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王錚的學術成就
在理論地理學的研究中,王錚除提出理論地理學的一般原理外,主要致力於理論地貌學和理論經濟地理學研究。早年,發展了一系列地貌演變的解析模型,如一維理想河流演變模型(1989)、沉積層層厚分布的模型(1991)、沿岸流作用下海岸線輪廓演化模型(1994)、泥沙懸浮的熵模式(1995)。2000年後重點開展理論經濟地理學研究,包括從統計力學角度推導出空間相互作用模型(1986,1989,2002)證明了A E Wilson模型的合理性並且證明在開發系統下該模型仍然成立,求出空間相互作用城市的數學形式,發展增長極的空間動力學模型(1988,1995),知識產業的區位模型(1999,2005)、旅遊業區位模型(2000,2002)、知識溢出空間過程模型(2003,2004)、產業集群模型(2008)、發展了一種高技術產業空間格局演變理論(2004~2010)和一種旅遊規劃學說(2000~2008)。王錚在理論地理學方面的研究工作,集中表現在他的理論地理學專著《地理科學導論》、《理論地理學概論》和《普通地理學》內,在這些專著中,王錚(與丁金宏合作)提出了地理事物具有環境-區域二象性,地理景觀界線信息測不準、地理學五條公設,區域進化觀點以及區域樞紐-網路結構學說等。特別是提出了「一個獨特的理論地理學體系」(胡煥庸評價),「明確地提出了宏觀經濟地理學和微觀經濟地理學的分類體系,有重要意義。」(吳傳均評價)
在區域管理學的研究中,王錚(與吳必虎等合作)提出了PRED協調概念和地理工程學說(1987,1989,1991,1995),定義了區域管理的概念和范疇(2000),提出了凱恩斯經濟政策與供應學派經濟政策的適用范疇,提出了區域知識管理學說(2006,2007)、區域溢出模式(2010)和區域發展的「三次本性」學說(2010,2012)等。後者被評價為發展了克魯格曼的新經濟地理學理論和陸大道的區域增長存在新因素觀點,被用於模擬經濟地理結構的進化.
在計算地理學方面,王錚發展了遙感圖像識別的統計學基礎認識(1987)、沉積盆地恢復的最優化演算法(1990)、地理過程突變辨別方法(1990,1995,1996)、地理-經濟系統復雜性分析的多重ABS模型(2007,2008,2010)、氣候保護模擬分析的多國模型(2005~2010),發展了若干空間運籌演算法(2006~2010),提出了計算機實驗人文地理學的方法論。這些工作,集中反映在王錚的專著《計算地理學》中。
近年,結合地理學和管理學研究,王錚的主要研究工作集中在氣候變化的人地關系模型研究和國家與區域的宏觀政策模擬方面,同時致力於發展理論經濟地理學。
在氣候變化科學內:1991年提出中國歷史時期降水曲線變化(王錚,張丕遠,鄭景雲),發現2000年來中國的降水持續下降,但是1230年到1900年間降水已經平穩。1993年提出中國近2000年氣候變化的階段性,發現280』s,880』s和1230~1260』s存在氣候突變,而且1230與1260突變是中國歷史時期最大的突變(與張丕遠、劉嘯雷合作),後來進一步確定這個突變發生在1245年前後(與吳靜合作)。1995年提出1830』s,1910』s存在氣候突變並且刻畫了現代氣候自然趨勢(與周清波,劉嘯雷合作)。1996年王錚、張丕遠提出中國近萬年氣溫變化曲線,並被收入國家歷史地圖集。1996年,王錚等(與張丕遠,劉嘯雷,劉燕華合作)發表文章論證氣候變化對中國人口分布的影響,發現了胡煥庸線在氣候變化下的波動,強調氣候溫暖期,中國北方垂直胡煥庸線的地帶性分異不明顯而是突出經度地帶性。這就影響了中國的歷史發展和朝代更替。2008年通過基於自主體的模擬進一步論證胡煥庸人口分布線的形成不晚於1250年。1994,1998,2005年王錚通過計算模擬得到歷史氣候變化對中國農業生產潛力的影響。在氣候保護的經濟學方面,王錚發展了多國氣候保護政策影響經濟動力學模型、經濟平穩增長約束條件下碳排放高峰估計的動力學模型,提出了帶GDP溢出的多區域氣候變化經濟學評估系統(MRICES),並完成若干政策模擬成果。
在經濟計算和政策模擬科學方面,王錚1997年模擬分析得出「人民幣沒有貶值必要而且貶值會帶來經濟體系混亂」的結論,1998年模擬分析中國合意城市化率為63%,城市化是新的經濟轉折點;1999年模擬得到糧食價格變動對中國糧食生產總產量影響不大,進而推斷糧食順價銷售不會給產量帶來明顯影響,並發表文章用數據說明教育產業化危害。2000年模擬發現,調整產業結構,中國不存在布朗預言的水資源危機。2000年後,王錚主持了完全自主知識產權的中國CGE、中國多區域CGE、多國經濟相互作用ABS、全國氣候保護政策模擬系統和SARS減災政策等政策模擬系統的研究,就氣候變化的農業影響、氣候保護經濟策略、氣候保護的宏觀經濟政策、人民幣匯率政策、國際地緣經濟政策、能源政策、水資源政策和匯率政策等開展了研究。
在理論經濟地理學領域,王錚的工作可以歸納為三點:
1)解決空間相互作的「封閉系統困境」,發展了經濟地理學第一定律;2)發展區域溢出學說,構建新產業區位理論;.3 提出新經濟地理的三個本性學說,構建新學科體系.
