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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項目融資禁止

發布時間:2021-02-03 14:28:48

A. BT項目跟承包商融資需要注意些什麼才不會被騙

BT作為一種新型投資建設形式,由於發展時間短,在操作上還處於探索階段,尚未有成熟的運作模式可資借鑒,因而容易引發各種風險。
BT即Build-Transfer(建設-轉讓),是目前時興的一種融資建設方式。其內涵界定有多種,國內建築業較為認同的表述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承建某些基礎設施或公用事業項目的一種投資建設方式。即政府通過特許授權確定項目業主,由項目業主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建設方,建設方負責項目資金籌措和工程建設,項目建成竣工驗收合格後,由政府回購,並由政府向建設方支付回購價款的一種融資建設方式。
重慶巨能建設集團近兩年在 BT模式運用上進行了嘗試。目前在進行涪陵東西幹道二期隧道工程項目BT融資建設工程、酉陽鍾多至渤海快速通道工程、重慶嘉華大橋北延伸段BT工程。這些項目涉及的投融資少則幾億元,多則幾十億元,收益前景可觀。但背後隱含的風險,值得研究和關注。
BT項目的風險
BT工程項目一般建設規模大、周期長,籌集資金數額較大,因而風險也相應較大。筆者認為,BT項目的風險,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適用風險。這指的是由於模式選擇不當,導致的合同條款履行、法律文件執行、政府誠信缺失、銀行信貸和工程施工風險。
目前國內通行的BT模式大體有4種:一是完全BT模式。政府不直接參與項目施工管理,而是通過選定投資人(聯合體),由投資人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來履行業主職能。
二是工程總承包BT模式。政府選擇同時具備投融資能力和相應建設資質的工程總承包企業或聯合體為建設方,一般不組建項目公司,建設方按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實行全過程的承包或部分承包。
三是施工承包BT模式。業主將規模較大的項目拆分成若干標段,直接與多個建設方簽署合同;要求各個建設單位必須同時具備投融資能力和相應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業主負責工程全過程管理。
四是施工型BT模式。政府選定既直接承擔投資、建設管理,又承擔施工職能的項目投資人(聯合體),由投資人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對BT項目進行建設管理,但項目管理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勘察、設計和監理單位由業主招標委託。
四種模式,各有優劣,適用於不同的BT項目。模式選擇不當,就可能給建設方造成不必要的障礙,帶來意外的質量、安全、工期、融資和投資回收風險。
法律風險。在中國,BT方式尚屬一種新型的融資建設方式,法律跟進滯後。另一方面,BT模式涉及融資、投資、建設、轉讓等一系列活動,參與人包括政府、項目業主、投資人、BT項目公司、建設方、原材料供應商、融資擔保人、保險公司,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分包商等諸多主體,參與主體法律關系較為復雜。各參與方在項目建設中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如何規范,尚缺少法律規范的制約,法律風險因此客觀存在。
目前國內沒有專門的BT方面的法律法規,也未形成適於BT模式的通用合同文本。BT項目在實際操作中也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項目承包是否需要招投標,是否需要專門成立BT項目管理公司,對建設方應該有什麼樣的資質要求,如何解決政府部門在管理BT項目時職責交叉、定位不明的問題;在建設期內,資產究竟屬於業主方還是建設方,如何通過有效的監控防範項目公司將資金挪作他用,投資方投入資金如何監控與支付;項目峻工後政府回購時限如何約束,當政府財政無法滿足回購要求又無其他融資途徑時,誰來為政府買單;招投標工程索賠、經濟糾紛的處理,都缺少明確的規范。一旦合同條款、政府誠信、銀行信貸、工程施工等出現問題,法律不能提供有效的保障。
政策風險。即政府誠信、政府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政府到期可支配財政無力回購帶來的風險。
從宏觀看,中國是不完全的市場經濟,這決定了中國經濟帶有「政策經濟」的特點。建築是高投資行業,發展尤其依賴投資拉動,「政策經濟」的影響因此更為明顯。眼下,全球經濟是否渡過危機,我國經濟發展前景如何都存在不確定性,這也導致政策走向不確定。國家宏觀政策調整(比如貨幣政策、稅收政策調整)對整個經濟而言也許是利好,但對建築業的影響卻可能是致命的。
從微觀層面看,政策性風險主要顯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由於地方政府的政策目標與政策手段不對稱,導致企業面臨的政策風險陡增。比如項目投資巨大,政府財力本來就不能承受,卻硬著頭皮上,到回購時卻拿不出錢來,以致帶來風險;二是地方政府換屆,後屆政府不認前屆政府的政策,否定前屆政府決策的建設項目,結果導致BT項目無法繼續實施;三是地方政府缺少戰略決策能力,沒有遠期規劃,政府行為隨意,政出多門,近日一個點子,近日一個政策,後天一個口號,導致政策走勢飄忽不定、難以預期,帶給BT項目極大的風險。
融資風險。BT模式的一個重要環節,就是融資。在政府加大金融宏觀調控力度的當下,項目融資成功與否是BT項目能否成功運作的關鍵所在。是否擁有足夠的融資能力,能夠在多大程度上將項目資金籌措到位,是建築企業在BT項目上的關鍵性競爭力。
但是,在目前,中國融資結構過於單一,企業難以通過在資本市場直接融資來解決巨額投資的資金,往往只能靠間接融資,即通過向商業銀行貸款,負債融資,來解決投資資金。然而,BT項目投資動輒幾億、十幾億、幾十億。在現代商業銀行的「嫌貧愛富」的潛規則下,一般建築企業直接融資頗為困難,即便融資成功也存在巨額貸款還本付息的風險。
