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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借款合同

發布時間:2021-03-03 22:27:05

理財人及借款人之間的借貸關系是合法的嗎

是合法的,但是不一定能保證你到期能得到許諾的收益。
《關於人專民法院審理借貸屬案件的若干意見》這份文件中也規定了民間借貸雙方關於利息的規定,其中提出兩條基準線,分別是年化收益是24%和36%。
如果約定的收益是在0~24%范圍之內,那麼這塊收益是既受國家支持又受法律保護的;
如果約定的收益是在24%~36%范圍之內,那麼這塊收益是國家不支持但是受法律保護的;
如果約定的收益是在36%以上的,那麼超過36%的那部分收益是既不受國家支持也不受法律保護的,也就是如果出現糾紛通過法律手段那部分是追討不回來的。

㈡ 巨人理財借款合同怎麼看到

巨人理財募集期結束後,會自動生成合同,到時候就可以在【我的投資】裡面看到

㈢ 急求 :理財協議與合同樣本!!

賬戶代理協議

甲方: (公司/個人),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客戶),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是 ,乙方是 有限公司的簽單客戶。乙方是按照客戶協議書的規定作上述代理。乙方確認在簽署此代理協議前,已閱讀過本協議的全部各條款的規定,並承擔本協議規定的應承擔責任。甲乙雙方完全確認所有的投資風險和相應的權利!並確認此代理協議受青島歐中商務中心有限公司客戶協議書各條款規定約束。
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協商一致,就本合同委託投資事宜訂立此協議:
1、乙方基於對甲方理財操作水平的完全信任,全權委託甲方操做
乙方賬戶,甲方負責對乙方賬戶進行全權操做。
2、賬戶的起始金額:
乙方提供給甲方的賬戶起始資金為________美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美元。
3、服務期限:委託期限為____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4、賬戶操作規則:
 乙方全權委託甲方代操作其賬戶,賬戶號碼為______________。
 在甲方為乙方服務的期限內,甲方對乙方賬戶有全權操做權,乙方保證在任何情況下不幹涉甲方操做也不參與操做,如有干涉或參與而沒有事先通知甲方,甲方將自動退出該賬戶的操做,由此而形成的後果,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 賬戶的資金由乙方控制,甲方負責賬戶操做。
 甲方將保證賬戶操作的穩健性,不急於求成,也不違反操做規則。甲方要經常與乙方聯系告之賬戶操做進展情況。
 甲方有權利知道乙方的賬號和密碼,以便買賣操做,中途甲乙任意一方因特殊情況需更改密碼必須通知對方,甲方須為賬戶保密(不得告知第三方)。
 甲方保證乙方穩定收益。
凈入金伍萬($50000)-拾萬($100000)美元,保證每月最低收益1.1%-1.4%,乙方兩個月不得支取賬戶資金,如在協議期內乙方因特殊原因支取賬戶資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盈利結算日為兩個月。盈利超出部分必須結算日15日內匯到公司指定賬戶上,指定賬戶如下:
戶名:;:
賬號:
如果未按時間匯款到公司指定帳戶上,公司有權終止合作,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例如:乙方規定賬戶保本收益為1.2%,假如乙方賬戶為伍萬($50000)美元,賬戶獲利為貳仟($2000)美元 ,獲利部分捌佰( $800=2000-50000*1.2%*2個月)美元於結算日後15日內匯款到公司指定賬戶上)。

三、其他條款:
1、甲、乙雙方對協議的具體內容負有保密責任,任何一方不得將協議內容透露給第三方。
2、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如有爭議,則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2009年____月____日 2009年____月____日

㈣ 如何認定名為委託理財實為借貸的合同效力

關於民間借貸糾紛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有約定的當然從約定,很容易確定管轄法院,對於沒有約定的依哪條法律確定管轄實踐中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依據《合同法》第62條「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認為民間借貸應以接受貨幣一方即出借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種觀點: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依據此條批復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上述兩種觀點都有值得商榷之處。原因如下:

(1)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並且借貸雙方履行合同義務的表現都是給付貨幣和接受貨幣。出借人劃出借款時,借款人是接受貨幣一方;借款人償還借款時,出借人是接受貨幣一方。《合同法》第62條只是規定「接受貨幣一方」為合同履行地,在民間借貸這種雙方均可能稱為「接受貨幣一方」的法律關系中,不能僅以出借人為「接受貨幣一方」確定履行地。

(2)最高人民法院批復也確定「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按照交易習慣,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由此推測,最高人民法院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前提是「貸款方完成劃款行為」,將「貸款方所在地」等同於「貸款方完成劃款行為地」。

該批復是1993年出台,當時的民間借貸多是出借人直接提供現金,所以借款行為完成地即為「貸款方所在地」。該批復現在仍為有效,但如今資金流轉方式多樣,民間借貸有時會以借信用卡刷卡、開支票、異地轉賬等形式存在,此時借款劃出地與貸款人所在地沒有關聯,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就失去了前提條件,在此種情況下,「貸款方所在地」並不一定是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批復雖在部分情況下適用條件不充分,但作為專門規定管轄的法律條文,多數時候還是有其應用的合理性,在沒有更具體的條款可用時,比起用《合同法》確定管轄,以該批復確定管轄更為合適,但應區分情況稍作變通。

