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融資有幾種途徑如何融資
第一種是基金組織,手段就是假股暗貸。所謂假股暗貸顧名思義就是投資方以入股的方式對項目進行投資但實際並不參與項目的管理。到了一定的時間就從項 目中撤股。這種方式多為國外基金所採用。缺點是操作周期較長,而且要改變公司的股東結構甚至要改變公司的性質。國外基金比較多,所以以這種方式投資的話國內公司的性質就要改為中外合資。
第二種融資方式是銀行承兌。投資方將一定的金額比如一億打到項目方的公司帳戶上,然後當即要求銀行開出一億元的銀行承兌出來。投資方將銀行承兌拿走。這種融資的方式對投資方大大的有利,因為他實際上把一億元變做幾次來用。他可以拿那一億元的銀行承兌到其他的地方的銀行再貼一億元出來。起碼能夠貼現80%。但問題是公司賬戶上有一億元銀行能否開出一億元的承兌。很可能只有開出80%到90%的銀行承兌出來。就是開出100%的銀行承兌出來,那公司帳戶上的資金銀行允許你用多少還是問題。這就要看公司的級別和跟銀行的關系了。另外承兌的最大的一個缺點就是根據國家的規定,銀行承兌最多隻能開12個月的。現在大部分地方都只能開6個月的。也就是每6個月或1年你就必須續簽一次。用款時間長的話很麻煩。
第三種融資的方式是直存款。這個是最難操作的融資方式。因為做直存款本身是違反銀行的規定的,必須企業跟銀行的關系特別好才行。由投資方到項目方指定銀行開一個賬戶,將指定金額存進自己的賬戶。然後跟銀行簽定一個協議。承諾該筆錢在規定的時間內不挪用。銀行根據這個金額給項目方小於等於同等金額的貸款。註:這里的承諾不是對銀行進行質押。是不同意拿這筆錢進行質押的。同意質押的是另一種融資方式叫做大額質押存款。當然,那種融資方式也有其違反銀行規定的地方。就是需要銀行簽一個保證到期前30天收款平倉的承諾書。實際上他拿到這個東西之後可以拿到其他地方的銀行進行再貸款的。
第五種融資的方式(第四種是大額質押存款)是銀行信用證。國家有政策對於全球性的商業銀行如花旗等開出的同意給企業融資的銀行信用證視同於企業帳戶上已經有了同等金額的存款。過去很多企業用這個銀行信用證進行圈錢。所以現在國家的政策進行了稍許的變動,國內的企業現在很難再用這種辦法進行融資了。只有國外獨資和中外合資的企業才可以。所以國內企業想要用這種方法進行融資的話首先必須改變企業的性質。
第六種融資的方式是委託貸款。所謂委託貸款就是投資方在銀行為項目方設立一個專款賬戶,然後把錢打到專款賬戶裡面,委託銀行放款給項目方。這個是比較好操作的一種融資形式。通常對項目的審查不是很嚴格,要求銀行作出向項目方負責每年代收利息和追還本金的承諾書。當然,不還本的只需要承諾每年代收利息。
第七種融資方式是直通款。所謂直通款就是直接投資。這個對項目的審查很嚴格往往要求固定資產的抵押或銀行擔保。利息也相對較高。多為短期。個人所接觸的最低的是年息18。一般都在20以上。
第八種融資方式就是對沖資金。現在市面上有一種不還本不付息的委託貸款就是典型的對沖資金。
第九種融資方式是貸款擔保。現在市面上多投資擔保公司,只需要付高出銀行利息就可以拿到急需的資金。
❷ 什麼是非法融資,什麼又是合法融資
非法融資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並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版收權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合法融資是指通過合法渠道、合法方式為支付超過現金的購貨款而採取的貨幣交易手段,或為取得資產而集資所採取的貨幣手段。
非法融資的特點:
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
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五和非法集資一樣,集資方式變換多樣,多種犯罪行為相互交織。
❸ 企業IPO上市融資,讓1.78億股民投資者買單,這樣值得嗎
A股重融資輕回報的市場,意味著股市就是融資為重要使命,投資回報是次之,只要弄明白創立股市的重要使命再來分析這個問題,1.75億股民投資者為企業融資買單到底值不值?
關於這個問題我個人是這樣認為的,如果你覺得炒股是值得的,為企業IPO上市買單同樣也是值得的。反之你覺得炒股不值得,為企業IPO買單肯定也是不值得,大家是否認可呢?
