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信託?
通俗地講,因信任而託付財產,就是信託。
即可以認為:信任 + 託付財產 = 信託。其中:信任是信託的前提,託付財產是信託的實質。
這里,託付財產的基本模式是利益與責任相互分離的三方關系:委託人把財產轉移給受託人,受託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財產。參見簡易圖:http://www.trustlaws.net/popularization/List.asp?SelectID=124&ClassID=76&SpecialID=
信託是什麼? 一個不易說清楚說透徹的問題。
最簡單地講,信託就是一種財產轉移或管理的設計(或手段)。它作為一種嚴格受法律保障的財產管理制度,通過基本的三方關系(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來更安全、更高效地轉移或管理財產,從而滿足人們在處置財產方面的不同需求。
我國《信託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託法律網(www.trustlaws.net)推薦:通常的「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信託目的(包括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處分該財產的行為。(註:通常的「信託」不包括回歸信託、擬制信託等特殊的信託。)
[參考一] 在英國,信託是一種衡平法上的義務,強制要求受託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處理其所控制的信託財產。任何受益人均可以要求受託人忠實謹慎地履行此項義務。而受託人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過程中,對任何未經信託或法律豁免的疏忽行為或不當行為,均須承擔違反信託的相應責任。
[參考二] 在《美國信託法重述》的框架下,如果未有「慈善」、「回歸」、「擬制」等限定詞時,信託被視為一種基於明示意圖而產生的信賴關系(ficiary relationship)。其結果是:一個人(受託人)享有信託財產的法定所有權,同時也負有衡平法上的義務,並且為了另一個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參考三] 在日本,《信託法》第一條規定:「本法ニ於テ信託ト稱スルハ財產権ノ移転其ノ他ノ処分ヲ為シ他人ヲシテ一定ノ目的ニ従ヒ財產ノ管理又ハ処分ヲ為サシムルヲ謂フ」。韓國《信託法》對「信託」的界定繼承了日本的風格和內容。日韓兩個繼受信託制度的大陸法系國家均在其《信託法》中認為,信託是將財產權轉移或為其他處分,並使他人依照一定目的而管理或處分財產。
[參考四] 在我國台灣,《信託法》第一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它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系。」無論日韓,還是我國台灣,均在《信託法》中將「信託」規定為下述模式:
轉移(或處分)財產 + 依目的管理(或處分)財產 + 使受益人獲益或實現特定目的 = 信託 (註:不包括特殊信託)
[參考五] 法國《信託法(草案)》將「信託」限定為合同行為,即基於信任將財產全部(或部分)轉移後,依據合同而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財產。
[參考六] 《歐洲信託法原則》通過列舉信託的主要特徵來界定信託。
[參考七] 《關於信託承認及法律適用的國際公約》將「信託」視為委託人在生前或死後,為了受益人或特定目的,通過向受託人轉移財產,從而要求受託人履行職責的一種行為。
[參考八] 與大陸法系的信託概念相比,英美法系的「信託」具有明顯的「一物二權」特徵,即區分信託財產的法定所有權與受益所有權(或稱「受益權」),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普通法所有權」與「衡平法所有權」兩相分離。結果是,受託人實際上掌控著信託財產,是信託財產的法定所有者;而受益人則依據法律享有信託財產的利益,是信託財產的真正獲益者——衡平法上的所有者,既享有信託利益,又可強制實施信託。大陸法系對「信託」的界定仍在不斷修正之中,從而兼顧信託的運用與法律的協調。
[參考九] 其他關於信託的界定
「信託」一詞指由受託人所負擔的職責或累積而成的全部義務。這種責任關乎在其名下或在其控制范圍內的財產。法院根據其衡平法管轄權可強制要求受託人按信託文件中的合法規定來處理該財產;如果書面上或口頭上均無特別規定,或雖有規定但該規定是無效或不充分的,則法院會強制要求受託人須按衡平法的原則去處理該財產。這樣的管理方式將使與財產有關的利益並非由受託人佔有,而是由受益人享用(如果其人存在),或(如果沒有受益人)按法律所認可之用途來處理。如果受託人同時也是受益人,則他可以受益人身份得到應得之利益。[來源:(英)帕克、梅魯斯《現代信託法》,轉引自港人協會編《香港法律18講》,商務印書館1987年版,P85-86。]
不動產投資就是土地及其附著物的投資.
❷ 信託公司是干什麼的
信託即「信任委託」他相當於代人理財,但是又不僅僅是代人理財。信託主要從事幫別的企業進行融資,售賣信託理財產品。但是投資門檻較高,100萬起價,300萬以下的名額只有50個。在購買信託理財產品時,可以是以個人的形式也可以是公司的形式。
❸ 什麼是信託
信託受益權轉讓是指將信託受益的權利進行轉讓。信託受益權是信託合同中規定專的關屬系人享受信託財產經過管理或處理後的收益權利。也包括信託合同結束時,合同中規定的關系人可享受信託財產本身利益的權利。信託受益權是指受益人請求受託人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廣義的信託受益權中的受益人除有請求支付信託利益的權利外,還有保證信託利益得以實現的其他權利,如《信託法》規定的知情權、調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權、撤銷受託人違反信託的處分權、受託人的解任權。信託受益權具有以下特徵:其一,信託受益權屬於兼具物權和債權性質的財產權。信託受益權是受益人對信託享有的權利和利益,因此該權利首先必須是財產權。其二,信託受益權屬於可轉讓的財產權利。信託受益權的權利是通過轉讓質物實現的,因此能夠質押的權利應當滿足可轉讓的條件。
❹ 信託有限公司是干什麼的 白話一點
最簡單理解就是放高利貸,圈錢,放貸,收錢,分錢,手續費是給信託的
❺ 信託公司是干什麼的
信託公司委託和代理兩個方面的業務。
主要包括以下五點:
(一)信託業務類:信託存款、信託貸款、信託投資、財產信託等。
(二)委託業務類:委託存款、委託貸款、委託投資。
(三)代理業務類:代理發行債券和股票、代理收付款項、代理催收欠款、代理監督、信用簽證、代理會計事務、代理保險、代保管、代理買賣有價證券等。
(四)租賃業務類:直接租賃、轉租賃、代理租賃、回租租賃等。
(5)現代信託法擴展閱讀:
義務責任:
⑴、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⑵、受託人除依照合同約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受託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
⑶、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託財產的原狀;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⑷、受託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託合同另有規定或者經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並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受託人違反規定,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