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財預【2017】87號文要點
A、嚴格按照規定范圍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明確政府購買服務范圍的「四個嚴禁」;
(一)嚴禁將貨物及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二)嚴禁將基礎設施建設、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農田水利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三)嚴禁將建設工程與服務打包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四)嚴禁將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融資行為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B、嚴格規范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明確「先預算,後購買」的采購實施模式;
政府購買服務要堅持先有預算、後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當在既有年度預算中統籌考慮,不得把政府購買服務作為增加預算單位財政支出的依據。年度預算未安排資金的,不得實施政府購買服務。購買主體簽訂購買服務合同,應當確認涉及的財政支出已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中安排。政府購買服務期限應嚴格限定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期限內(間接將購買服務期限限於三年內)。
C、嚴禁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違法違規融資嚴禁地方違規融資的「三個不得」;
(一)不得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違法違規融資,金融機構涉及政府購買服務的融資審查,必須符合政府預算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做到依法合規。承接主體利用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向金融機構融資時,應當配合金融機構做好合規性管理,相關合同在購買內容和期限等方面必須符合政府購買服務有關法律和制度規定。
(二)不得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為建設工程變相舉債;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虛構或超越許可權簽訂應付(收)賬款合同幫助融資平台公司等企業融資。
D、明確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約束力
科學制定並適時完善分級分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增強指導性目錄的約束力。對暫時未納入指導性目錄又確需購買的服務事項,應當報財政部門審核備案後調整實施。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以下簡稱「96號文」)第十五條規定「納入指導性目錄的服務事項,應當實施購買服務。」可見,只有納入指導性目錄的事項方可實施購買服務,本通知在此基礎上,明確了凡未列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又確需購買服務的,需報財政部門審核並調整實施。
E、明確了政府購買工程禁止性規定的例外
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的棚戶區改造、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購買服務事項,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規定:「推動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各省(區、市)應根據棚改目標任務,統籌考慮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地區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管理辦法……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范圍,限定在政府應當承擔的棚改徵地拆遷服務以及安置住房籌集、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項目中配套建設的商品房以及經營性基礎設施。」
F、做好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公開
購買主體應當依法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其地方分網(明確了公開網址)及時公開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相關信息,包括政府購買服務內容、購買方式、承接主體、合同金額、分年財政資金安排、合同期限、績效評價等,確保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信息真實准確,可查詢、可追溯。
G、限期整改
各省級財政部門……報經省級政府批准後,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全面摸底排查本地區政府購買服務情況,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督促相關地區和單位限期依法依規整改到位,並將排查和整改結果於2017年10月底前報送財政部。
本條限定了整改時間,即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但是沒有正面規定本通知是否對在本通知出台前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有溯及力,以及整改的具體措施。但從文意理解,在本通知出台前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也要按照本通知進行排查和整改的概率較高,否則在2017年6月文件下發到2017年10月,短短四月間,排查這四個月間違背87號文發放的政府購買服務融資,意義不大。此外,按照87號文的規定,即使是已經進行了政府購買服務,並且也由當地人大審批了,但是如果不符合先有預算後采購,並且期限超過了三年,那麼這也就存在合法性的問題,不整改不符合財政部嚴控政府債務的初衷。
但最終仍需官方公布整改細節。
⑵ 如何解讀87號文
1、87號文早已不是空穴來風
5月份財預[2017]50號文出來時,加大了對平台公司的監管力度,明確一些紅線和禁令,比如公益性資產禁止裝入平台。當時已經有內部人士得到消息,得知即將規范政府購買服務。所以平台公司對各行貸款催促較緊。
2、重申政府購買服務的側重點
87號文重點是重申政府購買服務側重輕資產(勞動密集、技術密集),而不是建設工程(資產密集)。
