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信託公司有沒有金融債券的承銷資格第二個問題,信託公司有沒有非金融企業債券承銷資格
《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信託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版
(一)資金信託;
(二權)動產信託;
(三)不動產信託;
(四)有價證券信託;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條 信託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 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
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申請經營企業年金基金、證券承銷、資產證券化等業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
希望能幫到你
Ⅱ 新華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管理
經營目標
通過加強資產管理業務的拓展,完善功能信託,加大產品創新力度,力爭將公司發展成為從事戰略型投資和提供全面而高端金融服務的優質綜合金融服務機構,創建中國管理和回報俱佳的信託公司。
到2012年,公司在管理信託資產規模、信託業務收入以及股本回報率等綜合財務指標等方面達到行業先進水平。
經營方針
公司秉承「珍視所託,專業理財」的經營理念,貫徹「信託為本、面向市場、勇於創新」的經營方針,以國家「十二五」規劃制訂的經濟增長方式為指導,以《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作為業務拓展方向的重要指引,以客戶為中心、市場為導向,努力優化部門職能,推行「承攬、承做、承銷、承管」的專業化分工模式,根據政策的變化及經營管理的需要適時調整業務流程,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大力推進「以人為本」的企業文化建設、合規文化建設,堅持合規、穩健經營,完善對業務風險的分析和定價系統,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切實防範經營風險;加強人才隊伍建設,銳意進取、開拓創新,提升直銷能力和客戶服務工作;繼續完善激勵約束機制,推進薪酬改革,保持公司激勵政策的領先性、持續性、約束性;努力實現全面信息化,全方位培育公司核心競爭能力,樹立公司一流的品牌形象,確保公司能夠實現長期、可持續發展目標。
戰略規劃
公司戰略規劃為「保持優勢、鞏固基礎;突破重點、銳意創新;積極投入、專業規范;協同聯動、差異競爭」。經過三年努力,使公司能夠在優勢領域中實現關鍵產品的突破,積累相當的品牌效應、競爭優勢、管理經驗、專業能力和客戶資源,並以此為基礎謀求業務優化布局,推動業務覆蓋和模式的新發展;再用五年時間,將公司建設成為綜合優勢明顯、具有核心競爭力和國內領先的優質綜合金融解決方案的提供商和資產管理者。
公司業務方向主要定位於房地產、基礎設施、私人股權投資(PE)、證券投資、資源類投資等五個方面,保持房地產、基礎設施項目在原有優勢基礎上的穩固提高,PE、證券、資源類投資類項目做到重點突破、銳意創新。公司將由以投行業務為主轉向為以資產管理業務為主,並使資產管理業務成為公司走向高端金融服務的突破口。以《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為契機積極准備啟動上市工作,以提升公司核心競爭力。
2010年,公司圓滿完成了三年規劃中第一年的各項指標,成功地實現了公司業務的轉型和業務發展中「質」的飛躍,被格上理財網評級為五星級信託公司。
管理模式
1.公司在重新登記伊始,即按照《公司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製訂了《公司章程》及配套的管理制度,建立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為主體的法人治理結構。公司堅持「三會一層」的規范化運作,形成了在監事會監督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
2.公司董事會下設董事會辦公室、薪酬委員會、信託委員會、關聯交易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和審計委員會。各委員會民主議事,充分發揮戰略規劃、業務指導、考評獎懲、風險控制、關聯交易、內部審計、合規經營等功能。董事會辦公室負責股東大會及董事會日常事務性工作。
3.公司監事會是監督公司依法合規按照公司既定戰略進行經營管理的監督機構,下設監事會辦公室,負責監事會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4.公司的經營管理採取前、中、後台的模式。前台負責公司業務的拓展和客戶服務;中、後台負責依法合規履行管理職責;各平台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確保有效防範和控制經營管理風險。
5.為有效調動資源,便於公司在重大問題上合理決策,公司在經營管理層面成立了人力資源管理委員會、信託項目風險咨詢委員會、創新業務委員會和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委員會。
Ⅲ 信託業務承做指的什麼
就是項目包裝。
Ⅳ 私募信託產品,一般的普通投資公司能夠代銷承銷嗎
第三方理財機構可以代銷,比如說xxxx投資管理公司。
Ⅳ 請問投行項目中所說的承攬和承做具體是指區別是
投行項目承攬是投資銀行中運用於業務領域的特有名詞,指項目的承接。
投行項目承做是指具體對項目材料的撰寫和報送。
二者的區別如下:
一、開始時間不同
投行項目承攬是整個項目最開始的部分,只有具有了承攬,才會有後續項目的承做以及承銷。
二、具體內容不同
1、投行項目承攬
包含方案設計、簽訂協議。了解客戶融資需求,包括:期望融資規模、融資期限、成本控制、出表需求、時間要求等。初步收集資料項目洽談階段資料不宜過於復雜,只收集能對項目作出預判的資料便可。
關於協議中的收費,實際操作中,券商收取費用的方式可以由發行主體直接支付,也可以由專項計劃支付。
2、投行項目承做
撰寫材料,報送材料,需要收集主體的內部內部審核反饋回復。如詳細收集主要子公司(包括營業執照、主營業務簡介、股權結構),財務指標測算與分析(包括流動比率、速動比率、資產負債率、應收帳款周轉率、凈資產收益率、利息保障倍數等)。
然後將相關申報材料與底稿提交內核部門,根據內核部門提出各種各樣的審核意見進行回復;同時對申報材料與底稿相應進行修訂、補充、復核。最後出具管理人合規核查意見(理論上內核部門出具)利用相關數字證書向交易所等審核機構「專區」提交申報材料。
(5)信託公司承做擴展閱讀:
承攬投行項目的定價
1、合理科學的服務定價,是承攬投行項目的核心要素之一。由於投行項目服務是創新服務、專業服務、復雜的價值服務,所以不能用簡單的「勞動時間」或「估算」來決定,沒有依據的簡單報價會給項目承攬帶來致命的打擊。
2、如項目報價過低,自身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的同時,項目方也會因為報價過低而對執行質量產生擔憂。而項目報價過高,項目方也很難接受,現在是市場經濟,項目交易是趨利型的。
3、如果報價比競爭者高出很多,他們可以直接在報價差中給好處而無需接受參與;如果是政府或國有企業,那麼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不僅會造成交易質量下降,還會帶來政治風險。
所以,一個投行企業,應該根據自身特點與市場定位,建立一套「項目交易服務價格理論模型」,並堅持誠信維護,根據不同類型的投行項目,採取市場比較法、成本加成法、總額比例法、講時收費法、承包總計法等方式來議價,並根據市場行情變化適時作出相應調整。
Ⅵ 證券公司證券交易和信託公司債券承銷為什麼不交營業稅
我有點不太理解你問題的意思
證券公司有交易席位是交易通道,靠收取傭金費用,這部分收入肯定要交營業稅的
信託公司承銷債券收取承銷費,這部分收入也是要繳納營業稅的
Ⅶ 券商債券承做和信託業務怎麼選,好著
大業信託沒發展起抄來,以後的優勢也不明顯,雖然債券融資脫鉤於建行,但建行有親兒子建信信託。資金、資產和渠道不會去扶持大業的。但市場化競爭就不容易嘍。
債券融資發債更好些,債券融資成本比信託低,還有各地營業部,觸角更多。承攬也比大業更容易些,融資成本更低。不能發債的改去做信託融資,一般資信很低,項目風險就大。
