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務院 43 號文對信託以及信託銷售會有怎樣的影響
對銷售沒有什麼影響,對信託公司影響大,43號文之後,政府平台融資就越來越少。
信託交易共分為五步 :
1、選擇產品
選擇優質的信託項目,要從三個維度考慮,安全新、流動性、收益性。信託的收益分固定收益類和浮動收益、以及固定收益+超額收益。挑選固定收益類信託產品,需從信託公司、行業、融資方、抵押/質押物和收益和期限五個方面把關。
2、選擇渠道
信託產品的購買包括銀行、信託公司和第三方理財公司三條渠道。一般來講銀行的信託產品種類繁多,網點眾多購買方便,但收益率偏低;信託公司產品收益率高,但產品相對單一,異地購買也是難題,第三方理財收益較高,選擇性比較大,是中產階層理想的理財渠道。
3、認購繳款
推薦期屆滿,投資者確認份額後,除銀行購買信託產品外,投資者採取在信託公司直接購買或通過第三方理財公司購買信託產品,需保證在約定日期前將其足額的認購資金,用銀行轉賬形式劃入受託人為本信託計劃單獨開立的銀行託管資金賬戶內(信託專戶)。第三方理財公司不能通過自由賬戶為投資者代繳、代存資金。
4、簽署合同
委託人(投資者)交款後與信託簽署信託合同及相關文本,簽約時委託人須向受託人提供以下材料:銀行轉賬憑證原件、信託利益劃付賬戶、身份證明文件以及信託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5、購買成功
委託人(投資者)完成繳款,信託計劃成立後,信託公司將在成立後約定時間內向受益人發放受益權證書。
❷ 棚戶區改造 國務院43號文件。棚戶的改造由地方政府還是中央,國務院來做43號文件有這樣的規定嗎
棚戶區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發展工程。2008年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將棚戶區改造納入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規模推進實施。2008年至2012年,全國改造各類棚戶區1260萬戶,有效改善了困難群眾住房條件,緩解了城市內部二元矛盾,提升了城鎮綜合承載能力,促進了經濟增長與社會和諧。但也要看到,目前仍有部分群眾居住在棚戶區中。這些棚戶區住房簡陋,環境較差,安全隱患多,改造難度大。為進一步加大棚戶區改造力度,讓更多困難群眾的住房條件早日得到改善,同時,有效拉動投資、消費需求,帶動相關產業發展,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建設,發揮助推經濟實現持續健康發展和民生不斷改善的積極效應。
❸ 國務院43號文出台 政信合作類信託有何影響
政府平台融資類信託極其稀缺,基本都是打一個少一個
❹ 國發(1994)43號文件全文
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
(國發[1994]43號)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促進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設的發展,特作如下決定:
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內容
(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作為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新的城鎮住房制度,實現住房商品化、社會化;加快住房建設,改善居住條件,滿足城鎮居民不斷增長的住房需求。
(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內容是:把住房建設投資由國家、單位統包的體制改變為國家、單位、個人三者合理負擔的體制;把各單位建設、分配、維修、管理住房的體制改變為社會化、專業化運行的體制;把住房實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變為以按勞分配為主的貨幣工資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為對象、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體系和以高收入家庭為對象的商品房供應體系;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險,建立政策性和商業性並存的住房信貸體系;建立規范化的房地產交易市場和發展社會化的房屋維修、管理市場,逐步實現住房資金投入產出的良性循環,促進房地產業和相關產業的發展。
(三)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要堅持配套、分階段推進。近期的任務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積極推進租金改革,穩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發展房地產交易市場和社會化的房屋維修、管理市場,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到本世紀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鎮住房制度,使城鎮居民住房達到小康水平。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四)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利於轉變住房分配體制,有利於住房資金的積累、周轉和政策性抵押貸款制度的建立,有利於提高職工購、建住房能力,促進住房建設。所有行政和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均應按照「個人存儲、單位資助、統一管理、專項使用」的原則交納住房公積金,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五)住房公積金由在職職工個人及其所在單位,按職工個人工資和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納,歸個人所有,存入個人公積金帳戶,用於購、建、大修住房,職工離退休時,本息余額一次結清,退還職工本人。目前單位和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交率分別掌握在5%,已超過這個比例的可以不變。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交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六)企業為職工交納的住房公積金,從企業提取的住房折舊和其他劃轉資金中解決,不足部分經財政部門核定,在成本、費用中列支。行政事業單位為職工交納的住房公積金,首先立足於原有住房資金的劃轉,不足部分,全額預算的行政事業單位由財政預算撥付;差額預算的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由財政預算撥付;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比照企業開支渠道列支。