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再融資新政對重大資產重組有影響沒
一、適用法規、規章不同
再融資新政主要限制的是非公開發行股份,所謂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適用的是《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等規定。
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則是適用2016年9月已經修訂完畢的《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簡稱99重組新政)。
二、審核部門不同
根據規定,再融資也就是非公開發行股份募集資金是由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而重大資產重組是由證監會在發行審核委員會中設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審核。
三、再融資鎖價方式不適用於重大資產重組
本次修訂的再融資規定里,明確定價基準日只能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期的首日。而我認為重組的定價方式卻不在此范圍內,原因如下:
1.99重組新政第二條就講了兩者的聯系和區別:「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上市公司按照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的發行證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資金用途,使用募集資金購買資產、對外投資的行為,不適用本辦法。」
由此可以看出,以權益互換的方式收購資產和使用募集資金購買資產的行為完全是兩種不同的情形,適用的規定條款和程序完全不同,切不可混為一談。
2.99重組新政明確了不構成重組上市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可以配套融資。
該辦法第四十四條:「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除屬於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交易情形外,可以同時募集部分配套資金,其定價方式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只是根據用於補流和還貸有限制,6 月17 日公布的《配套募資問答》表明,非借殼重組配套融資所募資金僅可用於:支付現金對價等並購整合費用、投入標的資產在建項目建設。
3.99重組新政也單獨規定了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定價原則。99重組新政第四十五條:「上市公司發行股份的價格不得低於市場參考價的90%。市場參考價為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應當說明市場參考價的選擇依據。」第五十條:「換股吸收合並涉及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定價及發行按照本章規定執行。」
四、借殼(重組上市)行為不在再融資范圍
借殼上市其實是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特殊形式,因為觸發了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變更,所以審核更加嚴格,但是在99重組新政出台的時候,已經將取消了借殼(重組上市)的配套融資,根本就不可能融資,所以借殼的情形實質上也不會涉及再融資新規的限制。很多人要問了,借殼也好,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也罷,不都是要非公開發行股份嗎,為啥不受再融資新政的影響,這其實就回到了第一個問題討論的范疇,兩種行為的政策目的不一樣,重大資產重組側重的是鼓勵上市公司進行同業的兼並重組,做大做強主業的目的,而再融資則側重於上市公司的融資管理,正因為這樣,兩者適用的是兩套完全不同的法規體系,施行程序也是相互獨立,連審核部門都不同就可見一斑了。
⑵ 再融資新規 18個月包括並購重組配套資金嗎
三點核內容: 1、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發行股票間間隔少於18月控制融資回頻率抑制度融資;答 2、市公司申請非公發行股票擬發行股份數量超本發行前總股本20%魚吃魚影響並購重組沒影響; 3、明確定價基準能本非公發行股票發行期首 其影響第1點第3點於新政策台續都策套利空間政策主要三面做引導:1、減少定增炒作公增發、配股、轉債、優先股主;2、三期定增基本消失除非增加控制權;3、近90%增發非公主未1期定增空間創業板說反更優勢其定增發行首需要鎖定 能繼續台針減持新政策同現量股東定增保底現象政策推比預期要快各博弈空間少看監管層政策引導態度堅決未再結合配套減持政策市場影響比較監管層角度希望市場引進水目前市值公司經營壓力比較特別50億、沒現金公司能通並購重組始並購重組始趨嚴新規發行首定價政策並針並購重組並購重組按照20120均價定價現PE、並購基金新玩;針配套融資部能導致現金價比例少、標資產募集足夠資金資產質量發行首股價漲資產質量發行認購比較困難總體說新政策未現新
⑶ 再融資新規到底是怎麼回事
依、再融資首抄先要選時,在行情好的時候是利好,不好時是利空;
貳、其次選對象,如果融資包括所有股東,那麼大股東掏錢被認為是信心是利好;如果大股東只舉手通過,要中小散戶掏腰包,是惡意圈錢,當然是利空,股價當然要跌
⑷ 再融資新規 利好哪些股
有助於凈化來A股市場環境,打源擊投機套利行為,避免A股淪為惡意圈錢的市場;亦顯示監管思路:「再融資」為新股發行讓路。
對再融資新規的限制,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將限制過渡融資的規模;二是,將限制頻繁融資;三是,進一步縮小定增市場的套利空間;四是,對上市公司「借殼」或「外延式並購」的行為起到一定的約束作用。
⑸ 融資新規對重組股票有什麼影響
1、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擬發行的股份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前總股本的20%。這條主要是針對上市公司繞過借殼約束(受上市公司重大重組管理規定)的做法——這兩年很多公司採用先轉讓上市大股東的持股,同時對新股東定向增發的方式進行變相的買殼,以至於證監會忍無可忍,多次直接發文追問上市公司實質上是否是賣殼。
新規之後,想通過定向增發想要進行大規模的資產注入已經再也不可能了。市場對市值在30億元以下可的追捧或許因此有所降溫。但另一方面,這一條會讓上市公司大搞高送轉行情媽?畢竟只有做大股本、炒高股價,才能在日後融到更多的錢。但是,以後資本運作的時間會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長到令人絕望。
2、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前次募集資金包括首發、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但對於發行可轉債、優先股和創業板小額快速融資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按照18個月往前倒推,考慮再融資普遍4-6個月的在會審核期,也就是說上司公司股權融資,隔2年才能做一次。就目前看,16年曾經融資的上市公司,不論是新股還是定向增發,2017年基本沒戲!