一是項目開展後,由於宏觀經濟環境變化,國家實行宏觀調控和貸款限制,企業可能因此無法籌措項目所需的全部資金,由此造成資金不到位,最終影響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
二是企業負債融資,可能因項目效益低下,或者缺乏完善的財務管理體制和資金籌劃能力,負債率超過警戒線,回購資金到位催收乏力,到期無法還本付息,最終導致企業財務狀況惡化,甚至面臨破產。
三是企業經營管理效率低下,決策管理信息系統不健全,投資理財能力較差,資金使用效率偏低,企業因此缺少信譽,限制了企業的融資能力,形成企業融資過程的潛在風險。
風險,無法迴避。對之,建築施工企業必須重視,並在謀劃、調研、承攬和組織施工過程中採取措施加以防範和化解。否則,一個方面的失誤,就可能引起無可挽回的嚴重後果。
風險應對的方略
針對BT模式存在的風險,重慶巨能建設集團在實際操作中採取了以下措施。
理順法人治理結構,強化現代企業管理。法人治理效率,是建築集團內部管控和抗風險的保障。巨能集團遵循「國有現代企業制度」的理念,把完善集團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提高法人治理效率,作為提高內部管控能力和抗風險能力的重中之重。
今年以來,根據出資人(重慶能源集團)批準的公司章程,先後修改完善了董事會工作條例、總經理工作條例,制定了集團高管事權劃分及執行制度,藉以規范集團公司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集團公司法人治理效率,改善總部戰略管理水平和管控能力。
事權劃分和執行程序,包括了8個方面、40條規定,從戰略制定與控制、全面預算的制定與控制、資產管理與投融資管理,到組織結構和組織機構調整、人力資源戰略、各級管理人員任免程序、工資和福利政策、年度員工培訓計劃的事權和程序,都作了明確劃分和規定。我們期待,通過明確責權,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和科學決策的水平,有效控制投資風險,確保資產安全。
強化財務導向管控,提高企業理財水平。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舉措:一是兩級公司實行全面預算管理,以全面預算管理來延伸集團戰略管理,促進資源優化配置;二是建立集團公司資金結算中心,實現資金的集中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建立內部融資平台;三是通過實行子分公司財務主管委派、定期考核輪換制,委派人員的人事關系和工資發放在總部,考核與子、分公司經營績效掛鉤;四是銀行賬戶集中管理,盡量減少在外部銀行賬戶的資金沉澱;五是建立集團公司財務信息網路,實現靈敏、准確、高效的信息溝通,避免信息失真,減少信息不對稱,藉以強化財務風險控制,提高企業理財水平和融資能力。
堅持三個管控結合,避免內部控制虛化。為確保子、分公司擁有承擔資產保值增值責任的經營自主權,提高集團公司與子、分公司戰略發展協同,我們的董事會確定對子、分公司施行戰略管控、財務管控和運營管控相結合的管控模式。
三種模式結合運用,區別子、分公司的情況各有所側重:對獨立法人的子公司,相對放權,主要側重於戰略管控和財務管控,但輔之以運營管控。即在一些事關整體利益的問題上,比如內外招投標,投融資數額較大的BT項目,集團公司內部資質的有效利用等等,實行必要的權力集中,以消除內部競爭帶來的負面效應,減少外部競爭阻力,有效地控制風險。
對分公司,主要側重於運營管控,同時施行戰略管控和財務管控。之所以對分公司要側重於運營管控,是因為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承擔民事責任,資產安全和經營的盈虧責任,是由總公司承擔的,相對集權的管控,是履行資產責任的要求。
根據董事會確定的思路,我們正在修訂子、分公司管理辦法。這個辦法包括12章、45條,主要的特點是既有集權性規定,又有明確的授權,讓子、分公司明了應該做什麼,能做什麼,可以怎樣做,做好做不好在利益上會受到怎樣的影響。希望通過這個辦法的實施,實現集約化經營、資源整合,從整體上增強協同性,提高集團的外部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
注重外部環境研究,加強企業風險防範。BT項目,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是政府轉嫁風險的一種投資方式。 BT項目合同簽訂後,企業承擔的風險肯定大於政府。基於這個認識,我們巨能集團把環境研究和政策研究,列為風險防範的重點,設立了總法律顧問,成立了董事會領導下的風險監控委員會,明確了風險監控的常設機構,負責進行風險研究和預警。
集團公司強調,項目開發堅持把質量放在第一位,不再不計成本片面追求開發數量;開發堅持不把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整個公司的項目結構盡可能多元化,BT佔全部項目的比重一般控制在40%以內;選擇BT項目時必須深入調研,重點在項目投資額度、工程規模、建設難度、建設風險,企業的融資能力、管理能力、實有資質和施工能力是否可以承受;政府的誠信如何,業主是否具有足夠的回購能力,能否提供回購承諾函及相應擔保,如何通過合同規范雙方的行為,規避風險;項目前期工作是否深入,設計方案是否穩定,建設標準是否明確,項目結構是否清晰,建設方是否具有較大的自主權和利潤空間,投資和施工聯合體的約定方式和內容、施工隊伍最優組合方案分析
組建得力項目經理部,又好又快實現全面履約。BT項目投融資數額巨大,項目交付時間越長,承擔的貸款本息的成本就越高;項目交付時間越長,也意味著環境、政策的變數越多,風險越高,失敗的機會越大。企業規避風險,因此必須力求安全、優質、低耗、高效,以最短時間的最低項目成本,實現高質量的項目交付,確保全面履約,降低風險。
我們因此決定,BT項目由集團公司統一開發和組織;項目部的組建打破子、分公司既有的藩籬,在全集團范圍內擇優選人、統一調集隊伍和裝備;對BT項目的管理,實行子、分公司和集團公司雙重管控,子、分公司側重於施工工期、安全、質量和成本的管理,集團公司側重於資金使用效益和投資回收的督促與監管。集團公司強調,作為承擔BT項目的子分公司必須進行項目全面管理,尤其要加強會計核算,注重三個方面的收益:來源於項目總投資的建設單位管理費;項目施工的正常施工利潤;BT合同約定的、構成BT合同總價的投資回報收益。為此,集團公司財務部加強了項目部財務人員培訓,同時制定相應核算規范,督促嚴格執行。

