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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融資

發布時間:2021-03-22 09:09:02

❶ 歷史青苗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主要是改變舊有常平倉制度的「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的呆板做法。靈活地將常平倉、廣惠倉的儲糧折算為本錢,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貸給農民、城市手工業者,以緩和民間高利貸盤剝的現象,

同時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達到「民不加賦而國用足」,改善了北宋「積貧」的現象。但事實上青苗法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後於元豐八年(1085)神宗去世後廢止。

(1)青苗融資擴展閱讀:

對於青苗法的評價

從目的上看,王安石主張推行青苗法最初的動機是「富民」、「強兵」。希望通過青苗法的施行使得政府在不動搖官僚體制的情況下,避開冗官現象,通過「理財」,在財政上的「開源」來解決現實中「積貧」困境,並同時改善民戶生活,使其避免受兼並之家高利貸的盤剝,達到民不加賦而國用足。最後通過使國、民都富裕後,達到「強兵」的目的。

從客觀效果看,青苗法一方面給宋朝政府帶來了巨大的收入,對其「富國」、「強兵」有著重要意義,並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農民,但另一方面由於青苗法實施過程中官吏個人意願及目的、地區差異、腐敗、制度缺陷等等因素的影響,總體上民戶深受其害,並未能夠實現王安石最初「富民」的目的。

❷ 什麼情況下,無需取得正式發票即可稅前扣除

合理的損失無需取得正式發票。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❸ 房產銷售企業的主營業務成本包括哪些

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要設置嗎?
應該設置。
除了工資,其他基本也就從銷售費用調出一部分是嗎?
可以將與收入有關的支出都計入主營業務成本。服務業的成本和銷售費用比較難拆分,建議除了業務人員的工資以外,像場地租金、水電費、通訊(網路)費、物業費等近似成本的內容放在成本中,而像辦公費、廣告費、咨詢費等與管理相關的內容放在銷售費用或管理費用。

❹ 青苗法規定春季是怎樣賠償的

青苗法借貸的主要是錢,歸還時隨二稅還納,要將糧斛換算成錢,換算價的高低會影響利率。河北提舉常平官王廣廉令出息「不得過三分」,並不是把三分作為取息的標准,而是防止還納時物價貴,借貸者如仍按借貸換算價繳納本色糧斛,實際利率會提高,故設此上限以防止百姓虧損。青苗法規定,民戶借貸錢貫,夏秋隨稅還納糧斛,還納時「取當年以前十年內逐色斛斗、一年豐熟時最低實直價例,立定預支,召人戶情願。」③其含義是:假如10年有3年豐年(其餘年份為平年或欠年),每年最低糧價為石850、800、750文,則取800文為率,此即為「熟時酌中物價」。百姓借貸一貫,按800文計,相當於借貸糧斛1.25石。利率二分,本息共1.5石,即還納1.5石糧斛,或相當於1.5石糧斛即1200文現錢。如還款時糧價高於借貸時的換算價,石為千錢,則1.5石糧斛相當於1500文,遠遠高於借貸千錢本息1200文的標准。在這種情況,「許量減市價納錢」,即將每石千錢的時價適當降低,作為錢糧換算的新標准。利率最高不得過三分,則可把換算價比市價降80文,為每石920文,所借千錢換算為1.11石,加上二分利息,則為1.30石,即繳納1.3石糧斛,而不用繳納1.5石。如還款時糧價低於換算價,則仍按換算價還納錢谷。 青黃不接時糧價較高,借貸現錢不按當時市價折算利息,而按豐熟年份中價折算,既可防止官府的賒貸本錢流失,又使百姓不致過多虧損。例如:借貸時糧價石千錢,按糧斛計算,本息應為1.2石,收成時糧價低,如石800文,則1.2石僅為錢960文,有損於官,故官府以豐年中價將糧斛斗換算成錢,令民戶以錢計算還納,本息1.5石。青苗法還規定,「其願請斛斗者,即以時價估作錢數支給,即不得虧損官本,卻依見錢紐斛斗送納。」④即借貸糧斛者依時價折算現錢,還貸時如歸還糧斛,則依所借錢額折算,還本付息。可見,除了收成時市價低於借貸換算價(因換算價以豐年中價折算,故低於換算價的年份很少),不論借貸的是錢還是糧,也不論還納的是錢還是糧,以錢為本的換算方式可保證國家獲取不低於20%的收益。 河北最高取息不得過三分的規定,很快得到糾正,不管繳納時糧價有多高,均不再折算,借貸者只須按20%的利率繳納現錢,還本付息即可。