在地理學領域和政策科學領域推進計算技術的實際應用是王錚的主要興趣點:王錚開展的計算地理學和計算經濟學模擬的成果與國家重大經濟發展問題關系的有:模擬評價了東海西湖凹陷(含春曉油田等)的成油條件,證實油田的成油條件,排除了對某油氣田成礦條件的懷疑(1990),模擬評價了亞洲金融危機中人民幣貶值的風險,否定人民幣貶值意見(1998),模擬評價了中國各氣候-地貌區的SARS流行條件,提出分區分期減災對策(2003),模擬評價了中國各市縣的艱苦邊遠性,提出公務員與教師津貼等級政策(2006),模擬提出2009年中國應對經濟危機的投資重點應該放在中部(2009)。
2000年王錚及其課題組開始的模擬研究集中在全球氣候變化的人地關系領域,2012年發布的MRICES-2012是具有完全自主知識產權獲軟體著作權,它開拓了具人地關系協調功能的IAM計算傳統,模型包含GDP溢出,R&D溢出、內生技術進步、融資和地理工程調整等多種非線性動力學機制模塊,能對各種減排方案實時評價,可模擬各種應對對策。被聘請為IPCC第五次報告評審人員.
B. 現在的吳京可以說是火透了半邊天,後面的他會被資本打壓下去嗎
「我不能被資本強奸!中國電影被資本強奸了多少部了?還再強奸我來了?」「不受!」這是之前吳京接受采訪的時候說的,畢竟之前自己的演員選角色,提出不用流量明星來演,被瘋狂的撤資,覺得他這個電影如果沒有流量是不行的,但是吳京不服氣,自己掏錢把放在抵押了拿出八千萬來做這部電影。
但是也足以說明,吳京是真的有實力的,面對這些困難和曲折,最後還給大家呈現了一部如此經典的電影,所以說真的值得大家去敬佩。我堅信像這樣一個優秀有氣節的人,是不會被資本勢力打敗的。所以有實力的人終究是有實力的,這一點是肯定的,吳京就是如此優秀!