不得將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貨物,以及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嚴禁將鐵路、公路、機場、通訊、水電煤氣,以及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領域的基礎設施建設 ,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農田水利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嚴禁將建設工程與服務打包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可以從財綜[2014]96號文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 里看出來:
基本公共服務、社會管理服務、行業管理與協調性服務、技術性服務、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其他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應當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以政府購買名義大興基礎建設,應該在目前來說各地都有很多案例,87號文主要是為了遏制這種政府變相舉債,PPP要求太多,進度太慢,政府購買服務就沒有太多限制。各地大行其道各顯神通,導致實際上大部分政府購買實際上還是政府債務。
3、87號文應該是將政府「采購」和「購買」進一步區分。
「采購」的是物品(基建工程),「購買」的才是服務。涉及基建工程該走《采購法》走《采購法》,該走《招投標法》走《招投標法》,不得搭政府購買服務順風車違規舉債。
4、銀行同業如何操作
一是看本行自己的相關規定,二是看客戶如何解讀。87號文和之前的50號文不一樣,50號文是多部委聯合銀監會、人行下發,明確規定「對違規政府部門、平台公司、金融機構的違規行為嚴加懲戒」。
對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法違規舉債或擔保的,依法依規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對融資平台公司從事或參與違法違規融資活動的,依法依規追究企業及其相關負責人責任;對金融機構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擔保承諾的,依法依規追究金融機構及其相關負責人和授信審批人員責任;
而87號文是財政部單部門下達的通知,最後懲戒力度最多也是整改,所以下面還是敢打擦邊球的。
最後商談結論總結:項目將土地整理、收儲、拆遷補償打包,目前已將額度中涉及道路建設、綠化工程等配套工程的額度全部砍掉,只放征地補償部分。
=========================原答案===================================
利益相關:剛剛作為主辦從總行獲批10個億+的土地一級開發額度,政府購買形式,尚未放款。
正文:6月2號,正在與客戶反復溝通提款細節,從微信群里獲悉87號文出台,有點措手不及的意思,研究了一夜。說幾個對應我這個項目的關鍵點:
1、嚴禁將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列入政府購買服務。
這一條直接上來把我打蒙,我的項目是土地一級開發?棚戶區改造打包,如果儲備土地前期開發不讓做了,直接會導致貸款無法投放。土地前期整理不讓做政府購買,個人理解是否是引導政府向剛剛發布的土地儲備專項債靠攏?但是專項債額度有限,而且已經通過政府購買上馬的項目怎麼辦?已經放款的項目如何處理整改?文件沒有說,之後出來的財政部預算司答記者問里,也沒有明確這一條。
2、嚴禁將建設工程打包作為政府購買服務。
如果項目包含工程建設,不管是管廊,公益設施,基建,按照此文應該都在被禁行列。通知中還有一條,大意是財政部國務院備案的棚改和易地扶貧可以做政府購買,個人理解如果是純棚改,還可以做,只要涉及到工程,就不行,完全不給活路。
3、購買服務要堅持先有預算,後有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必須體現在當年財政預算內,嚴禁把購買服務作為增加預算的依據。年度預算未安排資金的,嚴禁開展政府購買服務。
這一條,如果項目在預算列完後立項開展,哪怕從明年開始列長期預算,也是不合規定的。這一條我還不太明白,沒有仔細研究過預演算法,還要好好和財政部門的人溝通下。
暫時想到這么多,現在去行里開會討論這個,下午會和政府那邊碰頭溝通,具體下午過來給大家更新。
⑶ 為什麼要以政府購買服務變相融資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將政府購買服務定義為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以及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並由政府根據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14年修正)》(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將政府采購分為貨物、工程、服務三類。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土地、建築物、無形資產均屬於貨物。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87號文明確了政府購買服務受到《政府采購法》的全面約束,因此,政府購買服務應屬於政府采購服務。政府購買服務的范疇僅限於貨物和建設工程以外的采購對象,且僅涉及公共服務,如城市規劃與設計、環境評價等。而公路、機場等建設工程則應屬於政府采購工程,不能納入政府采購服務的范疇。
以政府購買服務變相融資的操作
地方政府以政府購買服務變相融資,實質上是隱性增加政府債務。目前的違規行為大致可歸納為兩種:一種是無預算的情況下,以虛假政府購買服務協議向融資平台購買服務,然後平台再以該協議中對政府的應收賬款向金融機構融資;第二種是工程一次性做完,但納入預算的只是當年實際購買的范圍,從而變相融資(相當於分期付款)。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明確要求先有采購後有預算的原則,同時中期財政規劃期限一般為3年。有些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期限長於3年,這將導致3年以後的政府支出部分無法納入預算。實踐中的違規做法是由當地人大出具決議,同意將整個服務期內的政府付費納入當地財政支出預算。縣市級的地方人大任期為5年,但批準的政府購買服務協議可能長達10年以上,遠超一屆人大任期。
87號文提到的另一個違規行為是將建設工程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這主要是基於變相融資操作的便利性考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全部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除特殊情況外均應公開招標),而如果列為服務則可以使用單一來源采購[1]的方式與融資平台及其關聯方式合作。因此,如果將建設工程列為政府購買服務范圍,可以很大程度上規避監管,便於違規操作。
另外,由於各級財政部門擁有制定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許可權,可以確定政府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這種自由裁量權的存在,也是政府購買服務泛化的重要原因。