按照媒體統計,2016年共有767家上市公司購買理財產品,金額高達7628.76億元。也就是說,大概有40%左右的上市公司,在2017年沒資格在融資。
問題是,對於股民來說,不融資的公司是利好還是利空呢?不融資,就沒有擴容壓力,但是,成為題材股的可能性也小了!
不過,18日晚證監會網站又發了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的最新解釋:本次政策調整後,並購重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部分的定價不變。配套融資的定價按照新修訂的《實施細則》執行,即按照發行期首日定價。也就是說,發行股份購買資產行為屬於《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規范范疇,借殼上市,實際上是不受本次再融資新規影響的。
3、「明確定價基準日只能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期的首日」,取消了將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作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定價基準日的規定。
這點是大家討論最多的,新規改成市價發行,假如參與定增的機構還想低價拿籌碼,只能在定增實行前打壓股價。
整體來看,如果《發行監管問答——關於引導規范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要求》並沒有影響到並購重組,只是影響到上市公司的再融資行為,減少那些不差錢的融資行為,應該視為利好。
⑹ 證監會出台的再融資新規有什麼影響
三點核心內容:
1、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間隔不少於18個月。控制融資頻率,抑制過度融資;
2、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擬發行的股份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前總股本的20%。對小魚吃大魚有影響,對並購重組沒影響;
3、明確定價基準日只能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期的首日。
其中影響最大的是第1點和第3點,對於新政策的出台後續都會有對策和套利空間。此次政策主要是為了從三個方面做出引導:1、減少定增炒作,以公開增發、配股、可轉債、優先股為主;2、三年期定增基本消失,除非是為了增加控制權;3、近年來90%以上的增發以非公開為主,未來1年期定增還有空間,對創業板來說反而更有優勢,因為其定增發行日首日不需要鎖定。
之後可能還會繼續出台針對減持的新政策,同時會出現大量大股東定增保底的現象。這次政策的推出比預期要快,各方博弈空間少,可以看出監管層對政策引導的態度很堅決,未來再結合配套的減持政策對市場的影響還是比較大的。從監管層的角度是希望為市場引進活水的,目前小市值公司經營壓力比較大,特別是50億以下、沒有現金的公司,只能通過並購重組,而去年開始並購重組也開始趨嚴。此次新規的發行日首日定價政策並不針對並購重組,並購重組還是按照20日和120日的均價定價,因此會出現PE、並購基金的新玩法;而針對配套融資部分,可能會導致現金對價比例少、標的資產募集不到足夠的資金,因為如果資產質量好,在發行日首日股價就會漲上去,而資產質量不好,發行認購會比較困難。總體來說,在新政策下未來會出現新玩法。
⑺ IPO上市流程與借殼上市流程借殼的優勢和減少了多少步驟
n買殼上市與直接上市比較直接上市的利弊:
好處
Ø成功後可直接達到融資效果Ø比買殼上市的成本一般較低(3千多萬人民幣)Ø沒有注入資產於上市公司的限制弊處
Ø上市操作時間一般較長,一般需要九個多月甚至更長的時間Ø上市過程存在若干不明朗因素,如須通過證監會,聯交所審批及面臨承銷壓力Ø上市成功前須支付超過60%的費用(約港幣1500-2000萬),但未必一定能成功上市n買殼上市與直接上市比較(續)買殼上市的利弊:
好處
Ø比直接上市簡單、快捷(3個月-5個月)Ø如前期工作準備充分,成功率相對較高Ø無需支付巨額的IPO費用而冒最後上市失敗的風險Ø借殼上市後,可再融資能力強(於2002年於香港或美國主板及創業板之「再融資」總額為560億港幣)Ø不用符合直接上市的利潤要求(死殼復生除外)Ø聯交所及證監會的審批比直接上市容易得多n買殼上市與直接上市比較(續)弊處
Ø需要先付出較大的一筆殼費(對國內企業而言需要較多的外匯儲備),後才能融資Ø收購殼公司法律程序復雜,如收購過程中不妥善處理,日後可構成麻煩n二、香港或美國買殼上市的途徑香港或美國買殼上市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
