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券商理財有用過的嗎咋樣
跟銀行理財道理類似,不過收益和靈活性要比銀行理財高出很多。不同的券商理財產品也一樣,優先考慮國泰君安,主要是安全性高,它自己發行的天匯寶就很值得買。
Ⅱ 券商與銀行 哪個理財更牛
所以,目前央行已經規定銀行不得作出保底的承諾,其實就是讓銀行不能過分誤導投資者。而其產品的理財功能也不強,由於其收益率基本是固定的或者變動幅度有限,因此只能算是一種利息稍高的定期存 款而已。銀行理財產品的投資范圍是幾乎無風險的國債、央行票據等國家級信用債券市場,投資品種相對較為狹窄。 再來看券商的集合理財。其實質是「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是券商接受投資者委託,將投資者的資金投資於股票債券等金融產品的一種理財服務。從這個角度來看,券商的集合理財更像是一種理財產品。它能夠根據市場的變化隨時作出變更,在券商保證一定收益的情況下,最後收益的變動幅度相對較大。券商集合理財除了可以配置貨幣市場基金、剩餘年限小於2年的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央行票據等固定收益類品種之外。還可以配置各類基金產品,在二級市場上買賣股票等獲取收益。而像光大證券的產品股票最多可以達90%,廣發的產品雖然不買股票,但卻參與申購新股,這也是一個非常暴利的領域。可以說,券商在投資品種的選擇上佔有明顯的優勢。從本質上來看,券商的集合理財比銀行理財更適合投資者進行理財規劃。 二、流動性 流動性也是考慮理財產品參與價值的關鍵因素。人民幣理財產品經過大半年的市場磨合後,流動性大大加強,一些銀行在產品設計中使客戶享有提前贖回權。與包含提前贖回權的銀行理財品種相比,集合理財的流動性相對較弱,以光大陽光為例,該產品的目標規模是20億元,達到20億元就進入封閉期。封閉期內,凈值增長率達到6%才進入開放期。在封閉期內產品不能被贖回,只有到開放期客戶才可自由申購贖回。但我們應該考慮到,目前市場上大部分的人民幣理財產品不具備提前贖回權,光大陽光和廣發2號都設有開放期,在開放期則可自由贖回,這還是有一定的優勢。從整體來看,券商的理財產品的流動性還是稍微好於銀行的理財產品。 三、成本與收益 「光大陽光集合理財計劃」規定在封閉期內不收管理費,起初參與者持有滿一年的免收退出費。而「廣發理財2號」則不收取參與和退出費用,管理費為0.58%,託管費為0.12%,收費水平與貨幣市場基金類似。而銀行理財產品則不收取任何手續費,只是極少數產品會在提前贖回時收取一定的手續費。在成本方面,與銀行理財產品相比,券商集合理財是沒有任何優勢可言,只是他們的管理費用和託管費用會低於開放式基金而已。 在收益上,銀行理財產品與券商集合理財同樣是無法相比。銀行理財產品的收益率基本是固定的,而券商集合理財的宣傳口號是低收費、低風險、高收益。首先,在保底收益方面。光大證券自掏腰包2億元帶頭買入此產品的10%份額,聲明永不退出且「風險先擔」。也就是說,按照預期收益率3%的有限保障約定,當該理財產品出現損失或者收益未到3%時,光大證券會先用這2億元對投資者進行補償,直至年收益率達到3%。當然,如果光大證券自有資金在完全補償後仍然不能使客戶資金保證3%的收益,那麼其他的損失則由客戶承擔。而「廣發理財2號」則以新股申購投資為主要盈利模式,從而為客戶帶來其自身無法獲得的投資機會,追求較為穩定的一、二級市場差價收益。 按照證監會有關規定,「廣發理財2號」的全部資金可以用來進行新股詢價申購,但申購或配售所得的新股在該產品的資產組合中所佔比例不得超過20%。據悉,目前「廣發理財2號」的預期年收益率為4%—6%左右。「從以往新股申購投資經驗來看,這其實還是一個比較保守的預計。」廣發證券的相關人士透露。同時,我們也應該注意到,「光大陽光集合理財計劃」中規定,「當單位結算凈值增長率超過3%時,超出部分的50%作為業績報酬,歸管理人所有,」即如果收益率超過3%以後,超出部分收益將會與券商五五分成。這在一定程度是影響了投資者的利潤最大化,畢竟超出部分要給券商分一杯羹,但當該計劃的運作收益好時,管理人將得到較高的報酬,這一條具有激勵機制,與其承擔的風險相對,也算合理。