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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融資租賃

發布時間:2021-02-10 01:27:40

融資租賃公司主要做什麼業務

融資租賃業務,租賃業務;向國內外購買租賃財產,租賃財產的殘值處理及維修;租賃交易咨詢業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② 請問BOT水電項目融資中銀行貸款,融資租賃,股票,債券;出口信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各自有上限嗎

銀行貸款大約70%,租賃一般用在設備上,根據項目投資情況定,股票、債券從1--100%的權利價值,值多少,要看總規模和投入的多少。

③ 什麼是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公司項目

融資租賃在中國是一個新興的行業。它是設備融資模式、設備銷售模式、投資方式的創新,不僅在各交易主體之間實現新的權責利平衡,為客戶提供了新的融資方法,而且成為交易主體優勢互補、配置資源的機制和均衡稅務的理財工具。
隨著融資租賃的發展,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模式也逐漸增多,但是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模式以下列12種為主,其中前5種為基本模式,後7種為創新模式。
一、直接融資租賃
直接融資租賃,是指由承租人選擇需要購買的租賃物件,出租人通過對租賃項目風險評估後出租租賃物件給承租人使用。在整個租賃期間承租人沒有所有權但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維修和保養租賃物件。
適用於固定資產、大型設備購置;企業技術改造和設備升級。
直接融資租賃操作流程:
(1)承租人選擇供貨商和租賃物件;
(2)承租人向融資租賃公司提出融資租賃業務申請;
(3)融資租賃公司和承租人與供貨廠商進行技術、商務談判;
(4)融資租賃公司和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
(5)融資租賃公司與供貨商簽訂《買賣合同》,購買租賃物;
(6)融資租賃公司用資本市場上籌集的資金作為貸款支付給供貨廠商;
(7)供貨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
(8)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
(9)租賃期滿,承租人正常履行合同的情況下,融資租賃公司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二、售後回租
售後回租是承租人將自製或外購的資產出售給出租人,然後向出租人租回並使用的租賃模式。租賃期間,租賃資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承租人只擁有租賃資產的使用權。雙方可以約定在租賃期滿時,由承租人繼續租賃或者以約定價格由承租人回購租賃資產。這種方式有利於承租人盤活已有資產,可以快速籌集企業發展所需資金,順應市場需求。
適用於流動資金不足的企業;具有新投資項目而自有資金不足的企業;持有快速升值資產的企業。
售後回租的操作流程:
(1)原始設備所有人將設備出售給融資租賃公司。
(2)融資租賃公司支付貨款給原始設備所有人。
(3)原始設備所有人作為承租人向融資租賃公司租回賣出的設備。
(4)承租人即原始設備所有人定期支付租金給出租人(融資租賃公司)
三、杠桿租賃
杠桿租賃的做法類似銀團貸款,是一種專門做大型租賃項目的有稅收好處的融資租賃,主要是由一家租賃公司牽頭作為主幹公司,為一個超大型的租賃項目融資。
首先成立一個脫離租賃公司主體的操作機構--專為本項目成立資金管理公司提供項目總金額20%以上的資金,其餘部分資金來源則主要是吸收銀行和社會閑散游資,利用100%享受低稅的好處「以二博八」的杠桿方式,為租賃項目取得巨額資金。其餘做法與融資租賃基本相同,只不過合同的復雜程度因涉及面廣而隨之增大。
由於可享受稅收好處、操作規范、綜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費用低,一般用於飛機、輪船、通訊設備和大型成套設備的融資租賃。
四、委託租賃

五、轉租賃
指以同一物件為標的物的融資租賃業務。在轉租賃業務中,上一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同時以是下一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稱為轉租人。轉租人從其他出租人處租入租賃物件再轉租給第三人,轉租人以收取租金差為目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第一出租方。轉租至少涉及四個當事人:設備供應商,第一出租人,第二出租人(第一承租人)、第二承租人。轉租至少涉及三份合同:購貨合同、租賃合同、轉讓租賃合同。
六、結構化共享式租賃
結構化共享式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供貨商、租賃物的選擇和指定,向供貨商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約支付租金。其中,租金是按租賃物本身投產後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基礎進行測算和約定,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共享租賃項目收益的租賃方式。租金的分成包括購置成本、相關費用(如資金成本),以及預計項目的收益水平由出租人分享的部分。
通常適用於通信、港口、電力、城市基礎設施項目、遠洋運輸船舶等合同金額大,期限較長,且有較好收益預期的項目。
七、風險租賃

