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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拉華信託

發布時間:2021-02-25 21:50:30

❶ 注冊美國公司特拉華州與紐約州從公司名稱上有哪些區別呢

1、特拉華州:(1) 公司名稱一般都是以"Limited"INC."LLC"作為結束語的。
(2)如果需要開銀行的賬戶,公司是專選擇"Limited""INC."結尾屬,如果以LLC結尾的公司銀行賬戶是不太好開的。
(3)公司的名稱是不能含有例如Bank(銀行)、Trust(信託)、 Insur ance(保險)、University(大學)、Finance(金 融)及其它敏感的字眼的。
2、紐約州:該州要求每個公司的名稱中包含以下字眼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LiabilityCompany);有限公司(LimitedCompany)或者是有限(Limited);或者使用縮寫 Ltd、L.L.C.. L.C. LLC或LC Corp. LTD.、INC.

❷ 信託的分類,信託分類有哪些

一般來復說,固定收益類信託產品分為制貸款類、股權投資類、權益投資類、組合投資類以及少數其他等。 貸款類信託:以向融資企業發放貸款的方式來完成的。
股權投資信託:以股權方式投資,通過股權受讓和向公司增資,持有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權。
權益投資信託:信託公司獲得特定權益(一般為股權或債權)及相關從屬權力,受託人通過持有該標的權益並按照相關約定獲得清償後,實現信託計劃財產的增值。
組合投資信託:投資於某單一或多個項目的集合資金信託。投資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貸款、股權投資、權益投資,等等。來源鑫風口

❸ 海外信託公司的信託計劃在中國法律上承認不

信託計劃的實質是一份合同,境外信託公司的信託計劃招募說明書和信託合同是不回會選擇適用中國法律的,因答此在處理信託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時,是不會用到中國法律的。

但是,境內機構或個人要購買境外信託計劃必須要把人民幣購匯換成外幣才行。這是資本項目外匯業務,需要外匯局核准。在這一點上適用中國法律。

一般來說,只能藉助境內信託公司操作,可以購買境內信託公司為了投資境外信託計劃而在境內發行的集合信託產品,或者找到信託公司讓他們跟你一個人訂立單一信託合同委託他們去幫你購買境外信託計劃,當然前提是信託公司願意做。這樣的信託公司必須具備「受託境外理財業務資格(這是根據《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取得的資格)」。

不知道你是要做什麼,如果是想購買他們的信託計劃,可以嘗試以上方法。如果是境內有訴訟,涉及到該信託計劃,那麼在信託權利義務的有效性和內容上是由境外法律決定的。當然,訴訟各方必須向中國法院提交證據證明該境外法律的內容,證明不了的,法院高興的自己查,不高興的依法也有權適用中國法律。

❹ 信託主要分為哪些

信託的種類可根據形式和內容進行不同的劃分:
① 按信託關系建立的方式可分為:任意信託和法定信託;
② 按委託人或受託人的性質不同分為:法人信託和個人信託;
③ 按受益對象的目的不同分為:私益信託和公益信託;
④ 按受益對象是否是委託人分為:自益信託和他益信託;
⑤ 按信託事項的性質不同可分為:商事信託和民事信託 ;
⑥ 按信託目的不同可分為:擔保信託和管理信託、處理信託、管理與處理信託;
⑦ 按信託涉及的地域可分為:國內信託和國際信託;
⑧ 按信託財產的不同可分為: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其他財產信託等;
⑨ 按委託人數量不同可分為:單一信託和集合信託;信託產品按投資方式分類主要有:
信託產品可按照投資方式分類為:
① 信託貸款類:將信託資金以受託人(信託公司)的名義給項目公司發放貸款。
② 權益投資類:將信託資金投資於能帶來穩定現金流的權益。
③ 證券投資類:將信託資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包括一級市場、二級市場,定向增發等證券投資類產品受託人一般會委託投資顧問進行管理。
④ 股權投資類:將信託資金以受託人的名義對項目公司進行股權投資,通過股權增值、分紅或溢價回購等獲得收益。
⑤ 組合運用類:受託人將信託資金以股權投資、權益投資、貸款等方式組合運用於項目公司。

❺ 我們國內公司想在美國也成立一家公司注冊美國公司需要准備什麼資料

頂呱呱注冊美國公司需要准備資料
條件要求
注冊美國公司需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條件:一位以上的公司董事及股東(無國際限制的自然人或法人),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身份證或護照)。
2、名稱選擇:公司名稱沒有任何限制,只要查冊沒有重名即可;一般名稱後面冠以CORP (CORPORATION), LTD (LIMITED), INC (INCORPORATED)或CO (COMPANY) 、LLC等字樣。注冊時請附上兩個或以上的公司名稱,以免因每選擇無法使用時而延誤。公司成立前,公司名稱可獲名費預留半年。
3、注冊資本:不同的洲,注冊資本不一樣,一般為50000美金(詳細請參考各洲的注冊地址),不需要驗資及到位。在注冊公司時,需要說明公司成立時發行的股票數額。通常公司初始發行的股票數額為3000-50000股。可以在公司成立後任何時候增加貴公司股票發行的數量。
3、股份分配:申請注冊美國公司每個股東所佔的股份比例( % )。
4、注冊地址:規定要有當地的注冊地址(參加我司秘書服務可提供美國本土的注冊地址)。

