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請問信託公司的固有資產指的是哪些資產
據鑫風口介紹,信託公司固有資產指該公司自有的資產,而不是受託管理的資產。
㈡ 信託公司可以開展哪些固有業務
答:信託公司固有業務項下可以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等業務。版其中,投資業權務限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信託公司可以不超過自身凈資產20%的固有資金參與私人股權投資信託計劃,所佔份額不得超過該信託計劃財產的20%;但在信託存續期間不得轉讓受益權,也不得直接或間接以該受益權為標的進行融資,且應當在信託文件中明確其所出資金數額和承擔的責任等內容。
㈢ 信託財產的條件
信託財產是信託人轉移給受託人管理或處分的財產。由於各國的信託法均未對信託財產的條件作整體意義上的限制性規定,因此,我們可以認為,凡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東西,不論其採取何種存在形式,原則上均可以作為信託財產。如動產和不動產,物權和債權,股票和債券等有價證券,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人身權,如姓名權、名譽權、身份權等,因不具有財產價值,不能作為信託財產。在信託現象盛行的國家,比較常見的信託財產有貨幣、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 。
原則上說,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限制流通的財產外,任何有財產價值的東西均可以成為信託財產。但也有例外,有些國家的法律對某些以特定身份主體為受託人的信託;明確規定其信託財產僅限於某些類型的財產。如《日本信託業法》第4 條規定:信託公司不得對下列財產以外者承擔信託:
(1)金錢;
(2)有價證券;
(3)金錢債權;
(4)動產;
(5)土地及其定著物;
(6)地上權及土地的承租權。
《韓國信託業法》第10條規定:信託會社不得接受下列項目以外的財產信託:
(1)貨幣;
(2)有價證券;
(3)貨幣債權;
(4)流動資產;
(5)土地和建築物;
(6)地產權、遺產權及土地租賃權等。
受託人接受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決定其獨立於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受託人的固有財產(indivialproperty),在信託法上是指一切在信託法律關系成立之前便已經為受託人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受託人的固有財產與信託法律關系無任何法律上的聯系,為避免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發生混淆,有必要明確信託財產的范圍。
㈣ 信託資產的基本解釋
信託項目對委託人未終止確認的信託財產,應設置備查簿進行登記(包括信託財產的性質、信託設立日的賬面原價或余額、已計提的減值准備,信託文件約定的價值、信託期間等),並按本辦法的規定予以確認和計量。如委託人未終止確認的信託財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仍應由委託人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信託項目不應對該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如委託人未終止確認的信託財產為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仍應由委託人採用權益法核算,信託項目不應對該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會計期末,信託項目對委託人未終止確認的信託財產不應計提減值准備。 (一)信託資產不屬於信託公司的資產和負債
信託資產是指信託投資公司因接受信託而取得的財產,以及因信託資產的管理、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信託資產不屬於信託投資公司的自有財產,也不屬於信託投資公司對受益的人負債。信託投資公司終止時,信託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資產」。這一規定與過去信託投資公司會計實務處理不一致。過去,信託存款是信託投資公司的負債,發放信託貸款是信託投資公司的資產,兩者都計入信託投資公司的資產負債表。關閉時信託資產與負債參與信託投資公司的清算。
(二)信託資產與自有資產分開管理和分別核算
《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的自有資產與信託資產應分開管理,分別核算。信託投資公司管理不同類型的信託業務,應分別按項目設置信託業務明細賬進行核算管理」。
(三)信託資產運用和來源應進行明細核算
《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對不同信託資產來源和運用,應設置相應會計科目進行核算反映,來源類科目應按類別、委託人等設置明細賬。運用類科目應按其類別、使用人和委託人等設置明細賬。信託投資公司對信託貨幣資金應設置專用銀行賬戶予以反映」。 信託業的本質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在全社會財富管理需求急劇膨脹之下,信託業憑借「無邊界服務、無障礙運行」的先天制度優勢,通過銀信合作等方式獲得了高速發展。
2007年,信託業資產管理規模為9358億元,2011年底接近5萬億元,2012年底更是突破7萬億元。5年來,信託業資產管理規模迅速膨脹,年復合增長率達到驚人的50%。
