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信託行業怎麼樣
信託資產隨著理財市場的繁榮而增長,在國際上是可以得出相關增長版數據比例的。信託機構是中國權具有搞成長特性的金融子行業,但是!前途光明,道路曲折,在中國信託機構發展所遇到問題的背景往往都是異常復雜的,行業的發展也不會一帆風順。 信託行業是近幾年才在我國興起的一種投資理財方式,投資理財的門檻較高,相較下收益也很高,年收益可以達到8%~15%左右。而且如果你投資的是固定收益投資理財產品的話,他的風險也是相對固定的。信託公司發行的信託產品雖不承諾保本,但是,他的收益卻早就超過了保本,而且超過了我國現在的通脹度6%,這不僅僅是保本,更多的是爭取額外收益。
㈡ 談談信託公司是如何運作的呢
信託公司和P2p都是管理人,都受銀監會監管 2、信託公司主要從事大額理財回,100萬起步,需要配合公答司的相應合規要求,信託公司的管理經驗豐富,出現兌付危機後,信託公司一般會採取先行墊付的措施(俗稱「剛兌」)
㈢ 想成立信託公司需要怎麼辦
答:不可能。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八條,設立信託公司,必須具備符合銀監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的股東必須是「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下文你可以看到法規對這些概念的具體描述。此外,根據該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是3億元人民幣,並且不得分期繳納,必須以貨幣一次性付清。因此,個人基本不可能設立信託公司。以下是前面提到的對股東的具體要求:
「第七條 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八)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
(九)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 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除外)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作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及以上;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境外金融機構為商業銀行時,其資本充足率應不低於8%;為其他金融機構時,應滿足住所地國家(地區)監管當局相應的審慎監管指標的要求;
(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㈣ 信託公司待遇怎麼樣
只要你有復能力,哪裡都是高薪水制,對嗎,對於信託公司,我想說你做的好的話,公司很好,提成嘛,做的不好的話,只能拿底薪,1個月達不到任務,直接讓你走人了,我說的是在上海的一家信託公司,我就是在信託公司,但是我並不是負責銷售,管理網路的,但是裡面的流程和待遇還是很清楚的,底薪2500,轉正3000,做的好的話有拿幾W的一個月,做不好的,干幾天就被開了,這就是現實,能力說話
㈤ 信託公司是如何運作的
通行的模式是,信託公司發行信託計劃,從各個投資者處募集資金,然後將集合的專資金進行對外投資屬,投資產生收益中的部分將分配給投資者作為回報.
如果您有15萬元,可以嘗試通過信託公司或商業銀行購買相關的信託產品,簽訂信託合同,在約定的期限內可以獲得收益,並最終取回本金.
但是,信託產品的投資也有風險,請審慎選擇,祝您好運:)
㈥ 在信託公司工作怎麼樣
看是做業務還是做行政,績效分配方式不一樣的。不過,一般來說,只要不是排名很後的信託公司,行政人員的待遇要好過四大國有商業銀行行政人員的,股份制銀行的就比不上嘍。
㈦ 信託行業怎麼樣
信託資產隨著理財市場的繁榮而增長,在國際上是可以得出相關增長數據比例的。信託機構版是中國權具有搞成長特性的金融子行業,但是!前途光明,道路曲折,在中國信託機構發展所遇到問題的背景往往都是異常復雜的,行業的發展也不會一帆風順。
㈧ 信託公司的運作方式是怎樣的
總的來說,信託是一種法律行為,信託,是指信託人(受託人) 接受他人委託,以回自己的名義代他人答(委託人) 購銷或寄售商品,並取得報酬的法律行為。[1] 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是一種制度安排。這也解釋了雖然我國有專門從事信託業務的信託公司,同時,現在券商資管、基金子公司等都在從事類信託業務,因為信託本身只是一種制度。 簡單來講,信託是一種財產管理委託的法律關系,委託人把財產委託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對財產進行管理並為受益人獲得收益。 從這個定義來看,信託公司應該是先有了錢(或其他財產),再想怎麼把這些財產增值,例如國外比較多的家族信託。但是國內的信託目前的狀態恰恰相反,在信託制度之下,現在的信託公司更多的充當了一個實業投行的角色,就是先有了各種融資項目,把項目做成產品再募集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