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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融資代建

發布時間:2021-02-22 08:14:05

融資代建模式和PPP模式有什麼區別嗎我看著覺得是一回事吧都是政府缺錢,總承包單位負責融資來修建

1、定義不同

融資代建(DBFO模式),是政府缺少啟動或者建設資金,由施工單位或者社會資本金提供資本金來進行項目的實施,政府在規定的時間歸還本金的前提下支付資金利息。

PPP模式,具體是指政府、私人企業基於某個項目而形成的相互間合作關系的一種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模式。

2、服務范圍不同

PPP模式適用於投資額大、建設周期長、資金回報慢的項目,包括鐵路、公路、橋梁、隧道等交通部門,電力煤氣等能源部門以及電信網路等通訊事業等。DBFO(融資代建模式)這個術語是英國高速公路局提出來的。用來描述依據私人主動融資模式制定的基於特許經營的公路計劃。

3、運行模式不同

融資代建典型的模式是已確定一個公共工程項目且通過規范的程序選擇了項目發起人,政府與項目公司(由項目發起人和項目參與方組建)簽訂委託特許協議,由項目公司選擇合適的工程(管理)公司代替業主(項目公司)進行包括融資、建設、經營在內的工作。

而PPP模式的典型結構為:政府部門或地方政府通過政府采購形式與中標單位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簽定特許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由中標的建築公司、服務經營公司或對項目進行投資的第三方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負責籌資、建設及經營。

Ⅱ ppp 與融資代建相同點和不同點

代建制復的實質就是由於政制府缺乏投資項目建設的管理能力,而委託一個專業的代建單位具體負責該項目的建設管理事宜。通俗點 就是政府用自己的錢請人幫忙去建設,這個錢可能是政府自有的也可能是政府向銀行借的。
PPP簡稱公私合營,其實質就是將應該由政府提供的基礎設施建設或者公共服務,以特許經營權等方式提供給社會資本方去建設或者提供服務。通俗點 就是政府以支付服務費的形式讓社會資本方幫忙建設,如果錢不夠由社會資本方去借,這個錢由社會資本方去還,不關政府的事了。

Ⅲ ppp模式與融資代建共同點

以照明公私合營模抄式(PPP)為例,這是針對城市市政照明設施亮化項目、由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經過一體化能效升級改造,實現智慧城市照明並負責一定年限的經營而達到共贏的一種新模式,即智慧城市照明PPP合作運營模式。在基於簡能(SECOING)高壓HID氙氣路燈智慧照明系統為載體的智慧城市照明PPP合作運營模式中,運營管理公司對合同約定區域已有的市政照明設施進行日常運營維護,並進行智慧城市照明升級改造,將原有市政照明基礎設施(光源、電器、燈具、燈桿、變壓器、線纜及配電箱等)逐步進行更換,從而實現轄區內整體市政照明效果的全面提升,城市照明實現智慧化管理,並確保整體市政道路照明設施的穩定運行,道路照明效果達到《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准》要求。政府出讓公共照明資源特許經營權,監管、購買照明服務;由社會資本投資,以運營管理公司為主體進行一體化系統升級改造,長效運營、服從監管、科學管理、盈虧自負。私營部門以本公司的切身利益為追求,公共部門則致力於公共福利和職能職責的實現。只有兩者都朝向一致的目標,才可能有合作的基礎,進而實現互利共贏。