而由於有了這條激勵機制,管理人在投資方面也會更為進取,一旦股市行情轉好,其收益率也會非常高的。也許不及開放式基金,但其與基金相比的優勢則在於能夠變相保底。 四、風險程度 風險控制方式不同。銀行操作人民幣理財產品時,主要從投資目標的選擇上控制風險,債券、央行票據的國家級信用是其安全基礎。而集合理財的風險控制主要體現在操作上,如光大證券作為管理人在產品運作中投入最高2億元現金,用真金白銀保證與客戶利益一致,同時專業的理財隊伍吸收了基金的一些做法,引入託管銀行,全程託管,每日凈值公告,定期進行信息披露,每季披露投資組合,每年進行單項審計等等。在風險程度上,銀行理財產品所面臨的風險基本上是零,也就是無風險投資,而券商理財產品中,光大陽光由於最大可以投入90%的資金在股票市場上,風險自然較高,但它也有自己投入的10%的資金能夠控制風險,而廣發2號則投入了80%的資金在無風險投資上,另外申購新股的20%在目前的市場情況來看,收益要遠大於風險,雖然仍有新股開市就跌破發行價,但今年實施詢價制以後,這種情況也暫時沒出現過。 理財建議 根據開放式基金的表現來看,盡管2004年股市繼續走熊,但所有股票型基金的凈值增長率都沒有低於-10%;進入2005年以來,政策面暖風不斷,股市觸底跡象明顯,股市繼續下跌的空間極其有限,因此,「光大陽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虧損超過10%的可能性極低,一年後至少獲得3%的收益率可能性很大。而「廣發集合資產管理計劃(2號)」屬於顯限定性資產管理計劃,從該計劃的投資對象分析,該計劃的80%資產的投資對象接近貨幣市場基金,從2004年貨幣市場基金的表現來看,其年平均基本的收益率在3%左右;而另外20%的資產參與新股申購,廣發證券有新股詢價資格,目前中國股市基本依然屬於「無風險高收益」,因此該計劃雖然沒有明確的「保本條款」,但其收益依然可期。 在投資者理財選擇方面,由於光大證券是第一批獲得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試點券商,而「光大陽光集合理財計劃」是第一個經證監會批準的集合理財計劃,標志著券商業務創新的重要突破,它運作的好壞與券商集合理財業務的命運有著很大關系,根據中國證券市場的特點,該計劃吉多凶少。該計劃起點較高,適合有一定經濟基礎和相應的風險承受能力的「中產階級」投資。而「廣發集合資產管理計劃(2號)」的存續時間較短,流動性強。該計劃的存續期僅有2年,資產流動性較強,適合對流動性要求高的投資者。該計劃起點為5萬元,並且募集上限僅10億,門檻較低,規模較小,並且開放期後僅對老客戶開放,因此,適合有固定收入,想獲得穩定投資收益的年輕白領階層。
Ⅲ 保險理財與券商理財區別
保險理財與券商理財在概念上和功能上有所區別。
1、概念上不同
券商集合理財也稱為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由證券公司發行的、集合客戶的資產,由專業的投資者(券商)進行管理的一種理財產品。而理財保險,是集保險保障及投資功能於一身的新型保險產品。
2、功能上有所區別
券商理財其風險和收益介於儲蓄和股票投資之間,目的是為了博取利潤;而通過保險進行理財,是指通過購買保險對資金進行合理安排和規劃,防範和避免因疾病或災難而帶來的財務困難,同時可以使資產獲得理想的保值和增值。
作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管理人的證券公司具備的平台優勢:
1、證券公司具備巨大的渠道資源優勢。證券公司既能夠憑借自己龐大的營業部系統壟斷廣大客戶資源,又能夠在不同層面滿足自己理財產品的優先利益。
2、證券公司在信息獲取和投資研究方面領先於基金和其他投資機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依託證券公司的綜合平台和雄厚資本實力,在信息挖掘、行業研究和公司價值發現以及金融工具運用和投資手段創新上具備較大的優勢。
3、由於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主要以私募方式獲得資金,計劃持有人通常比較集中並且相對穩定,因此管理人擁有忠實度較高的客戶群。在與計劃持有人的信息傳遞和反饋、策略溝通以及個性服務方面,證券公司做得比其他機構更為到位。