❺ 濟南城中村有戶口有宅基地證老房產證拆遷補償能給多少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城中村改造的意見
濟政發〔2014〕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積極實施新型城鎮化戰略,加快推進城中村改造,讓更多群眾享受到改革發展帶來的實惠,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發展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1.指導思想。緊緊圍繞「加快科學發展,建設美麗泉城」中心任務,堅持城中村改造與新型城鎮化戰略相適應,與城市建設發展相協調,統籌解決被改造村居民的安置補償、就業、社會保障、戶籍管理、經濟體制和社區管理改革等問題,努力實現「村民變市民、集體土地變國有土地、集體經濟變股份制經濟、村莊變社區」四個轉變,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2.工作目標。強化政府主導、規劃引導、社會參與和市場主體作用,完善組織推進和政策支持體制機制,突出重要城市功能區及重點項目帶動的城中村改造,在妥善安置居民的同時,同步推進社會保障、經濟體制和社區管理方式改革,努力實現城中村居民的完全市民化,力爭到2020年,中心城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城中村改造工作全部啟動。
3.基本原則。堅持各區(含濟南高新區,下同)為城中村改造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市裡進一步完善政策支持措施,強化政策引導,加強指導監督;堅持整體策劃、連片開發,以城市總體規劃、片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各專項專業規劃為依據,認真落實城中村改造引導規劃,鼓勵多村整合、連片開發,提高綜合開發效益;堅持統籌推進,綜合考量,以維護城中村居民切身利益為出發點,統籌實施安置補償、社會保障、就業服務、經濟體制和社區管理方式改革,確保被改造村居民長遠生計有保障、生活水平有提高;堅持以人為本、實事求是,充分尊重群眾意願,密切結合各區實際制定改造推進計劃。
二、規劃管理
4.規劃控制。城中村改造總體策劃方案的編制,以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中村改造引導規劃為依據,以重點區域發展、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為帶動,打破村居之間的地域界線,按照統一規劃、連片改造、整體配套的要求,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鼓勵提高土地開發強度,充分利用地下空間,壓縮用地規模,提高土地集約節約利用水平。
5.設施配套。在符合相關規范的前提下,按照滿足需要、適度超前的原則,加大城中村改造范圍內市政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力度,提高片區配套水平和承載能力。安置房、保障房建設要嚴格遵守普通商品房開發程序,嚴格按照規劃要求進行建設,完善水、電、氣、暖、環衛、消防等基礎設施和社區服務、治安管理、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物業管理等服務配套,加強房屋和配套設施質量安全監管,建設精品工程。
6.違法違章建設處理。對城中村改造范圍內歷史形成的違法違章建築,本著有利於規范和加快推進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原則,實行分類處理:對原村集體所有的非居住用房,改造時可以保留的,作為保障房對待,並相應核減保障房建築面積;對符合或基本符合規劃、建築物滿足安全使用要求,且用於安置本村居民的居住用房,經批准可完善相關手續,並核減安置人口;對嚴重違反土地利用或城市規劃,或存在嚴重質量安全隱患的房屋,依法拆除,有關責任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它類型的違法違章建設,原則上做擱置處理。
三、安置補償
7.安置保障標准。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獲得享有完全產權的安置房屋。安置房在充分考慮公共面積分攤的情況下,多層建築按人均建築面積40平方米安置,小高層建築按人均建築面積43平方米安置,高層建築按人均建築面積47平方米安置。生活保障用房按人均建築面積30平方米予以保障,建設資金按普通商品住宅的建安成本納入改造成本,超出部分由集體經濟組織自籌,產權歸集體經濟組織,未經批准不得轉讓,其收益用於保障原村民的未來生產生活。選擇貨幣安置和保障的,按應安置和保障面積給予補償,補償價格按照同地段安置(保障)房市場評估價核算。城中村改造可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總人口,增加不超過10%的安置和保障房面積,用於安置和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新增人口等。長期在本村居住的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住戶,經村民代表大會研究同意,並由區政府認定後,可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並安置,但不享受保障房政策,解決方式為自購安置房,價格可享受高於成本價、低於市場價的優惠。安置補償方案要經村民(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由徵收人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安置補償協議。
8.安置房、保障房建設。安置房、保障房建設用地與經營性用地整體出讓的,安置房、保障房必須與經營性土地開發統一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安置房、保障房由開發商代建的,列入土地出讓附加條件,由區政府負責監督。為加快項目推進,可參照我市棚戶區改造的有關政策運作。
9.拆遷補償。在依法拆除村民住宅時,原住房面積超出每人4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省里確定的補償標准補償。對手續合法齊全的集體經濟用房、集體辦公用房、村公共服務設施用房等非住宅用房及其附屬物,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10.規費減免。安置房和保障房建設,參照市物價局、財政局《關於公布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履行改造拆遷安置房建設首批免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目錄的通知》(濟價房字〔2008〕111號),免收相關費用。經營性建設項目收費,按相關標准下限收取。安置房、保障房及其物業管理用房在辦理確權登記手續時,減半收取登記費。
四、土地管理
11.土地徵收。經營性用地的規模,按照基本平衡城中村改造成本,即按照經營性用地出讓成交總價款的60%與城中村改造成本相平衡確定。城中村改造項目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依法按程序征為國有建設用地。安置、保障和相應經營性用地規模以外的土地,全部由政府按規定適時徵收儲備,徵收前由區政府負責落實管理責任。
12.土地供應。安置房、保障房建設用地依法採取有償出讓方式供應。安置房、保障房建設用地單獨出讓的,其土地出讓金列入城中村改造成本;與相應的經營性用地一起招拍掛出讓的,安置房、保障房用地部分經折算後對應的土地出讓金列入城中村改造成本。經營性用地具備分宗條件的,可按功能布局合理劃分地塊,確定規劃條件後分批出讓。安置房合規分配後,住房保障管理、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辦理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2005年之後經市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批准已完成改造的項目,安置房用地和保障房用地可協議出讓給村集體組織,經核實確實用於安置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相關土地出讓費用可追加列入相應改造成本,安置房依法換發具有完全產權的房產證,保障房享有完全產權。
13.土地收益分配。經營性建設用地招拍掛出讓後,土地出讓總價款的60%先行撥付到各區,作為城中村改造成本;土地出讓凈收益的70%撥付各區,專項用於城中村改造的基礎設施建設和資金平衡。由市屬各投融資集團作為投資主體推進的城中村改造項目,其土地出讓凈收益的70%撥付各投融資集團。經營性土地出讓總價款不能平衡改造成本的項目,在各區、市屬投融資集團范圍內採取以豐補欠的方式平衡。安置房與保障房用地出讓價款納入改造成本。
五、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和就業扶持
