹部組織實施和執行本准則的情況,應列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對其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本准則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貫徹實施本准則,要堅持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發揮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人民群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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