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本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七)按照責權利一致的原則,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制定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管理等有關具體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計劃和財務收支預決算。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專門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支付、核算和編制使用計劃等管理工作,住房公積金的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一律由當地人民政府委託指定的專業銀行辦理。受委託的專業銀行根據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審定、發放和回收貸款。住房公積金要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
三、積極推進租金改革
(八)要在職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圍內加大租金改革力度。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則上應達到占雙職工家庭平均工資的15%。按上述辦法測定,租金水平已達到或超過折舊費、維修費、管理費、貸款利息、房產稅5項因素成本租金水平的,按成本租金或市場租金計租。
(九)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並公布2000年以前租金改革規劃。租金提高的幅度和次數,要與當地居民的收入水平相適應,要根據物價指數控制目標統籌安排。有條件的市(縣)或單位,應結合實際情況,較快實現向成本租金和市場租金的過渡。
(十)在租金水平達到成本租金以前,新建公有住房和騰空的舊住房租金標准可以高於同期現住房的租金標准。各市(縣)人民政府還可以對職工承租新建公有住房和騰空的舊住房交納租賃保證金和認購住房債券(資訊,行情)作出具體規定。
(十一)租金調整後,對離退休職工、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對象和非在職的優撫對象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情況制定減、免、補的具體辦法。
(十二)住房在規定標准之內的職工家庭,用規定的個人合理負擔部分加上全部住房補貼,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差額可由其所在單位適當給予補助。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補助金在單位住房基金中列支;其他行政事業單位的補助金應先在單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在城市住房基金(未建立城市住房基金的,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列支。
(十三)加強對租金收入的管理。租金收入歸產權單位所有,納入單位住房基金,用於住房維修、管理、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
四、穩步出售公有住房
(十四)城鎮公有住房,除市(縣)以上人民政府認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鎮職工出售。職工購買公有住房要堅持自願的原則,新建公有住房和騰空的舊房實行先售後租,並優先出售給住房困難戶。
(十五)向高收入職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實行市場價,向中低收入職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實行成本價,成本價應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小區級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是否列入成本由各地自行確定)、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等7項因素。舊房的成本價按售房當年新房的成本價成新折扣(折舊年限一般為50年)計算,使用年限超過30年的,以30年計算;經過大修或設備更新的舊房,按有關規定評估確定。目前以成本價售房確有困難的市(縣),可以實行標准價作為過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價和標准價由市(縣)人民政府逐年測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現行售房價格已高於規定的標准價起步水平的,不應再降低價格。
公有住房的出售,應堅持先評估後出售的原則。住房的實際售價應根據所處地段、結構、層次、朝向、設施和裝修標准等因素區別計價。
(十六)標准價按負擔價和抵交價之和測定。一套56平方米建築面積標准新房的負擔價,1994年應為所在市(縣)雙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市(縣)應高於3倍,具體倍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雙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乘以2計算。抵交價按雙職工65年(男職工35年,女職工30年)內積累的由單位資助的住房公積金貼現值的80%計算。
舊房的負擔價按售房當年新房的負擔價成新折扣(折扣年限一般為50年)計算,使用年限超過30年的,以30年計算;經過大修或設備更新的舊房,按有關規定評估確定。舊房的抵交價,可根據使用年限適當降低,但最多不能低於新房抵交價的80%。
(十七)職工購買現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適當給予折扣,1994年折扣率為負擔價的5%,今後要逐年減少,2000年前全部取消。
售房單位應根據購房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給予工齡折扣。每年工齡折扣的數額,按抵交價除以65(男職工35年,女職工30年)計算。離退休職工購房計算工齡折扣的時間,按國家規定的離退休年齡計算。
(十八)職工按成本價或標准價購買公有住房,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購房的數量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標准執行,超過標准部分一律執行市場價。