B. BT項目怎麼融資

成立項目管理公司,明確融資主體集團經過前期的深入調查和分析,預測項目經濟效專益前景,在定性和定屬量分析的基礎上,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現金流狀況,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後,以BT模式參與投標某市繞城高速公路Ⅱ標建設,最終在2004年年底中標該BT項目。

C. 現在BT項目好象已經被禁止,那麼改頭換面現在叫什麼呢

現在還在用

D. BT項目能不能不招標

七部委30號令:第十一條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一)項目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二)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四)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項目的價值相比,不值得的;(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批准;地方重點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並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但項目審批部門只審批立項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審批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二)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術採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四)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不需要審批但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BT是發包方式,招標招標不招標跟它沒關系

E. BT項目允許私人和國企建築公司合作嗎

BT方式的法律特徵
目前,我國尚無BT的專門立法,筆者認為,BT是一種新型的融資建設方式,對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項目而言,BT方式具有獨特的法律特徵。
1、BT參與主體的特殊性。參與BT項目的主體為業主和工程建設方,這兩方主體均具有特殊性。在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中,業主為特殊主體,即政府、政府組成部門,或者政府投資設立並承擔基礎設施建設職能的國有企業。建設方主要為具備一定投融資能力和建設資質的投資公司、建築企業等。
2、BT投資客體的特殊性。其特殊性在於:一是BT項目的客體大部分為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如城市軌道交通、橋梁、公路等,不同於其他投資項目,屬於社會公益事業,政府對其享有的建設權和所有權;二是BT投資客體的所有權存在轉移性,即業主通過合同方式把某一重大項目的投資、建設的權利和責任讓給建設方,建設方在合同規定時間內,擁有該項目的所有權,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業主回購項目並獲得項目所有權。
3、BT參與主體法律關系的復雜性。BT項目涉及融資、投資、建設、轉讓等一系列活動,參與人包括政府、項目業主、建設方、施工企業、原材料供應商、融資擔保人、保險公司以及其他可能的參與人,從而形成了眾多參與人的紛繁復雜的法律關系。
4、BT方式所涉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是通過合同確立的,其中包括貸款合同、建設合同、回購協議、回購資金擔保、完工履約擔保以及聯合體協議等,是一系列合同的有機組合。
(三)BT方式與墊資承包的區別
有人認為,BT就是「帶資承包」。實際上,BT方式與墊資承包有較大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合法性
