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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信託有關法律

發布時間:2021-02-12 19:14:30

A. p2p理財產品有哪些相關的法律法規

現在P2P鄭州整改期,還沒有相關的法律,但是國家頒布的有《監管細則》,

B. 目前中國關於信託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原來是人民銀行,後來是銀監會,下面是具體內容。
第五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規定製訂本公司的信託業務及其他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本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信託投資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第五十二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依法建賬,對信託業務與非信託業務分別核算,並對每項信託業務單獨核算。具體財務會計制度應當遵守財政部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應當經具有相應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報送營業報告書、信託業務及非信託業務的財務會計報表和信託賬戶目錄等有關資料。

第五十四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業務部門應當在業務上獨立於公司的其他部門,其人員不得與公司其他部門的人員相互兼職,具體業務信息不得與公司的其他部門共享。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信託投資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檢查。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責令信託投資公司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其業務、財務狀況進行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提供有關業務、財務等報表和資料,並如實介紹有關業務情況。

第五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審查制度。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查或者審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職。

信託投資公司對擬離任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進行離任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信託投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時,在新的法定代表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進行任職資格認定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離任。

第五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從業人員實行信託業務資格考試制度。考試合格的,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信託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不得經辦信託業務。具體考試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信託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取消其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第五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就對信託投資公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有權質詢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並責令其採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條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混亂,經營陷入困境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該公司採取措施進行整頓或者重組,並建議撤換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其實行接管。

第六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可以成立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

信託投資公司同業協會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導和監督。
後來是銀監會。
具體的是信託業號稱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長期以來,信託業缺乏權威的、行之有效的監管架構。無論是人民銀行時期還是現在的銀監會,具體管理信託公司的職能部門僅僅是非銀司下設的信託處。這種機構設置不能適應新時期信託業發展和監管的客觀需要,也與信託業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稱。目前信託法規建設的滯後可能與信託監督管理機構在級別和人員配備上的嚴重不足存在直接關系。

除了上述問題之外,信託監管架構的另一個重要缺陷就是信託業的監督管理實際上被人為地分割。目前除了銀監會通過「兩規」等法規規范、監管信託公司以外,還有證監會頒布的規范證券類業務相應的規章,即一類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另一類就是證監會關於綜合類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規定。由此可見,對於信託監管的法律法規實際上體現在三個方面,銀監會管信託公司的;證監會管基金公司的;證監會管券商的。我們可以將基金脫離信託法理另成體系,也可能不宜改變歷史形成的管理架構,因此而存在的問題也就是這三個方面如何保持一致。

另外,券商、證券投資基金由中國證監會監管;信託公司由銀監會行使監督職責;產業投資基金則由國家計委統籌管理;而數量巨大的私募基金還處於監管空白區。這意味著,在同一片天空下,做同樣的業務或者實際上是同樣的業務,只是因為公司類別或業務名稱不同,可能分屬於完全不同的法律約束,受不同機關的管轄,並且接受不同的管理。

C. 請問,外資企業不能購買信託產品的法律依據是什麼,請具體到哪個法律法規,謝謝

  1. 信託相關法律法規中,並沒有對信託產品的投資者,一般就是資金信託業務的回委託人的主體資格答進行限制。

  2. 因此外資企業能不能投資於信託產品並沒有受到法律的限制。

  3. 但有一個原則是肯定的,為防止外資企業通過「信託」這種方式,「惡意」規避國家外匯外資管理政策,如進行證券投資,或針對某些對外資而言是限制性甚至禁止性投資的行業進行投資的,信託公司有義務予以檢查確認。

D. 家族信託的相關法規

根據現行《信託法》,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合專同,屬將其財產所有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管理信託財產,並在指定情況下由受益人獲得收益。而家族信託是指個人作為委託人,以家庭財富的管理、傳承和保護為目的的信託,受益人一般為本家庭成員。

E. 信託公司能否從事代理銷售私募基金的業務,請提供相關法律法規依據。謝謝

信託公司確實可以作為私募基金的通道發行基金項目,但是這里並不是作為代銷,而是把這個基金項目加了個信託的通道,信託公司銷售的肯定是本公司的信託項目。

如果是其他信託公司或者金融機構的項目的話,很有可能是銷售人員私自行為。

投顧和基金管理人必須分開。投顧類的產品一般的管理人都是基金子公司、信託公司、期貨資管等;私募自己做管理人的是自主發行的契約型基金。

(5)綠色信託有關法律擴展閱讀: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F. 金融信託有哪些法律特徵

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系統,具有如下兩個法律基本特徵):
第一,具有規范性和普遍性。法律的規范性是指法律規范是一種一般的、抽象的行為規則,不針對具體事或具體人,而是為人們規定一種行為模式或行為方案,在相同的條件下可以反復適用。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規范在國家權力所及的范圍內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對社會全體成員有效,人人必須遵守。
第二,具有嚴格的結構和層次。法律每個法律規范在邏輯上都由假定、處理和制裁三個部分組成;不同規范之間有緊密的聯系,不同法律部門和法律制度構成緊密聯系的整體。法律有法定的創制方法和表現形式,不同等級的規範文件之間有嚴格的效力從屬關系。
2、法律是上升為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范系統。
制定或認可是國家制定法律規范的兩種基本形式。制定,是指由國家機關在某職權范圍內按照法定的程序創制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一般是指成文法創制的過程。認可,是指國家承認某些社會上已有的行為規則具有法律效力。
3、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系統
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國家強制力包括軍隊、警察、監獄、法庭等國家暴力機關,這些機關的執法活動使法律實施得到直接保障。國家強制力使法律獲得了對全社會的普遍約束力,這種約束力不僅對敵對階級存在,而且在本階級內部也存在。當然,並非法律的每一個實施過程都必須藉助於國家強制力,國家強制力常常是「備而不用」。但是,法律如果失去了國家強制力,就無異於「一紙空文」,也就失去了法的屬性。不同性質的國家的法律,其國家強制力具有不同性質和目的。

G. 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 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 萬分感謝。

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工商稅務有關的法律,還要看地方政策,這個就要你自己去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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