C. 山東即墨靈山民間借貸劉彩虹法院起訴案件
山東省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煙民再終字第5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王永龍,個體工商戶。
委託代理人:王宇,山東寧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劉彩虹。
委託代理人:王霞,山東星河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劉建娟,退休工人。
委託代理人:徐壽剛。
再審申請人王永龍、劉彩虹因與被申請人劉建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13)煙民四終字第1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於2013年12月30日作出(2013)煙民申字第258號民事裁定,對本案提起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再審申請人王永龍之委託代理人王宇、再審申請人劉彩虹及委託代理人王霞、被申請人劉建娟之委託代理人徐壽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2年5月23日,原告劉建娟起訴至煙台市牟平區人民法院稱,二被告王永龍、劉彩虹系夫妻關系,在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共向劉建娟借款12萬元。王永龍分別於2011年1月13日向劉建娟出具了借款2萬元的欠條一張,於2011年6月2日向劉建娟出具了借款10萬元的欠條一張。王永龍所欠款項至今未還。現要求二被告王永龍、劉彩虹立即還清借款12萬元,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王永龍未答辯。
被告劉彩虹辯稱:我方不欠劉建娟款項。我的丈夫叫「王永龍」,劉建娟提交的欠條上是「王雲龍」而不是「王永龍」,且王永龍自2010年8月就離家出走,從未回過家,對於王永龍所做的一切我方都一無所知,劉建娟沒有證據證明王永龍欠其款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劉建娟的訴請。
煙台市牟平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原、被告之間系朋友關系,二被告王永龍、劉彩虹之間系夫妻關系。2011年1月13日,被告王永龍向原告劉建娟借款人民幣2萬元用於做買賣,並出具借條一張,內容為:「今欠劉建娟人民幣2萬元正20000元.貳萬元正王永龍2011.1.13」。之後,王永龍陸續幾次共向劉建娟借款人民幣10萬元,並於2011年6月2日向劉建娟出具借條一張,內容為:「欠條因母親住院共欠劉建娟人民幣l0萬元正拾萬元正王永龍2011.6.2」。劉建娟稱2011年6月2日欠條上「因母親住院」只是王永龍其中一次借款的理由,其他款項也是以做買賣的名義借的錢。劉彩虹對於劉建娟提交的兩張欠條上「王永龍」的簽字不認可,認為是「王雲龍」,但是沒有相反證據予以反駁,也不申請鑒定;並表示王永龍自2010年8月就離家出走,對於王永龍的所作所為一無所知。為此,劉彩虹提交鄰居於瑞波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王永龍自2010年8月就未回過家,劉建娟質證認為該證詞不符合證據規則的有關規定,不能作為王永龍不回家的證據使用。
煙台市牟平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王永龍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對相關證據質證的權利。劉彩虹認為劉建娟提交的欠條上的署名不是「王永龍」,而是「王雲龍」,但沒有證據予以反駁,且不申請鑒定,因此對於劉彩虹的該抗辯主張,依法不予支持。王永龍出具欠條的時間系王永龍、劉彩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劉建娟要求王永龍、劉彩虹償還借款人民幣12萬元,有王永龍出具的欠條為證,理由正當,證據充分,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於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煙牟民一初字第284號民事判決:被告王永龍、劉彩虹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給原告劉建娟借款人民幣12萬元。案件受理費2700元,由被告王永龍、劉彩虹交納;公告費300元,由被告王永龍交納。
宣判後,王永龍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原審程序違法,剝奪了上訴人王永龍的訴訟權利。1、原審法院立案送達時,被上訴人劉彩虹明確表示已與王永龍分居不能代收法律文書,但原審法院卻欺騙使其代收,導致王永龍不知道被起訴,亦不知道第一次開庭的事實。2、原審第二次開庭時,王永龍已與劉彩虹離婚,但原審法院未通知王永龍,亦未向王永龍送達開庭傳票使其無法參加訴訟。3、被上訴人劉彩虹以離婚為由拒絕為王永龍代收判決書,原審法院卻以公告的形式向王永龍送達判決書違反民訴法的相關規定。二、原審法院認定王永龍向被上訴人劉建娟借款12萬元的事實成立錯誤。王永龍與劉建娟之間不存在借款事實,王永龍出具的借條是在受脅迫的情況下所寫,非本人真實意思表示。王永龍的母親已於2010年去世,且王永龍本人系普通工人,不需要大額現金流動,所謂的借款理由均不成立。三、王永龍與劉彩虹於2009年達成離婚協議,於2010年8月分居,分居後雙方無經濟往來,對於涉案債務劉彩虹並不知情,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改判王永龍不承擔付款義務,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劉建娟負擔。
