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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居間合同

發布時間:2021-02-17 01:29:56

融資居間合同酬金過高受法律保護嗎自然人可以是居間人嗎

融資居間合同,也屬於居間合同的一種,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有效,就受法律保護。關於居間收費法律無統一標准,各個部門或者政府存在著針對本行業的居間收費標准

首先,居間人可以是自然人(法無明文禁止即為可行);

其次,居間人的酬金是可以自行約定的。不違反法律。

第三,居間人必須如實報告與訂立合同相關的事項,不得隱瞞或提供虛假情況,而只要居間人沒有實施惡意隱瞞或虛構事實的行為,因此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1)融資居間合同擴展閱讀:

居間人的義務:

1、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2、忠實義務。居間人應當如實報告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和其他有關信息。

3、負擔居間費用的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4、隱名和保密義務。在媒介居間中,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居間人就負有不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的義務,這就是隱名義務,這種居間又稱為隱名居間或隱名媒介。居間人如違反隱名和保密義務致使隱名當事人或委託人受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介入義務。居間人的介入義務是指在隱名居間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間人代替隱名當事人以履行輔助人的身份履行責任,並由居間人受領對方當事人所為的給付的義務。只有在保護隱名當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間人的介入義務,而不存在居間人基於特定情形主張介入的權利問題。

② 我有一個朋友,他簽了融資居間服務合同,可是他說沒有借到錢,怎麼會簽了居間服務合同了

本合同復簽訂後,乙方制一旦促成甲方與資金出借方或投資方進行直接的溝通與交流,或資金出借方(或投資方)已受理甲方的融資申請材料,即視為乙方的協助工作已實際展開,在此後至甲方獲得實際融資前,乙方無權獲得居間報酬。但甲方在本合同簽訂後的一年內,凡是從乙方已協助甲方實際展開工作的資金出借方(或投資方)及其系統內的其他同城機構獲得融資,達到本合同第二條第5款的標准,均視同乙方完成甲方的委託,居間任務完成,甲方須依照本合同向乙方支付居間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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