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國的信託本質上是一種合法集資對嗎
可以這么理解,外國也一樣的,是有資格發行產品募集資金,當然會有嚴格的審核,沒有實力的公司根本申請不到牌照,鑫風口回答
B. 信託公司收政府部門監管嗎
信託牌照屬於稀缺牌照,目前全國只有68家信託公司,遠遠少於銀行、證券公司數量。
信託業監管不僅限於政府監管,在信託業領域,自律組織的監管也發揮著重要作用。信託業的監管分為三方面的內容。(一)信託法律監管。(二)信託行政監管。(三)信託業的自律。
信託行業的監管職能原歸屬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以下簡稱「非銀部」),後隨著信託行業監管力度的不斷增強,銀監會於2015年1月新設立信託監管部,原屬非銀部的信託行業監管職能劃歸信託監管部。銀監會單獨為信託行業監管設定獨立部門,意味著信託公司在監管層面不再與金融資產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小額貸款公司、P2P個體借貸公司等金融業「非正規軍」相提並論,而是有了自己單獨的「班主任」。事實上,信託公司不論是注冊資本規模、資本充足率要求,還是行為監管方面的要求,雖然不如銀行,但均高於非銀部監管的前述非銀金融機構。銀監會信託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具體對信託行業實施監管行為,是履行信託監管職能的政府機構。
中信登於2016年12月19日在上海設立,其定位為信託業的信託產品及其信託受益權登記與信息統計平台、信託產品發行與交易平台及信託業監管信息服務平台等三大平台,是「一體三翼」中最晚設立的機構,而與之配套的規范性文件是銀監會《信託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登辦法》)。根據《信登辦法》,信託公司於2017年11月30日即過渡期之後發行的信託計劃必須在中信登進行登記。盡管中信登的職責為管理和維護信託登記信息,確保有關信息的安全、完整和數據的依法、合規使用,並不直接對信託登記信息內容的合規性進行監管,但其提供了集中記錄信託登記信息的平台和資料庫,並保證其公開、公正、透明,為監管機關和自律組織提供最基礎的監管依據,也從另一方面督促信託公司真實、合法、安全地進行信託信息的登記。
「投資有風險,入市須謹慎」,這句話同樣適用於作為投資工具的信託。既然市場風險是任何一種投資工具都無法避免的風險,那麼建立相應的安全保障機制就顯得尤為必要。在諸多風險規避工具中,行業統一的保障基金是安全保障機制的物質基礎。在這樣的監管思路下,中信基應運而生。中信基於2015年1月16日在北京設立,與之配套的規范性文件是銀監會、財政部《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保辦法》),其規定了信託公司須按凈資產余額的1%認購保障基金,資金信託計劃和財產信託計劃須另行認購,在規定的風險事件發生時可由中信保使用保障基金。上述保障基金以市場化的方式處置風險,保護了包括信託公司在內的信託當事人合法權益。
「一體三翼」各有分工而又相互配合,其搭建完畢標志著國內信託監管機構體系的初步完善,特別是中信登和中信基近兩三年的設立反映出國內信託監管思路的逐步清晰明確,在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摸索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信託監管路徑。
C. 信託理財產品可靠嗎,合法嗎
信託基本是可靠的,但是現在已沒有所謂的剛性兌付一說了,已被打破,投資風險增大了。而且有100萬起的投資門檻。
D. 信託拆分合法嗎誰說了算如何驗證
銀監會頒布的《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管理辦法》規定:
1、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版人數不權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及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2、還有就是合格投資人的認定。
信託直接拆分一定是不合規的,如果由個人購買後分拆轉讓就會產生爭議,很多平台都是這么乾的。
信託產品屬於高風險產品,成為公眾事件就麻煩了。
E. 信託法中的信託審慎義務等於謹慎投資義務嗎
一、信託審慎義務涵蓋的范圍肯定比謹慎投資義務要大。但謹慎投資義務是其核心內容。
簡單舉個例子:在信託財產的種類上,它的范圍限定在可以合法流通的財產。按照信託的性質,信託財產應當是可以流通、可以轉讓的,但又並不是所有的財產都在這個范圍內。因此,信託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作為信託財產。
上述是從不同角度在法律上界定了什麼是信託財產,什麼財產應當依法歸入信託財產,什麼財產可以依法作為信託財產,目的是明確信託財產的范圍,也就是依法劃定信託的標的物。因此,對信託標的物,受託人就有審慎審查的義務,顯然這還沒有涉及到投資呢。
二、受託人如果未能盡其應當履行的審慎義務,就應當對信託財產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信託法》第25條規定: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8條也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或者處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這里的「謹慎」就是審慎。但審慎義務的標準是什麼,是普通人的謹慎義務?是同等謹慎義務?還是採取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另外,審慎義務的具體的要求又是什麼?這些問題,在現時的法律框架下還難以找到明確的答案。在這里,我們可以借鑒一些他國的有益做法。
美國1995年通過的《謹慎投資者法》,因得到全美大多數州的採納而成為確認審慎義務的主要規則,其主要標准:
首先是客觀標准:受託人應根據其專業技術水平盡相應的注意義務。比如專業受託人(如信託公司)應盡比一般受託人(如家庭成員信託中的受託人)要高的謹慎義務。
其次是考慮相關因素:包括一般經濟條件,通貨膨脹或通貨緊縮、稅收結果,每一個投資行為對投資組合的作用等。