出租人將設備融資租賃給承租人,同時獲得與設備成本相對應的股東權益,實際上是以承租人的部分股東權益作為出租人的租金的新型融資租賃形式。同時,出租人作為股東可以參與承租人的經營決策,增加了對承租人的影響。
風險租賃為租賃雙方帶來了一般融資租賃所不能帶來的好處,從而滿足了租賃雙方對風險和收益的不同偏好。
(一)對承租人的有利之處
1、較好的融資渠道。風險租賃的承租方是風險企業,因為經營歷史短,資金缺乏,銀行一般不願意貸款,所以其融資渠道較少,一般渠道的融資成本較高,風險租賃可以成為一種融資的重要手段。
2、轉移風險。即將股東權益的部分風險轉移給出租人,即使出租人的股東權益不能獲得收益,出租人也無權要求其他的補償。如果採用抵押貸款,銀行往往要求以公司全部資產做抵押,一旦公司無力按期償還貸款,公司的生存將難以保證。風險租賃中的租金支付義務,也只是以所租設備做「擔保」,承租方面臨的風險相對較小。
3、提高投資回報率。公司管理者的報酬往往基於投資回報率,而利用風險租賃將相對減少公司投資額,從而提高回報率,進而使管理者獲得較高的報酬。
4、較少的控制。與傳統的風險投資相比,風險租賃出資人不尋求對投資對象資產及管理的高度控制,即使向風險企業派出代表進入董事會,也不謀求投票權,這使得一部分公司偏好於風險租賃。
(二)對出租人的有利之處
盡管服務於風險企業存在一定風險,但出租人可以獲取足夠的好處以彌補風險:
1、較高的回報。如果承租人經營良好,出租方可以得到股東權益的溢價收益,比一般的租賃交易收益要高5%-10%,甚至更高。
2、處理收益的靈活性。出租方從承租方那裡獲得的認股權,一旦承租方經營成功並上市,出租方即既可以將其賣出獲得變現,也可以持有股票獲得股利收益。
3、即使承租方破產,出租方也可以從出租設備的處置中獲得一定的補償。況且,一般風險租賃出租人不止一個,某一承租方的破產不會給出租方帶來十分巨大的、難以承受的損失。
4、擴大了出租人的業務范圍,增強其競爭力和市場份額。
八、捆綁式融資租賃
又稱三三融資租賃。三三融資租賃是指承租人的首付金(保證金和首付款)不低於租賃標的價款的30%,廠商在交付設備時所得貨款不是全額,大體上是30%左右,餘款在不長於租期一半的時間內分批支付,而租賃公司的融資強度差不多30%即可。這樣,廠商、出租方、承租人各承擔一定風險,命運和利益「捆綁」在一起,以改變以往那種所有風險由出租人一方獨擔的局面。
九、融資性經營租賃
融資性經營租賃是指在融資租賃的基礎上計算租金時留有超過10%以上的余值,租期結束時,承租人對租賃物件可以選擇續租、退租、留購。出租人對租賃物件可以提供維修保養,也可以不提供,會計上由出租人對租賃物件提取折舊。
融資性經營租賃操作流程:
(1)承租人選擇供貨商和選擇租賃物;
(2)承租人和融資租賃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
(3)融資租賃公司和供貨商簽訂《買賣合同》,購買租賃物向供貨商支付貨款;
(4)供貨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
(5)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
(6)租賃期滿,承租人履行全部合同義務,按約定退租、續租或留購;
(7)若承租人退租,由進行租賃物的余值處理,如在二手設備市場上出租或出售租賃物件。
十、項目融資租賃
項目自身的財產和效益為保證,與出租人簽訂項目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對承租人項目以外的財產和收益無追索權,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項目的現金流量和效益來確定。出賣人(即租賃物品生產商)通過自己控股的租賃公司採取這種方式推銷產品,擴大市場份額。通訊設備、大型醫療設備、運輸設備甚至高速公路經營權都可以採用這種方法。
出租人要面對的主要風險是租金不能收回的風險,產生這一風險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項目本身經營失敗;二是承租人的信用不好。
為了防範風險,出租人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做好項目的評估。在項目前期,出租人要對項目整體的現狀和未來進行全方位的科學評估,包括對項目未來市場需求變化情況、盈利能力進行預測,對承租人未來償租能力進行評估,最終選擇的項目應確定其預期收益率保證出租人能收回租金;
(2)靈活的租金設計。在進行租金計算時,要結合項目正常的現金流和項目經營期可能的風險,以保證最終的租金能夠順利回收;
(3)對項目經營期財務狀況進行監控。在項目經營期間,出租人應按期對項目的經營和財務狀況進行監控,如出現承租人不能按期償還租金的情況一定要查找分析原因,判斷是項目真實的客觀經營狀況還是承租人的信用風險導致的,以防止承租人利用信用風險而故意拖欠租金或不償還租金。
項目融資租賃的參與主體和實施階段比較多,其操作模式也比較復雜。通常,項目融資租賃的參與主體除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外,還包括參與租賃項目建設的設計承包商、施工承包商、監理承包商、設備供應商以及貸款融資的銀行等金融機構。其實施階段主要包括項目融資建設、租賃、移交三個階段。
十一、結構式參與融資租賃
這是以推銷為主要目的的融資租賃新方式,它吸收了風險租賃的一部分經驗,結合行業特性新開發的一種租賃產品。主要特點是:融資不需要擔保,出租人是以供貨商為背景組成的;沒有固定的租金約定,而是按照承租人的現金流折現計算融資回收;因此沒有固定的租期;出租人除了取得租賃收益外還取得部分年限參與經營的營業收入。
由注資、還租、回報3個階段構成。其中注資階段資金注入的方法與常規融資租賃資金注入方法無異;還租階段是將項目現金流量按一定比例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分配,例如70%分配給出租人,用於還租,30%由承租人留用。
回報階段是指在租賃成本全部沖減完以後,出租人享有一定年限的資金回報,回報率按現金流量的比例提取。回報階段結束,租賃物件的所有權由出租人轉移到承租人,整個項目融資租賃結束。結構式參與融資租賃和我們熟知的BOT方式有異曲同工之妙。
十二、銷售式租賃
生產商或流通部門通過自己所屬或控股的租賃公司採用融資租賃方式促銷自己的產品。這些租賃公司依託母公司能為客戶提供維修、保養等多方面的服務。出賣人和出租人實際是一家,但屬於兩個獨立法人。
在這種銷售式租賃中,租賃公司作為一個融資、貿易和信用的中介機構,自主承擔租金回收的風險。通過綜合的或專門的租賃公司採取融資租賃方式,配合製造商促銷產品,可減少製造商應收帳款和三角債的發生,有利於分散銀行風險,有利於促進商品流通。

