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怎樣才能享受內地與香港稅收安排 個人居民怎麼認定
稅務主管機關受理香港居民申請享受《安排》待遇時,申請人為法人的,可依據香港有關當局出具的公司注冊證書(副本)或商業登記證核證本,對其居民身份進行認定;申請人為個人的,可憑其香港身份證和香港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及上一納稅年度在港的繳稅單,對其居民身份進行認定。
稅務主管機關對申請人身份有懷疑,且申請人提交的上述資料不足以證明其香港居民身份的,包括在香港以外地區注冊成立的法人。
但稱其管理和控制機構在香港的,或僅在香港短期停留但稱其為香港居民的外籍人士等情況,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局(以下簡稱香港稅務局)為其開具的,享受《安排》待遇所得所屬年度為香港居民的證明。
(1)香港信託稅收擴展閱讀
關於第四條居民
一、居民的定義及判定
本條款對居民的定義分別按各自法律做出規定。是否為本地居民由雙方自行判定。
二、第四條第一款(二)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是指:
(一)通常居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個人,即在香港擁有其本人及家人生活、居住的永久性住所的個人。
(二)在某課稅年度內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逗留超過180天或在連續兩個課稅年度(其中一個是有關的課稅年度)內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逗留超過300天的個人,即臨時在香港工作、居住的個人。
(三)香港法人居民,是指在香港成立的法團公司(包括具有法團地位的公司,下同);或在香港以外成立的,但通常實際管理或控制中心在香港的法團公司,即公司整體日常業務營運的管理或施行管理層決策,或由董事會制定管理決策等在香港進行(例如外國銀行設在香港的分行如並不承擔該外國銀行整體營運的管理和決策,不應屬於享受「安排」待遇的香港居民)。
三、符合居民條件享受《安排》待遇問題
(一)上述1項所述通常居於香港的居民個人如到其他國家或地區工作,雖然會按照工作所在國或地區法律關於居民標準的規定,構成該國家或地區稅收居民,但如其按香港法律規定由於其永久性住所在香港等原因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仍應享受《安排》待遇。
(二)上述2項所述臨時居住於香港的個人在內地取得所得或發生納稅義務時,應按其作為永久性居民所屬地執行相關協定(安排)。即,如其僅為香港臨時居民,同時也是其他國家或地區永久性居民,則應對其執行中國與該其他國家或地區間稅收協定;如中國與該其他國家或地區間沒有稅收協定,則執行國內法的規定。
(三)對要求享受《安排》待遇的香港居民,尤其是涉及構成其他國家(地區)居民個人或在香港以外地區成立的居民法人,應慎重執行《安排》規定。
(四)對其居民身份判定不清的由縣以上主管稅務機關向上述居民開具《關於請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主管當局出具居民身份證明的函》,由納稅人據此向香港稅務局申請為其開具香港居民身份證明(身份證明表樣附後),或將情況報送稅務總局審定。
❷ 香港信託財產由委託人過戶給受託人(比如:房產、股票或基金等)如何納稅
看當地法律了。在中國大陸。轉讓不動產。視同銷售不動產。
中華人民共內和國營業稅暫行條容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簡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僱主提供應稅勞務,不包括在內。
前款所稱有償,包括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
單位或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築物後銷售,其自建行為視同提供應稅勞務。
轉讓不動產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以及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
銷售房屋是典型的銷售不動產.下面就個人轉讓房屋需要繳納的稅金說明如下:
個人轉讓房屋涉及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契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6個稅種,其中契稅由買房者繳納,印花稅由買賣雙方繳納。
❸ 請問, 香港公司的稅種類型有哪些
香港公司的稅種類型有以下幾種:
香港政府對個人及公司收入的稅收分為三種:利得稅、薪俸稅及物業稅。對於經常性居住於香港的個人,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選擇個人入息課稅,將所有本身及其配偶的收入統一報稅,這樣方便統籌,減低稅務負擔。個人方面,個人入息課稅是唯一可以扣減投資物業貸款利息支出方法。