Ø直接收購上市公司控股權(干凈殼)Ø透過債務重組以取得控股權(重組殼)Ø挽救及注入資產以取得控股權(死殼)n(一)直接收購上市公司Ø向主要股東直接購入控股權 Ø若收購超過30%股權需進行全面收購Ø減持配售以達25%公眾股權比例n(一)直接收購上市公司(續)操作方式:
Ø提交重組方案給清盤官(包括削債、股本重組)Ø與清盤官、債權人、原有股東談判Ø投資者進行盡職審查Ø削減現有股本Ø削減債務Ø增發新股給投資者(以達到控股權)Ø配售減持至25%公眾股,復牌上市n(二)透過債務重組以取得控股權操作方式(一):
Ø提交重組方案給清盤官(包括削債、股本重組、注入資產)Ø與清盤官、債權人、原有股東談判Ø增發新股給投資者(以達到控股權)Ø注入新資產(需符合上市條件)Ø進行新上市文件編制、審批等新上市程序Ø減持配售至25%公眾股Ø復牌上市n(三)挽救及注入資產以取控股權操作方式(二):
Ø成立新准上市公司(「新公司」)Ø以「股換股」的方式把新公司的部分股份給原上市公司股東及債權人Ø新公司從以上換回的原上市公司股權賣給清盤官Ø注投資者的新資產入新公司Ø配售減持至25%公眾股Ø新公司進行「介紹上市」n三、香港或美國買殼上市時間,代價及後續融資n(一)買殼上市時間(一)「干凈殼」:2-3個月(最佳選擇)
(二)「重組殼」:5-8個月
(三)「死殼」: 6個月-1年
n(二)買殼上市代價投資者的成本有三個部分:
Ø殼價Ø公司內之資產價值(如保留)Ø中介費用(清盤官、財務投資公司、律師等等)投資者亦要准備全面收購之資金(如需要全面收購)
n(二)買殼上市代價(續)(一)殼價(注:殼價會隨市況波動)
主板(一般情況)
「干凈殼」:7-12千萬
「重組殼」:3-6千萬
「死 殼」:2-4千萬
創業板: 9百萬-2千5百萬
n(二)買殼上市代價(續)(二)公司內之資產價值
Ø取決於投資者對公司的資產的需求及原有股東董事買回公司資產的意態Ø投資者可跟原有股東另行達成協議,於1年後出售部分或全部公司資產予原有股東n(三)買殼上市後續融資一、資產注入公司
Ø買賣後需要一年後方可注入新股東資產Ø但收購第三方資產無時間限制Ø注入新股東資產為關聯交易,須向聯交所報批Ø注入資產可能是「非常重大收購」「主要收購」或「需披露收購」,須向聯交所報批Ø如創業板公司主營業務轉變,須股東通過Ø注入新股東資產值如超過公司資產值*的100%會促發「非常重大收購」,即相等於新上市處理,但如符合以下要求除外:ü注入業務跟原本公司類似,及並不顯著大於原本公司ü董事會無重大變更ü公司的控制權無重大變更ü其他條件請見上市規則14.07(3)*其他基準請查看上市規則的第十四章14.06及14.09
n(三)買殼上市後續融資(續)二、後續融資
Ø減持配售可以新股增發方式融資Ø復牌上市後即可配售或供股Ø減持幅度沒有限制,如可減持至51%(保留絕對控股權),可減持到35%(仍保留控股股東身份)Ø配售成本一般為股份價之2.5%給包銷商Ø如死殼復生(即新上市),於復牌6個月內不可減持至低於50%Ø一般需要2星期-1個月完成配售,如配售不完成可申請延長Ø配售後大股東可再注入新資產以提高股權n目前國內企業誰最需要上市買殼?Ø國內民營公司,有長期融資需求Ø有大量現金(境外)Ø認為直接上市比較困難及風險大,特別是業績及利潤都一般(如1千萬以下)Ø國營企業想盡快達到上市地位,國企官員取得經濟業績⑻ 聽說上市公司再融資政策出現了新規定,主要有哪些
第一部分:重點內容有哪些
1、重點一修改哪些內容?三大方面
一是規模。
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擬發行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前總股份的20%。
二是頻率。
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前次募集資金包括首發、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但對於發行可轉債、優先股和創業板小額快速融資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三是募資投向理財產品的規則。
上市公司申請再融資時,除金融類企業外,原則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2、重點二何時實施?自發布之日起
對於新政,業界最關注的問題還包括時間上的新老劃斷。
今日的發布會上,鄧舸介紹,為了實現平穩過渡,在適用時效上,《實施細則》和《監管問答》自發布或修訂之日起實施,新受理的再融資申請即予執行,已經受理的不受影響。
鄧舸指出,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本次再融資監管政策的調整屬於制度完善,不針對具體企業,所有上市公司統一適用。
3、重點三因何出新政:存在三大問題