Ⅳ 為什麼限制政府的傳統融資渠道

政府的融資渠道或平台會長期存在,政府有融資需求。

「政府融資平台」引用《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文)中的定義,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一、發行政府債券(政府)
《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提出: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地方政府舉債採取政府債券方式。公益性事業,發行一般政府債券,用一般預算收入償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用專項收入或對應的政府性基金償還。目前專項債券有土地儲備專項債、棚改專項債、收費公路專項債,另外地方性的有發軌道交通專項債、高等學校專項債的,還有項目收益與融資自平衡專項債(財預[2017]89號)。比如登錄中國債券信息網,在發行和付息兌付模塊,左邊一欄有地方政府債券的主題,選擇打開一個,比如2019年山東省政府專項債券(十到十六期),通過招投標書可以看到,省政府19年3月27日准備發行棚改專項債、機場建設專項債、災後重建專項債、市政發展專項債、鄉村振興專項債等。
發行政府債券,是在國務院批準的政府債務限額內的(國務院根據宏觀形勢定,報全國人大審議通過),有上限,再分給各省財政,省財政再分給市縣,程序是從上到下,由省政府和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發行等,縣里的由省財政代發代還。據財政部統計,2018年全國發行規模4.16萬億元,一般和專項約各佔一半,平均利率3.89%,15年財政部提出了置換的計劃,當年12月財政部下發《關於對地方政府債務事項限額管理的實施意見》(財預[2015]225號):「今後,需要納入政府債務的在建項目後續融資需求在確定每年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時統籌考慮,依法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存量債務中通過銀行貸款等非政府債券方式舉借部分,通過三年左右過渡期,由省級財政部門在限額內安排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財政部最新數據顯示,截至18年8月末,累計置換了12.2萬億元,累計節約利息1.7萬億元。
關注事項:
1、棚改專項債券不是棚改融資唯一合法方式。根據財政部2017年87號文件,考慮《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尚未下發正式稿,目前仍可採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
2、地方政府收費公路,目前只能通過發行政府專項債券解決。依據文件是
《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管理辦法(實行)》(財預[2017]97號)及財政部和交通運輸部2017年7月的答記者問: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成為地方政府實施債務融資新建公路的唯一渠道,只針對政府收費公路(筆者注)。政府收費公路是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為投資主體,採用政府收取車輛通行費等方式償還債務而建設的收費公路,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和收費一級公路,有時也被稱為政府還貸公路。拿到項目後,要第一時間看一下發改部門針對該項目的立項批復,涉及到還款來源,事半功倍。
3、專項債券對應的資產不得用於為融資平台公司等企業融資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如果收入暫時難以實現,可在專項債務限額內發行相關專項債券周轉償還,項目收入實現後予以歸還。以上兩句都是《關於試點發展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品種的通知》(財預[2017]89號)的要求。同時,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的答記者問中,也提到了「收費公路專項債券對應項目形成的基礎設施資產和收費公路權益,應當嚴格按照債券發行時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於抵質押」。思路是一脈相承的,考慮實踐中不一定是由單獨的項目公司融資,要關注一下集團名下原存量業務的擔保方式是否涉及到調整事宜。
(二)政府購買服務
14年12月,財政部、民政部和工商總局聯合下發《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18年6月財政部發布了《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目前未下發正式稿。徵求意見稿中,政府購買服務的概念為「屬於政府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程序和方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並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各級行政機關購買誰買;誰賣即誰承接,第7條列得很細,自然人也可以;誰不能承接,第10條也說了,要注意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經費完全或主要靠財政的,不能買也不能接。政府購買服務強調「指導目錄」的思路,列入目錄的才可以,省級以下單位是否分級分部門制定目錄,由省級財政定。縣市制定購買目錄,報同級財政部門同意且向社會公開就能實施。
關注事項:
1、先有預算、後有購買服務。這是《關於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財預[2017]87號)第三條的明確要求。怎麼樣算是納入預算,「信貸白話」的白老師專門講過,財政部門編制年度預算時,在預算報表中制定專門的購買服務項目表,購買主體填好表格,並將購買服務項目同時反映在政府采購預算中,與部門預算一並送財政局審核;中間要通過政府和人大的審核批准,批准後,財政局將購買服務表格隨部門預算批復一並下達給購買主體。
2、地方人大會議一般每年年初開,有的地方一年開一次,也有開臨時會議的。實踐中很少看到當地政府購買服務的表格,預算決議里一般不會看到具體項目名字,看到過武漢市某區政府針對某單獨項目的決議,若到位,最好能找財政的人問一下購買服務的清單。有的項目申請融資時,已經過了人大會議的召開時間,經辦說先出個會議紀要/請示或者已經由市政府辦公會批示同意了,先上車後補票,客觀講,偏好不同的機構策略不一樣。有些認為收益覆蓋風險,哪怕監管後續有動作也做,還有一種情況是授信主體有存量的,為防止在建項目資金鏈斷裂,可能也會支持續貸,尤其是大項目里套著沒有現金流的小項目,比如污水處理廠或垃圾焚燒發電項目中的某項工程。
3、期限。徵求意見稿說一般是1年,不超過3年。3年的界定是與中期財政規劃匹配的,來源於《國務院關於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的意見》(國發[2015]3號)中的滾動調整原則。各省(含直轄市、單列市等)要做中期財政規劃,向財政部備案,省以下機構視情況而定,實踐中省以下也是制定中期財政規劃的,向省財政廳備案。
4、棚改、易地扶貧搬遷的例外。主要是不受期限等約束(財政部87號文),目前徵求意見稿已經刪除這條例外。
5、棚改中涉及安置拆遷補償等,這一塊能不能做,有爭議,沒有看到禁止性規定。
(三)政府采購工程
目前沒有文件禁止政府采購工程。主要依據是《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之前遇到一筆業務,剛開始是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通過審批,但2017年87號文將購買工程列入了負面清單,故申請方案調整,將政府購買服務調整為政府采購工程,對應著,當地財政局向市政府的請示里也調整為政府采購工程,報送資料里也有招投標的一些審批材料。只有使用招標方式進行采購的政府采購工程,適用《招標投標法》和實施條例。如果有些項目採用單一來源、詢價、競爭性談判/磋商,即非招標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這一塊業務比較復雜,最好是咨詢當地專門機構,中國政府采購網有一篇文章-《政府采購工程操作實務梳理》,可參考學習。
關注事項:
1、采購工程程序的合法合規性,要件要全,程序要有。
2、還款來源實際與政府購買服務一致,均是來源於政府付費,政府預算程序要合規。
3、有些招標流程長,信息披露要求要充分,具體要咨詢當地對口部門。
(四)PPP
概念是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發[2015]42號)被稱為是PPP的基本法,但目前沒有獨立的法律。《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條例》簡稱為「PPP條例」,17年7月開始徵求意見,目前沒有正式稿。目前關於該業務的文件約三百多部,核心文件近一百個。
關注事項:
1、項目最好應入庫且持續在庫。《關於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台運行的通知》(財金[2015]166號):未納入綜合信息平台項目庫的項目,不得列入各地PPP項目目錄,原則上不得通過財政預算安排支出責任。《關於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綜合信息平台項目庫管理的通知》(財辦金[2017]92號)要求集中清理7種情況的項目,18年一季度前完成。財政部高層領導也提了財政部不會給任何項目站台,入庫不代表萬事大吉。庫信息比較全,想看哪個地方或具體項目,搜索後會看到詳細信息,識別還是執行階段,是政府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還是使用者付費,物有所值評價、財政可承受能力論證、實施方案、立項、用地審批、環評等相關合規性文件也已上傳。為了鼓勵地方項目,有些入省庫的,省財政也會列入預算,具體項目要結合看當地政策。
2、緊跟當前政策要求。最近期要求是《關於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規范發展的實施意見》(財金[2019]10號)。該文件說了幾個核心問題:一是什麼樣的PPP是規范的,6個條件:公共服務領域公益性項目,期限10年以上,按照物有所值+財政可承受;社會資本負責投資、融資、運營並承擔風險,政府負責政策、法律風險;完全與產出績效掛鉤付費機制,不得降低考核標准,提前鎖定、固化政府支出責任;資本金必須是自有;政府方簽約主體是縣級及以上授權的機關或事業單位;按規定納入全國PPP綜合信息平台,充分披露信息,主動接受監督;二是什麼樣的PPP是不規范的,5個條件,具體看該文件要求;三是政府付費的,財政支出責任佔5%的,不得新上政府付費,污水、垃圾處理例外,(《關於政府參與的污水、垃圾處理項目全面實施PPP模式的通知》(財建[2017]455號));要求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競爭性談判競爭性方式選擇社會資本;付費項目打捆、包裝為少量使用者付費,項目內容無實質關聯、使用者付費比例低於10%的,不予入庫;四是明確了一般預算支出責任的分母。分母明確是一般預算支出,不再從政府性基金收入、補貼中擠占或騰挪,超過7%的預警,超過10%不入庫。各地財政局有個全口徑債務監測系統,能夠判斷和識別是否達到該比例,可溝通拍個截屏印證。
(五)發行債券
債券的分類很多,這里指的是按有沒有國家背書,分為利率債和信用債,前者指國債、金融債等,有國家背書,後者指城投債、產業債等,沒有國家背書,產業債又分為企業債和公司債。目前政府融資平台發的最多的是企業債(城投債、含境外債)、公司債、中期票據、短期/超短期融資券、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票據(ABN)等。後面幾個品種在市場已經非常成熟,不再贅述。
1、企業債券。《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下發後,由發改委核准。14年9月26日發改委和財政部聯合下發《關於全面加強企業債券風險防範的若干意見》提出了若干要求。對於城投類企業債,如果已發行未償付的企業債券、中期票據余額與地方政府當年GDP比值超過8%,嚴格控制。14年10月發改委下發《企業債券審核新增注意事項》,提出了9大大類審核內容、23項重點審核事項,區域全口徑債務率超過100%的,暫不受理區域內城投企業有可能新增政府性債務負擔的發債申請。「對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應收賬款、其他應收賬款、長期應收款合計超過凈資產40%的企業,要重點關注;對企業應收賬款、其他應收賬款、長期應收款及在建工程等科目涉及金額合計超過凈資產60%、政府有關部門違規調用資金或未履約付款等情況嚴重的企業,不予受理發債申請」。15年2月17日發改委發布《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規范企業債券發行工作的幾點意見》提到,BT協議收入、土地出讓收入均不得作為發債償債保障措施,遵循了14年43號文關於債務管理的一貫思路。
退出類的政府融資平台也可發境外債,按照發改委的規定,要是前備案登記、事後及時報送信息,主要依據是《關於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改革的通知》(發改外資[2015]2044號),主要是針對一年期以上,有的地方已試點,省發改委可備案。16年央行的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不包括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開發企業。18年4月19日外管局:除有特殊規定外,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企業不得借用外債。目前地方城投在境外發債的節奏沒有停止,集中於一年期以下,比如成都交通投資集團(退出類平台)、江蘇省響水縣灌江控股(不在平台名單,但經營范圍實際是基礎設施建設)等。
2、項目收益債(企業債券)。2015年7月發改委下發《項目收益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辦財金[2015]2010號):發行人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特殊目的載體;用途是項目本身,不得置換資本金和項目債務,但償還已使用的超過項目融資安排約定規模的銀行貸款除外;存續期內政府補貼占項目收入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0%;對於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或存續期內財政補貼佔全部收入超過30%的項目,或運營期超過20年的項目,內部收益率可適當放寬,原則上不低於6%。還款來源上,財政補貼應逐年列入預算並經同級人大批准,條件成熟納入中期財政規劃。
3、四個專項債券指引(企業債券)。依據文件分別是《養老產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城市停車場建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發改委15年陸續發布。其中養老產業專項債券不受發債指標限制,不受「已發行未償付的企業債券、中期票據余額與地方政府當年GDP比值超過8%,嚴格控制」的限制,募集資金也可用於地產企業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項目,金額根據地產開發的可研出具專項意見;戰略性新興產業募集資金50%可用於償還債務或補流等。
4、PPP項目專項債(企業債券)。17年4月發改委下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專項債券發行指引》(發改財辦金[2017]730號),發行人是PPP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募集資金用於以特許經營、購買服務等PPP形式開展項目建設、運營的企業債券。以項目收益債券形式發行的,應符合《項目收益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來源於政府付費和財政補貼的項目收益應按規定納入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財政預算,傳統基礎設施的PPP項目應納入PPP項目庫。募集資金的不超過50%可用於補充營運資金,但以項目收益債券形式發行的除外。核定發債規模時不考慮非金融企業債券融資工具的規模。全國首單PPP項目專項債「18美尚專項債01」已於18年11月成功發行,發行規模3億元,7年期利率7.2%,深圳市高新投集團有限公司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5、公司債券。發行人未包括地方政府融資平台,依據是《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第113號令)。證監會審核實踐中,被列入平台名單的不允許;退出類平台或涉及土地開發、政府項目代建的,所屬政府收入和現金流不超過50%,後來實行了單50,取消了現金流佔比指標。19年3月又放鬆了審核要求,屬窗口指導,無正式通知:「對於到期債務6個月以內的債務,以借新還舊為目的發行的公司債,放開了50%的上限,不允許配套補流」。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地方融資平台公司在負面清單,依據是《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項目承接負面指引》(交易商協會2018年5月11日修訂發布),地方融資平台公司定義沿用國發2010年19號文。
6、資產證券化。14年12月中國證券投資業協會下發關於發布《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備案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的通知,其中的附件有《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負面清單》,其中:以地方政府為直接或間接債務人的基礎資產。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開的收益約定規則,在PPP下應當支付或承擔的財政補貼除外;以地方融資平台公司為債務人的基礎資產。其中的PPP項目證券化,2016年發改委和證監會聯合發布《關於推進傳統基礎設施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資產證券化相關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16]2698號),全國首單落在烏魯木齊一家污水處理廠,總規模8.4億元,使用者付費+績效付費,特許經營權轉讓。