1、香港公司利得稅
香港公司利得稅的稅務定義為:凡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潤(由出售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的人士,包括法人團體、合夥經營的商號、信託人或團體,均須繳納利得稅。
征稅對象並沒有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的分別。因此,香港居民可從海外賺取利潤而無須在香港納稅,反過來說,非香港居民如果在香港賺取利潤,則須在香港納稅。
2、增股稅
如果香港公司的注冊資本從一萬遞增到一百萬,政府會收取香港公司資本增值股稅,稅率為千分之一。
通常情況下,香港政府按增加股份的總面額徵收0.1%的增股稅,即每1000港幣注冊資本徵收1港幣,如注冊資本超過10000港幣,須另外繳交增股稅O.1%。
3、厘印費
香港公司的股份由A轉到B,香港政府會徵收厘印費的,如果某一物業從一人轉賣給另一人,也需要繳納厘印費。
4、印花稅
如果香港公司訂立合約,如:雇員合約,香港公司需要香港政府見證,該份合約的訂立時間,香港政府會徵收印花稅,並在繳稅完成後再封面加蓋印鑒。
希望可以幫到您,歡迎點贊關注,謝謝。
❹ 怎麼適用 稅收協定 香港 稅務局
與憑證一樣.列印當月認證匯總單,裝訂存檔
❺ 朋友最近推薦香港信託,那香港信託和內地信託有什麼差異
香港和內地以及馬來西亞都有分公司。
❻ 香港人在大陸能買信託么如何繳稅,需要什麼證件
個人購買暫時不需要繳稅,因為是自行申報,所以基本上沒有人繳稅的,並且版也不合理,涉及權到重復繳稅的問題了。香港人買信託需要有內地的銀行賬戶,因為是人民幣結算的,涉及到匯款問題,證件就香港人的居民證就可以了。
❼ 在香港公司的收入中,有哪一些是不用收稅的
在香港公司的收入中,不用收稅的類型有:
1、香港公司派發的股息。
如果一家香港公司並無在香港經營業務,或因為所有利潤均從海外獲得(或因其他原因不需須繳納稅款)其派發的股息,則需要納入應算稅額中。實際上,香港稅務局將所有股息列為須要算入納稅額的項目;這可能由於在香港經營業務,但獲得豁免利潤的法團,仍會被列入「應課利得稅的范圍」內。
2、支出、收入香港服務公司或信託公司的款項:
假如一家香港服務公司或信託公司,因某人的服務而收到一筆款項,而該人是以其個人名義賺取有關款項時,便可豁免該香港服務公司或信託公司這一筆款項的香港公司利得稅。而向實際賺取該筆款項的人士征稅,這規定可確保稅務局在對香港服務公司或信託公司,以及提供該服務的個人,同時進行評稅時,不會對該筆款項作出雙重征稅。
3、與該項入息有關的利得稅已通過其他人士徵收:
例如當A香港公司是某一合夥業務的合夥人,而該合夥業務的利潤已被獨立評稅,該香港公司將分配所得的利潤計算在該香港公司利得稅項內。香港沒有雙重稅制,在上述情況中,利潤已被獨立評稅,且可以視作香港公司的分紅,而香港公司分紅是屬於稅後利潤,再分給A香港公司是不需要再交稅的。
4、儲稅的利息:《香港稅務條例》特別豁免了儲稅利息的繳稅責任。
希望可以幫到您,歡迎點贊關注,謝謝。
❽ 香港有哪幾種稅及相應稅率
直接稅分為利得稅、增股稅、薪俸稅及物業稅。
1、公司利得稅
凡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潤(由出售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的人士,包括法人團體、合夥經營的商號、信託人或團體,均須繳納利得稅。
利得稅是按照香港公司的盈利,也就是按純利的8.25%(香港公司首個200萬港幣按次稅率計算香港公司利得稅)或16.5%(超過200萬港幣部分以此稅率計算)來計算。如果香港公司不盈利,就不需要交稅。
例如:香港公司一年的營業額是1千萬港幣,毛利為200萬港幣,純利為100萬港幣。那麼這家香港公司應交給政府的香港公司利得稅為100萬x 8.25 = 8.25萬港幣。
2、增股稅
如果香港公司的注冊資本從一萬遞增到一百萬,政府會收取香港公司資本增值股稅,稅率為千分之一。
通常情況下,香港政府按增加股份的總面額徵收0.1%的增股稅,即每1000港幣注冊資本徵收1港幣,如注冊資本超過10000港幣,須另外繳交增股稅O.1%。
3、物業稅:
相當於國內的房產稅,稅率16%-17%。在香港如果有房產等物業出租的情況下,所得的租金收入需要向政府交納的稅收稱之為物業稅。
4、個人薪俸稅
相當於國內的個人所得稅,稅率16%左右。薪俸稅根據薪金收入以累進稅率計算。
(8)香港信託稅收擴展閱讀:
部分間接稅如下:
1、差餉、地租及地稅
差餉是香港的一種地稅,是香港政府為香港境內地產物業徵收的稅項。除差餉外,按土地契約的不同,土地使用者另須繳交地稅或按《中英聯合聲明》的規定向政府繳納地租。此等稅種由差餉物業估價署(差餉及地租)和地政總署(地稅)徵收。
2、印花稅
印花稅是香港政府向所有涉及任何不動產轉讓、不動產租約及股票轉讓所徵收的稅款。
3、博彩及彩票稅
博彩及彩票稅是香港向賽馬投注、合法足球博彩投注及六合彩收益所徵收的稅項。
❾ 成立香港公司之後,需要交的稅和大陸公司一樣嗎
