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銀行理財產品的法律風險
隨著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增長,居民的收入得到迅速提高,理財與投資意願不斷增強,使我國理財市場呈現出蓬勃發展之勢。但同其它成熟市場國家相比,我國理財市場起步較晚、相關法律法規相對滯後,投資者自我保護意識較為薄弱,關於理財產品的法律糾紛時有發生,這些法律風險嚴重阻礙了我國資本市場健康快速的發展,從宏觀來看,這些法律風險不僅有礙我國理財產品的持續健康發展,進而影響我國資本市場的穩定與繁榮;從微觀角度上說,會使投資者及商業銀行面臨著更多的法律層面上的不確定性,不僅增糾紛與爭議大幅增多,同時也提高了交易成本,挫傷了投資者的信心,因此對理財產品法律風險的剖析與防範極為必要。
逐年增多的法律糾紛在一定程度上起因於理財產品自身的特殊性與復雜性,但是我國相關法律不完善、理財產品法律關系不清晰以及交易各方法律風險防範意識不強才是問題產生的根本。因此我們的研究必須首先針對理財產品的法律性質,並在此基礎上探索法律風險產生的根本原因和防範措施。從研究來看,學術界關於理財產品法律風險的研究成果並不多見,且存在著發掘深度不夠深入、研究方法單一等諸多問題,仍有待於我們進一步研究。本文在總結學術界相關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針對出現的法律問題,詳細分析其成因,理論結合實際,運用比較研究法、規范闡釋法等多種研究方法,對理財產品各方面法律風險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研究、分析、論證,並提出防範法律風險的政策建議。
首先界定了理財產品的概念、特徵,並針對比較流行的委託論和信託論,指出在分析理財產品法律關系時應根據自身特點進行具體分析,並將其分為三種類型分別對其法律關系進行研究和探討,進而對理財產品進行清晰的法律定位奠定了基礎。隨後結合實際,彌補前人研究不足,分別從投資者和商業銀行兩個角度來探討當事雙方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及其相對關系,並從金融立法、監管機構及商業銀行等方面深層次分析風險產生的根源。同時本文還比較和借鑒了發達國家和地區,如美、日、香港等地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法律體系進行分析和研究,並從中得出對我國的啟示。本文的最後針對我國監管體系特點,針對理財產品市場的現狀及未來趨勢,分別從立法機構、商業銀行及投資者三個角度提出了各方應對法律風險時應採取的措施和政策建議,以期更好地控製法律風險的發生,為我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發展創造一個健康穩定的環境。
② 理財產品有糾紛怎麼辦
想要維權,必須證明自己當初被誤導了,一切都需要證據。
錄音錄像。因為很少有人在買理財產品時會特意錄音,一般情況下是拿不出這種證據的,事實上,由於大多數誤導發生在銀行,所以多半會被監控錄像拍到,聲音則有可能一起錄下,遺憾的是,如果沒有立案的話,銀行一般會拒絕提供監控錄像。然而,一旦擁有這種證據,形勢立刻就會逆轉,作為一種預防措施是非常合適的。
其他記錄。如果實在沒有錄音,只能退而求其次,如果保留了購買產品時的相關文件,比如宣傳頁或利益演示之類,或許可以通過當初留下的筆跡證明銷售人員描述過的一些內容,但這種證據同樣難以找到。
是否被代簽字?某些金融產品在銷售過程中不僅需要一個簽名而已,還需要客戶簽署表示了解風險或其他內容的文件,比如保險產品會要求客戶親筆在合同中書寫「了解收益是不確定的」這樣一段文字,而誤導你的銷售人員很有可能並未讓你書寫,那麼情況一定是你被代簽字了。這時可以主張自己並未被銷售人員提示過風險,當代簽字被確認之後,事情就好辦了。這個道理適用於其他「該有的東西卻沒有」這類情況。
電話回訪也有錄音。買了保險產品除了要額外寫一段話,在猶豫期內保險公司還會進行電話回訪,從而了解你是否真的知道相關風險,遺憾的是大多數人對回訪電話都是敷衍了事,對方說什麼都是「嗯」的回答,由於回訪電話都有錄音,反而成為對自己不利的證據。但有一種情況另當別論,即回訪電話本身就有違規問題,比如並沒有明確告知風險。
③ 在購買銀行的理財產品時消費者應該怎麼進行維權
一要「到專區」。銀監會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於網點專門區域銷售理專財產品與代銷產品。消屬費者購買相關產品時,應到相應的理財專區或理財專櫃辦理,在理財專區之外銷售的都是不規范產品。
二要「防風險」。消費者應選擇在銀行官網上可以查詢到的正規產品,並根據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選擇購買,切忌一味追求高收益而忽視了產品風險。