Ⅳ 券商創新型業務有哪些
傳統經紀業務向財富管理轉型:目前券商可提供的金融產品涵蓋了貨版幣市場、資本市權場、債券市場、實業、PE 和期貨等,已極大託管了居民財富增值渠道。
以信用業務為代表的中介業務:信用業務及兩融業務,是指證券公司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出具證券供其賣出證券的業務。融資融券交易分為融資交易和融券交易兩類,客戶向證券公司借資金買證券叫融資交易,客戶向證券公司賣出為融券交易。
中小企業私募債:從目前中小企業私募債承銷情況來看,承銷總額排名前十位的主承銷商中,只有三名屬於大型券商,其餘均為中型券商,尤其是地方性券商,在中小企業私募債中具有特別的優勢,如東吳證券、齊魯證券、浙商證券和華創證券等。
資產證券化:簡稱ABS,是指以特定基礎資產或資產組合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該業務在國家鼓勵和大力支持下,發展迅速,以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為代表的模式不斷推出。
Ⅳ 券商集合理財與信託產品和定向理財產品分別優劣勢
券商集合理財業務也被稱為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顧名思義是集合客戶的資產,由專業的投資者(券商)進行管理。它是證券公司針對高端客戶開發的理財服務創新產品。券商集合理財產品還有一個獨特的賣點,就是券商可以以自有資金部分參與。這部分資金可以彌補投資者損失及調動券商的積極性。如果產品虧損了,投資者還能獲得券商以自有資金部分作出的補償,有一定的「防護墊」作用。而且,產品的投資運作結果也關乎券商自有資金的安全與收益.
在被暫停了近3年的券商個人定向理財重新開閘後,基金專戶理財也於日前正式放行,並且已有9家基金管理公司順利搭上「頭班車」。在2008年的理財盛宴中,「燕鮑翅」級別的定向理財逐步走入投資者視野,那麼各大券商和基金公司又將怎樣向眾「饕客」們展示這道「理財尊品」呢?
門檻標准爭論不一
根據已經下發到各基金公司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導意見》指出,基金專戶理財的門檻為5000萬元,通過專戶理財,基金公司可以為大型機構、企業和個人投資者提供「一對一」的量體裁衣式理財服務,滿足各類投資人的不同理財需求。而證券會1月28日晚間發布的《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暫行)》(徵求意見稿)中卻沒有明確規定券商個人定向理財的門檻,這也使得該門檻成為業界普遍爭論的焦點。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目前各證券公司對券商個人定向理財的門檻依然爭論不一。一些中小型規模的證券公司認為,由於針對的客戶群體是個人,那麼業務門檻就應該相對比機構客戶低,100萬元可能是一個比較合理的起點。但一些大型券商卻希望門檻能高於800萬元之上。執掌過機構定向理財業務的國泰君安資產管理總部董事總經理汪建告訴記者,「希望門檻提高,也是希望參與此項業務的客戶有更高的承受能力。同時,由於定向理財是一對一式的定向服務,在券商投資經理數量有限的情況下,為了能更好地面對每一個客戶,提高業務門檻也合情合理。」
同打「個性化服務」牌
無論是券商個人定向理財,還是基金專戶理財,都將理財服務著眼於「個性化」之上。工銀瑞信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郭特華表示,「基金專戶理財業務的推出,有利於為客戶提供個性化的服務,滿足客戶多元化的需求,有利於優化客戶結構和資產結構,促進基金管理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而此前也大打「個性化」服務牌的券商個人定向理財,又將如何應對這一新出爐的競爭對手呢?