Ⅳ 融資帶建模式是什麼

融資代建(DBFO模式),政府缺少啟動或者建設資金,由施工單位或者社會資本金提供資本金來進行項目的實施,政府在規定的時間歸還本金的前提下支付資金利息。

融資代建制特指針對公共工程項目的「公共機構」和「私人投資者」的公-私夥伴關系合作投資、建造、運營公共項目的模式。

公共項目產生社會效益是「公共機構」的項目目標,得到投資回報率是「私人投資者」的目標,為了實現「多贏」的目標,合作雙方需合理分擔風險,以保證公共工程項目的成功。

(5)ppp融資代建擴展閱讀:

常見的其他融資模式

PFI融資模式

PFI的根本在於政府從私人處購買服務,目前這種方式多用於社會福利性質的建設項目,不難看出這種方式多被那些硬體基礎設施相對已經較為完善的發達國家採用。

比較而言,發展中國家由於經濟水平的限制,將更多的資源投入到了能直接或間接產生經濟效益的地方,而這些基礎設施在國民生產中的重要性很難使政府放棄其最終所有權。

PFI項目在發達國家的應用領域總是有一定的側重,以日本和英國為例,從數量上看,日本的側重領域由高到低為社會福利、環境保護和基礎設施,英國則為社會福利、基礎設施和環境保護。