三要「找對人」。消費者購買理財產品時,應找銀行網點內具備理財或代理銷售業務資格的銷售人員辦理。監管部門規定,非銀行業機構人員不得在銀行開展任何形式的營銷活動。
四要「看雙錄」。監管部門規定,銀行業機構需在銷售專區內安裝電子監控系統,對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消費者應配合銀行錄音錄像,完整客觀地記錄產品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流程。依照規定,錄音錄像將保存到產品兌付後6個月。在發生糾紛時,消費者可以最大程度還原當時實際情況,便於化解糾紛解決矛盾。
④ 委託理財案件有哪些糾紛類型,案由及法律適
您好,法院在立案時以「委託理財糾紛」暫定案由,在具體審理委託理財案件過程中,進一步區分不同權利義務約定,以界定其法律關系並確定案由。具體而言:
1.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委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開設資金賬戶和股票賬戶,委託受託人從事投資管理的;或者委託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或實際上借用他人名義從事投資管理的,應認定雙方成立委託理財合同,並以委託理財合同糾紛確定案由。
2.委託監管合同案件。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或其分支機構接受委託理財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或資產委託人的委託,承諾對委託資產的交易賬戶進行監督管理的,應認定成立委託監管合同關系,並以委託監管合同糾紛確定案由。
在委託理財合同案件和委託監管合同案件中,在法律適用方面宜遵循如下思路:首先,應主要以《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律作為法律適用依據。其次,從《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金融法律、法規中尋找有關證券、期貨等交易規則,作為處理案件之依據。再次,從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制訂的相關金融行政規章中援引有關營業資質、禁止性交易行為等規定作為判案的參照依據。目前這類參照依據主要包括:中國證監會證監機構字[2001] 265號《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3]107號《關於證券公司從事集合性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2003 年中國證監會第17號《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等。最後,對於具體案件中出現的新型疑難法律問題,應結合國家宏觀經濟和金融政策,綜合運用委託理財案件審理原則、民商法基本原則、原理和法律解釋學的方法予以分析和處理。
3.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委託人將資產交由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受託人無論盈虧均保證委託人獲得固定本息回報,超額投資收益均歸受託人所有的(即約定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屬於「名為委託理財、實為借貸關系」的情形,應認定雙方成立借款合同關系,以借款合同糾紛確定案由,並適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4.合夥協議糾紛案件。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委託人將資產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提供專業理財服務,雙方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認定雙方成立以委託理財合同為表現形式的合夥關系,以合夥協議糾紛確定案由,並適用《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相關規定。