(十九)售房價格要逐步從標准價過渡到成本價。當年的標准價要根據各市(縣)職工上年平均工資增長的水平、單位發給住房補貼和資助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年增長水平確定,一年一定;新房負擔價與雙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的倍數,要逐步提高,2000年以前達到3.5倍。各市(縣)要從本地實際出發,加快標准價向成本價的過渡。
(二十)付款方式。職工購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售房單位可對一次付款的購房職工給予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參考當地購房政策性貸款利率與銀行儲蓄存款利率的差額,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確定。實行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於實際售價的30%,分期付款的年限一般不超過10年,分期交付的部分要計收利息,單位不得貼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貸款利率確定。經辦政策性住房金融業務的銀行,應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資金,向購房職工提供政策性抵押貸款。
(二十一)明確產權。職工以市場價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可以依法進入市場,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收入歸個人所有。
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後可以依法進入市場,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收入歸個人所有。
職工以標准價購買的住房,擁有部分產權,即佔有權、使用權、有限的收益權和處分權,可以繼承。產權比例按售房當年標准價占成本價的比重確定。職工以標准價購買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後方可依法進入市場,在同等條件下,原售房單位有優先購買、租用權,原售房單位已撤銷的,當地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有優先購買、租用權。售、租房收入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單位和個人按各自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
(二十二)發展房地產交易市場,規范住房交易行為。職工購買住房,都要由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住房過戶和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同時要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並領取統一制定的產權證書,產權證書應註明產權屬性,按標准價購買的住房應註明產權比例。出租和出售、贈與、繼承及以其他形式轉讓所購住房,應按國家規定交納有關稅費。要加強市場管理,規范交易程序,完善稅收制度,堅決查處倒賣房產牟取暴利等違法行為。
(二十三)加強售後房屋維修、管理服務,發展社會化的房屋維修、管理市場。職工購買的住房,室內各項維修開支由購房人負擔。樓房出售後應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維修基金。改革現行城鎮住房管理體制,發展多種所有制形式的物業管理企業和社會化房屋維修、管理服務。
(二十四)加強售房款的管理。國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產權關系和一定比例上交同級財政和留歸單位,分別納入各級住房基金;其他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歸單位所有,納入單位住房基金。售房款要全部用於住房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嚴禁挪用。
五、加快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
(二十五)各地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視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加快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經批准原則上採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要在計劃、規劃、拆遷、稅費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各級建設行政主要部門要切實組織好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實施工作。金融單位在信貸等方面應予以支持。房地產開發公司每年的建房總量中,經濟適用住房要佔20%以上。在建房、售房等方面,對離退休職工、教師和住房困難戶應予以優先安排,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十六)鼓勵集資合作建房,繼續發展住房合作社,在統一規劃的前提下,充分發揮各方面積極性,加快城鎮危舊住房改造。
六、做好原有政策同本決定的銜接工作
(二十七)要做好與原有售房政策的銜接。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均須按照售房當年的售價占成本價的比重明確個人擁有的產權比例;經購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及利息後,原購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1994年1月1日至本決定發布之前出售的公有住房,一律按本決定規定的售房政策進行規范。
(二十八)原有關文件規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標准價和最低價一律停止執行。
(二十九)要繼續做好原住房資金轉入各級住房基金的核定、劃轉工作。劃轉的資金和原有的住房補貼,要逐步理入職工工資或用於列支公積金。
七、加強領導,統籌安排,積極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
(三十)加快住房建設和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健全工作機構,全面規劃,統籌安排,兼顧長期目標和階段性目標,加快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