④ 項目中「BT」模式和「BOT」模式是怎樣的

BT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承建某些基礎設施項目的一種投資方式。BT是Build(建設)和Transfer(轉讓)兩個英文單詞的縮寫,其含義是:政府通過合同約定,將擬建設的某個基礎設施項目授予企業法人投資,在規定的時間內,由企業法人負責該項目的投融資和建設,建設期滿,政府按照等價有償的原則向企業法人協議收購的商業活動。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BOT 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

(4)bot融資租賃擴展閱讀

這種方式最大的特點就是將基礎設施的經營權有期限的抵押以獲得項目融資,或者說是基礎設施國有項目民營化。在這種模式下,首先由項目發起人通過投標從委託人手中獲取對某個項目的特許權,隨後組成項目公司並負責進行項目的融資,組織項目的建設;

管理項目的運營,在特許期內通過對項目的開發運營以及當地ZF給予的其他優惠來回收資金以還貸,並取得合理的利潤。特許期結束後,應將項目無償地移交給ZF。在BOT模式下,投資者一般要求ZF保證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許期內無法達到該標准,ZF應給予特別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2003]30號《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第四章第七條「鼓勵有投融資能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對具備條件的工程項目,根據業主的要求按照建設—轉讓(BT) 、建設--經營--轉讓(BOT) 、建設—擁有--經營(BOO) 、建設--擁有--經營--轉讓(BOOT)等方式組織實施。」