5.信託合同糾紛案件。在委託理財合同實踐中,若合同約定委託人將其資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並以受託人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委託資產與委託人資產和受託人的固有資產相互分離,以使委託人或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獲得收益,且受託人具備法定資質的信託投資機構等《信託法》所規定的信託行為構成要件的,應認定成立信託合同關系,以信託合同糾紛確定案由,並適用《信託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⑤ 遇到投資理財糾紛怎麼辦
直接選擇民事訴訟
⑥ 民事糾紛案,在銀行購買的保險理財產品法院在強制執行時可以採取凍結嗎
可以。
在銀行所購買的保險理財產品屬於投資型理財產品,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保險類理財產品是否可以執行,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其屬於經營型產品,債券、股票、基金具有相同的營利目的,可以被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6)理財產品糾紛擴展閱讀:
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⑦ 常見銀行理財產品陷阱有哪些
銀行理財產品通常有兩種:自有理財產品和代銷理財產品。自有理財產品,因為有銀行自身信用背書及成熟的團隊運作,安全性相對較高;代銷產品,是指其他機構與銀行合作,將產品放在銀行的渠道上進行銷售,對於代銷產品,銀行不負責管理,產品以發行機構自身的信用作保障。
不過,在現實生活中,銀行理財產品也存在著不少坑,那麼我們購買銀行理財產品,需要注意哪些坑呢?首先,很多人到銀行裡面,看了高收益理財產品就購買,這是不對的。在購買理財產品之前,一定要先辨別清楚產品是銀行自有還是代銷,如果是代銷產品,還要搞清具體的發行機構,看看是否可信。有些老年客戶本來是買理財產品的,卻變成購買了銀行代銷的保險產品了。
再者,即使是銀行自己發行的理財產品,也都不能承諾保本保息,而預期收益率是銀行對理財產品最終收益率的估值做出的評估(一般參考以往該類理財產品的收益率),但是其並不代表產品到期的實際收益率。不少銀行的工作人員在銷售理財產品時,喜歡把預期收益率報得很高,而沒有進行相應的風險提示。
比如,銀行發售的結構性理財產品,往往與黃金、匯率、國際油價等高風險標的掛鉤,雖然預期收益率很高,但實際到期收益率是多少,要按照實際結算後的情況來看。而結構性理財產品由於收益波動很大,往往無法達到預期的收益率。
再者,在銀行購買理財產品時,最忌諱的是遇到了飛單或虛假理財。飛單指的是銀行工作人員利用投資者對銀行的信任,出賣不屬於銀行自己的理財產品(也非銀行正規的代銷理財產品),從中獲得高額的擁金提成。在通常情況下,銀行工作人員往往替房地產商銷售信託產品。
虛假理財,指的是銀行工作人員私刻銀行公章,私自製作理財協議,利用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以高息吸收客戶的資金,發行根本不存在的理財產品。這往往是,銀行工作人員假冒銷售理財產品的名義,通過融資獲取大量客戶資金,再轉手借給別人用於投資,收取更高利息。如果投資成功了,對方還本付息相安無事,如果借款方還不出錢,那投資者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錢很可能打水漂。
為了避免出現購買到非本銀行的理財產品,建議大家:①盡量到網銀或者手機銀行上購買理財產品,以確保理財產品的安全性;②如果在網下購買理財產品,一定要仔細看產品的說明書,弄清楚情況再購買;③到中國理財網查詢該產品是否為銀行發行的正規理財產品(所有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必須要到這里登記備案)。
⑧ 投資理財法律糾紛!!!
你不承擔法律責任,但前提是你不是以欺詐方式讓客戶購買理財產品,並且客戶手上沒有與你對話交談對你不利的錄音視頻證據,所以要注意自己的行為准則。
⑨ 理財產品逾期經偵說不算經濟案件,那我應該怎麼操作難道坐等么
理財產品如果只是逾期,的確不算經濟案件,只能算是合同糾紛。除非發行理財產品專的公司攜屬款潛逃或主動投案才可以上升到經濟案件。例如很多P2P公司負責人是因為攜款潛逃或主動投案,才被立案調查的。
因此選擇理財產品,一定要到正規、合法的平台,比如銀行。雖然利息收益可能會比較低,但本金是比較安全的。
⑩ 網路銀行理財產品糾紛應由哪個法院管轄
當地法院都可以受理經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