據了解,現行上市公司再融資制度字2006年實施以來,在促進社會資本形成、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市場情況的不斷變化,現行再融資制度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亟需調整,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問題:
一是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融資傾向。
有些公司脫離公司主業發展,頻繁融資。有些公司偏項目、炒概念,跨界進入新行業,融資規模遠超過實際需要量。有些公司募集資金大量閑置,頻繁變更用途,或者脫實向虛,變相投向理財產品等財務性投資和類金融業務。
二是非公開發行定價機制選擇存在較大套利空間,廣為市場詬病。
非公開發行股票品種以市場約束為主,主要面向有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的特定投資者,因此發行門檻較低,行政約束相對寬松,但從實際運行情況來看,投資者往往偏重發行價格相比市價的折扣,忽略公司的成長性和內在投資價值。
過分關注價差會造成資金流向以短期逐利為目標,不利於資源有效配置和長期資本的形成。限售期滿後,套利資金集中減持,對市場形成較大沖擊,也不利於保護投資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三是再融資品種結構失衡,可轉債、優先股等股債結合產品和公發品種發展緩慢。
非公開發行由於發行條件寬松,定價試點選擇多,發行失敗風險小,逐漸成為絕大部分上市公司和保薦機構的首選再融資品種,公開發行規模急劇減少,同時,股債結合的可轉債品種發展緩慢。
4、重點四著力點在哪?三大方面
本次修訂《實施細則》和制定《監管問答》,主要著眼於三方面:
一是堅持服務實體經濟導向,積極配合供給側改革,助力產業轉型和經濟結構調整,充分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資金脫實向虛。
二是堅持疏堵結合的原則,立足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堵住監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資行為形成資產泡沫。同時,滿足上市公司正當合理的融資需求,優化資本市場融資結構。
三是堅持穩中求進原則,規則調整實行新老劃斷,已經受理的再融資申請不受影響,給市場預留一定時間消化吸收。
5、重點五理財產品敏感問題如何說
下一步,證監會將按照依法從嚴全面監管的要求,繼續強化再融資的發行監管工作,督促保薦機構梳理再審項目並開展自查,進一步規范募集資金投向,繼續加強監管理財產品等資金參與非公開發行認購,強化證監局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現場檢查。
記者了解到,對於上述提到「金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中金額較大、期限較長的界定,需考慮到具體的上市公司的規模和募集資金及財務性投資的多少來判定,具體會在發行部的審核過程中進行判斷。
而「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中18個月的確定,則是根據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前次融資距本次融資的統計測算,並對前次項目募集資金是否落實到位的效果進行分析後測算出來的。
業內人士指出,在再融資過程中,發行人是第一責任人,保薦機構在上市公司確定再融資方案時就應把好關,根據市場情況變化,對不符合監管要求的方案進行調整。
第二部分:幾大敏感問題解讀
統計顯示,去年全年證監會審核的再融資、優先股和可轉債總金額在10000億左右,其中,再融資涉及7000-8000億元。
敏感問題一
金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界定
券商中國記者了解到,關於上述提到「金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中金融較大、期限較長的界定,需結合實際情況,考慮到具體的上市公司的規模和募集資金及財務性投資的多少來判定,具體會在發行審核過程中進行判斷,如募集資金很少但財務性投資很大的就限制,沒有融資合理性和必要性也會受限,旨在控制過度融資。
敏感問題二
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的規定
為避免上市公司頻繁融資,新政中包括了「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的規定,如何理解這一問題?
