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規范融資租賃企業的經營行為,防範經營風險,根據《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商務部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企業是指根據商務部有關規定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
融資租賃直接服務於實體經濟,在促進裝備製造業發展、中小企業融資、企業技術升級改造、設備進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動產融結合、發展實體經濟的重要手段。
第三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具備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產規模、資金實力和風險管控能力。申請設立融資租賃企業的境外投資者,還須符合外商投資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配備具有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專業知識、技能和從業經驗並具有良好從業記錄的人員,擁有不少於三年融資租賃、租賃業務或金融機構運營管理經驗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風險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員。
第五條 融資租賃企業開展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商務部對全國融資租賃企業實施監督管理。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融資租賃企業。
本辦法所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第七條 鼓勵融資租賃企業通過直接租賃等方式提供租賃服務,增強資產管理綜合能力,開展專業化和差異化經營。 第八條 融資租賃企業可以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條件下採取直接租賃、轉租賃、售後回租、杠桿租賃、委託租賃、聯合租賃等形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第九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以融資租賃等租賃業務為主營業務,開展與融資租賃和租賃業務相關的租賃財產購買、租賃財產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向第三方機構轉讓應收賬款、接受租賃保證金及經審批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條 融資租賃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
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未經相關部門批准,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
第十一條 融資租賃企業進口租賃物涉及配額、許可等管理的,應由購買租賃物方或產權所有方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融資租賃企業經營業務過程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十三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形成良好的風險資產分類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評估制度、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以及風險預警機制等。
第十四條 為控制和降低風險,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對融資租賃項目進行認真調查,充分考慮和評估承租人持續支付租金的能力,採取多種方式降低違約風險,並加強對融資租賃項目的檢查及後期管理。
第十五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建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融資租賃企業在對承租人為關聯企業的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迴避。
融資租賃企業在向關聯生產企業采購設備時,有關設備的結算價格不得明顯低於該生產企業向任何第三方銷售的價格或同等批量設備的價格。
第十六條 融資租賃企業對委託租賃、轉租賃的資產應當分別管理,單獨建賬。融資租賃企業和承租人應對與融資租賃業務有關的擔保、保險等事項進行充分約定,維護交易安全。
第十七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加強對重點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單一承租人及承租人為關聯方的業務比例,注意防範和分散經營風險。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租賃物的權屬應當登記的,融資租賃企業須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若租賃物不屬於需要登記的財產類別,鼓勵融資租賃企業在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系統進行登記,明示租賃物所有權。
第十九條 售後回租的標的物應為能發揮經濟功能,並能產生持續經濟效益的財產。融資租賃企業開展售後回租業務時,應注意加強風險防控。
第二十條 融資租賃企業不應接受承租人無處分權的、已經設立抵押的、已經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權存在其他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後回租業務的標的物。
融資租賃企業在簽訂售後回租協議前,應當審查租賃物發票、采購合同、登記權證、付款憑證、產權轉移憑證等證明材料,以確認標的物權屬關系。
第二十一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充分考慮並客觀評估售後回租資產的價值,對標的物的買入價格應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准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第二十二條 融資租賃企業的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
第二十三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繳納各種稅款,嚴禁偷逃稅款或將非融資租賃業務作為融資租賃業務進行納稅。 第二十四條 商務部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商務部有關規定,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管職責的過程中,應依法加強管理,對所知悉的企業商業秘密應嚴格保密。
第二十五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通過多種方式加強對融資租賃企業的監督管理,對企業經營狀況及經營風險進行持續監測;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按照監管要求和職責配備相關人員,加強業務培訓,提高監管人員監管水平。
第二十六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大情況通報機制、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及時、有效地處置融資租賃行業突發事件。
第二十七條 在日常監管中,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重點對融資租賃企業是否存在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超范圍經營等違法行為進行嚴格監督管理。一旦發現應及時提報相關部門處理並將情況報告商務部。
第二十八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定期對企業關聯交易比例、風險資產比例、單一承租人業務比例、租金逾期率等關鍵指標進行分析。對於相關指標偏高、潛在經營風險加大的企業應給予重點關注。