Ⅷ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2013年10月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1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14年3月2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9月1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89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9月19日起施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 尚福林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七日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辦法》內容詳見參考資料頁面) 《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0年6月2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73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尚福林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
一、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詢價對象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主承銷商自主推薦的具有較高定價能力和長期投資取向的機構投資者,以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二、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主承銷商自主推薦機構投資者的,應當制訂明確的推薦標准,建立透明的推薦決策機制,並報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備案。」三、第九條修改為:「主承銷商應當在詢價時向詢價對象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發行人、主承銷商和詢價對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披露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內容,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四、第十四條修改為:「首次發行的股票在中小企業板、創業板上市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不再進行累計投標詢價。」五、刪除第十六條。六、第二十六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一項:「主承銷商自主推薦機構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賬戶。」七、刪除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八、第三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網上申購不足時,可以向網下回撥由參與網下的機構投資者申購,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由承銷團推薦其他投資者參與網下申購。」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初步詢價結束後,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下,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50家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不得確定發行價格,並應當中止發行。網下機構投資者在既定的網下發售比例內有效申購不足,不得向網上回撥,可以中止發行。網下報價情況未及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預期、網上申購不足、網上申購不足向網下回撥後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中止發行。中止發行的具體情形可以由發行人和承銷商約定,並予以披露。中止發行後,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內,經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可重新啟動發行。」十、第五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價格確定後,披露網下申購情況、網下具體報價情況。」本決定自2010年11月1日施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2006年9月1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89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10年10月1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辦法》內容詳見參考資料頁面) 《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2年5月1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7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5月18日起施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郭樹清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
(內容詳見參考資料頁面附件)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辦法》內容詳見參考資料頁面附件)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10月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1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3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肖鋼2013年12月13日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辦法》內容詳見參考資料頁面) 《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4年3月1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30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肖鋼
2014年3月21日
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須具備豐富的投資經驗和良好的定價能力,應當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則。
「網下投資者參與報價時,應當持有一定金額的非限售股份。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自律規則,設置網下投資者的具體條件,並在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主承銷商應當對網下投資者是否符合預先披露的條件進行核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應當拒絕或剔除其報價。」
二、第五條改為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網下投資者報價應當包含每股價格和該價格對應的擬申購股數,且只能有一個報價。非個人投資者應當以機構為單位進行報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確定後,提供有效報價的投資者方可參與申購。