1.以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在劃出借款的行為由貸款方本人完成時,比如出借現金、銀行轉賬,「貸款方劃出借款地」基本就是貸款方所在地,此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復的適用條件,應以貸款方所在地為民間借貸糾紛的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

2.以實際劃出借款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不管是侵權行為地還是合同履行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民事訴訟法在確定管轄時總是要選擇跟法律行為或事實本身具有密切聯系的點,這也是國際私法通行的確定聯結點的原則。筆者認為,貸款方劃出借款的行為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借貸行為能夠完成的關鍵,所以貸款方劃出借款地應該算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密切聯系點。諸如通過借信用卡的借貸行為,若是由借款人自己取款,貸款人所在地和實際劃出借款地可能就不等同,此時就應以實際劃出借款地為民間借貸糾紛的合同履行地。

㈤ 原告的資金理財了,把合同單放在被告哪裡,讓被告打了借條,這錢被告應該還嗎

樓主講的比較詳細,但是細節處還不夠明確:
當初原告的資金理財了,那麼,專資金放在那裡理財的屬?資金是原告自己的名下的賬戶里,還是在被告名下的賬戶里?又或者在誰的名下的公司的賬戶里?------這些細節也很重要!
合同單是關於理財的么?那麼這份理財的合同單,是誰簽的?甲乙雙方是誰?內容怎麼定的?比如賺了如何分紅賠了算作誰的虧損?可有明確的約定?
當初原告讓被告打了借條?借條內容是什麼?金額是多少?借款用途有沒有寫明?何時歸還有沒有約定?
原告或被告,有沒有關於當初事情的一些錄音?或用以呈現當初原告的真實意圖的錄音錄像或文字記載或者證人證言?
以上的這些細節,樓主核實清楚後,事情才能搞明白,才能做出最好的應對。

㈥ 如何認定名為委託理財實為借貸的合同效力57

關於民間借貸糾紛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有約定的當然從約定,很容易確定管轄法院,對於沒有約定的依哪條法律確定管轄實踐中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依據《合同法》第62條「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認為民間借貸應以接受貨幣一方即出借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種觀點: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依據此條批復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筆者認為,上述兩種觀點都有值得商榷之處。原因如下:
(1)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並且借貸雙方履行合同義務的表現都是給付貨幣和接受貨幣。出借人劃出借款時,借款人是接受貨幣一方;借款人償還借款時,出借人是接受貨幣一方。《合同法》第62條只是規定「接受貨幣一方」為合同履行地,在民間借貸這種雙方均可能稱為「接受貨幣一方」的法律關系中,不能僅以出借人為「接受貨幣一方」確定履行地。
(2)最高人民法院批復也確定「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按照交易習慣,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由此推測,最高人民法院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前提是 「貸款方完成劃款行為」,將「貸款方所在地」等同於「貸款方完成劃款行為地」。
該批復是1993年出台,當時的民間借貸多是出借人直接提供現金,所以借款行為完成地即為「貸款方所在地」。該批復現在仍為有效,但如今資金流轉方式多樣,民間借貸有時會以借信用卡刷卡、開支票、異地轉賬等形式存在,此時借款劃出地與貸款人所在地沒有關聯,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就失去了前提條件,在此種情況下,「貸款方所在地」並不一定是合同履行地。
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批復雖在部分情況下適用條件不充分,但作為專門規定管轄的法律條文,多數時候還是有其應用的合理性,在沒有更具體的條款可用時,比起用《合同法》確定管轄,以該批復確定管轄更為合適,但應區分情況稍作變通。
1.以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在劃出借款的行為由貸款方本人完成時,比如出借現金、銀行轉賬,「貸款方劃出借款地」基本就是貸款方所在地,此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復的適用條件,應以貸款方所在地為民間借貸糾紛的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
2.以實際劃出借款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不管是侵權行為地還是合同履行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民事訴訟法在確定管轄時總是要選擇跟法律行為或事實本身具有密切聯系的點,這也是國際私法通行的確定聯結點的原則。筆者認為,貸款方劃出借款的行為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借貸行為能夠完成的關鍵,所以貸款方劃出借款地應該算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密切聯系點。諸如通過借信用卡的借貸行為,若是由借款人自己取款,貸款人所在地和實際劃出借款地可能就不等同,此時就應以實際劃出借款地為民間借貸糾紛的合同履行地。

㈦ 朋友借錢做生意,借了200萬,我做的擔保人。借款合同是機打制式的(理財公司的那種合同)。簽合同時出

1,先把合同搞清楚,到底是什麼時候算到期,既然沒有寫明,那就讓他起訴,這樣可以確定時間。2,即使支付違約金,也是按照利息來,總利息不會超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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