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協助了解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於每年6月30日前向商務部書面上報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融資租賃企業發展情況以及監管情況。如發現重大問題應立即上報。
第三十條 商務部建立、完善「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運用信息化手段對融資租賃企業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等情況進行了解和監督管理,提高融資租賃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
第三十一條 融資租賃企業應當按照商務部的要求使用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如實填報有關數據。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填報上一季度經營情況統計表及簡要說明;每年4月30日前填報上一年經營情況統計表、說明,報送經審計機構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含附註)。
第三十二條 融資租賃企業變更名稱、異地遷址、增減注冊資本金、改變組織形式、調整股權結構等,應事先通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外商投資企業涉及前述變更事項,應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備案等相關手續。
融資租賃企業應在辦理變更工商登記手續後5個工作日內登錄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修改上述信息。
第三十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要重視發揮行業協會作用,鼓勵行業協會積極開展行業培訓、從業人員資質認定、理論研究、糾紛調解等活動,支持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和依法維護行業權益,配合主管部門進行行業監督管理,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第三十四條 融資租賃企業如違反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② 融資租賃行業的四大支柱 1:監管 2:稅收 3:會計 4:法律 的相關文件有哪些
與融資租賃業有關的交易規則、會計准則、行業監管和稅收政策,業內習慣稱其為支持融資租賃的四大支柱。所謂四大支柱,實際上是指支持融資租賃交易的最低限度的法律
③ 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的介紹
2013年9月18日,商務部以商流通發〔2013〕337號印發《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經營規則、監督管理、附則4章36條,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④ 2017杭州融資租賃新政策
在融資租賃領域,具有扎實的理論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在融資租賃過程中內,通過提供專業的法容律服務,為客戶防範風險、解決疑難、促成交易、維護權益。同時,與監管機關及國內外諸多融資租賃領域的專家學者、專業人士保持了良好的交流和溝通,進行了頗多卓有成效的合作。融資租賃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而產生的一種新型租賃形式和融資方式,是集信貸、貿易和技術更新於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自1952年世界上第一家融資租賃公司在美國成立以來,融資租賃業在全球范圍,特別是發達國家得到了非常迅速的發展。融資租賃作為一種"朝陽產業",現在已經成為僅次於銀行信貸的金融工具,與銀行、保險、信託、證券共同成為世界金融市場的五大支柱,目前全球近1/3的投資是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完成的。
⑤ 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有法律效力嗎
有的,----第三十四條 融資租賃企業如違反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這里就明確告訴了大家,不安規矩玩得受處分。
參考自融租之家。
⑥ 融資租賃業如何應對當前監管變革
近年來,由於我國經濟進入換擋期,經濟增長動力從傳統產業向新興產業轉移,促版進了製造業的權升級換代。融資租賃作為集融資與融物、貿易交易與技術更新於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在我國轉變經濟發展模式、調整產業結構所帶來機遇與挑戰中逆勢上揚,保持著較高增速。
2008年至今,隨著行業監管政策的變化以及政策支持力度的加大,中國融資租賃業逐漸成熟,開始走向規范、健康、快速發展的軌道。據前瞻產業研究院發布的《融資租賃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分析報告》數據顯示,2013年至今我國融資租賃公司的總數增長近8倍,達到8218家。
從國內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趨勢來看,體現了較強的順周期屬性。在過去宏觀經濟高速增長階段,我國融資租賃業務規模也隨之迅速提升,由2007年的240億元增長至 2017年的5.6萬億元。
盡管如此,我國當前的租賃市場發展程度距離發達國家還有較大差距。在歐美等發達國家,融資租賃行業的市場滲透率大約在15%-30%之間,對照國際先進租賃市場,我國的融資租賃行業仍然有著很大的發展空間。
⑦ 融資租賃有哪些稅收政策
一、增值稅
(一)稅率
1、直租:動產16%;不動產10%。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文)》,自2018年5月1日起動產增值稅稅率由17%調整為16%;不動產增值稅稅率由11%整為10%
2、回租: 5%。
財稅【2016】36號文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二、契稅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
1、直租
出租人(融資租賃企業)購入土地、房屋融資物時,出租人應繳納契稅;融資租賃期間,土地、房屋的產權仍屬於出租人,不涉及契稅;融資租賃期屆滿後,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至承租人,則承租人應繳納契稅。因此,對於土地、房屋直租而言,所有權發生移轉的,就應繳納契稅。
2、回租
財稅【2012】8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售後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第1條規定,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後回租業務,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權屬的,照章征稅。對售後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免徵契稅。
三、房產稅
財稅【2009】12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定,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需要說明的是:
1、房產稅由承租人(實質重於形式,雖然法律上的產權人為出租方)按照房產余值繳納,而非由出租人按照租金繳納。
2、財稅【2010】12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因此,在法律形式上,在租賃期間土地使用權在出租方名下,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承租方還應當將相關地價並入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但在實際操作中,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的原則,因此一般在確保不發生風險的同時,多採取暫不變更土地使用權等其他變通方法處理,以避免繳納過高的產權轉讓稅。