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的定義,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人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方式。單一來源采購通常僅適用於貨物和服務,通常經過專家論證、相關部門審批並公示七天後即可進行采購,透明度很低,競爭性弱;建設工程一般需要招投標,競爭性強,要求嚴格的信息披露。
政府購買服務變相融資的原因
地方政府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名義變相融資,根源在於財權事權不匹配導致的財政能力不足,一個很重要的直接原因則是相關法規的不完善給地方政府的違規變相融資提供了操作空間。
一是政府購買服務是否屬於政府采購服務。在已經存在政府采購服務這一渠道的情況下,中央又推出政府購買服務,同時政府購買服務有單獨的法律規范、定義以及目錄,這可能會令地方有意或無意地認為政府購買服務並不屬於政府采購服務。政府購買服務和政府采購服務中「服務」的定義是否相同,也關繫到建設工程是否能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二是政府購買服務與PPP的關系。目前相關法規對政府采購與PPP的關系,大致有三種定義:PPP是政府購買服務的一種特殊形式;政府購買服務是PPP模式中的「政府付費」模式;PPP與政府購買服務並列。因此實踐中也出現了以政府購買服務代替PPP的趨勢。
三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對於建設工程是否屬於政府購買服務范疇,相關法規的定義也不統一,這也為地方政府將建設工程分類為服務提供了違規操作的空間。
⑷ 規范政府舉債融資行為是什麼意思 知乎
一、准確把握有關政策,規范舉債融資行為
為加強和規范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管理,2014年修訂的預演算法和近期出台的《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范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7〕50號)和《財政部關於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財預〔2017〕87號)等一系列法律法規,都對地方政府舉債融資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明確界定,制定了政府違法違規舉債行為相應處罰措施,並於近期在全國范圍內相繼處理了一批違法違規舉債融資行為,規定之嚴格,措施之嚴厲前所未有。從目前來看,管理措施還將進一步收緊,監管力度還將進一步加強,懲處措施的落實將毫不手軟。各有關部門,各融資平台公司要加強舉債融資有關政策的學習,准確把握政策要求,快速建立規范的舉債融資方式。
二、全面清理排查,徹底整改到位
(一)自查要全面。首先,自查范圍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全面覆蓋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地方融資平台公司、符合融資平台公司定義的企事業單位,以及不屬於上述范圍但實際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職能的企事業單位。其次,自查內容要全面,對照新《預演算法》、國發〔2014〕43號、財預〔2017〕50號和財預〔2017〕87號等法律和文件規定,對除地方政府債券、政府外貸以外的所有政府舉債融資事項,要逐一檢查核實,確保全部覆蓋、一筆不漏、不留死角。
(二)整改要徹底。各有關部門、各融資平台公司要在2017年3月自查自糾的基礎上,再組織開展一次融資擔保行為摸底排查。在摸底排查過程中,要對所有涉及政府融資擔保行為、PPP(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投資基金、政府購買服務等事項的制度、文件、會議紀要、合同、協議等進行逐條審核,凡不符合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規定的,要加強與社會資本方的平等協商,依法修訂完善,分類妥善處置,全面改正政府不規范的融資擔保行為,確保7月13日前全面整改到位。凡檢查中自查整改工作組織不力、依然存在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問題的單位,將按照新《預演算法》等法律法規,提請市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嚴肅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三、加快投融資體制改革,繼續支持經濟健康快速發展
各有關部門、融資平台公司要對規范政府舉債融資行為要有一個正確的認識,規范政府舉債融資行為不是不借債,而是要在規范政府舉債融資行為和降低風險的基礎上搞活投資、促進發展。在嚴格管控債務風險、不增加政府債務的同時,還要通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為地方經濟發展服務。
一是推進投融資平台的市場化和股權化改革。財預〔2017〕50號明確要求釐清政府與企業的責任邊界,加快政府職能轉變,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進一步規范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管理,推動融資平台公司盡快轉型為市場化運營的國有企業、依法合規開展市場化融資。積極推進投融資平台的股權化改革,使其轉化為能夠自我循環的投融資企業,是當前需要強力推進的一項工作。比如引入社會資本控股,如果社會資本持股比例達到了51%,它就不屬於政府投融資平台,而是市場化的投融資企業。
二是大力推廣應用PPP模式。PPP模式是國家目前大力提倡的投融資模式,這種模式不增加新的政府性債務。我市在PPP運用上面取得了明顯成效,受到了財政部表揚,大家要對PPP真琢磨、真去用、真會用,在城市的開發建設當中,通過PPP來配置資源,盡量減少政府直接投資。
三是建立各類投資基金。探索完善政府以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方式設立各類投資基金,依法實行規范的市場化運作,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引導社會資本投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政府可適當讓利。
四是設立或參股擔保公司。研究政府結合財力可能設立或參股擔保公司(含各類融資擔保基金公司),構建市場化運作的融資擔保體系,鼓勵政府出資的擔保。公司依法依規提供融資擔保服務,政府依法在出資范圍內對擔保公司承擔責任,為我市轉型後融資平台公司和企事業單位提供融資擔保,促進良性發展。
⑸ 87號文是對政府采購法的解釋嗎
可以說是近段時間來對於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的最重磅監管政策之一。我們認為最重磅的內容可概括為三條:一是將「貨物」、「工程」以及「融資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負面清單;二是明確政府購買服務「先預算後購買」的原則,限定購買期限;三是明確10月1日前限期整改違法違規政府購買服務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