注冊流程
美國注冊公司流程大致如下:
1、公司名稱查冊(提交最滿意名稱,最好多幾個備選);
2、提交;委託書;(提交已祥細填寫好的委託書和簽訂協議書);
3、簽署協定(按雙方協商好的條件簽訂協議書);
4、交付定金;
5、簽署法定文檔(安排所有股東及董事簽署全套文件);
6、政府審批過程(我司全程跟進政府辦理有關手續);
7、公司成立完畢(支付餘款,回簽文件備檔,公司資料可直接寄到您指定的地點)。
註:美國不同州注冊情況略有不同

❻ 不動產投資的信託

不動產投資信託指的是受託機構以公開募集或私募方式,交付受益證券,募集一筆資金,再投資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等,也就是「先有錢,再投資不動產」的型式。
在不動產投資信託中,投資者以購買信託法上產權證書的方式將資金交給受託人,從而取得受益人地位;受託人有權將該資金用於不動產經營,並須將不動產收益分配給投資的受益人。
不動產投資信託常常被投資者作為減少納稅或延緩納稅的手段。 (一)公司
美國1960年立法規定了兩種組織形式,即非法人信託和非法人組織(Unincorporated Trust or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直到《1976年稅制改革法》(Ta)(Reform Act of 1976)才允許設立公司型不動產投資信託。
其實,在1960年1月4日眾議院議員Keogh提出的法案中就已經將公司納入不動產投資信託的組織形式范圍。1960年立法將公司排除的原因有兩個。其一,當時美國國會和財政部的主流觀點認為如果允許設立公司型不動產投資信託,會使得以不動產運營為業務的公司逃稅。其二,不動產投資信託立法的推動者過去一直是通過商業信託的組織形式來進行不動產投資,所以在是否允許設立公司型不動產投資信託這一問題上並不積極。從實踐來看,《國內稅收法典》為不動產投資信託規定的嚴格條件使得上述擔心沒有必要,並且不動產投資信託也只能在承認商業信託的州成立,不允許公司型也大大限制了不動產投資信託的發展。《1976年稅制改革法》遂將公司納入組織形式范圍。
結合上文關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制度來源的分析,投資公司不僅有公司型也有信託型,商業信託也是具有公司特點的一種商業組織。不僅如此,作為投資公司繼受對象的英國投資信託,基本形式也是公司。因此,英美法這種不在嚴格意義上來使用「信託」一詞的背景,將公司納入其中是沒有任何障礙。
(二)信託
《國內稅收法典》也不是在嚴格意義上來使用「信託」一詞。作為不動產投資信託的組織形式,信託包括商業信託、特拉華式信託以及一些州的不動產投資信託專門立法所規定的非法人信託。
商業信託興起後,有許多州以制定法對商業信託進行了改造。就其實質來說,所謂改造就是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傳統信託法規則的適用。制定法對商業信託的改造始於1909年馬薩諸塞州的立法,除外尚有阿拉巴馬、肯塔基、亞利桑那等20個州對商業信託進行了專門立法。在此可以將改造的內容歸納為三個方面:首先,將商業信託界定為一種獨立的法律實體,比如商業信託有自己的名稱和獨立的訴訟地位,可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等;或者就特定事項,比如起訴、應訴,承認其為獨立法律實體。其次,要求將信託文書副本登記備案,但登記備案並不是商業信託的成立要件,仍然是基於信託文書而成立。再次,以信託財產承擔受託人管理財產過程中所產生的侵權責任或合同責任,並且直接免除受益人的責任。
所謂特拉華式法定信託是指以特拉華州法定信託法(Delaware Statutory Trust Act)為代表的州制定法對商業信託改造的產物。此類制定法還包括懷俄明、康涅狄格、馬里蘭、南達科他、弗吉尼亞、內華達和新罕布希爾等州以「法定信託」、「商業信託」或「投資信託」命名的立法。這些制定法的改造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信託文書可以賦予受益人直接控製法定信託的權利。比如受益人可以向受託人或其他人發出管理方面的指示,可以召開會議就任何事項進行表決。這是商業信託和法定信託最根本的區別。其次,成立法定信託需要向本州州務卿辦公室提交一份信託證書,法定信託自提交信託證書之日或者在信託文書中指定的晚於提交之日的日期。這也改變了商業信託基於信託文書而成立的傳統。