從資金投入上看,日本在基礎設施、社會福利、環境保護三個領域僅佔英國的7%、52%和1%,可見其規模與英國相比要小得多。

當前在英國PFI項目非常多樣,最大型的項目來自國防部,例如空對空加油罐計劃、軍事飛行培訓計劃、機場服務支持等。更多的典型項目是相對小額的設施建設,例如教育或民用建築物、警察局、醫院能源管理或公路照明,較大一點的包括公路、監獄、和醫院用樓等。

ABS融資模式

即資產收益證券化融資(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它是以項目資產可以帶來的預期收益為保證,通過一套提高信用等級計劃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來募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具體運作過程是:

(1)組建一個特別目標公司。

(2)目標公司選擇能進行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對象。

(3)以合同、協議等方式將政府項目未來現金收入的權利轉讓給目標公司。

(4)目標公司直接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募集資金或者由目標公司信用擔保,由其他機構組織發行,並將募集到的資金用於項目建設。

(5)目標公司通過項目資產的現金流入清償債券本息。

很多國家和地區將ABS融資方式重點用於交通運輸部門的鐵路、公路、港口、機場、橋梁、隧道建設項目;能源部門的電力、煤氣、天然氣基本設施建設項目;公共事業部門的醫療衛生。供水、供電和電信網路等公共設施建設項目,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Ⅵ 工程項目的承包模式有那些

建設工程承包是有關公司的主要業務,眾所周知的建設工程承包方式有招標投標確定工程承包方,但是除此以外,建設工程還有哪些承包方式?相關法律、法規對此有什麼規定呢?這些承包方式各自有什麼不同的特點呢?下面找法網小編將為您分析

建設工程承包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

一、建設工程總承包

建設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建設單位)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工程總承包的具體方式、工作內容和責任等,由業主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在合同中約定。

二、建設工程獨立承包

所謂獨立承包方式,是指發包人(業主)並不將建設工程的全部建設工作發包給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分別簽訂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就自己負責的勘察、設計、施工任務各自獨立對發包人負責。對於一些工程較大的項目,發包人可能分別與幾個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分別簽訂若干份獨立的勘察合同、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各承包人各自獨立完成承包工作。

三、建設工程聯合承包

《建築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第二款規定:「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建設部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企業也可以組成聯合體,對工程項目進行聯合總承包。」根據上述法律、規章的規定,承包人可以單獨承包工程,也可以與其他企業聯合共同承包(包括聯合總承包)。

四、建設工程「掛靠承包」

所謂「掛靠承包」,是指單位或個人以贏利為目的,以某一工程企業的名義承包工程的行為。

「掛靠承包」具有如下特點:

1、掛靠人沒有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主體資格,或者雖有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資格,但沒有具備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

2、被掛靠的企業具有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但缺乏承攬該工程項目的手段和能力。

3、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名義承攬工程後,自行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自行取得工程承包收益,自行承擔工程承包的責任與風險,並向被掛靠企業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被掛靠企業只是代為簽訂合同及辦理各項手續,不負責工程承包的技術、管理工作,也不承擔技術、質量、經濟責任。但也有「掛靠承包」的被掛靠企業向掛靠人提供管理、技術服務,當然其收取的「管理費」的比例或數額也相應較高。

建設工程承包方式較為多樣,承包方和發包方可以依據工程建設的性質和特點,選擇合適的工程承包方式。了解和掌握不同工程承包的特點,有助與正確安排合同的權利義務問題,提前預測並且合理的規避相關風險。

Ⅶ 政府推行工程項目以EPC+融資的模式進行招標是否存在違規與政府出台的政策相沖突

不違規,現在推行PPP就是一種社會資本參與的方式,只要項目能給社會資本充足的 的回報:如特許經營權等,就可以參與 。EPC+融資模式現在就是國家明文禁止的BT模式,財政部發布財預〔2012〕463 號文和與財預〔2017〕50 號文徹底禁止BT模式。

另外就融資+EPC模式而言,即使拿下了該項目,也將會面臨無法融資的風險,銀行一旦在審查環節認定為BT模式,是拒絕放款的。SO~為避免違規以及與政策沖突,要麼將項目設計為真正的PPP項目,要麼通過政府發債,採用傳統政府投資模式。

(7)ppp融資代建擴展閱讀:

針對工程項目的管理特點進行WBS工作分解結構,每個工程可以根據自己工程的實際WBS工作分解結構情況,運用「工程中標」、「項目評估」、「中期管理」等階段的程序在系統存儲的公共工程標准細目資料庫中指定屬於本工程所能用到的相關分布項目信息。將這些分布項目信息繼續分解為更細的細目、構造物並指定定額。