本院二審查明,王永龍主張其與劉彩虹已於2012年6月4日協議離婚,提交離婚協議書復印件一份。劉彩虹向法庭提交離婚證,證實雙方確於2012年6月4日離婚。經質證,劉建娟認可王永龍與劉彩虹離婚的事實,但稱雙方離婚是為了逃避對其的債務。
庭審中,王永龍與劉彩虹稱雙方在離婚之前於2009年12月份開始分居,正式分居時間是2010年8月份,雙方分居之後沒有保留原來的聯系方式,無法聯繫到對方。對此,王永龍提交與劉彩虹於2009年12月12日及2012年6月4日簽訂的兩份離婚協議。經質證,劉建娟不認可。
經查,原審共有兩次庭審。第一次庭審時間為2012年6月21日,王永龍未到庭,開庭傳票送達時間為2012年5月28日,劉彩虹代王永龍簽收,對此劉彩虹辯稱其系受欺騙所簽,且送達人未告知代簽的法律後果。第二次庭審時間為2012年7月4日,王永龍未到庭。受件人為劉建娟的開庭傳票由其委託代理人曲永玖簽收,受件人為劉彩虹、王永龍的開庭傳票送達回證上載明的送達地點為劉彩虹葯店,附記記錄為當事人拒簽。在2012年6月21日第一次庭審時,劉彩虹的委託代理人告知法庭劉彩虹與王永龍系夫妻關系。2012年7月4日第二次庭審時,劉彩虹的委託代理人對於法庭出示的劉彩虹與王永龍的戶籍證明沒有異議,且在此次庭審中其為證實劉彩虹與王永龍已於2010年8月份分居,提交了證人於瑞波書寫的書面證言一份,告知法庭此證據是准備起訴與王永龍離婚作為證據使用。在該兩次庭審中,劉彩虹均未明確告知法庭其已與王永龍離婚。對此,劉彩虹在二審庭審中辯稱其原審委託代理人告知欠條上署名的是「王雲龍」而不是「王永龍」,名字不對,會駁回起訴,其他的不用管。
庭審中,王永龍稱其與劉建娟系婚外情關系,所謂的12萬元借款並不存在,而是分手費,王永龍是在受脅迫的情況下立下的借條,提交加蓋煙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政府大街派出所印章的王永龍詢問筆錄復印件一份,時間為2011年6月14日,在該筆錄中王永龍陳述了其與劉建娟之間的關系,以及受脅迫立下欠條的經過,在被問道:「對於你反映的情況,你有什麼具體要求嗎?」,王永龍稱:「暫時不需要公安機關進行調查,我是因為這十二萬元的欠條,來做一下說明,反映一下情況。」劉建娟承認王永龍出具借條時於濤在場,但否認王永龍受到脅迫,稱其在收到原審判決書後接到派出所電話通知,去派出所作了筆錄,在筆錄中其否認與王永龍之間系婚外情關系,12萬元也不是分手費。王永龍稱公安局對其反映受脅迫立下借條一事沒有處理結果。
本院二審審理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實同一審。
本院二審認為,關於王永龍是否向劉建娟借款12萬元的問題,本院認為,劉建娟持王永龍出具的借條起訴要求王永龍夫妻二人返還借款,在王永龍認可該欠條系其出具的情況下,劉建娟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依法應予支持。王永龍雖稱涉案欠條上的借款並不真實存在,其系在受脅迫情況下出具的,卻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證據予以證實,對其該事實主張,依法不予採信。
關於涉案12萬元借款是否屬於王永龍與劉彩虹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本院認為,因該借款發生在王永龍與劉彩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王永龍主張該借款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所發生的債務,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在其不能舉證的情況下,一審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是正確的。
從一審的送達情況及庭審過程來看,劉彩虹並未明確告知其已與王永龍離婚,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代王永龍簽收第一次開庭傳票系受欺騙所為,且並未影響到本案的實體處理,故王永龍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
綜上,王永龍上訴主張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審判決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於2013年3月2日作出(2013)煙民四終字第180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700元,由王永龍負擔。