(三十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決定規定的統一政策,結合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因地制宜,不斷完善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並按年度報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備案;各市(縣)的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要加強對各市(縣)房改工作的檢查督促,保證國家房改政策的貫徹落實和房改工作健康推進。所有單位,不論隸屬關系,都應執行所在市(縣)人民政府對房改工作的統一部署和規定。
(三十二)企業房改是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重點,各級人民政府要為房改創造條件。有條件的國有大中型企業,應結合企業經營機制轉換和勞動工資制度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把住房開發建設、分配、管理和維修服務等社會職能逐步從企業中分離出去,加快實現住房的商品化、社會化。
(三十三)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要分類指導,在全面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基礎上,注意抓好大城市的住房制度改革;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政策規定和配套措施,抓緊立法工作,協調解決深化改革中的矛盾和問題。有關房改工作的配套文件,要盡快制定,抓緊下發。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相互配合,保證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
(三十四)要認真做好房改的宣傳工作。各級新聞單位要加強輿論引導,廣泛宣傳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意義、政策和實施步驟,引導廣大幹部、群眾轉變觀念,提高認識,積極參與城鎮住房制度改革。
(三十五)要嚴肅房改紀律,嚴格執行國務院的統一政策。各級監察部門要加強紀律監督、檢查,對不執行國家統一政策、低價售房、變相增加優惠和以權謀私等違法、違紀行為要嚴肅查處。
(三十六)軍隊系統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由中央軍委審批。
(三十七)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有的房改政策和規定,凡與本決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決定為准。
❺ 國務院43號文·45號文·財政部351號文出台對融資平台有何影響
國務院43號文·45號文·財政部351號文出台對融資平台有何影響
❻ 繼國發43號、40號文以後,銀行向融資平台公司發放流動資金貸款是否合
不合法的。
❼ 國發2014 43號文件是對什麼
國務院43號文是指2014年9月21日國務院下發的題目為《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的文件。文件的主要內容是:一、加快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1、賦予地方政府依法適度舉債許可權。2、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3、推廣使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4、加強政府或有債務監管。二、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規模控制和預算管理1、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規模控制。2、嚴格限定地方政府舉債程序和資金用途。3、把地方政府債務分門別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三、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1、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預警機制。2、建立債務風險應急處置機制。3、嚴肅財經紀律。四、完善配套制度1、完善債務報告和公開制度。2、建立考核問責機制。3、強化債權人約束。五、妥善處理存量債務和在建項目後續融資1、抓緊將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2、積極降低存量債務利息負擔。3、妥善償還存量債務。4、確保在建項目後續融資。「怎麼借」是通過明確舉債主體、規范舉債方式、嚴格舉債程序等措施來解決。「怎麼管」是通過控制舉債規模、限定債務用途、納入預算管理等措施來解決。「怎麼還」是通過劃清償債責任、建立風險預警、完善應急處置等措施來解決。
❽ 為什麼說43號文件或將全面改變中國
43號文到底明說了什麼?
43號文,首要目標是治理地方債。
媒體報道,這份名為《地方政府性存量債務清理處置辦法(徵求意見稿)》已於日前下發至地方財政部門。《辦法》規定:截至2014年底的存量債務余額應在2015年1月5日前上報;將存量債務分類納入預算管理;統籌財政資金優先償還到期債務;2016年起只能通過省級政府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舉借政府債務。
其中比較關鍵的幾個點包括:
鎖定存量,堰塞湖不能擴大。鎖定後的政府債務及或有債務存量債務余額只減不增,除正常清償外,債務數據不得調整。
納入預算管理,財務公開。地方各級政府要將鎖定後的政府債務及或有債務情況及時向同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報告,並按照信息公開有關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鎖定債務余額後,地方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債務單位要將政府存量債務分類納入預算管理。
擬定償債順序,近乎於為地方政府資金建立財務制度。按照規定,一般公共預算可償債財力不足以償還到期一般債務的,可調入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償還;政府性基金預算可償債財力不足以償還到期專項債務的,可調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償債——這等於要提前把地方政府各項收入納入企業一樣的財務制度。
分類管理,不兜底。對於公益性(如棚改區)、商業性做了比較徹底的劃分,城投債一分為二,商業性的必然要引入BOT、PPP等方式處理——但是,也意味著如果沒私營企業參與就必須壓縮相關投入,這樣才更能接近市場定價。
一言以蔽之,公益的歸公益,市場的歸市場,誰家孩子誰抱,18萬億地方債(數據來源:審計署截止日期:2013年6月)已經擺上案板等待處置了。
43號文到底暗藏了什麼?