靈活的工程變更體系,當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現評估階段所進行的WBS工作分解不能滿足當前施工需求時,可使用「中期評估」階段程序進行工程細目的變更,新增的變更重新擬定合同並進行對下計價。對於新增的變更,如果還沒有進行對下分配合同,那麼系統提供變更還原功能,以靈活處理變更中各項信息。

Ⅷ 政府投資如何進入到生產流通環節

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的嚴重沖擊,去年11月,中央開始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出台了進一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的十項措施,初步匡算,到2010年底全國約需投資4萬億元,中央財政將為此安排1.18萬億元,以帶動地方政府投資和社會投資。從浙江來看,編制實施2009-2010年政府主導性重大建設項目計劃,安排了81個項目,總投資8811億元,集中投入到保障性安居、農林水利、基礎設施、社會事業、生態環保和自主創新等領域;其中省本級財政投入260億元,各地政府需要投資4000多億元,另外4000多億元還需要社會資本投入。無論是中央還是地方,目的都是通過增加政府投資給社會以強烈的信號和信心,引導和推動社會資本,以政府投資之"四兩"撥動社會投資之"千斤",從而確保經濟平穩較快增長。

然而,我國投資需求能否得到擴大並促進經濟增長,關鍵在於政府投資能否有效帶動社會投資。政府投資能否帶動社會投資主要取決於"三個方面、六個是否":一是地方政府尤其是縣市政府的財力是否充裕,投資意願是否強烈;二是社會資本尤其是民營企業資本是否閑置,投資信心是否充足;三是社會資本進入政府性投資項目是否還有障礙,投資渠道是否暢通。據調查了解,目前地方政府的投資意願還是相當強的,但不少市縣政府財力薄弱,無"米"下鍋;社會資本還是相當多的,但投資信心受到諸多因素制約,有"米"難以下鍋。以浙江為例,去年四季度,浙江企業家信心指數為88.8,跌入不景氣區間;企業景氣指數為107.9,同比回落40.5點,均為1999年以來的最低點。在這樣的情況下,政府需要徹底清除投資障礙,疏通社會資本進入政府性投資項目的渠道。因此,讓社會資本積極參與政府性投資項目,必由之路是要大力推廣新型的項目投融資模式,運用市場機制,暢通投資渠道,實現社會資本和政府性項目的有效對接。

其實,讓社會資本積極參與政府性投資項目早已為政策所支持。2004年7月,《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頒布實施,第三條"完善政府投資體制,規范政府投資行為"中,有兩塊內容:一是"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改進建設實施方式。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加快推行'代建制'"。通過引入代建制,將項目建設職能從政府分離出來交由項目公司實施,簡化了政府管理機構,實現了建設管理的市場化與專業化,提高了政府投資效率。二是"引入市場機制,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效益"。有三層含義:首先,"各級政府要創造條件,利用特許經營、投資補助等多種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有合理回報和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公益事業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旨在鼓勵利用BOT、BT等方式,參與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其次,"對於具有壟斷性的項目,試行特許經營,通過業主招標制度,開展公平競爭,保護公眾利益",意為BOT等模式必須通過招標選擇業主。第三,"已經建成的政府投資項目,具備條件的經過批准可以依法轉讓產權或經營權,以回收的資金滾動投資於社會公益等各類基礎設施建設",旨在鼓勵以TOT等方式,回收資金再投資於基礎設施建設。可以預見,以利用社會資本為主的項目建設模式,將會逐步取代政府直接投資模式,從而成為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政府性項目投資的主要方式。

近年來,浙江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優勢,在政府投資項目中積極引入社會資本,目前BOT、TOT等模式已經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BOT模式是"建設-經營-移交"模式的簡稱,是指政府通過項目特許權的授予,賦予社會機構在一定期限內建設、運營並獲取項目收益的權利,期限屆滿時將項目設施移交給政府。同時,作為項目發起人的社會機構除投資自有資金外,項目建設所需資金的大部分來自銀行貸款等融資渠道,借款人還款來源限於項目收益,並以項目設施及其收益設定浮動抵押為債務擔保。它一般適用於可以向基礎設施消費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即政府經營性項目。實踐中,BOT已經衍生出許多新模式:①BOOT(建設-擁有-經營-移交)模式,投資者在特許期內暫時擁有比較完整的項目產權。②BOO(建設-擁有-經營)模式,投資者長期擁有完整的項目產權,近似於永久專營。③BTO(建設-移交-經營)模式,項目設施建成後,由政府先行償還所投入的全部建設費用,取得項目設施所有權,再按照事先約定由項目公司租賃經營一定年限。④ROT(重整-經營-移交) 模式,適用於已經建成但已陳舊過時的基礎設施改造項目,其差別在於"建設"變化為"重整"。⑤ BOOST(建設-擁有-經營-補貼-移交)模式,投資者在項目建成後,在授權期限內,既直接擁有項目資產又經營管理項目,但由於存在相當高的風險,或非經營管理原因的經濟效益不佳,須由政府提供一定補貼,授權期滿後將項目的資產轉讓給政府。⑥BLT(建設-租賃-移交)模式,投資者在項目建成後將項目以一定的租金出租給政府,由政府經營,授權期滿後,將項目資產轉讓給政府。從BOT及變異模式看,BOT模式的核心內容是項目公司對特定基礎設施項目特許專營權的獲得,以及特許專營權具體內容的確定。這樣既能解決政府財政不敷項目資金需求的困難,又能保證項目公司在經營期間的收益權和政府對基礎設施的最終所有權。