王永龍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稱,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1、根據2011年《山東省民事審判會議紀要》關於民間借貸部分的規定:出借人應當對是否存在借款關系、借貸內容以及是否已將款項交付借款人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於出借人提供的「借據」應當結合金額多少、支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等相關證據認定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庭審中,劉建娟不僅不能對借款的來源、出借次數、每次的金額及交付的情況舉證證明,更不能證實自己有能力支付上述款項。2、借款的理由不成立。王永龍母親於2010年6月15日去世,欠條的時間是2011年6月2日,相差一年,借款理由顯然與事實不符。3、前後借款不合邏輯。2011年1月13日劉建娟第一次索款時,劉建娟找人逼迫王永龍寫下2萬元欠條,在事隔5個月之後的2011年6月2日,劉建娟在王永龍未還2萬元的情況下又陸續出借10萬元,明顯不合常理。4、欠條不是王永龍的真實意思表示,其欠款的性質屬於分手費、感情糾紛。通過2011年6月14日王永龍到牟平區政府大街派出所報案,以及派出所對劉建娟和劉建娟的證人於濤所作的詢問筆錄可以看出,王永龍與劉建娟之間是婚外情關系,雙方之間不存在真實的借款關系。綜上,法院僅僅以王永龍出具借條為證,沒有結合其他證據就認定借款成立缺乏證據證明。請求依法撤銷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煙民四終字第180號民事判決,依法駁回劉建娟的訴訟請求。
劉彩虹答辯稱,同意王永龍的再審請求及理由。另外,即使法院判決王永龍承擔部分給付義務,也與劉彩虹無關。
劉彩虹申請再審稱,(一)原審定性錯誤,案由不應是民間借貸,被告主體錯誤,劉彩虹至少不應當是本案被告。本案的焦點有二:一是劉建娟與王永龍之間是否存在民間借貸,是否借過錢給王永龍。劉建娟持的是兩張欠條,而非借條。欠條與借條有重大區別,借條的案由一定是民間借貸,但欠條的案由可能是損害賠償,可能是合同糾紛,如果認定是欠款,對於欠款的性質、原因及雙方的結算過程等等,法院應查明。對於欠條,因為基於欠條形成的各種原因不同,原告承擔的舉證責任也不同,本案打欠條的人署名是王雲龍,劉彩虹不認可,一審法官把舉證責任強加給劉彩虹,要求劉彩虹要麼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要麼申請作筆跡鑒定,否則就認定王雲龍即是王永龍。法官在舉證責任分配上有失公允且違法。欠條是劉建娟在找了三個大男人的陪同下,把王永龍騙出來,脅迫王永龍打的分手費,不是王永龍真實的意思表示,此種欠條也違反社會道德,公序良俗,侵犯了劉彩虹的配偶權,法院只保護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本案的欠款並非真實的合法的,不應保護。二是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劉彩虹來償還。此舉證責任應由舉債一方承擔,不應由劉彩虹承擔。本案王永龍、劉彩虹雙方自2000年第一次訴訟離婚,沒離成,法院調解和好,2009年雙方又達成離婚協議,並於2012年6月4日正式離婚,這期間,直至目前,劉彩虹及婚生女的日常生活費用一切均由劉彩虹獨自承擔,王永龍並未盡到應盡的撫養義務,劉彩虹及女兒從未從欠款中獲得利益。王永龍母親是2007年做的手術,其共花費3-4萬元,共有8個子女,每人分不到4000元費用,且王永龍父親是抗戰時期的老革命,政府每年給其母親錢,母親家裡還有果園,根本無須對外借錢,第二張欠條打的因母親住院欠劉建娟10萬元是不可能的。法院不應機械地認為只要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對外的債務,無論對方是否知曉、認可,一律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王永龍、劉彩虹均不承認該債務的真實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判斷夫妻共同債務應以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為標准。劉建娟無證據證明王永龍所欠款項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其要求劉彩虹承擔還款於法無據,假使認定存在債務,也是王永龍個人債務,與劉彩虹無關,應由王永龍個人承擔。(二)從原審卷宗看,證據明顯不足。一審的證據只有兩張所謂的欠條,劉建娟在一審時未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欠款事實,劉彩虹不認可也不知情,在王永龍未到庭的情況下,基本事實不清楚,一審不應當缺席判決。二審調取的王永龍、於濤、劉建娟的詢問筆錄與本案有重大關系,能夠證明王永龍是受劉建娟的脅迫打的欠條,法院不再次開庭質證,是枉法裁判。王永龍在二審提交了劉彩虹與王永龍在2009年12月12日達成的離婚協議書,證明夫妻雙方在兩張欠條之前早已分居,而且最後一條明確規定王永龍在外居住的一切事情與劉彩虹無關。二審承辦人不收該證據,不質證。法官可能認為這份證據與本案無關,不能對抗第三人。夫妻生活本具有私密性,只有夫妻雙方最清楚,他人無法知曉,劉彩虹提供的鄰居證明可證實王永龍多長時間未回過家,具有真實性和客觀性。綜上,請求撤銷原審判決,駁回劉建娟的訴訟請求,或至少判令劉彩虹不承擔12萬元的債務;劉建娟承擔全部案件的訴訟費用。
王永龍答辯稱,同意劉彩虹的再審請求及理由。本案涉案款項,根本就不存在、不成立。退一步講,即使法院認定債務關系成立,也是王永龍與劉彩虹分居期間與劉建娟形成的債務關系,不應認定為王永龍與劉彩虹的夫妻共同債務。
劉建娟對王永龍、劉彩虹的再審申請答辯稱,1、借款是王永龍分幾次借的劉建娟的錢,欠條也是王永龍本人書寫,原審已經查明。2、王永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情況,王永龍只是向公安機關作了解釋,是否是感情糾紛也僅僅是王永龍的一面之詞,公安機關對其反映的情況也沒有作出處理結果,不能作為本案定性的依據。3、兩張欠條是王永龍和劉彩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由王永龍本人所寫,該款項是否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應當由王永龍和劉彩虹提供相應證據,如果提不出相應證據,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不應當由劉建娟提供證據。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請求維持。