14.社會保險。改造後的城中村居民參加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機制。符合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可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符合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條件的,可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符合企業職工和靈活從業人員參保條件的,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中,按靈活從業人員身份參保的,可自願從參保之日往前補繳不超過15年且不早於16周歲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15.社會救助。改造後的城中村居民,全部納入我市社會救助范圍,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城市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以及其它社會救助標準的,依法享受相關社會救助。
16.就業扶持。將城中村居民納入城鄉就業扶持的重點范圍,通過鼓勵創業、強化職業技能培訓、加大政策支持等措施,促進城中村居民充分就業。
六、經濟體制轉變
17.清產核資。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資產(包括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負債進行清查核實登記。清產核資結果要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審核確認,向全體村民公開,並報所在街道和區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18.資產量化。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合理確定折股量化資產。經清理核實的經營性資產,擬建立股份制公司運營管理的,應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價值評估;採取拍賣等方式處理的,也可根據賬面價值和實際價值進行重新估值,作為資產處置的基本依據。
19.股份制改造。集體經濟組織資產進行清產核資、資產量化、股權設置與界定後,及時向股東出具股權證書,作為參與管理決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憑證。具備建立公司制企業條件的,由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並按照公司法規定建立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不具備建立公司制企業條件的,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表決同意後,可將集體資產進行作價並公開拍賣處置。集體經濟組織轉制為股份制企業(公司),原所屬資產需進行更名的,市、區有關職能部門要簡化手續,在市許可權范圍內減免相關費用。
七、社區和戶籍管理
20.社區管理改革。城中村集體經濟改造完成後,根據《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實施村改居工作。按照便於服務管理、便於開發社區資源、便於社區居民自治的原則,並考慮地域性、認同感等社區構成要素,科學合理劃分社區,建立健全基層自治組織。完成社區管理改革後,計劃生育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21.戶籍管理。城中村集體經濟改革完成後,原依附於戶籍上的有關村民權益自動消除。改造後的城中村居民,依據我市戶籍管理有關規定完善戶籍登記,並參加相應社區自治管理,依法享有自治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八、推進機制
22.組織領導。市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制定全市城中村改造總體方案和年度改造計劃,制定推進城中村改造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城中村改造中遇到的重大困難和問題,督促檢查各級各部門工作落實情況。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編制城中村改造總體計劃和年度計劃,制定配套實施細則,報市領導小組同意後施行;負責指導督促城中村改造工作,及時發現和協調解決城中村改造中的問題。各區全面負責本轄區范圍內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具體負責組織指導總體策劃方案、規劃策劃方案、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以及拆遷安置、招商融資、改造實施、社會保障方式轉變、集體經濟組織改制、社區管理方式轉變等工作,項目涉及市屬各投融資集團的,各投融資集團要做好相關工作配合;由市屬各投融資集團作為投資主體的,各投融資集團負責編制規劃策劃方案及修建性詳細規劃並負責項目實施,各區做好相關工作配合。
23.部門分工。發改與農業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城中村集體經濟股份制改造工作。規劃部門負責根據項目總體策劃方案,結合村土地利用現狀,確定改造項目規劃條件。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安置、保障用地及經營性用地招拍掛報審和實施工作。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城中村改造工程的建設管理、安全監管、竣工驗收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按照相關規定和比例撥付城中村改造成本,核定和分配土地收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城中村居民就業扶持和社會保險參保工作。民政部門負責城中村社區管理方式改革和社會救助工作。監察部門負責監督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履行職責的情況,對違反紀律的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審計部門負責審查監督撥付的城中村改造成本、土地收益分配使用以及集體資產清產核資等情況。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安置房、保障房及其附屬設施等房屋的權屬登記管理工作。公安部門負責戶籍管理。國土資源、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城中村改造中未經批准或未按照批准條件實施建設等問題。上述部門要按照分工,研究制定相應實施細則。
24.審批程序。城中村改造總體策劃方案由各區政府審批並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好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確保城中村改造工作依法有序推進。按照審批重心下移的原則,根據隸屬關系下放審批許可權,除跨區域和市屬投融資集團規劃實施的項目外,其他城中村改造審批事項原則上由各區級職能部門受理審核,規劃、土地手續由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各分局受理審批。市規劃局各分局負責項目的前期規劃策劃、修建性詳規、單體設計方案審查等工作;市國土資源局各分局負責辦理前期土地利用現狀審查、土地利用預審、匯總城中村改造費用、計算平衡成本的經營性用地規模、受理安置保障用地出讓業務,協助市國土資源局做好土地移交、成本返還、供後監管等工作。其它相關審批部門也要進一步下放審批許可權,減少審批事項,縮短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
25.督導檢查。市領導小組將制定城中村改造計劃,明確各區工作任務,作為各區必須完成的工作指標,簽訂責任狀,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有責任的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建立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將城中村改造項目相關工作列入市重點督查范圍,對工作不積極、不主動,甚至推諉扯皮導致工作拖延完不成當年工作任務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主體和責任人的責任;對弄虛作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往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准。
濟南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8日