再次是分散化投資規定:首先明確受託人在遵循謹慎標準的前提下,有權投資於任何形式的資產;同時明確除非受託人能合理證明不利於信託目的實現,否則有義務採取分散化的投資方式。
另外還有投資成本最低要求,當時判斷要求(以決策時的情形,而非事後的結果來衡量是否盡到審慎義務)等。
綜上可見,在美國,審慎義務規則已相當完備。而我國目前亟待解決的是確立審慎義務的客觀標准。信託公司作為「代人理財」的信用單位出現,其自身已表明他「應比一般人擁有更多的技術和能力」,「法律便創設一種更高的審慎義務標准來要求他,而不問他事實上是否擁有這種能力。」
在確定判斷是否存在審慎過失時應當考慮兩個因素:
一是受託人客觀擁有的技術條件;
二是其向公眾所做的陳述。
總體上,信託公司之所以受到青睞,是因為委託人相信在專業理財機構中,信託財產的運用會比在個人掌管下更具安全性。基於對這個因素的依賴,審慎義務應要求受託人盡到條件允許的應盡的注意和技術,並在這些條件沒有被充分利用的情況下為其過失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在向公眾所做承諾方面,一項與買賣法中隱含擔保有幾分相似的原理在這里是十分恰當的,即當服務達不到承諾的標准時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結論:受託人的謹慎投資義務乃是現代信託法制的核心。對謹慎投資義務的內涵宜從法律屬性、根本特點、核心內容和理論背景等方面進行詮釋。在美國,謹慎投資義務屬於默示條款,並引入資產組合投資理論來指導受託人投資時應考慮的相關因素,要求受託人對可能招致信託財產價值變化的信息盡嚴格審查義務。而對受託人在進行投資時是否履行了謹慎義務,應當根據受託人作出決定或者採取行動當時的情況和環境來判斷,並採用一種「總體回報」標准來衡量受益人對與信託投資戰略所帶來的損失和收益的合理預期。參考美國等信託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並結合我國具體國情,將謹慎投資者規則引入我國的信託基本立法是非常必要的。
F. 為什麼說信託具有財產保護的功能
根據《信託法》,信託財產不屬於信託相關當事人的個人財產,即不屬於委託版人、受託人、權受益人,在信託存續期間,不論信託相關當事人發生何種債務糾紛,其債務追償或破產清算都不會涉及到該信託財產。當然這個是有前提條件的,即本身信託財產在信託設立時是委託人合法持有的非債務資產。
舉個簡單例子,委託人目前有2000萬資產,無負債,他現在拿出1000萬資產(不局限於現金)做了一個自益信託(委託人即受益人),期限10年。而後5年後,委託人對外負債2000萬,資產1500萬,進行破產清算,雖然仍有500萬的債務缺口,但法院無權對之前設立的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G. 和朋友集資購買信託產品合法嗎
原則上是不合規的,違反了《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1、投資一個信託計回劃的最低金答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3、個人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4、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
補充:但是私下合夥購買是一種私自行為,和朋友簽訂的協議為抽屜協議,信託公司人員一般都是裝作不知道,因此這種行為也是一種常態,也沒有辦法核實。
H. 信託行為要取得法律上的效力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一、信託行為的介紹:
1、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回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答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2、信託行為是以設定信託為目的而發生的一種法律行為。確認信託行為的書面形式一般有三種,一是信託契約或合同;二是個人遺囑;三是法院依法裁定的命令。
二、信託行為取得法律上的效力需要具備的條件:
1、信託目的合法
《信託法》第6條明確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2、確定、合法的信託財產
《信託法》第7條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3、信託設立的要件性
我國《信託法》第8條規定:「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I. 現在信託公司挺火的,他們合法嗎
已經屬於合法的企業了,
J. 為什麼說信託是安全的
第一,信託財產的所有權、管理權、受益權相分離信託投資公司可以根據客戶的喜好和特回性,度身定做信託答產品,通過專家理財最大限度地滿足委託人的要求。信託產品的受益人可以是自己(自益信託),也可以是他人(他益信託),還可以是大眾(公益信託),這是信託產品獨有的東西。這種投資方式和產品的靈活性是券商、銀行和基金公司所缺乏的。與個人單獨理財相比,專家理財,省時省心,風險低收益高。通過信託集中起來的個人資金,由專業人才進行操作,他們可以憑借專業知識和經驗技能進行組合投資,從而避免個人投資的盲目性,以達到降低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收益的目的。第二,信託財產法律上獨立人們的財產一旦經過合法的信託形式,便不受委託人、受託人(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受益人的債務人追索。即使信託投資公司出現破產,信託財產還可以完整地交由其他信託投資公司繼續管理。因此,在法律上最大限度地保護了信託財產的獨立與安全。第三,投資領域的多元化根據信託的特點,信託投資公司是目前惟一準許同時在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和實業領域投資的金融機構。投資領域的多元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投資風險,實現投資人收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