⑤ 國際經濟法中BOT是指什麼

BOT的內涵界定與法律特徵簡述 BOT名稱是對Build-Own-Transfer(建設—擁有—轉讓)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經營—轉讓)形式的簡稱。現通常是指後一種含義。關於BOT投資方式的定義,目前國際上還沒有一個公認的定義,但至少有下列幾種觀點:1,BOT是一種涉外工程承包方式;2,BOT是項目融資方式;3,BOT是一種國際技術轉讓方式;4,BOT是政府合同或行政合同;5,BOT是融資租賃方式;6,BOT是委託管理;7,BOT是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2] 筆者認為BOT是一種新型、特殊的投資方式(觀點1到6均只是其內容的某一方面)。具體而言,它是指東道國政府與私人投資者(本國或外國均可)簽訂特許協議(以授予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將某一公共基礎設施或基礎產業項目交由私人投資者成立的項目公司籌資、設計並承建,在協議規定的特許期內,由該項目公司通過經營該項目償還貸款、回收投資及獲得利潤,而政府則從行政角度對BOT項目進行行政管理、監督;特許期滿後,項目無償移交給所在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3] BOT投資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方式,同以往其它融資方式相比,有其自身的法律特點: 第一,法律性質的特殊性。主要是指BOT特許協議的特殊性質(留待下文論述)。 第二,主體的特殊性。BOT合同主體,一方是東道國政府,另一方為私人投資者或企業,大多數為外資企業。其中政府既是一個與外商地位平等的合作夥伴,又是一個政府特許權利先行獲得者、承受者和具體實施的監督者,即其具有雙重身份。 第三,投資客體的特殊性。作為BOT投資項目的標的——東道國的基礎設施,如橋梁、電廠、高速公路等,不同於其他的投資項目,建設的又都是公益事業,東道國對其擁有絕對的建設權,私營企業則通過許可取得其專營權。又因其涉及到本國使用者的利益,國家必須權衡本國的國情和投資者利益兩個方面,對其行使價格決定權以及相應的管理監督權。 第四,法律關系的復雜性。BOT投資方式作為國際經濟合作的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其內容涉及到投資、融資、建設、經營、轉讓等一系列活動,當事人或參與人包括東道國政府、項目主辦人、項目公司、項目貸款人、項目原材料供應商、融資擔保人、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公司以及其它可能的參與人。因此BOT投資方式形成了由眾多當事人或參與人組成的多樣復雜的法律關系。[4]BOT在某種意義上是一種復雜的合同安排,它所涉及的各方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關系無一不是通過合同確立的。這些合同包括特許協議、貸款協議、建設合同、經營管理合同、回購協議以及股東協議等。 BOT的以上特徵把它與一般的合資、合作項目及工程承包區別開來。
求採納

⑥ 融資租賃業務ppp模式什麼意思

融資租賃公司的ppp項目模式就是如下,
(一)產品概述
國務院新下發43號文規定:鼓勵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投資和運營,政府通過特許經營權、合理定價、財政補貼等事先公開的收益約定規則,使投資者有長期穩定收益。政府不承擔投資者或特別目的公司的償債責任。為適應這一政策制訂該產品。
(二)產品設計目的
社會資本獨自或者與政府共同成立特殊目的公司(以下簡稱SPV)進行公司建設和運營合作項目,投資者或SPV可以通過銀行貸款、企業債、項目收益債券、資產證券化等市場化方式舉債並承擔償債責任。
(三)產品設計優勢
1.有利於政府平台機構規避43號文影響
2.有利於拓寬租賃公司與政府合作范圍
方案操作流程
(一)方案流程介紹
1.政府平台機構與集團公司簽署合作協議共同設立SPV公司,政府平台機構可以資產方式出資,集團公司可以現金形式出資。
2.租賃公司與SPV公司簽訂設備買賣合同(政府平台機構的出資部分)、融資租賃合同;
3.政府平台機構向租賃公司支付服務費;
4.公司租賃向銀行申請保理貸款;
5.銀行向租賃公司發放貸款;
6.租賃公司向SPV公司支付設備購買價款;
7.SPV公司到期歸還租賃公司本金以及利息;
8.租賃公司到期歸還A銀行本金以及利息。
(二)交易結構圖

