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之前和別人一起炒房前簽訂的合作協議有法律效力的嗎
只有沒有違法違規條款、仍處在協議有效期內,協議就仍具有法律效力。
② 類似「炒房」的詞有哪些(就是投資某項目收益很好)
在比較和判斷一個項目是否適合投資時,有很多方法,其中最常用的就是IRR和凈現值法。
IRR就是內部收益率,internal rate of return, 當一個項目的IRR大於它的融資成本時,那麼這個項目就值得投資;
凈現值法就是用融資成本將投資收益現金流折現,得到的未來現金流的凈現值, 再減去期初成本,如果仍然是正數,那麼則值得投資。
這兩種方法都可以,但是凈現值法的適用范圍更廣,當一些項目是互斥的(就是說投資這個就不能同時投資另外一個),或者其他一些情況的時候,IRR方法就不適用了,但是凈現值方法是在任何情況都適用的。所以判斷任何一個項目是否值得投資,只要記住一個凈現值法就好了。
回到這個題裡面來。因為這裡面少了融資成本以及現金流結構這兩個個重要條件,所以具體這兩個項目好不好,我沒法判斷。如果假定這兩個項目的融資成本都低於收益率(比如10%),且現金流結構一樣,都是1年到期年末獲得所有收益,然後僅僅是從兩個裡面選一個的話,顯然乙項目更好。因為它的凈現值更大。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你口袋裡有10塊錢,你可以選擇借給我5塊,然後我明天還你10塊;或者你可以選擇借給我10塊,我明天還你18塊,你怎麼選呢?第一種你賺了100%,第二種只有80%。但是如果你選第一種 第二天你手裡會有15塊,第二種情況下你手裡會有18塊。所以答案很顯然。
相信我。我學金融5年了。
③ 銀監會叫停銀信合作理財產品以後,房地產公司融資遇到阻礙,他們會有什麼對策
房地產融資一直是個敏感話題。但是不要為房地產企業操心,因為從歷次專運動看,他們都屬沒傷筋骨,因為房地產是塊肥肉,嫌貧愛富的銀行很願意往上貼。現在銀行減少支持的力度,實際只是基於政策風險的考慮,而市場風險幾乎很小。所以,適當時候,銀行與房地產企業「合作」,想辦法應對一下監管機構,還是很有可能的。
其二,如果放棄銀行信貸資金,謀求其他資金的方式還有很多,拆借、集團銷售、典押等等,但是用高利貸的可能性幾乎沒有。大額資金使用兩年,想使用高利貸,這是不可能的
第三,一場運動下來,真就是死掉幾個小小的房地產商,也是正常不過的。解放軍叔叔打靶訓練,還要有幾個死亡名額呢...
④ 同樣30年,炒房的發了,炒股的套了,為什麼
順勢者昌,逆勢者亡。趨勢的巨大力量是不容我們普通人忽視的。大眾常說:選擇比努力更重要,30 年來的房產和股市巨大的收益差異就是最好的例子。
根據媒體統計,我國房地產業的總市值已經達到了 400 萬億,相比於A股滬市不足 40 萬億的總市值,真是小巫見大巫。房地產的價值已經嚴重虛高,甚至比舉國之下半壁江山的實體企業總市值都要高出 10 倍有餘。
要是這 400 萬億人民幣流入市場,很可能我們的通貨膨脹問題將與委內瑞拉一樣嚴峻。大發貨幣看似是最為簡單、粗暴、有效的刺激經濟增長的「法寶」,但是後患無窮。
這三十年來,幾乎沒有其他投資項目的收益能夠和地產業相媲美。甚至上市公司賣掉一套上海的房子就能實現業績的扭虧為盈,這樣的現象是不是很諷刺?
浮雲微語
找准了趨勢就把握住了財富增值最有利的手段。而這一切都需要我們自己去思考和作出判斷。
⑤ 努力創業的,不如躺著炒房的,這是為什麼
因為炒房賺錢更快啊。機遇當然決定成敗。但機遇不是人人都有,如果沒有好的機專遇,我們也不能坐以待屬斃,成功人士即使沒有機遇,也會想辦法創造機遇的。所以,歸根結底,有沒有機遇都需要付出努力,努力爭取到任何時候都沒有錯的。
⑥ 公司上市,集資,炒股,炒房,再分拆 懂這些要學什麼專業
從你所講的這些詞彙來判斷,我推薦你去讀財務管理、會計或者金融專業。
⑦ 投資房產,想炒房,具體怎麼操作,才能真賺錢
炒房?低入高賣唄,做炒家的,必須要認識很多厲害的房地產中介經回理,無論是進貨還是出答貨,都是看中介的客源和房源。只要你有錢,認識比較厲害熟悉的中介,那就可以做,中介肯定知道的如何操作。雖然我知道,不過說起來,很多的因素和條件,不如直接找中介合作。炒家的話炒房肯定要給提成給中介。中介他們很懂門道的
⑧ 你們知道炒房的招術嗎好的加分!
現在炒復房比較因難了,因為有制國六條出台,但入果你跟開發商相熟就肯定可以的
炒房一般是去炒樓花,只要開發商給你更名就可以,如果不給你更名,那就不好炒,即使可以,也不一定能賺到錢,因為現在不滿五年要交5.6的營業稅
⑨ 男子連環炒房借貸詐騙涉房產上百套金額數千萬是怎麼回事
買房、炒房、換房,眼下不少人貌似「談房色變」,嫌疑人路某卻自以為「談房色舞」,可誰想到他竟然會在買入上百套房產後,牽連到眾多買賣房子的人。揚子晚報記者昨天從南京檢方獲悉,路某涉嫌合同詐騙被批捕。
提醒:賣房者拿到首付後,一定要見到「同貸書」再過戶
路某的詐騙手法,正是利用了眼下的買房賣房者的性急心理。」法律人士稱,第一,買房子最好走資金監管的路子,賣房者在買家付完首付後,一定要眼見銀行的《同意購房抵押貸款意向書》(簡稱「同貸書」)後,再同意過戶。
第二,要找靠譜的中介,路某之所以能詐騙成功,不排除與中介串通,虛構購房者身份,蒙蔽客戶造成假象,直至上當。
第三,就是路某與賣房人在房產局辦理過戶備案手續時大多簽「自行交易版合同」,該合同與「中介經紀版」不同的是,前者是甲乙雙方,後者是甲乙丙三方合同,後者從法律意義上講,才嚴格意義上有中介參與。
⑩ 繼70年代的下海經商到90年代的炒股再到20世紀的炒房活動之後做什麼是屬於新興的賺錢產業
個人觀點:一個是引入或者自主研發,高新技術行業加工製造;
二是海外投資為穴頭在金融市場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