弦外之音往往比字面意思更為重要,43號文暗含了什麼?
第一,市長們被削權了。過去很多市長也做市場,房地產與賣地收入是第一大資金來源,城投債、地方融資平台是關鍵經營平台。客觀講,這種市級競爭機制促進各地政府大力招商引資、基建上大幹快上,對經濟發展起了不小的正面促進作用。
但是,隨著大、中、小城市基本建設趨於尾聲,各大行業趨於產能過剩,生產力紅利日趨減少,未來的發展主要要靠產業升級、科技創富,這是前期勞動力密集、資本密集方式所不能解決的,市長們也無能為力;同時,越來越高的地方債務帶來的風險正在日益增大,賣地收入難以為繼,市長們為了創造GDP而繼續加大資本投入必將導致債務風險爆炸。
當市長搞經濟弊大於利的時候,其歷史使命必將走向終結。
第二,地方政府「三元化」裂變。過去地方政府的職能可以看作是三個組成部分,部分管理與服務職能,主要是經典的行政職能,如公安、社保,也就是「小政府」;部分事業單位職能,如教育、醫療,也就是中政府;還有部分大政府,如招商引資、城市建設。未來的裂變方向是這三種身份分裂,完善小政府相關職能,事業單位部分企業化、部分政府化,而大政府的智能盡量都市場化。
這種身份的變化影響至深,難度極大,為歷朝歷代所頭疼。因為,中央和地方向來是競合關系,如果地方尾大不掉終成諸侯,如果地方無利則發展動力不足,精英階層何必當官?所以經常是一抓就死,一放就亂。
所以,以個人判斷,大、中、小政府的職能要劃分清晰,是為了科學管理;同時,也必須提升相關官員、國企高管的薪資待遇,並建立類似歐美的「旋轉門」——反腐在先,制度化其次,最後就是等效的激勵措施。
但是,僅就地方行政長官來說,其權利被削除之大,也可能是中國自秦代以來最大的一次(考慮到紀委將有上一級派駐,其權利所剩更少)。最終,市一級政府將形成行政權(市長)、地方國有企業CEO(含原來屬於地方政府的新型PPP混合所有制企業)、地方紀委法院、地方國資委(或由省一級管理)等近乎並立的權力結構。這種結構與省、部、央企結構類似,是一種更為現代化的結構。
第三,中央政府收權,或對應發放數萬億特別國債、基金。自分稅制改革之後,中央政府已經對財權部分上收,跑部錢進、區域調劑皆需以此為基礎;但是,接下來,地方政府失去了地方融資平台的擴張大權,土地出讓收入又減少了(相對與經濟增速,未必是絕對值),自然應該管理的事情也不能那麼多了——削權與減事要結合。
所以,你看到,近期圍繞棚戶區建設,以國家信用為之背書,這等於把地方債務、權責一起移交中央,是為乾坤大挪移(所謂公益性支出);同時,未來教育、醫療等各項支出亦將不同程度由中央垂直管理與地方管理結合(所謂事業型支出);而社保、環保等可能與當地稅收更直接的掛鉤,市長由「投資發展城市」變為「運營服務城市」,市長經濟體制不復成為主流。
同時,目前諸多存量債務僅靠地方政府也不可能自己消化完成,勢必需要重要做統一的制度安排。中央對其中具有公益性的、將來屬於中央的債務進行徹底剝離,發行特別國債打包處理,以中央信用償還可能是最佳選擇;而對於那些明確應屬於地方屬性的,部分通過地方AMC處理掉,部分將來有省一級政府統籌,量力為出。
究其根本就是諸多縣市長對於發展經濟已經沒有太大助力(直轄市、單列市等情況有所不同),需要新的制度安排。
後續連鎖影響有多大?