所謂非法人信託是指有些州在對不動產投資信託的專門立法中規定的一種組織形式。這些州包括阿拉巴馬州、加利福尼亞州、路易斯安那州、馬里蘭州、北達科達州、俄亥俄州、得克薩斯州、猶他州等。其中阿拉巴馬州和俄亥俄州既有對商業信託的立法,也有對不動產投資信託的立法。對阿拉巴馬州和俄亥俄州來講,不動產投資信託要想獲得該州的承認必須符合其專門立法。但是即便是不符合其專門立法規定的商業信託,如果符合《國內稅收法典》規定的條件,也不應當影響該商業信託獲得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法律地位。從這些州的專門立法來看,非法人信託也是基於信託文書按照信託架構成立的,並且也都帶有公司的特點。雖然各州專門立法的具體規定不盡相同,但是一般包括如下內容:能以非法人信託的名義起訴和應訴、簽訂合同、處分財產;以信託財產對非法人信託的債務承擔責任,受益人承擔有限責任,受託人不承擔責任;發行可轉讓的受益憑證等。因此,非法人信託也不是傳統意義上的信託,而是和商業信託、特拉華式信託相似的商業組織。
(三)非法人組織
《國內稅收法典》也將非法人組織列為不動產投資信託的組織形式。但是該法沒有明確界定何謂非法人組織。在美國,合夥不是聯邦所得稅的納稅主體,而該法典所稱非法人組織卻本應和公司一樣繳納聯邦所得稅。否則也談不上稅收優惠了。因此,合夥不屬於《國內稅收法典》所稱非法人組織。有限合夥也不是聯邦所得稅的納稅主體,不應包括在內。到目前為止,美國還沒有非法人組織型的不動產投資信託。 (一)涵義
所謂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消極屬性,是指其以股息形式向股東或受益人分配的收入,應是以不動產租金和不動產抵押貸款利息等消極收入為主體,並且不能從不動產開發和銷售以及飯店、賓館的經營等以提供服務為基礎的業務中獲得收入。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消極屬性是從1960年立法開始就強調的一個基本理念。規定這一屬性的原因有兩個。首先,不動產投資信託立法的推動者,將當時已經給予投資公司的稅收優惠,適用於不動產投資信託。這些推動者認為投資公司僅僅進行消極投資活動而不涉獵積極業務,其收入主要是股息和利息。既然如此,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收入也應以消極收入為主。其次,美國國會擔心如果允許不動產投資信託參與積極業務,會使一般的公司也以不動產投資信託為借口逃稅。比如,如果允許不動產投資信託參與積極業務,通用汽車公司就會以其投資於汽車並將收入分配給股東為由,主張就其分配給股東的股息不應繳納所得稅。
(二)實現
為了實現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消極屬性,《國內稅收法典》從兩個方面對其進行了規定。首先,限制不動產投資信託收入的來源。比如直接或間接來自經營和管理不動產收入被排除在外;明確界定某些收入不能歸人「不動產租金」的范圍等。其此,規定了獨立承包商(Independent Contractor)制度。即在權益型不動產投資信託中,應由獨立承包商向承租人提供與不動產租賃有關的服務,而不能由不動產投資信託提供。1960年立法法毫無例外地規定向承租人提供的所有服務均由獨立承包商來完成,以嚴守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消極屬性。但實踐中人們認為該規定過於嚴格,並且積極業務和消極投資的界限並不明確,因而對這一規定提出批評。基於此,國會在堅持不動產投資信託消極屬性的前提下,開始對上述規定予以緩和。比如1976年《稅制改革法》允許不動產投資信託可以向承租人提供與出租不動產相關的常規服務,但對什麼是常規服務並沒有界定。美國財政部曾對一些不動產投資信託做出特別裁定,其中指明了獲許的服務項目,諸如租賃事宜(要約邀請、租賃合同談判、收取租金等)、不動產的維護(包括建築物、配套設施、預警系統、共有部分、專有部分等)、水電暖等的供應、安全保衛以及自動售貨機等。1999年《不動產投資信託現代化法》(REIT Modernization Act)允許由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應稅子公司向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承租人提供服務。 (一)不動產投資信託的一般類型
權益型(Equity REIT)、抵押型(Mortgage REIT)和混合型(Hybrid REIT)。
權益型不動產投資信託持有收益型的不動產,諸如公寓樓、購物中心、停車場、高爾夫球場等;
抵押型不動產投資信託持有不動產抵押貸款資產。
混合型不動產投資信託是前兩種類型的結合。
美國以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以權益型不動產投資信託為主,並且將其歸入不動產證券化的一種形式。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的特殊類型
1、傘形合夥不動產投資信託和嫁接不動產投資信託;
2、合股式不動產投資信託和紙夾式不動產投資信託。
(三)不動產的表現形式
1、房子
2、耕地,山林
3、機器
主要體現在房子,因為現在耳熟能詳的就是某不動產,主要是指房產。