理由非常簡單,自從你開個證券賬戶的那一刻起,股民投資都已經默認以下兩點:
其一,默認股市的投資風險,盈虧自負;
其二,炒股就是必須要為上市企業融資做貢獻的。
綜合以上兩個角度進行分析得知,從融資角度讓投資者們買單是值得的,幫助企業發展,間接性為經濟做貢獻;但從投資回報角度是不值得,不應該讓這些企業上市融資買單,買單還虧錢了。
總之A股是先有融資再有投資的,意思就是股票市場是先有IPO上市的,每家企業上市之前必須先拿部分籌碼在一級市場融資,只有等一級市場融資後再度登陸二級市場交易。
按此順序進行推測,股民投資者要炒股的前提條件是先學會為融資買單,這是炒股的必經之路,你不買也得買,這是強制為融資買單。
所以實際來講,為企業IPO上市買單值與不值得,不是你我能決定的,要麼勇敢接受這個現實,要麼永遠遠離股市,就完全可以避免為企業IPO上市買單的現象。
❹ 誰知道融資的流程是什麼第一輪融資。
科學的預測和決策——籌集資金——資金的供應——正常生產。
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狀況、資金擁有的狀況,以及公司未來經營發展的需要,通過科學的預測和決策,採用一定的方式,從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資者和債權人去籌集資金,組織資金的供應,以保證公司正常生產需要,經營管理活動需要。
公司籌集資金的動機應該遵循一定的原則,通過一定的渠道和一定的方式去進行。作為企業需要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深刻,全面地了解金融知識、了解金融機構、了解金融市場,因為企業的發展離不開金融的支持,企業必須與之打交道。
(4)法象網融資擴展閱讀:
融資方式:
1、股票籌資:股票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沒有還本付息的壓力等特點,因而籌資風險較小。股票市場可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
2、債券融資:債券持有人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但有權按期收回約定的本息。在企業破產清算時,債權人優先於股東享有對企業剩餘財產的索取權。企業債券與股票一樣,同屬有價證券,可以自由轉讓。
3、融資租賃:通過融資與融物的結合,兼具金融與貿易的雙重職能,對提高企業的籌資融資效益,推動與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有著十分明顯的作用。融資租賃有直接購買租賃、售出後回租以及杠桿租賃。
❺ 著名的融資騙局叫什麼
您想了解的可能是龐氏騙局。
龐氏騙局是對金融領域投資詐騙的稱呼,金字塔騙局(Pyramid scheme)的始祖,很多非內法的傳銷集團就是用這一招聚斂錢財的,這種騙術是一個名叫查爾斯·龐茲的投機商人「發明」的。龐容氏騙局在中國又稱「拆東牆補西牆」,「空手套白狼」。簡言之就是利用新投資人的錢來向老投資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報,以製造賺錢的假象進而騙取更多的投資。
查爾斯·龐茲(Charles Ponzi)是一位生活在19、20世紀的義大利裔投機商,1903年移民到美國,1919年他開始策劃一個陰謀,騙子向一個事實上子虛烏有的企業投資,許諾投資者將在三個月內得到40%的利潤回報,然後,狡猾的龐茲把新投資者的錢作為快速盈利付給最初投資的人,以誘使更多的人上當。由於前期投資的人回報豐厚,龐茲成功地在七個月內吸引了三萬名投資者,這場陰謀持續了一年之久,才讓被利益沖昏頭腦的人們清醒過來,後人稱之為「龐氏騙局」。
❻ 創業融資如何避免陷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集資詐騙罪是一種非法集資型犯罪,是指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公開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納存款的行為。
而且,對於施行以上行為,必須達到一定數額才能構成犯罪,比如說,個人犯集資詐騙罪,必須達到10萬元以上才構成犯罪。
而非法集資,則是一類犯罪的統稱,不是具體的某一個犯罪。比如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都是屬於非法集資犯罪。很多人甚至律師都誤以為非法集資是一個罪名,這是一個誤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集資詐騙罪的基礎犯罪,如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以欺騙手段集資,就構成集資詐騙罪
假設某人和幾個朋友籌資1千萬開公司,不僅沒賺到錢,還虧的血本無歸,投資人都到經偵去鬧~。表面上看,這的確是一種集資行為,而且數額巨大,遠超過了10萬,似乎達到了犯罪標准,但是依然和集資詐騙罪風馬牛不相及。
首先,集資對象不符合
集資詐騙罪是要求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後集資,如果創業者僅僅是在幾個朋友內部集資,他們屬於特定的對象
法律依據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該條文就是專門針對這種向朋友、家人集資的情況。
其次,宣傳手段不符合
一般來說,這種朋友內部集資的,不會面向社會公開宣傳集資需求。所謂的公開宣傳,是指面向社會公開宣傳比如發傳單、群發簡訊、微信、不計對象和標準的打電話等方式。
