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河南林州市匯通四海融資案到現在什麼結果
還有世紀方舟
㈡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林臨民初字第90號的判決內容
任江懷與李相菊婚約財產糾紛民事一審判決書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案號:(2015)林臨民初字第90號
原告任江懷,男。
委託代理人劉秋根,安陽市殷都區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相菊,女。
原告任江懷訴被告李相菊婚約財產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任江懷及其委託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相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在2014年12月30日經人介紹認識並一起生活,2015年2月9日被告外出不知去向,後在臨淇旅社找到被告。當時被告提出要彩禮款四萬元,2014年12月30日原告和哥哥一塊去被告家送去三萬元現金和一萬元存摺,還有原告身份證,被告給原告出具了收據。後原告去前寨信用社查詢,才知道於2015年2月8日被告將一萬元存款取走,現原告起訴:1、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彩禮款400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李相菊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於2014年12月30日典禮同居,未辦理結婚登記。同日原告任江懷給付被告李相菊彩禮款現金30000元及10000元存摺共計4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今收到條一份。
上述事實有今收到條一份、原告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所有證據經庭審認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
本院認為,彩禮是指男方為與女方締結婚姻而給付女方或其家人一定數額的金錢。本案中原告人任江懷給付被告李相菊彩禮款4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今收到條予以證實,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返還40000元彩禮款,因原被告已同居生活,故酌情判決由被告李相菊返還原告任江懷彩禮款30000元。被告李相菊未到庭參加訴訟,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相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任江懷彩禮款30000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0元,減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李相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秦志強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員李嵐
㈢ 林州建投的民間借貸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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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郭法紅
成立時間:200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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