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早在1996年6月4日就作出《關於嚴格禁止在工程建設中帶資承包的通知》,其中提到:「任何建設單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單位帶資承包作為招標條件,更不得強行要求施工單位將此類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單位不得以帶資承包作為競爭手段承攬工程」。國家發改委等7部委30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中明確規定,「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不得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由此可以看出,墊資承包實質上違背了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是一種違法違規行為。而在建設部2003年發布的《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中提到,鼓勵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BT方式組織實施具備條件的建設項目。
2、資產的隸屬關系
BT項目的回購實質上是一種資產轉讓行為。在建設期間,工程資產所有權歸建設方所有,回購完成後,工程資產所有權轉移給業主所有。而在墊資承包中,工程資產所有權均歸業主所有,施工企業在建設期間不擁有項目所有權。
3、投資風險
BT項目一般需由項目建設方或地方政府出具項目回購承諾函,以及第三方(一般為銀行)提供項目回購擔保函,因此,項目建設方的投資收回有保障,投資風險較小。而在墊資承包方式中,項目業主一般不能出具類似的擔保,同時,由於工程資產所有權屬於項目業主,一旦項目資產被銀行清算,承包方所墊資金將很難收回,風險很大。
二、BT項目的實施方式
(一)採用BT方式的前提條件
基礎設施項目採用BT方式,應具備以下幾個基本條件:
1、前期工作深入,設計方案穩定,建設標准明確。
2、工程建設難度適度,建設風險較小。
3、業主應具有充足的回購能力,能提供回購承諾函及相應擔保。
4、工程規模適當,投資額度應在潛在投標人可承受的范圍內。
5、項目成本應該能夠較為准確的估算,以便於投標人估算和控制投資成本。
(二)BT的幾種實施方式
在實踐中,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可採用以下幾種BT實施方式:
1、完全BT方式
完全BT方式是指通過招標確定項目建設方,建設方組建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融資、投資和建設,項目建成後由業主回購的形式。此種方式的特點為:
(1)對建設方無特殊資質要求,只要其具有較強的投融資能力即可。
(2)按照項目融資的方式進行融資。建設方採取成立項目公司的方式,以項目公司為主體籌措建設資金,項目建設方為項目公司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為便於項目公司融資,一般需業主出具回購承諾函及第三者回購擔保。
(3)在建設過程中,業主對工程的參與程度較小。在項目建設期間,項目公司履行業主職能,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不直接參與項目施工。項目施工單位、設計單位以及監理單位由項目公司通過招標確定。業主的主要職責是確定項目建設標准、驗收標准和支付回購款項。
項目運作示意圖如下:
完全BT方式適用於工程技術成熟、技術標准明確、投資規模較大,且業主無工程建設管理經驗或能力的工程項目。
此方式的主要優點為:一是有利於擴大投資者的選擇范圍;二是由BT項目公司作為主體進行融資,可降低投資者的投資風險,拓寬融資渠道;三是項目結構清晰,建設協調、管理的各個環節銜接緊密,業主進行工程管理的難度較小;四是建設風險全部轉移給項目建設方承擔,業主的建設風險較小,同時,建設方具有較大的自主權和利潤空間。
2、BT工程總承包方式
BT工程總承包方式是指通過招標確定項目建設方,建設方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的承包,並承擔項目的全部投資,由業主委託指派工程監理,項目建成後由業主回購的形式。此種方式的特點為:
(1)工程施工直接由建設方承擔,無須進行二次招標,項目建設方必須為同時具備投融資能力和相應建設資質的工程總承包企業或聯合體。
(2)業主直接和建設方簽署BT投資建設合同及工程總承包合同,一般不組建項目公司。
(3)業主通過聘請工程監理公司或設立工程監管機構等方式對建設方進行履約管理。
項目運作示意圖如下:
BT工程總承包方式適用於工程技術較為復雜、投資規模較大,且業主具有一定的工程建設管理經驗或能力的工程項目。
BT工程總承包方式的優點與完全BT方式基本相同,主要區別在於項目建設方必須同時具備投融資能力和施工總承包資質,且一般不成立項目公司。
3、BT施工承包方式
BT施工承包方式是指通過招標確定項目建設方,建設方按合同約定負責工程施工及投資,項目驗收合格後由業主回購的形式。此種方式的特點為:
(1)工程施工直接由建設方承擔,項目建設方必須同時具備具有投融資能力和相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
(2)項目規模較大,通常一個項目拆分成若干標段實施。業主直接和若干個建設方簽署BT投資建設合同。
(3)建設方只負責工程的施工,業主負責工程全過程管理,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的管理由業主直接負責。