[案例] 2007年6月,浙大網新公司獲得杭州市慶春路過江隧道項目BOT投資主體資格,投資額為14.32億元,隧道將在三年半內建成。該工程移交後,杭州市政府給予浙大網新每年1.5億元的專營補貼;20年運營期滿後,浙大網新將工程無償移交給杭州市政府。

TOT模式是"轉讓-經營-移交"模式的簡稱,也稱POT(購買-經營-移交)模式,是指政府在與投資方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後,把已經投產運行的基礎設施項目轉讓給投資經營方,憑借該設施在未來若干年內的收益,一次性地從投資方手中融得一筆資金,用於建設新的基礎設施項目;特許經營期滿後,投資者再把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

[案例] 杭州市城建資產經營公司為緩解城市建設資金緊張狀況,以每年提供穩定的補償費替代向社會車輛收費的方式,對復興大橋(錢江四橋)的經營權進行轉讓。2004年10月,騰達建設公司為受讓復興大橋經營權,組建杭州復興大橋經營有限公司;11月,《杭州市復興大橋經營權轉讓協議》正式簽署;12月,7.65億元經營權轉讓費進入杭州市財政局資產管理專戶。

復興大橋經營權的成功轉讓,是杭州市城市基礎設施非經營性項目吸引社會資本的有益嘗試。同時,杭州市對七格污水處理廠一期、二期工程作為整體資產,也通過TOT模式進行轉讓。但是,浙江其他投融資模式如BT、PPP模式,有的剛剛起步,有的尚未嘗試,有待進一步探索、實踐和推廣。

BT模式是"建設-移交"模式的簡稱,是政府利用社會資本建設非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的融資模式,可以說實現了"政府按揭",實際也是BOT模式的一種形式。一般來說,它僅適用於政府基礎設施非經營性項目建設,屬於無法直接向基礎設施消費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即政府為項目建設提供一種特許權協議作為項目的基礎,由政府選擇投資方,與投資方簽訂投資合同,投資方就地成立項目公司,採用項目融資的投融資方式進行代業主建設管理,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負責,並承擔相應風險,最終向政府提交一個滿足使用功能、具備使用條件的公共基礎設施,建成後由政府按協議分期回購。這種模式可以充分利用政府資源,開辟政府投資項目新的融資渠道,緩解政府的資金壓力,加快推進基礎設施建設。2008年,浙江實施的BT項目只有10餘項,總投資僅為10億元,尚處於起步階段。

[案例] 2008年1月成立的浙江省基礎建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主要運用BT模式,重點對道路、橋梁、隧道、水利、衛生、教育、自來水、污水、垃圾、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性項目進行投資。該公司已經簽約松陽縣松古平原供水工程、雲和縣人民醫院遷建工程、龍游縣第三中學遷建工程、遂昌縣烏溪江庫區移民安置工程等4個投資項目,總投資約4.5億元。其中,松陽縣松古平原供水項目是解決16萬老百姓飲水問題的民心工程。當地政府前期工作早已准備就緒,但資金籌措十分困難。通過BT模式,在松陽縣政府投入前期工作及政策處理費用不到500萬元的情況下,帶動該公司投入8000餘萬元。同時,到目前為止實際完成投資比概算投資節約10%左右,有效地節約政府投資;由於合理安排施工計劃,資金及時到位,建設工期也可縮短約6個月。

PPP模式即"公私合作制",是一種以各參與方的"雙贏"或"多贏"為合作理念的現代融資模式。其典型的結構為:特許經營類項目需要私人參與部分投資,並通過一定的合作機制與公共部門分擔項目風險、共享項目收益。通過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特許經營類項目能充分發揮雙方優勢,節約項目的建設成本和經營成本,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1992年英國最早應用PPP模式,75%的英國政府管理者認為,PPP模式下完成的工程可節省17%的投資,80%的工程可按期完成,20%未按期完成的拖延時間最長沒有超過4個月,而常規招標項目按期完成的只有30%。同時,80%的工程耗資均在預算之內,一般傳統招標方式只能達到25%;20%超過預算的是因為政府提出調整工程方案。根據英國經驗,適用PPP模式的工程包括:交通(公路、鐵路、機場、港口)、衛生(醫院)、公共安全(監獄)、國防、教育(學校)、公共不動產管理。