本院審理查明,2012年10月18日煙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政府大街派出所對於濤製作了詢問筆錄,在該筆錄中於濤陳述了陪同劉建娟去找王永龍的經過。經質證,王永龍和劉彩虹對於濤的筆錄沒有異議。劉建娟對於濤的筆錄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稱於濤筆錄中說「劉建娟說你看咱倆這么長時間感情值多少錢,你看著打吧」這句話的意思並不是王永龍、劉彩虹所主張的劉建娟與王永龍是婚外情關系,而是因為劉建娟與王永龍認識時間比較長,是朋友關系,關系比較好,當時劉建娟想王永龍能給多少錢就給多少錢。
還查明,2012年11月16日煙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政府大街派出所對劉建娟製作了詢問筆錄,在該筆錄中劉建娟陳述了去找王永龍的經過。經質證,王永龍、劉彩虹對劉建娟的筆錄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稱劉建娟筆錄中說打欠條時都冷靜下來,心平氣和的,是不對的,實際上是採取找人威脅的手段打的欠條。
審理中,王永龍提交以下證據:2012年11月16日乳山市人民醫院出具的醫學診斷證明書、王永龍的母親李培珍住院期間的住院病歷、乳山市崖山鎮大崮村村民委員會於2010年6月15日出具的李培珍的死亡證明各一份。證明李培珍於2007年1月19日至2007年2月16日在乳山市人民醫院因癌症作手術治療,於2010年6月15日病故,借款的內容與事實不符。劉彩虹對上述證據無異議。劉建娟質證稱上述三份證據與其無關。
審理中,劉彩虹提交以下證據:1、(2000)牟寧民字第250號案件立案審批表,證明王永龍和劉彩虹在2000年3月28日在牟平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雙方夫妻關系截止到目前已經名存實亡。王永龍對該證據無異議。劉建娟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稱在該案中,王永龍和劉彩虹沒有離婚,他們是2012年離的婚,而且該證據與本案無關。2、王永龍簽字的2012.6.4日劉彩虹和王永龍關於雙方之間離婚約定,證明凡沒有劉彩虹簽字的欠條,都是王永龍承擔,不屬於共同債務。王永龍打給劉建娟兩張分別是2011.1.13日2萬、2011.6.2日10萬(已報案)的欠條,與劉彩虹無關。本案訴爭的12萬欠款非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並且非夫妻共同債務,也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王永龍對該證據無異議。劉建娟質證稱,該證明是王永龍與劉彩虹離婚時的債務分擔,該約定只是夫妻之間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3、視聽資料一份,於永明能證明王永龍與姜洪英2009年就在一起住,間接證明王永龍與劉彩虹早已分居。王永龍代理人稱,其不認識於永明,也不知道劉彩虹和於永明對話的事,但是王永龍和劉建娟分手後,與姜洪英同居是真實的。劉建娟稱,因為證人於永明沒有到庭,無法核對證據的真實性。
本院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執的焦點問題是劉建娟與王永龍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否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民間借貸合同的性質是實踐性合同,即借貸合同的生效應當以出借人給付錢款為條件,出借人應當就履行了「提供借款」義務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劉建娟所持有的欠條雖然是王永龍所出具,但由於王永龍否認借款事實的存在,欠條僅是合同成立的依據,合同生效與否還需劉建娟繼續舉證,即劉建娟應當就其已經向王永龍實際給付了錢款舉證。劉建娟主張借款金額為12萬元,均是現金交付,但在訴訟中劉建娟除提供欠條外,未能提供借款來源依據及給付王永龍12萬元的其他證據,僅憑2張欠條並不能證明劉建娟交付錢款的事實。原審判決僅依據2張欠條判令王永龍、劉彩虹還款,證據不足,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劉建娟要求王永龍、劉彩虹還清借款12萬元,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本院(2013)煙民四終字第180號民事判決和煙台市牟平區人民法院(2012)煙牟民一初字第284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劉建娟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27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700元,共計5400元,由劉建娟負擔。公告費300元,由王永龍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郝嚴衛
審判員孫春漢
審判員張婷婷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書記員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