此方式適用於工程技術難度較大、不確定因素多,且業主具備較強工程建設管理能力的項目。和傳統建設方式相比,此方式的主要區別在於由項目建設方負責工程的資金籌措。
(三)BT方式實施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BT方式的實施過程和傳統建設方式基本相同,在此不作詳細闡述,重點就實施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進行簡要說明。
1、選擇合適的項目實施結構,兼顧參與各方利益
在確定項目實施結構前,首先要對建設項目的工程特點、前期工作情況、業主的需求和管理能力,以及潛在投資者進行深入分析,以選擇對應的實施方式。同時,項目實施結構應把握「放而不亂,管而不死」的原則,作到既能保證項目建設方一定的建設自主權,又能最大程度的保證工程質量,維護項目業主的利益。
2、嚴格投標人的資質標准,對投標聯合體各方的關系要有明確的約定
根據建設項目的投資規模和建設特點,在項目招標時應對投標人的投融資能力和建設能力提出明確資質標准,投標人應具備承擔BT項目投資建設的能力和經驗。
同時,由於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大,項目實施難度大,在項目投標時,投標人常以組成聯合體的方式參與項目投標。但在項目實施時,由於各投標聯合體的利益不一致,經常會出現聯合體內部「扯皮」的問題,影響項目的順利實施。為避免此類情況的發生,在項目招標時,應在招標文件的聯合體協議中明確約定各聯合體成員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別是對各聯合體的出資額、負責的工程內容等情況要明確約定,避免「扯皮」情況的發生。此外,聯合體成員的定位要明確,要盡量引導優勢互補的企業組成聯合體。
3、完善監管體系,杜絕分包、轉包行為
在BT項目中,工程分包和轉包情況比較普遍,是影響項目工程質量的重要風險因素。為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可採取以下措施:一是在招標文件中對項目的分包、轉包情況進行詳細和明確的約定,禁止隨意分包和轉包;二是建立健全監管體系,業主應組建監管機構,對工程分包情況進行嚴格管理。
4、扎實做好前期工作,明確建設標准和工程介面
要成功實施BT項目,必須在項目提出、規劃、可行性研究、投資者的選擇、規劃設計方案、開工建設等各個環節保持一致性和前瞻性,扎實作好項目前期工作,明確項目建設標准以及項目與外部工程的介面。項目前期工作特別是規劃設計方案的穩定程度、設計深度對項目成功實施與否影響極大。如設計方案不穩定,就可能導致工程變更、洽商等一系列問題的出現,項目投資可能因此大幅度增加。此外,編制建設標准時要做到深度適當,可操作性強。
5、重視專業中介機構的作用
在項目招標過程中,聘請中介咨詢機構為項目融資結構設計、招標文件、合約起草談判等方面提供專業化協助,可以更大限度挖掘潛力,規避風險。
三、政策建議
在國內基礎設施建設領域,BT方式作為一種新型的融資建設方式,誕生的時間短、實踐經驗少,在實際操作中需政府有關部門在立法、審批等環節進一步予以規范,以促進BT方式在基礎設施項目中的廣泛應用和健康發展。
1、建立健全BT相關的法律法規
目前國內沒有專門的BT方面的法律法規,使得BT項目在實際操作中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給BT項目的實施帶來了一定的難度。BT項目資產到底屬於業主還是項目建設方,建設方的資質要求,是否需要成立BT項目公司等問題亟需明確和規范。建議有關部門加快立法步伐,盡早出台專門的法律法規,使BT項目的實施更加規范,有章可循。
2、明確BT方式的稅收體制
在BT方式下,項目竣工驗收後移交給業主實際上是一種資產轉讓行為,業主向建設方支付的項目回購款時,按現行稅法,項目建設方需要繳納資產轉讓的營業稅金。由於在施工環節,建設方已經繳納了建築營業稅,如果再繳納轉讓資產的營業稅金,等於是雙重納稅,無疑將加大項目的運作成本。鑒於BT項目的特殊性,建議有關部門盡快明確BT方式下的稅收徵收體制,避免重復納稅。
3、明確BT投資建設管理體制
BT方式既是投資方式的創新,又是建設管理方式的創新。BT招標是按工程招標的方式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還是歸入項目法人招標或特許經營招標的范疇由發改委等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目前其界定還不清晰,各部門在管理BT項目時職責分工相互交叉,定位也不明確。建議有關部門盡快明確BT項目的投資建設管理體制,明確職責分工,以避免多頭管理,職責不清。
我就是做BT的。我們這邊是先貸款做項目,完成後交給業主回購,分三次付完回購工程款(40%、30%、30%。交工、滿一年、滿二年)。成立工程管理指揮部,下屬幾個項目部,工程是自已的項目部做,監理業主指定。在建設期間,管理指揮部履行「二」業主職責。做了幾年下來,與業主關系還不錯,工程質量比先前招標項目強多了,利潤也還說的過去。BT項目在較發達地區還是值得推廣的一種形式.