所以,我們看到,43號文本身的影響或許沒那麼大,但是背後的連鎖反應還會有很多,是窺探後續改革的窗口。我們簡單推演後包括:
債務拆彈。中國過去這些年,在快速發展過程中也埋藏了很多炸彈,或者說堰塞湖,地方政府18萬億的債務無疑是最大的,這次改革的直接效果就是要拆彈。拆彈後,公益性部分由中央政府埋單,市場性的由市場承擔,剩餘部分由地方政府、省政府承擔。
財政體制改革與事權轉移。地方財權上收,公益性事權上收後,地方小政府化,地方企業公私合營,財政體制亦將配套改革。如資源稅、環境稅、房地產稅等都有鮮明區域特色。
條大於塊。以部委、央企為代表的條條,將會日益強於以地方政府為代表的塊塊,未來央企、地方國企的作用不是要弱化而是要強化。
行政等級縮減。中國的很多問題都是由於國家太大造成的,過往多達16級的管理體制是問題核心,現在,行政等級有望縮減到國家、省部直轄市與央企、縣市與地方國企、鎮、村等五級,這將近乎於漢唐時期,管理效率有望明顯提升。
同級半徑擴大與簡政放權。當然,這也會造成一個問題,就是同一級的管理半徑太大,難以橫向溝通,這就需要:第一,簡政放權,把很多市場可以做好的放給市場,僅僅做監管者;第二,成立類似中央的小組制,或者叫參謀長聯席會議制,不能只有群策群力但沒人負責;第三,要加強群眾參政議政,有些地方必須要民眾自決,這點可能最難。
省部、縣市、村鎮智能重新定位。在過去這些年,省一級的職能總體上是在弱化的,因為它財權在上,事權在下,人事權也不夠明朗;當省一級直管縣之後,且上收市一級發債權之後,省這一級是要做強的,同時弱化市長權力後,部一級向下的通道也應該會打開。同時,縣市的權力結構有望下移,走親民路線,就是要深入到本地村鎮;而村鎮的權力會集中化,以前多年很多處於廢棄狀態。
地方企業改革重構。地方政府的權力削弱之後,地方企業的改革應該也會順承發生,特別是很多地方政府是地方國企改革的障礙,可以想見,央企也好,地方企業自身跨區兼並合作也好,省部級企業的垂直整合也好,將會提速。
中國經濟動力重置。在過去中國的經濟增長動力,主要是民眾自發(特別是教育進步)、中央推動、地方政府經營三力合一;在新形勢下,地方政府的權力削弱後,中央政府在微觀項目上的弱化之後,仍然會參與到重要的國家資本主義項目,如晶元、新能源、航空等。但是這種動力機制會更加安全,不會擴大國家風險,也更適合未來全球化競爭。
我們預計,在18大三中全會300多項改革清單中,這一環的改革牽扯極廣,復雜性很高,可以視為位居前列的重要制度安排。但是,既然反腐、房地產改革等硬骨頭也能啃,似乎我們也可以期待該項改革已經箭在弦上——43號文或為引信,發行數萬億特別國債讓地方政府一次性減負也是其中必不可少的前置性手段。
這是一次面向未來30年的制度改革,此為預測,以觀後效。
相關政策解釋
一、分析之前,首先有幾個概念要釐清一下:
1、原地方政府性債務范圍的界定
因為43號文明確在存量債務處置中:以2013年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為基礎,結合審計後債務增減變化情況,經債權人與債務人共同協商確認,對地方政府性債務存量進行甄別。
所以原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范圍界定依據應該是2013年的審計結果。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全國政府性債務審計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3】20號)》,2013年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范圍包括:
(1)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增長情況。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門和機構,下同)、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和其他相關單位舉借,確定由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一是地方政府債券、國債轉貸、外債轉貸、農業綜合開發借款、其他財政轉貸債務中確定由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二是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政府部門和機構、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及其他單位舉借、拖欠或以回購(BT)等方式形成的債務中,確定由財政資金(不含車輛通行費、學費等收入)償還的債務。三是地方政府糧食企業和供銷企業政策性掛賬。
(2)地方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增長情況。是指因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間接擔保,當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政府負有連帶償債責任的債務。一是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公用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舉借,確定以債務單位事業收入(含學費、住宿費等教育收費收入)、經營收入(含車輛通行費收入)等非財政資金償還,且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間接擔保的債務。二是地方政府舉借,以非財政資金償還的債務,視同政府擔保債務。
(3)地方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其他相關債務(以下簡稱其他相關債務)增長情況。是指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和公用事業單位為公益性項目舉借,由非財政資金償還,且地方政府未提供擔保的債務(不含拖欠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政府在法律上對該類債務不承擔償債責任,但當債務人出現債務危機時,政府可能需要承擔救助責任。