四、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因此,融資租賃期限屆滿,不動產權屬發生轉移,出租人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五、印花稅
國稅地字【1988】30號《國家稅務局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第4條的規定,關於對融資租賃合同的貼花問題。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財稅【2015】144號《關於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第1條規定,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拓展資料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e) 是目前國際上最為普遍、最基本的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用戶) 的請求,與第三方(供貨商) 訂立供貨合同,根據此合同,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同時,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一項租賃合同,將設備出租給承租人,並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一種適應性較強的融資方式,是20世紀50年代產生於美國的一種新型交易方式,由於它適應了現代經濟發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紀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發展起來,當今已成為企業更新設備的主要融資手段之一,被譽為「朝陽產業」。
我國20世紀80年代初引進這種業務方式後,三十多年來也得到迅速發展,但比起發達國家來,租賃的優勢還遠未發揮出來,市場潛力很大。
⑧ 金融租憑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金融法規 租賃大法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關於外資金融機構市場准入有關問題的公告中國人民銀行行政復議辦法關於加強金融機構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通知 關於辦理國際融資租賃業務租金償還問題的批復 境內居民獲准境外融資外匯(轉)貸款登記管理辦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融資券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關於中外合資租賃公司外匯帳戶及外債管理若干問題的復函 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 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關於金融機構經營本外幣業務統一發放許可證有關事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或個人欠國家銀行貸款逾期兩年未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問題的批復 財政部關於調整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核算辦法的通知 貿易法規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設立中外合營租賃公司審批問題的通知 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合資企業或合資企業的中外投資方能否用租賃來的設備作為注冊資本投入合資企業問題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重要工業品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 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2007年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目錄 2004年《自動進口許可機電產品目錄》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印發《進口許可證申須簽發工作規范》的通知 國家工商管理總局關於下發《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基本情況統計表》的通知 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工作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制度海關統計制度方法中國海關統計編制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包含融資租賃 列名合同)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2007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產業政策國務院對我國投融資體製做重大改革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兩部門通知進一步推進開發性金融支持流通業發展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暫行規定(試行)》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包括飛機融資租賃) 關於開展國產飛機、輪船租賃業務試點的指導意見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浙江省融資租賃管理規定國際法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國際融資租賃統一規則(羅馬國際私法統一協會初步草案) 租賃示範法草案初稿俄羅斯聯邦融資租賃法俄羅斯投資相關法律哈薩克共和國金融租賃法 塞爾維亞共和國融資租賃法 韓國租賃業務條例規則澳門商法典中的融資租賃相關內容澳門核准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美國法律上關於融資租賃部分條款盧森堡稅收鼓勵政策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統一有關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公約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1974 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1994 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2004 防止海上油污國際公約《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及《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關於航空器特定問題的議定書》概述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關於特定航空器設備問題的議定書其他法律法規行業規定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解決拖欠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問題的通知關於抓緊解決由金融機構擔保的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賃項目租金拖欠問題的通知關於抓緊解決拖欠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問題的通知關於使用財政專項借款解決拖欠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問題的通知關於下發解決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拖欠問題特定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解決金融機構擔保的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租金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