那麼想要注冊一個融資租賃公司需要提供的資料就很多了,但是最近注冊下來轉讓的不少

⑦ 創新型投融資方式BOT、TOT、BT是什麼樣的方式

BT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承建某些基礎設施項目的一種投資方式。BT是Build(建設)和Transfer(轉讓)兩個英文單詞的縮寫,其含義是:政府通過合同約定,將擬建設的某個基礎設施項目授予企業法人投資,在規定的時間內,由企業法人負責該項目的投融資和建設,建設期滿,政府按照等價有償的原則向企業法人協議收購的商業活動。BOT 是英文Build -Operate -Transfer(建設、經營、轉讓)的縮寫。從內容上看,BOT 是一種適用於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融資方式。BOT 投融資模式的典型形式是:項目所在地政府授予一家或幾家私人企業所組成的項目公司特許權利——就某項特定基礎設施項目進行籌資建設,在約定的期限內經營管理,並通過項目經營收入償還債務和獲取投資回報;約定期滿後,項目設施無償轉讓給所在地政府。簡而言之,BOT一詞是對一個項目投融資建設、經營回報、無償轉讓的經濟活動全過程典型特徵的簡要概括。 BOT投融資模式適應了現代社會工業化的城市化進程中對基礎設施規模化、系統化發展的需要,是政府職能與私人機構功能互補的歷史產物。它作為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與私人資本的特殊結合方式已引起世界各國的廣泛關注,但迄今為止,我們對BOT的演進過程仍知之甚少。關於世界上第一個BOT項目的歸屬仍是一個有較大爭議、懸而未決的問題。對BOT投融資模式的起源與發展的研究不僅有助於揭示其內在的合理性,而且具有重要的經濟學、法學、社會學的理論價值。 在BOT投融資模式的實際運用中,由於基礎設施種類、投融資回報方式、項目財產權利形態的不同等因素,已經出現了不少變異模式: 1、BOOT (Build-Own-Operate-Transfer) 形式 這一模式在內容和形式上與BOT沒有不同,僅在項目財產權屬關繫上 強調:項目設施建成後歸項目公司所有。對於這一點確實存在著分歧意見和爭議,有進一步研究的必要。如,王友金先生認為,「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是BOT的主導思想」,「政府可以在法律上擁有對設施的所有權,只是在一定期限內將設施交由發展商承建和經營;這只是發展商的一種使用權,對設施並不擁有所有權,特許專營期限屆滿,又把設施移交給政府,實現政府對設施的實際所有權。」 2、BTO(Build-Transfer-Own)形式 這一模式與一般BOT 模式的不同在於「經營(Operate)」和「轉讓(Transfer )」發生了次序上的變化,即在項目設施建成後由政府先行償還所投入的全部建設費用、取得項目設施所有權,然後按照事先約定由項目公司租賃經營一定年限。國際惠民環保技術有限公司(Waste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pic) 獲得的香港新界東南區一個垃圾填埋場項目,就是採用BTO 模式,即建設、轉讓後再經營的。例如,近年活躍於香港資本市場的消松角高速公路公司對其名下道路設施就採用了類似BOOT的投資經營方式。 3、BOO(Build-Own-Operate)形式 其意思為某一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擁有(所有)、經營。在這一模式中項目公司實際上成為建設、經營某個特定基礎設施而不轉讓項目設施財產權的純粹的私人公司。其在項目財產所有權上與一般私人公司相同,但在經營權取得、經營方式上與BOT 模式有相似之處,即項目主辦人是在獲得政府特許授權、在事先約定經營方式的基礎上,從事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例如,近年活躍於香港資本市場的滬杭甬高速公路公司和滬寧高速公路公司對其名下道路設施就採用了類似BOO的投資經營方式。 4、ROT(Renovate-Operate-Transfer) 形式 其意思為重整、經營、轉讓。在這一模式中,重整是指在獲得政府特許授予專營權的基礎上,對過時、陳舊的項目設施、設備進行改造更新;在此基礎上由投資者經營若干年後再轉讓給政府。這是BOT模式適用於已經建成、但已陳舊過時的基礎設施改造項目的一個變體,其差別在於「建設」變化為「重整」。 5、POT(Purchase-Operate-Transfer)形式 其意思為購買、經營、轉讓。購買,即政府出售已建成的、基本完好的基礎設施並授予特許專營權,由投資者購買基礎設施項目的股權和特許專營權。這是BOT 模式的變體,其與一般BOT的差別就在於「建設」變為「購買」。上海黃浦江兩橋一隧(打浦路隧道、南浦大橋和楊浦大橋)項目就是採用POT模式的典型例子。這是上海對BOT模式的一個創新。 6、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形式 其意思為建設、擁有、經營、補貼、轉讓。發展商在項目建成後,在授權期限內,既直接擁有項目資產又經營管理項目,但由於存在相當高的風險,或非經營管理原因的經濟效益不佳,須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補貼,授權期滿後將項目的資產轉讓給政府。 7、BLT(Build-Lease-Transfer)形式 其意思為建設、租賃、轉讓。發展商在項目建成後將項目以一定的租金出租給政府,由政府經營,授權期滿後,將項目資產轉讓給政府。這一方式與融資租賃非常相似,僅是客體由一般的大宗設備換成了基礎設施而已。從BOT及其變異模式看,BOT投融資模式的核心內容在於項目公司對特定基礎設施項目特許專營權的獲得,以及特許專營權具體內容的確定。而建設(重整、購買)、轉讓則可以視項目不同情況而有所差異。這樣既能解決政府財政資金不敷項目需求的困難,又能保證項目公司在經營期間的獲益權和國家對基礎設施的最終所有權。政府通過項目特許權的授予,賦予私營機構在一定期限內建設、運營並獲取項目收益的權利,期限屆滿時項目設施移交給政府。同時,作為項目發起人的私營機構除投資自有資金外,項目建設所需資金的大部分來自銀行貸款等融資渠道,借款人還款來源限於項目收益,並以項目設施及其收益設定浮動抵押為債務擔保。