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國土資源廳
關於濟南等三市調整征地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批復
2008年9月26日
魯價費發〔2008〕178號
濟南、濟寧、德州市物價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
你們關於調整征地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請示均收悉,現批復如下: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征地年產值和補償標準的通知》(魯政辦發〔2004〕51號)規定,同意你們上報的征地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准。在國家征地拆遷過程中,要嚴格按規定進行補償,切實保護農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復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1、濟南市征地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准
2、濟寧市征地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准
3、德州市征地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准

附件1、濟南市征地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准

序號

名稱

類別規格

補償標准

備注

1

房屋

鋼混結構:主體承重為鋼結構或砼結構,主要指框架結構的大跨度廠房或多層樓房。

750-1100元/㎡

1. 附屬物中的簡易棚、屋補償標准為 100元/平方米。
2. 建築正規的大門參照房屋結構套用補償標准。
3. 全封閉的前出廈按建築面積的 80%計算,有柱子未封閉的前出廈按建築面積的40%計算。

磚混結構(樓房):磚牆承重,現澆或預制板保溫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樓房。

600-900元/㎡

磚混結構(平房):磚牆承重,現澆或預制板保溫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平房,檐高不低於 2.5米。

450-600元/㎡

磚木結構(平房):規則的石角,磚牆或石牆承重,符合規格的木屋架,木(預制)檁條,瓦屋面,外牆扦縫(抹灰),檐高不低於2.5米。

450-500元/㎡

簡易結構:承重牆土坯、磚頭、條磚混砌、碎石等,不規則木樑檁、瓦屋面,兩面借牆或檐高低於2.5米

200-250元/㎡

2

圍牆

亂石基磚牆高2.5m 以上

120-150元/m

亂石基磚牆高2-2.5m

90-130元/m

亂石基磚牆高 1-2m

80-120元/m

亂石基土坯牆高 1.5-2.5m

50-70元/m

3

畜禽舍

磚混結構

80-240元/㎡

舊料歸原主

簡易結構

60-90元/㎡

4

遷墳

棺木、拾骨、骨灰盒

650元/座

少數民族按其殯葬習慣和特點補償標准為650-2000元/座

5

溫室

鋼、砼骨架、玻璃頂

80-120元/㎡

舊料歸原主

鋼、砼骨架、塑料薄膜棚頂

40-70元/㎡

簡易塑料薄膜棚頂

20-40元/㎡

6

小橋

鋼筋混凝土矩形板橋

1200-1800元/㎡

按橋面面積計算

平坦石拱橋

1000-1600元/㎡

石拱橋

1700-2800元/㎡

簡易小橋

600-900元/㎡

7

涵洞

石蓋板涵跨徑 1-2m

500-900元/m

石拱涵跨徑1-2m

800-1200元/m

石拱涵跨徑2-4m

1000-2200元/m

鋼筋混凝土圓管涵跨徑1-2m

1000-1800元/m

鋼筋混凝土蓋板涵跨徑1.5-3m

800-1600元/m

鋼筋混凝土蓋板涵跨徑3-4m

1200-2400元/m

8

台田
石堰

1m 以上,40-70元/m;1m 以下,20-40 元/m

9

水渠
水池

土築水渠、水池

10-20元/立方米

1. 不包括田間毛渠。
2. 按挖方體積計算。

石砌水渠、水池

40-60元/立方米

磚砌水渠、水池

50-80元/立方米

10

地面

水泥地面

20-30元/㎡

花磚地面

15-20元/㎡

水泥路面

40-60元/㎡

11

水井

手壓井

300元/眼

機井按井深分段計算補償

土井:直徑1.2m

100-140元/m

磚井(包括亂石井)
深5-10m直徑1.5m
深10-20m直徑2.5m

3000-4000元/口4000-6000元/口

下管井

450元/m

機井:深20-50m

200-260元/m

機井:深50-100m

240-320元/m

機井:深100-250m

300-400元/m

機井:深250m以上

400-600元/m

12

喬木

胸徑小於 5cm(幼樹, 松柏樹小於 3cm)

2-6元/棵

樹歸原主

胸徑5-10cm(松柏樹3-6cm)

20-40元/棵

胸徑10-20cm(松柏樹6-10cm)

40-50元/棵

胸徑大於20cm(松柏樹10cm以上)成材料

50-60元/棵

13

灌木

一年生以內

5-8元/墩

1. 每墩出條數按10-20根計算。
2. 觀賞經濟類可提高40-60%。

一年生以上

6-10元/墩

14

苗圃

3年內下(移栽,下同)

1500-2500元/畝

花卉苗圃可上浮30%

3-5年

2500-5000元/畝

5年以上

5000-8000元/畝

15

葡萄園

幼齡

區分生長期10-50元/棵

1.科學密植,每畝不得超過 305棵。2.樹歸原主。

初果期

盛果期

16

果樹

苗木

2-4元/棵

1. 包括蘋果、杏、桃、梨、棗、柿、山楂、櫻桃、板栗等。
2. 果樹根據科學合理栽植的原則,每畝不得超過120棵。
3. 樹歸原主。

幼齡期(區分樹種)

20-40元/棵

初果期(區分樹種)

160-260元/棵

盛果期(區分樹種)

300-600元/棵

衰老期(區分樹種)

