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保理業務中,融資企業是用什麼資產進行融資
用應收賬款。
企業應收賬款的數據往往能直接反映企業的生產銷售規模、企業效益、財務狀況等等回信息,與企業的發展和存亡息息相關。而近年來,全國各行業應收賬款居高不下,嚴重影響企業的資金周轉,使處於債務鏈中的企業無法正常經營、舉步維艱,甚至走向破產倒閉。所以,做好應收賬款的管理已經成為企業經營活動中非常重要的問題。究竟該如何監控應收賬款發生以及如何處理企業的不良債權?從法律角度在預防應收賬款風險、合法手段追收賬款、取證等方面都需要注意。企答業在經營過程中可能產生很多應收賬款,甚至發生欠款糾紛,企業可能因此遭受損失。雲圖供應鏈金融,深耕供應鏈金融領域多年,幫助眾多中小企業實現供應鏈融資,其根據實踐經驗,將詳細分析企業商帳催收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希望能夠給企業做到防患於未然有所幫助。雲圖@供應鏈金融%算是不錯的。關注「雲圖金融」每天獲取供應鏈金融干貨。
② 保理公司定義,性質。保理業務如何實現保理服務的優劣
一、公司是指一般依法設立的,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
二、保理業務通俗來講就是應收帳款融資,應收款項通過審核後,轉讓給保理公司提前獲得資金的業務。
三、保理公司經營范圍:受讓供應商與買方訂立的貨物銷售或服務合同所已經或將要產生的應收賬款,為供應商提供下述全部或部分服務:
(一)貿易融資;
(二)應收賬款的收付結算、管理與催收;
(三)銷售分戶賬管理;
(四)與本公司商業保理業務相關的信用風險擔保;
(五)資信調查與評估;
(六)相關咨詢服務;
(七)法律法規准予從事的其他業務。
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貨款或受託發放貨款;
(三)專門從事或受託開展與本公司商業保理業務無關的催收業務、討債業務;
(四)受託投資;
(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四、保理業務流程:
五、保理的優缺點:
優點:1、規避應收賬款帶來的風險。
2、減輕企業資金缺乏的壓力。
缺點:1、需要支付一定費用。
2、應收賬款融資作為一種企業短期融資方式,其資金成本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無追索權保理的資金成本包括支付給保理機構的代理費和留置金兩部分。
有追索權保理實質上是一種抵押貸款,其資金成本包括應收賬款的機會成本、變現費用、壞賬損失以及融資貼現利息。無追索權保理的優勢更加明顯。
③ 商業保理是什麼
商業保理是基於保理商和供應商之間所簽訂的保理合同的金融方案。
供應商為實現應收賬款分戶管理、賬款催收、防範壞賬中的一項或多項功能,將已經或即將形成的應收賬款(以下簡稱「應收賬款」,根據上下文也可能指部分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的合同。
近年來隨著國際貿易競爭的日益激烈,國際貿易買方市場逐漸形成。對進口商不利的信用證結算的比例逐年下降,賒銷日益盛行。
由於保理業務能夠很好地解決賒銷中出口商面臨的資金占壓和進口商信用風險的問題,因而在歐美、東南亞等地日漸流行。在世界各地發展迅速。據統計,1998年全球保理業務量已達5000億美元。
(3)保理財產權擴展閱讀
商業保理債權人將其應收賬款轉讓給銀行,不論是否融資,由銀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務中的至少一項:
(1)應收賬款催收:銀行根據應收賬款賬期,主動或應債權人要求,採取電話、函件、上門催款直至法律手段等對債務人進行催收。
(2)應收賬款管理:銀行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關於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逾期賬款情況、對賬單等各種財務和統計報表,協助其進行應收賬款管理。
(3)壞賬擔保:債權人與銀行簽訂保理協議後,由銀行為債務人核定信用額度,並在核准額度內,對債務人無商業糾紛的應收賬款,提供約定的付款擔保。」
保理的收費主要有兩方面:
1、服務傭金:一般是承擔服務的發票金額的1%--1.5%;
2、進口商的資信調查費:對每次信用額度申請,無論批准與否、批准多少,保理商都收取一定的資信評估費用(一般為50美元)。此外,如果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融資,還要收取一定的融資利息。
從表面上看,保理的收費似乎比信用證或托收的費用高一些,從而會增加出口商的成本,迫使出口商提高出口商品的價格,影響出口商的競爭力,但其實不然。
④ 保理和擔保有啥區別
1、保理又稱托收保付、稱保險處理、理賠,賣方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於其與買方訂立的貨物銷售/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務的金融機構),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資金融通、買方資信評估、銷售賬戶管理、信用風險擔保、賬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務的綜合金融服務方式。它是商業貿易中以托收、賒賬方式結算貨款時,賣方為了強化應收賬款管理、增強流動性而採用的一種委託第三者(保理商)管理應收賬款的做法。
2、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⑤ 保理公司和擔保公司的區別
保理公司和擔保公司有3點不同:
一、兩者的實質不同:
1、保理公司的實質:提供保理服務的金融機構。
2、擔保公司的實質:提供擔保的機構或資質好的個人。
二、兩者的業務范圍不同:
1、保理公司的業務范圍:保理業務是一項集貿易融資、商業資信調查、應收賬款管理及信用風險承擔於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
2、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融資租賃及其他經濟合同的擔保;個人消費貸款擔保、個人經營性貸款擔保、汽車消費信貸擔保、項目投資、融資管理等。