券商理財更廣泛靈活
汪建告訴記者,對於專戶理財這一業務,基金公司的確有著更為成熟的經驗。而由於受利益導向,5000萬元為門檻的專戶理財勢必將由一家基金公司最優秀的投資經理來執掌。但對於券商們來說,從事定向理財業務仍有著其獨有的優勢。
首先,從客戶群體來說,基金專戶理財的門檻要明顯高於券商個人定向理財。基金專戶理財只能接受5000萬元以上資產投入的客戶,而券商個人定向理財的門檻可能為800萬元,甚至低至100萬元,其客戶群體更加廣泛。
其次,在營銷模式上,基金公司的直銷團隊較少,大多數通過銀行櫃面渠道,這類營銷對象大多為散戶,直接接觸機構大客戶的機會較少。但證券公司與之不同的是,旗下的各大營業部的每一個員工都可以成為其營銷人員,而大型券商更可以利用廣泛的營業部資源。
第三,由於此前集合理財客戶基本為10萬元以上的機構客戶,因此在掌握大客戶資源上,券商也有著更大的優勢。
第四,在產品設計上,券商個人定向理財產品可以涉及類似指數期貨等金融衍生品,而這一范圍卻是基金專戶理財中尚未規定的。因此,券商個人定向理財相比基金專戶理財,可以更廣泛、配置更靈活。
上面我也是找的,希望對你用用途,個人認為目前投資市場很不理想,目前來看還是暫時迴避為好。
Ⅵ 券商,銀行,基金所有的理財產品有什麼區別安全性又有什麼不同
Ⅶ 證券公司發布理財產品需要什麼資質嗎
三種主要債券類型: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公司債和中小企業私募債;企業債。
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主管審批單位是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債券發行人為非金融企業,參與債券承銷和投資的都是金融機構單位,主要玩家是銀行,目前在積極吸納證券公司加入。 國內規模最大的債券種類。
公司債:主管審批單位是證監會,債券發行人為上市公司,參與債券承銷的是證券公司,投資者包含金融機構和個人投資者。
中小企業私募債:證監會備案,無需審批;債券發行人是非上市中小企業,參與債券承銷的是證券公司,非公開發行,投資者主要是券商基金等金融機構。
企業債:主管審批單位是發改委,主要的債券發行人是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和部分國企。
重點說說企業通過銀行發行理財產品第一步就是@meta 所說的,要通過銀行行內的審批,獲得備用授信額度。通俗說就是銀行審批給予企業一個信用額度,但是不直接發放貸款。接下來就是不同的玩法和模式了:一、只有銀行一個金融機構參與的模式
單一資金來源:即理財產品的資金來自單一客戶。直接通過委託貸款,放貸款給企業,通常需要凍結企業的授信額度。這是最簡單的模式,可遇不可求,因為單一客戶通常不會投資太大金額,無法滿足企業融資金額需求。
多資金來源:即理財產品的資金來自多個不同客戶。銀行將企業的債權在北金所(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掛牌交易,然後自己摘牌,以理財產品資金購買掛牌債權,實現企業利用理財資金融資。
二、銀行+證券公司參與的模式
銀行發行理財產品募集資金後,用理財產品資金購買券商設立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券商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再放貸款給企業。在銀監會的72號文出台規范銀信理財業務合作前,券商的角色通常由信託公司承擔。
三、乙銀行+甲銀行+信託公司+丙銀行模式(看著我都暈)
交易模式為:1、信託公司發放一筆信託貸款給需融資企業;2、甲銀行向信託公司購買信託貸款收益權,也就是信託公司將信託貸款賣給甲銀行;3、甲銀行將信託貸款收益權轉讓給乙銀行,也就是乙銀行發行理財產品募集資金,然後用理財產品資金購買信託貸款;4、丙銀行出具保函或者回購承諾函給乙銀行。
這種模式下,乙銀行的理財產品本息由丙銀行擔保,丙銀行根據自己給需融資企業審批的授信額度,出具保函或者回購承諾函給乙銀行。甲銀行和信託公司在交易結構中起通道作用,也可以用券商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代替之,並且由於收費較低,券商的定向資管計劃正成為最受歡迎的通道。
採用此種模式可以將信貸資產轉化為銀行資產負債表上的同業資產,不僅規避存貸比、資本充足率等監管指標,還能少提經濟資本和貸款撥備,提升銀行利潤水平。此模式更復雜的可能還會引入一個假丙銀行,就不再細說了。以上說的都是銀行主導的模式,其實信託公司和券商固定收益部結構化團隊也有自營客戶,加深與銀行在結構化融資方面的合作,未來的空間值得想像。為什麼銀行熱衷於用理財產品實現表外發放貸款呢?因為有存貸比、資本充足率等監管指標在控制銀行的貸款規模,通過理財將貸款由表內轉表外,社會融資總規模在監管的目光之外正在放大。至於此類創新業務對國內經濟的影響,已不是我能分析的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