(4)通過新的舉債主體和舉債方式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債務。即在上述三類債務范圍之外,通過新的舉債主體和舉債方式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債務。一是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為其他單位提供直接或間接擔保,且由非財政資金償還的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二是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和公用事業單位通過融資租賃、集資、回購(BT)、墊資施工、延期付款或拖欠等新的方式形成,用於非市場化方式運營的公益性項目,由非財政資金償還,且地方政府及其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未提供擔保的其他相關債務。三是國有獨資或控股企業(不含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等新的舉債主體,通過舉借、融資租賃、集資、回購(BT)、墊資施工、延期付款或拖欠等方式形成的,用於公益性項目,由非財政資金償還,且地方政府及其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未提供擔保的其他相關債務。
其中新的舉債主體用於公益性項目的債務僅包括用於交通運輸(鐵路、公路、機場、港口等)、市政建設(地鐵、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廣場、文體場館、綠化、污水及垃圾處理等)、保障性住房、土地收儲整理等的債務,不包括企業法人和自然人投資完全按市場化方式運營項目形成的債務。
2、政府性債務、政府債務和政府或有債務。
43號文中多次出現:政府債務、政府性債務和政府或有債務,因此,我們要明確政府債務、政府性債務和政府債務的區別和相互關系。
政府性債務包括:政府負有償還責任、政府負有擔保責任、可能有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如果按照2013年審計結果就是表1所涵蓋的內容。
其中,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即政府債務,政府債務以外的政府性債務統稱政府或有債務。
3、公益性問題
預演算法修正案規定舉借的債務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按照43號文規定,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主要針對公益性事業。那麼何謂公益性是投資者和金融機構都需要注意的一個問題。 目前已有的相關文件資料中對於公益性的定義有一下幾種:
(1)發改委在審核發行企業債中對於平台債和產業債的分類認定中規定:
公益性項目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過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府投資項目。公益性項目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幾類:
① 城市開發、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包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市政建設、園區開發、建設等;
② ②土地開發項目: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儲備管理等;
③ ③公益性住房項目:包括棚戶區改造、保障房、安居房、安置房、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等;
④ ④公益性事業:包括垃圾、污水處理、環境整治、水利建設等。
⑤ 准公益性項目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雖不以盈利為目的但可產生較穩定的經營性收入的政府投資項目。准公益性項目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幾類:
⑥ ①公共服務項目:包括供水、供電(電力)、供氣、供熱等;
⑦ ②公共交通建設運營項目:包括高速公路投資運營、鐵路、港口、碼頭、機場(民航)建設運營、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城市交通建設運營等。
⑧ (2)《關於貫徹國務院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通知》財預【2010】412號文
⑨ 「公益性項目」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過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府投資項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公共衛生、基礎科研、義務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設項目
⑩ (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全國政府性債務審計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3】20號)
⑪ 公益性項目包括交通運輸(鐵路、公路、機場、港口等)、市政建設(地鐵、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廣場、文體場館、綠化、污水及垃圾處理等)、保障性住房、土地收儲整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