香港公司稅務和大陸公司的稅務是不相同的,香港公司需要交的稅主要有:利得稅和薪俸稅,相當於中國大陸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香港公司具體如何交稅如下:
薪俸稅:有聘請香港人士雇員,或者公司董事有領薪,需向稅務局申報。(填寫薪俸稅表、遞交給稅務局即可)
利得稅:凡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潤(由出售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的人士,包括法人團體、合夥商鋪、信託人或團體,均須繳稅。征稅對象並沒有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的分別。
因此,非香港居民如在香港賺取利潤,則須在香港納稅。至於業務是否在香港經營及利潤是否得自香港的問題,主要是根據事實而定,但所採用的原則可參考香港及其地區正式的法院所判決的稅務案例。
關於香港公司稅務事宜,歡迎來和我們探討。
❿ 離岸信託會被認定為中國居民企業嗎
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不是認定的。
非居民是指:按照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或稅收協定不屬於中國稅收的納稅人(含非居民企業和非居民個人)。
按照上述定義是不需要申請的。如果這個公司不是依照大陸法律設立的大致都是非居民企業。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
為規范和加強對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准被認定為居民企業的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的所得稅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於2011年7月27日發布,自2011年9月1日起實行。
1、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境外中資企業)是指有中國內地企業或者企業集團作為主要控股投資者,在中國內地以外國家或地區(含香港、澳門、台灣)注冊成立的企業。
2、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以下簡稱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是指因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而被認定為中國居民企業的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
3、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及其實施調理和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履行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並在向非居民企業支付《企業說的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款項時,依法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4、非境內注冊居民企企業的實施管理機構所在地與境內主要控股投資者所在地一致的,其主管稅務機關為境內主要控股投資者的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5、 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與境內主要控股投資者所在地不一致的,其主管稅務機關為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的國稅局主管機關;經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批准,企業也可以選擇境內主要控股投資者的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為其主管稅務機關。
6、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存在多個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的,其主管稅務機關由相關稅務機關報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確定。
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後,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層報稅務總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