三、第六條改為第七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合並,修改為:「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含)以下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於10家;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於20家。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後有效報價投資者數量不足的,應當中止發行。」
四、刪除第八條。
五、第九條第一款改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後總股本4億股(含)以下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60%;發行後總股本超過4億股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70%。其中,應安排不低於本次網下發行股票數量的40%向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的保險資金(以下簡稱保險資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有效申購不足安排數量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條件的網下投資者配售剩餘部分。
「對網下投資者進行分類配售的,同類投資者獲得配售的比例應當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的配售比例應當不低於其他投資者。」
六、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50倍、低於100倍(含)的,應當從網下向網上回撥,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20%;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100倍的,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40%;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150倍的,回撥後網下發行比例不超過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10%。本款所指公開發行股票數量應按照扣除設定12個月及以上限售期的股票數量計算。」
七、第十五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五)過去6個月內與主承銷商存在保薦、承銷業務關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已與主承銷商簽署保薦、承銷業務合同或達成相關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第五項改為第六項。
八、第十六條修改為:「發行人和承銷商及相關人員不得泄露詢價和定價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操縱發行定價;不得勸誘網下投資者抬高報價,不得干擾網下投資者正常報價和申購;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申購股票;不得以代持、信託持股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向其他相關利益主體輸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過其利益相關方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不得以自有資金或者變相通過自有資金參與網下配售;不得與網下投資者互相串通,協商報價和配售;不得收取網下投資者回扣或其他相關利益。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中國證監會對證券發行承銷過程實施事中事後監管,發現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存在異常情形的,可責令發行人和承銷商暫停或中止發行,對相關事項進行調查處理。」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建立對承銷商詢價、定價、配售行為和網下投資者報價行為的日常監管制度,加強相關行為的監督檢查,發現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採取自律監管措施。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應當建立對網下投資者和承銷商的跟蹤分析和評價體系,並根據評價結果採取獎懲措施。」
十一、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投資者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失誠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視情節輕重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Ⅸ 信託公司是做什麼業務的
委託和代理兩個方面的業務。主要包括以下五點:
(一)信託業務類:信託存款、信託貸款、信託投資、財產信託等。
(二)委託業務類:委託存款、委託貸款、委託投資。
(三)代理業務類:代理發行債券和股票、代理收付款項、代理催收欠款、代理監督、信用簽證、代理會計事務、代理保險、代保管、代理買賣有價證券等。
(四)租賃業務類:直接租賃、轉租賃、代理租賃、回租租賃等。
(五)咨詢業務類:資信調查、商情調查、投資咨詢、介紹客戶、金融業務咨詢等。
(9)信託公司承做擴展閱讀: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信託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資金信託;
(二)動產信託;
(三)不動產信託;
(四)有價證券信託;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七條,信託公司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開展公益信託活動。
第十八條,信託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按照信託目的、信託財產的種類或者對信託財產管理方式的不同設置信託業務品種。
第十九條,信託公司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投資、出售、存放同業、買入返售、租賃、貸款等方式進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信託公司不得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第二十條,信託公司固有業務項下可以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等業務。投資業務限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
信託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進行實業投資,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除同業拆入業務以外的其他負債業務,且同業拆入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信託公司可以開展對外擔保業務,但對外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
第二十三條,信託公司經營外匯信託業務,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並接受外匯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Ⅹ 為什麼發行股票的公司要找一個承銷商做他的代理
利益使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