F. 什麼叫BT項目投資

BOT是對 Build-Own-Transfer(建設—擁有—轉讓)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經營—轉讓)形式的簡稱,現在通常指後一種含義。而BT是BOT的一種歷史演變,即Build-Transfer(建設—轉讓),政府通過特許協議,引入國外資金或民間資金進行專屬於政府的基礎設施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完工後,該項目設施的有關權利按協議由政府贖回。
通俗地說,BT投資也是一種「交鑰匙工程」,社會投資人投資、建設,建設完成以後「交鑰匙」,政府再回購,回購時考慮投資人的合理收益。
BT項目建設費用過大。採用BT方式必須經過確定項目、項目准備、招標、談判、簽署與BT有關的合同,移交等階段,涉及政府許可、審批以及外匯擔保等諸多環節,牽扯的范圍廣,復雜性強,操作的難度大,障礙多,不易實施,最重要的是融資成本也因中間環節多而增高。
BT方式中的融資監管難度大。由於BT法律性質的特殊性,法律關系的復雜性,而且是一種合同的組合,因此,融資監管難度大。
BT項目的分包情況嚴重。由於BT方式中政府只與項目總承包人發生直接聯系,建議由項目企業負責落實,因此,項目的落實可能被細化,建設項目的分包將愈顯嚴重。
BT項目質量得不到應有的保證。在BT項目中,政府雖規定督促和協助投資方建立三級質量保證體系,申請政府質量監督,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抓好安全生產。

G. bt項目融資必須要招投標么,不需要的話有什麼依據

必須招投標的,法規如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六、加強招標公告管理,加大招標投標過程公開公示力度
公開透明是從源頭預防和遏制腐敗的治本之策,是實現招標投標「公開、公平、公正」的重要途徑。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招標公告管理,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招標人應當通過有形市場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有形市場應當建立與法定招標公告發布媒介的有效鏈接。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設定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的不合理條件限制和排斥潛在投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二條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九條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八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採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
第三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四條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七條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的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准,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國家計委、監察部《關於健全和規范有形建築市場若干意見》的通知》

一、健全體制,完善功能
(一)充分發揮有形建築市場在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中的作用。現階段,對於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以及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房屋建築工程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必須通過有形建築市場,依法公開招標。特大型和大型市政工程項目採用國際招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關於公開招標的規定辦理。其他應公開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也可進入有形建築市場招標、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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