[案例] 北京地鐵四號線長 28.65公里,總投資約153億元。可以有效緩解交通擁擠狀況,解決乘車難的問題。由於地鐵造價高,按目前北京地鐵的收費標准難以盈利,無法直接應用BOT模式。由於政府財政資金不足,也難以採用傳統的開發模式。北京市政府決定提供70%的項目資金,其餘30%通過項目融資方式籌集。將工程分為關聯的A、B兩部分,分別由政府資金和私人資本進行建設。A部分採用代建的方式,北京市基礎設施投資有限公司作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建設,通過組建北京地鐵四號線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實施;B部分採用BOT合同策略,由香港地鐵公司(49%)、北京首都創業集團有限公司(49%)和北京市基礎設施投資有限公司(2%)三方共同出資組建的北京地鐵四號線特許經營公司承建。根據特許經營協議,項目運營公司通過資產租賃協議從項目建設公司獲得A部分的項目設施使用權,在30年的特許經營期內,通過客運業務和其他收益回收投資和賺取合理利潤。

下一步,我們要緊緊抓住國家擴大內需的重大機遇,順應國家深化投資體制改革、鼓勵支持社會資本進入基礎設施等領域的趨勢,創新並推廣新型的項目投融資模式,架起社會資本與政府性項目之間的"橋梁"。為此,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推廣以利用社會資本為主的項目建設模式,加快取代政府直接投資建設模式。政府建設傳統的投資項目,既負責資金的提供,又要負責項目的建設、監督、管理、維護等職能,身兼資金提供者、項目建設者、管理維護者等多重角色。政府要組建專門建設管理機構,陷入繁雜的事務管理,事事躬親,精力分散,往往導致建設管理效率不高。這種傳統模式的弊端很多,已經不適應時代發展的要求,理應抓緊革新。革新的關鍵是,通過社會資本,將BT、BOT等投融資模式與代建制有機結合起來,讓社會資本有利可圖,加快推進政府投資項目建設。

二是積極試點BT融資代建制,及時總結教訓,大力推廣成功經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持續加深,我國及浙江經濟下行趨勢嚴峻,地方政府財稅經濟運行將面臨較大的壓力,需要引導更多社會資金參與基礎設施和民生等領域的投資。浙江省基礎建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創新了BT模式,通過BT融資代建制實施政府投資項目。據資料,2008年重慶、雲南、廣東、上海等地,在省級層面推出了數十個BT項目,總投資高達400億元。其中,重慶朝天門兩江隧道項目、昆明主城東南二環快速系統改擴建工程、湛江鑒江供水樞紐工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北通道項目等都是高達數十億元的投資項目。目前,浙江BT項目投資規模還不到全國的1/40。為加快推進全省特別是欠發達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步伐,建議浙江對正在實施的BT項目進行調研,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選擇幾個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在省級層面開展試點和推廣BT融資代建制。借鑒重慶市《關於加強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建設管理的規定》,適時制定出台浙江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的規范性文件,完善BT項目的運行和操作機制。

三是實現政府、投資方、金融機構等多方聯動,完善內外部治理機制,切實有效防範風險。內部風險控制方面,在項目公司內引入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加大對政府性投資項目BT、BOT融資的支持,拓寬融資渠道,並對專用資金帳戶使用進行監管,監督項目的實施管理,同時監督政府進行回購擔保,共同規避投融資風險。外部風險控制方面,政府不僅要利用計劃、建設、財政和審計部門對整個項目實施全過程監督,還應引入獨立第三方的中介組織,在建設過程中對工程設計進行審查,對項目質量、進度、投資進行監督控制直至竣工驗收。

四是解決重復征稅問題,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基礎設施建設周期長、投資回收慢,BT、BOT項目企業承擔的風險大。所以,應當以合理的優惠政策來涵養BT、BOT項目投資,努力杜絕BT、BOT項目投資者以降低工程質量、加大建設費用等方式提前收回投資。項目竣工驗收或特許經營期過後移交給政府,實際上是一種資產轉讓行為,政府向建設方支付的項目回購款時,建設方需要繳納資產轉讓的營業稅金。而在施工環節,建設方早已繳納建築營業稅,如果再繳納轉讓資產的營業稅金,等於是雙重納稅,必將加大項目的運作成本。建議有關部門盡快明確稅收徵收體制,避免重復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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