注意,在這種創業活動中,這里所說的公開宣傳,是指對融資需求的宣傳,一般是在公司在成立之前,不是說公司成立後合法的宣傳公司產品,比如商品宣傳廣告等。
另外,還有一種比較難以辨別的方式,經常會被司法機關和法院認定為「公開宣傳」,那就是「口口相傳」,不過這種最常見的領域,是在民間借貸領域。
何謂口口相傳,在非法集資案件中,就是指雖然沒有用典型的發傳單、大字報、網路、廣告等方式公開宣傳,但是,集資人任由集資信息在社會上流傳,比如你要向朋友張三借錢,張三把這個消息告訴李四,李四告訴王五。你向張三借錢本來沒關系,但是如果李四、王五等人聽說這個消息後,主動來找你,說完借錢給你,你欣然答應,那就是口口相傳型非法集資。
這種情況區分起來非常麻煩,傑哥以前就接到這樣一個案件,作為辯護人只能根據證據中的借款人口供,一個個去核對借款人和出借人的關系,從他們相互的口供中,核實他們之間的朋友關系,借錢的具體過程(誰跟誰借)和理由等等。
因此,區分合法集資和「口口相傳」的關鍵,是看集資人是先認錢還是先認人,如果先認人再認錢,那就是合法的,如果先認錢再認人甚至只認錢不認人,那就是比較典型的口口相傳後對不特定對象集資的行為。
關於口口相傳的規定,並沒有明文的規定,只有類似的規定,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向社會公開宣傳」,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這也是為什麼互聯網股權眾籌受到嚴格限制的原因
另外,這也是為什麼近幾年對股權眾籌進行嚴格的限制,因為互聯網股權眾籌其實就是面對互聯網公開集資,發行股票的行為,涉嫌的罪名就是擅自發行股票罪,該罪也是非法集資犯罪的類型之一。
因此《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就規定:「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資者進行互聯網股權融資,嚴禁從事以下活動:一是擅自公開發行股票。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為公開發行,應依法報經證監會核准。未經核准擅自發行的,屬於非法發行股票。二是變相公開發行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為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不得採用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說明會、網路、簡訊、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不得通過手機APP、微信公眾號、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進行宣傳推介。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的,股票轉讓後公司股東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第三,沒有承諾保本付息
我們在辯護過程中,其實發現很多案件之所以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關鍵原因就是被告人沒有對投資人承諾保本付息,這個情況既包括集資詐騙案,也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
因為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他們所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更具體一點則是銀行存貸業務的管理秩序。
從刑法理論上而言,存款和投資,是兩種性質截然不同的存在,存款的一大特性就是保本付息,而投資的最大特性就是自擔風險。所以如果是對外的集資,但是是以投資的形式發生業務,沒有承諾保本付息,那就是典型的理財業務,只涉及是否具有合法資質問題,就極有可能並不涉及非法集資犯罪,而只涉及一些行政違規和違法問題,由工商局,金融管理局等部門進行管理和處罰。
當然,如果在集資過程中,為了提高極致的成功率,即便有類似預期收益的承諾,在投融資創業領域,雙方一般都會很明確這是典型的投資行為。好比股票有風險,投資需謹慎,實業更有風險,投資需想開。
因此,如果明確是投資行為,就不會涉及保本保息承諾,因此也不會成為非法集資犯罪的相關構成要件。
所以,如果以上三點都不符合,集資的創業者就絕對不會構成集資詐騙罪。
第四,虧了錢,是否構成非法佔有目的?不
如果融資創業後失敗,虧了錢,哪怕是血本無歸,也不算非法佔有目的。因為集資人沒有把這1千萬非法侵吞。錢是實實在在投入到了公司的運營中,只是說投入沒有變為產出,虧了,沒有被集資人佔有,因此不能算作非法佔有目的。
第五,如果創業者的確採用了一些欺騙手段騙風投投資,是否構成詐騙犯罪?
在某些案例中,比如創業者在向朋友籌資時,可能的確對項目前景、收益得情況有所誇大,甚至有所欺瞞,比如虛構和某個風投已經談好了他們會馬上投資,暗示在投資圈很有人脈等等,這些都的確屬於欺騙。但是卻無法構成詐騙犯罪或集資詐騙罪中所要求的詐騙。
因為刑法中之所以規定集資詐騙罪等詐騙犯罪,其所保護的始終是財產利益,它並不保護交易雙方的所有信任,不保護所有的誠信問題。只有是對支付安全、支付對價產生威脅的欺騙,才能構成集資詐騙罪中的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