三、兩者的注意事項不同:
1、保理公司的注意事項:
(1)買方(進口商)要有較好的信譽或信用,這樣進口保理商才能夠為其核定一定的信用額度,否則是不可能被接受的。
(2)在續做保理業務之前,這些申請、信用評估、核定信用額度等大量的工作是要在正式簽訂出口合同就要做的。
(3)只有當出口保理商同意出口商敘做該筆保理業務時,即出口保理商為進口商核准了信用額度後,才能夠正式簽定外貿合同或裝運貨物。
(4)要注意進口商的信用額度的使用狀況(余額狀況),以及其信用狀況的變化。隨時保持與出口保理商的有效溝通。
2、擔保公司的注意事項:
(1)檢查貸款是否按用途使用,有無挪用、套用貸款情況。
(2)檢查存貨有無積壓、應收款回籠情況等。
(3)落實企業還款資金來源。
(4)糾正企業經營中的突出問題及所有影響貸款安全性的不利因素,督促企業改進。
⑥ 商業保理與信託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即受人之託,代人管理財物。信託就是信用委託,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信託業務是由委託人依照契約或遺囑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託人(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按規定條件和范圍,佔有、管理、使用信託財產,並處理其收益。
商業保理
保理(Factoring)又稱托收保付,賣方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於其與買方訂立的貨物銷售/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務的金融機構),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資金融通、買方資信評估、銷售賬戶管理、信用風險擔保、賬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務的綜合金融服務方式。它是商業貿易中以托收、賒賬方式結算貨款時,賣方為了強化應收賬款管理、增強流動性而採用的一種委託第三者(保理商)管理應收賬款的做法。
總的來說信託是把自己的錢託付給被人讓人幫你理財增值;保理是你賣了東西要收錢,保理商提供幾種服務1.你把應收賬款質押了,保理公司先給你錢,等你收到買方的錢了還給他,或者叫買家直接還給保理公司(類似貸款,抵押物是你向買方要錢的這個權利);2.幫你管賬(類似會計所);3.幫你催錢;4.提供擔保,如果買方不給你錢保理公司給你錢;所以,我覺得完全不同的兩個東西吧...
⑦ 所有權保留、融資租賃、保理的意思是什麼
所有權保留是指在移轉財產所有權的商品交易中,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財產所有人移轉標的物的佔有於對方當事人,但仍保留其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待對方當事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價款,或完成特定條件時,該財產的所有權才發生移轉的一種法律制度。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用戶) 的請求,與第三方(供貨商) 訂立供貨合同,根據此合同,出租人出資向供貨商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同時,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一項租賃合同,將設備出租給承租人,並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保理全稱保付代理,又稱托收保付,是一個金融術語,指賣方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於其與買方訂立的貨物銷售/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務的金融機構),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資金融通、買方資信評估、銷售賬戶管理、信用風險擔保、賬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務的綜合金融服務方式。它是商業貿易中以托收、賒賬方式結算貨款時,賣方為了強化應收賬款管理、增強流動性而採用的一種委託第三者(保理商)管理應收賬款的行為。
⑧ 保理一般是應收賬款質押還是轉讓
保理,全稱保付代理,又稱托收保付,賣方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於其與買方訂立的貨物銷售/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務的金融機構),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資金融通、買方資信評估、銷售賬戶管理、信用風險擔保、賬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務的綜合金融服務方式。它是商業貿易中以托收、賒賬方式結算貨款時,賣方為了強化應收賬款管理、增強流動性而採用的一種委託第三者(保理商)管理應收賬款的做法。
⑨ 法院能否查封與凍結銀保理才
法院凍結了保險公司的理賠款,多久才能解凍要視具體情況。一般解凍的方式主要是以下二種: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法院凍結保險公司的理賠款的最長期限為三年,如果在期滿後,法院沒有辦理續行凍結的,則原凍結裁定失效,實際上已經解凍。2、如果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由法院在期滿前主動裁定解除凍結:(一)保全錯誤的;(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錯誤的;(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