120-260元/棵

17

淡水
養殖

魚塘

6000-15000元/畝

含土石方及魚苗損失費,魚歸原主

藕塘

4000-10000元/畝

含土石方及藕秧損失費,藕歸原主

18

電力通訊線路

低壓線路帶線

1300元/桿

包括電線等材料、損失及拆建工費

通訊廣播線路

1300元/桿

19

磚窯

18、20、22、32門輪窯

8000-12000元/門

報廢的按照50%補償

老式土窯

15000-26000元/座

報廢的按照50%補償

說明:
1.其他未列出的地面附著物參照《濟南市征地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准》中相近情況給予適當補償。對難以參照的地上附著物補償標准,可委託有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或認證。
2.青苗補償標准按省規定的年產值標准補償一季,即歷下、市中、槐蔭、天橋、歷城區為 900元/畝,長清區為 700元/畝。
3.國家和省確定的鐵路、公路、機場、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徵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等標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過渡安置費按照200元/月.人的標准執行,一人戶按 300元/月.人的標准執行。
5.搬家費按照200元/人標准執行,一人戶按照 300元/人標准執行。
6.有線電視、寬頻網、電話、空調、太陽能、熱水器等遷移費按照行業標准執行。

❻ 南寧市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南寧市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城鄉規劃的順利實施,保護徵收土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南寧市徵用集體土地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范圍內因國家建設徵收集體土地需要補償和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市區范圍內集體土地的徵收工作。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集體土地的徵收部門,負責全市集體土地徵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拆遷辦公室負責本市集體土地徵收的管理、協調、監督、指導的具體工作。

城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本轄區征地機構實施集體土地徵收的具體工作。

城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依法成立的征地機構是其轄區內集體土地徵收的實施單位。

市發改、財政、規劃、建設、住房、人社、監察、信訪、城管、文物、園林、公安、司法、工商、稅務、民政、農業、林業、水利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集體土地徵收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本市市區范圍內集體土地按照地理位置,以行政村(社區或園藝場)為單位劃分為四個區片:

(一)第一區片包括快速環道內的行政村及降橋村、雞村、皂角村、北湖村、連疇村、蘇盧村、西津村、大塘村、屯裡村、屯淥村、永寧村(西鄉塘區)、羅賴村、和德村、振興村、明華村、心圩村、大嶺村、四聯村、新村(西鄉塘區)、陳西村、西明村、石埠村、仁義村、南鄉村、同樂村、智和村、東南村、邕津村、三津村、樂賢村、楊村、平陽村、白沙村、新興村、三岸園藝場、青山園藝場、鳳嶺園藝場、三屋園藝場的區域范圍。

(二)第二區片為第一區片以外,本市高速環道範圍內的行政村及五合社區、莫村社區、通福社區、金葫社區、蓉茉社區、那舅社區、那廖村、三塘村、那況村、圍村村、路東村、路西村、興賢村、石西村、老口村、和安村、永安村、忠良村、樂洲村、金雞村、羅村、留村、高嶺村、玉洞村、新村(良慶區)、壇澤村、淥繞村、平樂村、那平村、新蘭村、新團村、那馬社區、龍崗村、和合村、梁村、公曹村、紅星社區、那元社區、新興社區、蒲津社區的區域范圍。

(三)第三區片為二區片以外,本市新外環高速公路以內的行政村以及洞江村、德福村、民政村、友愛村、壇棍村、西龍村、四平村、五塘社區、英廣村、那筆村、四塘社區、同仁村、那陀村、大鄧村、福祿村、錦江村、蘇盆村、那德村、古思村、居仁村、華聯村、新聯村、平丹村、平垌村、定寧村、壇白村、光明村、康寧村、祥寧村、永紅村、那備村、新橋村、明陽社區、吳圩社區、光和村、屯亮村、州同村、廣良村、良信村、良勇村、張村的區域范圍。

(四)第四區片為新外環高速公路以外,未納入第一、二、三區片的區域范圍。

第五條城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組織本轄區相關部門在征地完成後及時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在冊農業人口與現有土地情況進行登記,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口全部轉為非農業人口的,其剩餘的集體土地依法轉為國家所有,並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因建設需要使用該土地的,參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補償安置。

第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徵收土地補償費用的收入、支出、用途等情況,接受監督。

第二章徵收土地程序及一般規定

第八條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城市建設規劃,擬定征地范圍,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布徵收土地預公告。

徵收土地預公告內容包括擬徵收土地的位置、范圍、面積、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等。

徵收土地預公告有效期為2年。期限屆滿需要延期的,由用地單位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徵收土地預公告的延期手續。

在土地徵收預公告有效期限內,發改、規劃、建設、國土、住房、工商、稅務、公安等部門應當暫停辦理擬徵收土地范圍內相關許可證照的審批手續。

土地徵收預公告發布後,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徵收土地范圍內搶栽、搶種,不得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築物、其他設施或者改變土地用途。違反規定的,在實施徵收土地時不予補償。

第九條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後,城區和開發區的征地機構應當就擬徵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准、需安置農業人口數、安置途徑,以及擬徵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等事項,向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相關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進行書面調查確認。權利人無正當理由拒不確認的,征地機構可以採取證據保全措施。

第十條征地依法報批前,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權利人,對擬徵收土地的補償標准、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權利人申請聽證的,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組織聽證;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城區和開發區的征地機構應當根據調查結果和丈量清點登記情況,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與權利人協商土地補償、安置等事宜。

第十一條徵收土地方案經國務院或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市人民政府、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分別發布征地方案公告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但征地方案公告發布前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征地方案和補償安置方案可以一並公告。