從受託資金的運用方式來看,在2012年新發的信託產品中,權益類、貸款類和其他類投資信託為主要信託資金運用方式,發行規模分別為1406.67億元、1540.87億元和1104.72億元,三者共佔2012年全年新發信託產品總數的62.66%。其中,權益類信託規模同比下降9.82%,佔比由2011年的26.37%降至21.75%;貸款類信託規模同比增加14.35%,佔比由22.31%同比上升至23.83%;其他類信託規模同比增長80.10%,佔比由10.37%同比增至17.08%。
佔比同比降幅最大的是股權投資信託,規模同比下滑62.74%,佔比由2011年的18.86%降至6.43%。2012年新發股權投資類信託產品首次跌出三甲,其他類新發信託產品異軍突起。
從受託資金的投資方向來看,據統計,2012年,基礎產業的信託產品數量占信託產品發行總數的22.43%,金融市場信託產品佔21.77%,房地產信託產品佔15.91%,工商企業信託產品佔17.08%,其他信託產品佔22.81%;相較2011年,基礎產業產品佔比從8.31%上升14個百分點,在2012年這一年中增長迅猛,在發行數量和發行規模上均超過了房地產信託產品。
事實上,從2011年年底開始,新發行的房地產信託產品數量便呈現下降趨勢。據多家券商研判,房地產信託產品的下滑,主要源於市場需求的萎縮,投資者出於對部分房地產信託產品能否到期後順利償付的憂慮,在一定程度上選擇避開房地產信託產品。
而受國家相關政策影響,基建類信託產品在2012年大幅攀升。申銀萬國分析師朱贇認為,該類信託產品高增長的原因之一在於,2012年地方政府進入債務償還期高峰,加上監管層對銀行平台貸的控制,發債和信託融資成為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重要融資來源。
據統計,2012年全年新發基建類信託產品共計333隻,較2011增長了3倍。基建類信託產品的「井噴」彌補了房地產信託產品的低迷對信託業整體業務收入的影響。
據中信建投統計,2012年信託業營業收入預計為662億元,較2004年的29億元增長18倍;2012年信託業凈利潤預計為466億元,較2004年的8億元增長61倍。
㈤ 信託公司的固有業務是指什麼
信託抄公司固有業務是指信託公司運用資本金的業務。信託公司資本金項下可以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等業務。投資業務限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
信託公司的固有業務是與信託業務相對應的信託公司業務組成部分。固有資產狀況和流動性良好,符合監管要求,是開展各類信託業務的條件。
(5)信託的固有資產擴展閱讀:
基本特徵
1、信託是以信任為基礎,受託人應具有良好的信譽。
2、信託成立的前提是委託人要將自有財產委託給受託人。
3、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信託依法成立後,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運作的財產。
4、受託人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託事務。
信託業務范疇含商事信託、民事信託、公益信託等領域。經央行批準的金融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經營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和其他財產信託等四大類信託業務。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信託公司
㈥ 固定資產搞信託可以嗎有什麼限制
可以的。看以什麼方式來做。想通過固定資產融資貸款,還是直接把固定資產裝進一個信託計劃中去。方式有很多。
㈦ 固有財產指的是什麼
這個概抄念是信託相關的概念襲。
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一、財產的權利主體不同。信託關系依法成立後,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權能即發生分離,受託人享有信託財產的管理處分權,受益人享有信託財產的收益權,委託人享有基於信託財產所有權產生的、旨在保護信託財產權益的獨立請求權。這也就是說,信託財產的權利主體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但受託人固有財產的所有權完全由受託人獨立享有。
㈧ 信託公司固有業務可以做債權轉讓業務嗎
信託公司固有業務是指信託公司運用資本金的業務。信託公司資本金項下可回以開展存放同業、答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等業務。投資業務限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信託公司能夠不超越自身凈財物20%的固有資金參加私家股權投資信託計劃,所佔比例不得超越該信託計劃產業的20%;但在信託存續時間不得轉讓獲益權,也不得直接或直接以該獲益權為標的進行融資。
因此債權轉讓資產理論上不行
㈨ 信託人可以將其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嗎
完全不行,信託財產是完全獨立的,信託公司要把其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分開管理。
㈩ 集合資金信託為什麼不違反《信託法》第二十九條「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你是想問為什麼不能違反還是集合資金信託本來為什麼沒有違反?
不能違反是因回為信託特答殊的財產隔離功能,不進行分別管理和記賬的話會產生識別困難。
其實集合資金信託不存在違反不違反第二十九條的問題,因為這條是約束受託人的也就是信託公司的,而集合資金信託作為一個獨立個體,只有信託財產不存在所謂固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