⑧ bot模式代表政府的資產出售了嗎

BT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承建某些基礎設施項目的一種投資方式。BT是Build(建設)和Transfer(轉讓)兩個英文單詞的縮寫,其含義是:政府通過合同約定,將擬建設的某個基礎設施項目授予企業法人投資,在規定的時間內,由企業法人負責該項目的投融資和建設,建設期滿,政府按照等價有償的原則向企業法人協議收購的商業活動。

BOT 是英文Build -Operate -Transfer(建設、經營、轉讓)的縮寫。從內容上看,BOT 是一種適用於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融資方式。BOT 投融資模式的典型形式是:項目所在地政府授予一家或幾家私人企業所組成的項目公司特許權利——就某項特定基礎設施項目進行籌資建設,在約定的期限內經營管理,並通過項目經營收入償還債務和獲取投資回報;約定期滿後,項目設施無償轉讓給所在地政府。簡而言之,BOT一詞是對一個項目投融資建設、經營回報、無償轉讓的經濟活動全過程典型特徵的簡要概括。
BOT投融資模式適應了現代社會工業化的城市化進程中對基礎設施規模化、系統化發展的需要,是政府職能與私人機構功能互補的歷史產物。它作為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與私人資本的特殊結合方式已引起世界各國的廣泛關注,但迄今為止,我們對BOT的演進過程仍知之甚少。關於世界上第一個BOT項目的歸屬仍是一個有較大爭議、懸而未決的問題。對BOT投融資模式的起源與發展的研究不僅有助於揭示其內在的合理性,而且具有重要的經濟學、法學、社會學的理論價值。
在BOT投融資模式的實際運用中,由於基礎設施種類、投融資回報方式、項目財產權利形態的不同等因素,已經出現了不少變異模式:
1、BOOT (Build-Own-Operate-Transfer) 形式
這一模式在內容和形式上與BOT沒有不同,僅在項目財產權屬關繫上