第十二條權利人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告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符合聽證條件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舉行聽證會。

權利人對補償安置方案沒有異議,城區或開發區征地機構應當與權利人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經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核准後,由城區、開發區財政部門按規定向權利人支付補償安置費用。

第十三條權利人對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的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或不能簽訂征地補償協議書的,由城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協調。

經協調仍不能簽訂征地補償協議書的,城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將協調情況、處理意見,附具權利人提出的書面意見或意見的書面記載材料,以及相關的證據材料,報送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將補償安置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補償安置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仍協商不成的,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向權利人發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

第十五條超過《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權利人拒絕交出土地或拒絕搬遷的,城區或開發區征地機構應當依法申請辦理補償安置費用提存手續,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徵收土地補償安置

第十六條徵收集體土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以及產業用地及其配套基礎設施補助費用、拆遷安置用地配套基礎設施補助費用等。

宗地土地補償費標准按照本辦法附件《南寧市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安置標准》的規定執行(見表一)。

宗地安置補助費=宗地征地單價×征地面積—宗地土地補償費。

宗地征地單價由征地區片綜合價格結合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均農用地系數確定。

人均農用地按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當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現有農用地面積除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在冊農業人口數計算。人均農用地系數根據人均農用地確定(見表二)。

征地區片綜合價格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綜合考慮被徵收土地區位、類別以及農產品價格等因素,以前3年主要農產品平均產量、價格為主要依據測算。

連片青苗補償費(見表三)、零星種植青苗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實際計算。

徵收未利用地和建設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十七條因征地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員,必須是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當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在冊的農業人口。具體安置人數按被徵收農用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計算出現小數的,按四捨五入處理。

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經享受過產業用地、實物補助或自謀職業補助的,計算安置人數時應當扣減原已經安置的農業人口數。

第十八條因征地需要安置的,除按法律規定支付安置補助費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安排產業用地、實物補助或自謀職業補助等方式之一拓寬安置途徑。在符合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基礎上,由征地機構、用地單位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具體的方式進行協商,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相關費用納入征地成本。

(一)安排產業用地。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冊農業人口人均不超過40平方米標准安排產業用地。產業用地上的房屋拆遷、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含管線遷移)、農轉用、「三通一平」(通水、通電、通路、場地平整)費用由市財政核定和支付。

(二)實物補助。在用地單位統一建造或提供的商用產業樓內,被安置人口享受按照人均不超過15平方米建築面積標準的商用產業用房或人均不超過20平方米建築面積標準的住宅用房的實物補助。

(三)自謀職業補助。確無條件安排產業用地或進行實物補助的,由被安置的農業人員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自謀職業安置協議書,按6萬元/人的標准支付自謀職業補助費。

第十九條產業用地土地性質分為集體和國有兩種。產業用地須依法完成農用地轉用報批和供地手續後方可使用。國有土地性質的產業用地,可以採取劃撥或協議出讓的方式供地。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國有農、林、牧、漁場等單位安排產業用地的標准和供地方式,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條產業用地在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用於發展第二、三產業,或者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創辦企業。但保留集體土地性質的產業用地不得用於開發經營性房地產,也不得轉讓。

第二十一條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依照《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寧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南府發〔2010〕32號)執行。

征地後,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應按規定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參保人員名單由城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審核。

建設項目徵收集體土地的,用地單位應向市財政繳納由財政出資補助部分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和養老保障費用,所繳費用列入征地成本。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二十二條本章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徵收集體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

第二十三條被拆遷人應當按要求向征地機構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證件等證明材料,征地機構應當按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認定處理。

被拆遷人已取得用地、建房批准證件,但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後,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被拆遷人應當立即停止建設。

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安置。

拆除批准使用期限內的臨時建築,其補償金額計算標准為:補償金額=房屋重置價格×剩餘期限÷批准使用期限。

第二十四條堅決遏制、打擊違法搶建行為。對被認定為違法建設的建(構)築物,一律不予補償。對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用地、建房批准證明材料,經核實確屬一戶一宅和未建設住宅的,按定額方式進行補償。定額補償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拆遷集體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根據不同情況,實行以下四種方式之一予以補償安置:

(一)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前提下,被拆遷住宅房屋位於有條件回建安置小區公寓房的區域,實行政府指導價貨幣補償安置(見表四),被拆遷人可以按規定申請購買政府統建的安置小區公寓房,或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建安置小區公寓房。

(二)符合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可實行產權調換方式安置。

(三)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實行評估價補償安置。實行評估價補償安置方式的,需按有關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補償(補助)認定。評估程序和實施辦法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有關規定執行,評估確定的價格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四)被拆遷住宅房屋位於第三、四區片,不具備建設安置小區公寓房的條件,實行重置價補償安置,並按規定安排回建宅基地(見表五)。

第二十六條採取政府指導價補償安置的,征地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附件《南寧市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安置標准》結合被拆遷住宅房屋的建築面積、成新、樓層等因素確定貨幣補償金額(見表六)。

被拆遷住宅房屋按政府指導價補償的,原房屋佔地及其配套用地按集體建設用地標准給予征地補償。

第二十七條對實行政府指導價補償安置的,經與被拆遷人及被拆遷人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一致,可採取以下四種方式之一建設安置小區公寓房:

(一)政府統一建設安置小區公寓房。由各城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建設及交付使用。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建安置小區公寓房。由被拆遷人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被拆遷人所得的房屋拆遷補償款等款項,按政府批准規劃的公寓房建設條件自建安置公寓房。

(三)引入社會資金採用合作開發方式建設安置小區公寓房。先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政府申請辦理安置小區用地的國有劃撥手續,在政府相關部門確定拆遷安置地塊的規劃控制技術指標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政府申請補辦協議出讓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合作開發的具體事宜,由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開發建設單位協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四)利用社會資金採用「建設—移交」模式開發建設安置小區公寓房。政府通過招投標方式將安置小區公寓房項目的融資、建設等特許權轉讓給投資方,由投資方負責項目具體的融資、建設、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的風險。項目建設完工後,投資方將驗收合格的安置小區公寓房移交給政府,政府按約定總價按比例分期償還投資方的融資和建設費用。

採用以上方式建設安置小區公寓房的,安置小區用地按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住宅用地和5平方米配套公益項目用地的標准予以核定。公益項目用地用於公共管理、文化體育、環境衛生、醫療保健、安全保障等設施建設。公益項目管理和使用方案由城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指導村民委員會與村民小組協商確定。

第二十八條被拆遷人家庭每個安置人口可以申請購買不超過6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政府統建安置小區公寓房。

安置小區公寓房銷售價格由市價格主管部門牽頭,會同城區或開發區財政、建設、國土、審計、住房等部門,根據項目建設成本、拆遷時段、補償安置情況和安置對象等因素制定。

第二十九條被拆遷人家庭的房屋拆遷補償款確實不足以購買該家庭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安置住房的,可購買人均4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安置住房,不足部分由用地單位補足,但不得再申請購買其他安置住房。

第三十條被拆遷住宅房屋位於第一、二區片,市區范圍現有用於安置的拆遷安置小區公寓房的,被拆遷人可向項目業主申請以經認定合法的被拆遷住宅建築面積調換人均不超過6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拆遷安置小區公寓房,調換後餘下的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按有關規定予以認定處理。

用於產權調換的拆遷安置公寓房屬劃撥土地上建設的,被拆遷住宅房屋合法建築面積與安置公寓房建築面積的調換比例為:框架結構1:1.1;磚混結構1:1.0;磚木結構1:0.9。因戶型等原因,用於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建築面積超出按規定比例核定的可調換面積的,超出面積10平方米以內的,由被拆遷戶按安置房售房價購買;超出10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由被拆遷戶按安置房售房價上浮20%購買;超出30平方米以上的(含30平方米),由被拆遷戶按同時期、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場交易平均價扣除土地出讓金價款後購買(見表七)。

因戶型等原因,用於產權調換的拆遷安置小區公寓房建築面積少於按規定比例核定的可調換面積的部分,按市場評估價補償並支付給被拆遷人。

產權調換拆遷安置小區公寓房屬於出讓土地上建設的,調換比例參照本條第二款執行。被拆遷人應按有關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

第三十一條被拆遷人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無第二處住宅房屋,或者雖有二處以上(含二處)住宅房屋,但承諾將來征地拆遷時不再選擇產權調換、政府指導價、重置價補償安置等其他方式,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採取評估價補償安置方式:

(一)被拆遷住宅房屋位於本市第一區片的。

(二)被拆遷住宅房屋位於本市第二區片,確無條件回建安置小區公寓房的。

被拆遷住宅房屋按評估價格補償的,原房屋佔地及其配套用地不再支付征地補償費。

第三十二條實行重置價補償安置的,對需安置人口按人均不超過22平方米、每戶不超過100平方米的標准安排回建宅基地。

第三十三條拆遷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方式補償。

農業生產配套用房、養殖用房按本辦法附件《南寧市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安置標准》給予補償。

置換產業用地的,產業用房拆遷按重置價補償。

第三十四條實行政府指導價安置,並申請購買安置小區公寓房的,在公寓房未交付前,因建設需要拆除農民住宅房屋,臨時過渡補助費的支付自被拆遷住宅房屋騰空交付拆除之月起至安置公寓房交付後3個月止。拆遷當時有現房安置的,支付3個月的臨時過渡補助費。

實行評估價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一次性支付9個月搬遷臨時過渡補助費。

實行重置價補償安置方式的,支付不超過1年的搬遷臨時過渡補助費(見表八)。

第三十五條被拆遷人的子女就讀小學、初中,因住宅房屋被拆遷需要轉學的,由征地機構出具有關證明,教育部門根據被拆遷人拆遷後的實際住址,按就近入學原則安排就讀。

第三十六條用地單位應當負擔被拆遷人的房屋搬遷補助費和臨時過渡補助費;對在規定期限內提前搬遷的被拆遷人,可適當給予獎勵。

第三十七條安置人口按照被拆遷人家庭常住戶口人數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個安置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

第三十八條被拆遷人家庭成員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雖無常住戶口,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計入安置人口:

(一)結婚3年以上的配偶。

(二)原戶口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現在部隊服現役的軍人(不含已在外結婚定居人員)。

(三)原戶口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的在校學生。

(四)原戶口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現在監獄服刑、勞動教養的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計入安置人口的其他人員。

第三十九條非農業人員與其家庭成員共有合法住宅房屋產權,屬被拆遷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常住人口,且其本人及現婚配偶從未購買過房改房、集資建房、拆遷安置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或者雖租住廉租房,但在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之前已辦理了退房手續,並經政府組織調查、公示和確認程序後,可以按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補償安置。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所規定的各種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安置費用的具體標准,按本辦法附件《南寧市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安置標准》執行。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社會經濟及城市建設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南寧市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安置標准》,並向社會公布。