❼ 不動產投資信託的問題思考

(一)我國不動產投資信託的定位
首先,是否將不動產投資信託僅僅界定為一種法律地位?美國的不動產投資信託不過是一種稅法上的地位。但從現在已經移植該制度的國家或地區的立法來看,有一個實體化的趨勢,即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法律地位與其載體的存在合二為一,並且也不一定享受稅收優惠。我國也應順應這一實體化趨勢。其次,不動產投資信託是否專為中、小投資者服務?美國不動產投資信託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中、小投資者提供參與不動產市場的機會。我國也應堅持這一定位,而不能單單成為不動產開發商融資的一個手段。在我國移植不動產投資信託制度,使得中、小投資者可以通過不動產投資信託,間接投資於不動產市場,從而也能分享不動產市場發展的收益。同時,中、小投資者還能享受專業化的管理、分散投資以規避風險等個人所不能實現的優勢。
(二)我國不動產投資信託的組織形式
首先,是否設立公司型不動產投資信託?考慮到信託制度在我國的時間不長,並且信託型畢竟還是按照信託架構成立,因此還是將不動產投資信託限於信託型更好,否則會引起概念上的混亂。即便允許設立公司型,也應採納日本《投資信託和投資法人法》的立法例,不動產投資信託專指信託型,而將公司型歸於投資法人,而不稱其為「投資信託」。其次,是否允許設立有限合夥型的不動產投資信託,美國稅法將有限合夥排除在外的理由,僅僅是有限合夥本來就不是聯邦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如果我國移植不動產投資信託制度並且予以實體化,稅收優惠與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成立沒有必然的聯系,不允許有限合夥的組織形式的理由便不成立。但如果允許設立有限合夥型不動產投資信託,也會和公司型一樣產生概念上的問題。同樣,也應將有限合夥型僅僅作為一種特殊的有限合夥來對待,而不稱其為「投資信託」。再次,信託型不動產投資信託要不要固守信託法的原則,商業信託、法定信託或非法人信託作為不動產投資信託的組織形式,已和傳統意義上的信託有很大的不同,都是按照信託架構成立且帶有公司特點的商業組織。我國移植的信託制度也與英美法上傳統意義的信託區別很大,因此也就根本談不上固守信託法的原則。我國的信託型不動產投資信託應借鑒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的立法,以營業信託作為其組織形式更為妥當。
(三)我國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消極屬性
首先,是否允許不動產投資信託從事積極業務,特別是能否進行房地產開發?從降低投資風險的角度來考慮,還是應將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業務限於收購成熟物業出租或者不動產抵押貸款,以租金或利息作為不動產投資信託的主要收入來源為妥。其次,是否要移植美國法上的獨立承包商制度。我國移植不動產投資信託沒有必要由獨立承包商來為不動產承租人提供服務徒增管理成本,降低不動產投資信託之盈利能力。當然由受託人來管理,這就決定自然人很難擔當此任,因此受託人應由具有相當管理經驗和能力的公司來擔任。
(四)我國不動產投資信託的類型
首先,是否允許設立抵押型或混合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其實質是不動產投資信託能否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我國銀監會頒布的《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允許信託公司可以向其他人提供貸款,但要求「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既然如此,我國移植不動產投資信託制度後,禁止不動產投資信託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便沒有道理。當然在對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的業務加以限制這一問題上可以討論。不動產投資信託也可以通過認購不動產抵押貸款支持證券間接參與不動產抵押貸款市場。其次,是否允許不動產投資信託與有限合夥對接?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可以成立有限合夥者,不限於自然人、法人,還包括其他組織。即便是以營業信託的方式成立不動產投資信託,也應當允許以不動產投資信託的名義成立有限合夥。雖然大陸法系的營業信託和美國的商業信託、特拉華式信託和非法人信託尚不能比,但是其也有獨立的信託財產、專門進行管理的信託公司、一定的存續期間以及發行一定的受益憑證等組織體的特徵。將其歸入《合夥企業法》所稱之其他組織未嘗不可。因此,即便我國移植不動產投資信託以營業信託作為其組織形式,仍有成立有限合夥之餘地。再次,是否允許設立合股式或紙夾式不動產投資信託,正如上文所述,這兩種特殊類型是規避不動產投資信託消極屬性的方法,因此是否有成立之可能取決於我國未來不動產投資信託立法在消極屬性這一問題上的態度。如果我國的立法固守消極屬性的要求,在實踐中就會存在合股式或紙夾式不動產投資信託的可能。因此在立法之時就應當考慮到這一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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