1992年頒布的《公司法》中明確要求「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2個月」,但該規定在2006年《公司法》的修訂中被刪除,而此次新政重啟了時間限制的規定,並根據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前次融資距本次融資的統計測算、對前次項目募集資金是否落實到位的效果進行分析後測算出18個月這一考量,是給當前市場上部分上市公司頻繁融資帶上了「緊箍咒」。
業內人士指出,在再融資過程中,發行人是第一責任人,保薦機構在上市公司確定再融資方案時就應把好關,根據市場情況變化,對不符合監管要求的方案進行調整。
敏感問題三
如何滿足上市公司正當合理融資需求
「此次再融資新規是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資金脫實向虛的重要舉措。」上述業內人士指出,此舉不僅疏堵結合促再融資方式多元化,堵住監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資行為形成資產泡沫,還滿足上市公司正當合理的融資需求,優化資本市場融資結構。為確保市場平穩運行,實行新老劃斷,已經受理的再融資申請不受影響,給市場預留一定時間消化吸收。
⑼ 政策為什麼不允許金融類企業借殼上市
金融類企業屬於特殊行業類型,一方面金融企業具有杠桿性,資產結專構異於其他行業,屬另一方面,借殼上市與IPO相比流程和審批簡化,不利於政策控制。
金融與實體雖然是伴生關系,但金融獨大也會傷害實體經濟的運行,所以政策上的這些條款有利於國家從總體方面引導控制。不過實際運行中,也是有很多規避方法的。
⑽ IPO和借殼上市有什麼分別對於需要上市的公司來說,應該選擇哪種上市方式
IPO和借殼上市一直以來做作為公司擴張的兩大重要途徑。
首次公開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簡稱IPO):是指一家企業(發行人)第一次將它的股份向公眾出售(首次公開發行,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會公眾公開招股的發行方式)。一般來說,一旦首次公開上市完成後,這家公司就可以申請到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掛牌交易。
借殼上市是指一家非上市企業通過把資產注入一家市值較低的已上市公司,得到該公司一定程度的控股權,利用其上市公司地位,使母公司的資產得以上市。通常該殼公司會被改名。
操作模式
IPO上市:通過股份制改造設立股份公司;以股份公司為主體向監管部門申請發行股票並成為上市公司。
借殼上市:首先要有一個殼(經營不善的上市公司),通過並購、重組、資產置換等方式取得殼公司的控制權之後,將母公司的資本注入殼內,就算借殼完成。
發行審核
IPO上市:排隊企業較多,審核時間長,審核標准嚴格,能否成功的IPO要受到意外的經濟環境因素干擾。
借殼上市:審核程序簡單,審核時間短,審核標准較寬松。受到大環境的干擾也較少。
上市時間
IPO上市:由於企業改制、審核、路演等的需要,上市周期時間較長,時間成本較大。一般需要1年半至2年的時間,復雜的企業需要3年的時間,另外時間跟證監會審核速度也有直接關聯。
借殼上市:沒有一套上市程序的限制,上市時間較短,時間成本較小。一般需要1年至1年半的時間,重組委審核一般較快。
適用范圍
IPO上市:適宜有大量的資金需求的大型企業,因為IPO不僅可以解決企業的資金缺口,更能在一個較長的時期為企業擴大市場份額,提高企業的品牌認識度,樹立良好的口碑和商譽,增添企業的無形資產。更能夠准確的衡量企業的價值,有利於企業制定正確的發展策略。
借殼上市:更方便中小型快速發展的企業進行融資活動,一般來說,這種方法融資規模較小,但因其手續簡便,規章簡單容易達到所需的標准,同時低廉的成本有利於中小企業對資金的保護和利用而受到中小企業的青睞。
上市費用
IPO上市:一般按照募集資金額的一定比例來計算。費用包括律師費用、會計師費用和支付券商費用,一般為募集資金額的5%左右,費用大部分在上市之後支付。
借殼上市:公司需要支付給殼公司大股東一定的對價,作為對其出讓控股的補償,也就是買殼費用。
融資效果
IPO上市:公司增量發行的25%的股份可以幫助企業一次性募集到大量資金,而這部分資金的成本就是公司增量發行的股份,成本較低。
借殼上市:借殼上市本身並不能為企業帶來大量資金,相反還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買殼費用。公司借殼上市之後需要在一段時間之後才能實施再融資,以滿足企業對資金的需求。
風險方面
IPO上市:審核風險及發行之後股票價格迅速下跌的風險。
借殼上市:需要對收購企業的資產和人員進行重整,能否成功的並購重組會面臨巨大的風險,而IPO則沒有此類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