徵收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拓寬安置途徑所需的費用,按規定程序通過市財政支付。

第四十一條建設項目依法收回國有農、林、牧、漁場等國有農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照相鄰行政村所在區片確定的標准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08年2月26日公布的《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寧市徵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南府發〔2008〕15號)同時廢止。

❼ 王安石變法中採用哪些信用借貸辦法

<1>青苗法:實施「青苗法」是為了實現國家與農民互惠互利。該法規定,如有需要,農民可在每年夏秋兩收前,到當地官府借貸現錢(青苗錢)或糧谷,以補助耕作,收獲了再附帶一部分利息償還官府,一來使資金周轉困難的農戶免受高利貸剝削,二來不致影響了農業生產,三來官府也可以收些利息來增加財政收入。但就是這樣一部法律,在全國各地實施時卻出現了截然相反的情況:有的地方嚴格按照朝廷的規定辦事,執行得好,百姓得到實惠,對此法就非常擁護,老百姓就歡天喜地地歌頌朝廷。而在另外一些地方卻出現了嚴重的偏差,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這些地方官不按規定辦事,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想方設法多放貸款,多收利息,不惜層層下達指標,強行攤派貸款,特別是將貸款強行攤派給不需要貸款但有償還能力的富戶,而不願貸給真正需要的貧農,由此引起了富戶與貧農的共同反對。百姓對新法自然也就怨聲載道。
<2>市易法:在開封設置市易務。市易務根據市場情況,決定價格,收購滯銷貨物,待至市場上需要時出售,商販可以向市易務貸款,或賒購貨物。後又將開封市易務升為都提舉市易司,作為市易務的總機構。市易法有平抑物價調劑供求的作用,限制奸商壟斷居奇,把以前歸於大商人的利得收歸官有,增加財政收入。但是王安石的市易法根本就不可能促進社會經濟發展,財政的壓力必然使其轉變為壟斷的官營經濟。市易法盤剝了廣大商人和消費者,造成整個商業走向衰退。至於其中的低息貸款,也不可能發揮作用,反而加劇了官吏的舞弊。

❽ 中國宋朝王安石變法的措施之一的青苗法,它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主要內容:

1.貸還規定:在每年春耕和夏種時「以諸路常平、廣惠倉錢谷依陝西青苗例,預借之,出息二分,隨夏秋稅輸納。如遇災份、許展至豐熟日納」。

2.貸借方法和數目:

(1)五戶以上組成一保,約定所貸錢幣,由耆戶長根據每戶的物力進行「識認」。每戶貸借再少不能少於一貫。

(2)不願貸者,不能強迫借貸。其中有的願以貸借穀物的,即以按照時價,計成錢數支給。

(3)客戶願貸者要與主戶合保,量所保主戶物力多少交借。

(4)如支與鄉村人戶有剩餘的話,「亦按照土法,表與坊郭有物業可抵擋的市民」。

(5)按戶等借貸:「第五等及客戶毋得過千五百,第四等三千,第三等六千,第二等十千,第一等十五千餘錢」。從上述兩個規定,可見其特點是:「以貨幣貸還代替舊的實物貸還」,但有弊病存在。

(8)青苗融資擴展閱讀:

由來:

青苗法起源於唐朝中後葉,唐朝中央政權被各路藩鎮分割,除了軍隊數量不足外,更悲慘的是沒錢。青苗法就在那時出現,其主要目的就是為皇帝創收。

實施:

初期在河北路、京東路、淮南路三路實行,後其他諸路也推行開來。這項措施本是為了抑制兼並,在青黃不接的時候救濟百姓。

但實際執行卻出現偏差:地方官員強行讓百姓向官府借貸,而且隨意提高利息,加上官吏為了邀功,額外還有名目繁多的勒索,百姓苦不堪言。這樣,青苗法就變質為官府輾轉放高利貸,收取利息的苛政。元祐元年(1086年)停止執行。

作用:

1.便農生產,赴時趨事。「農民往返於外縣,貸借青苗錢,以救荒赴農」。正因為農民感覺到有青苗法可依,開墾之田所獲糧食,除交息外,猶較多剩餘,所以許多荒地被廣泛開辟成良田。

否則,依守舊派所言「行青苗法,民間喧然,以為不便」,農民早已自動棄之不理,還能推行16年嗎?正是由於便農生產,赴時趨事,才被廣大農民歡迎擁護,沒有發生反抗事件。

2.抑其兼並,打擊富豪。青苗法的推廣,使富者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打擊。那些一等戶,政府先是也要他們定額向政府借貸15貫,交納年息六貫。這樣富者自然要受到打擊。後來這種對富民的「抑配表散」雖然取消了,但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富豪的高利貸剝削。

3.增實倉廩、富民強國。王安石通過青苗法等實施,確實在富國強兵上收到了一些成效。我們認為,熙寧六年(1073年),河湟之戰是基於這樣的雄厚物質基礎之上的。

青苗法雖寓有制裁富豪兼並土地的用意在內,但實際上只是使他們不可能在惡性發展,而沒有從政治、經濟等根本方面給其沉重打擊,所以,在政治形勢逆轉之日,青苗法也就壽終正寢了。因此,王安石變法只是一次自上而下、不觸動封建社會經濟基礎的政治改革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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