強調:項目設施建成後歸項目公司所有。對於這一點確實存在著分歧意見和爭議,有進一步研究的必要。如,王友金先生認為,「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是BOT的主導思想」,「政府可以在法律上擁有對設施的所有權,只是在一定期限內將設施交由發展商承建和經營;這只是發展商的一種使用權,對設施並不擁有所有權,特許專營期限屆滿,又把設施移交給政府,實現政府對設施的實際所有權。」
2、BTO(Build-Transfer-Own)形式
這一模式與一般BOT 模式的不同在於「經營(Operate)」和「轉讓(Transfer )」發生了次序上的變化,即在項目設施建成後由政府先行償還所投入的全部建設費用、取得項目設施所有權,然後按照事先約定由項目公司租賃經營一定年限。國際惠民環保技術有限公司(Waste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pic) 獲得的香港新界東南區一個垃圾填埋場項目,就是採用BTO 模式,即建設、轉讓後再經營的。例如,近年活躍於香港資本市場的消松角高速公路公司對其名下道路設施就採用了類似BOOT的投資經營方式。
3、BOO(Build-Own-Operate)形式
其意思為某一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擁有(所有)、經營。在這一模式中項目公司實際上成為建設、經營某個特定基礎設施而不轉讓項目設施財產權的純粹的私人公司。其在項目財產所有權上與一般私人公司相同,但在經營權取得、經營方式上與BOT 模式有相似之處,即項目主辦人是在獲得政府特許授權、在事先約定經營方式的基礎上,從事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例如,近年活躍於香港資本市場的滬杭甬高速公路公司和滬寧高速公路公司對其名下道路設施就採用了類似BOO的投資經營方式。
4、ROT(Renovate-Operate-Transfer) 形式
其意思為重整、經營、轉讓。在這一模式中,重整是指在獲得政府特許授予專營權的基礎上,對過時、陳舊的項目設施、設備進行改造更新;在此基礎上由投資者經營若干年後再轉讓給政府。這是BOT模式適用於已經建成、但已陳舊過時的基礎設施改造項目的一個變體,其差別在於「建設」變化為「重整」。
5、POT(Purchase-Operate-Transfer)形式
其意思為購買、經營、轉讓。購買,即政府出售已建成的、基本完好的基礎設施並授予特許專營權,由投資者購買基礎設施項目的股權和特許專營權。這是BOT 模式的變體,其與一般BOT的差別就在於「建設」變為「購買」。上海黃浦江兩橋一隧(打浦路隧道、南浦大橋和楊浦大橋)項目就是採用POT模式的典型例子。這是上海對BOT模式的一個創新。
6、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形式
其意思為建設、擁有、經營、補貼、轉讓。發展商在項目建成後,在授權期限內,既直接擁有項目資產又經營管理項目,但由於存在相當高的風險,或非經營管理原因的經濟效益不佳,須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補貼,授權期滿後將項目的資產轉讓給政府。
7、BLT(Build-Lease-Transfer)形式
其意思為建設、租賃、轉讓。發展商在項目建成後將項目以一定的租金出租給政府,由政府經營,授權期滿後,將項目資產轉讓給政府。這一方式與融資租賃非常相似,僅是客體由一般的大宗設備換成了基礎設施而已。從BOT及其變異模式看,BOT投融資模式的核心內容在於項目公司對特定基礎設施項目特許專營權的獲得,以及特許專營權具體內容的確定。而建設(重整、購買)、轉讓則可以視項目不同情況而有所差異。這樣既能解決政府財政資金不敷項目需求的困難,又能保證項目公司在經營期間的獲益權和國家對基礎設施的最終所有權。政府通過項目特許權的授予,賦予私營機構在一定期限內建設、運營並獲取項目收益的權利,期限屆滿時項目設施移交給政府。同時,作為項目發起人的私營機構除投資自有資金外,項目建設所需資金的大部分來自銀行貸款等融資渠道,借款人還款來源限於項目收益,並以項目設施及其收益設定浮動抵押為債務擔保。

⑨ BOT、產業投資基金、融資租賃是否屬於存量資產變現融資方式TOT應該是吧

只有TOT能算存量資產變現。
其他基本方式都不涉及「存量資產」的范圍。
推薦樓主參考一下資產證券化方面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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